东欧剧变的根源与教训-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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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雅鲁泽尔斯基的推荐,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政治局委员、经济学教授兹。梅斯内尔被任命为部长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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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斯内尔政府继续执行改革方针,力图尽快摆脱僵化的中央集权模式,加速改革的进程,并改善国家的外部环境。
1987年2月,美国政府取消了对波兰的经济制裁,但要求波兰政府重新承认团结工会的合法地位。这是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这一年,议会任命无党派人士、著名经济学家萨多夫斯基为副总理,全面主持改革事宜。政府制定了1986~190年经济发展战略,计划在五年内国民收入增长16~19%,工业产值增长16%,农业产值增长10%。
在新政府执政的头三年里,国民收入继续增长:1985年—34%,1986年—5%,B1987年—2%。
通货膨胀率从1982年的104%下降到1985年的15%和1986年的175%,1987年上升到26%。
B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以雅鲁泽尔斯基为首的波兰党和政府还实行了以民主化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大力精简中央行政机构和裁减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二节 经济体制改革
波兰是最先实行改革的东欧国家。第一次是在哥穆尔卡执政的1957~1959年。
当时工厂企业成立了工人委员会,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减少了指令性指标,中央把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这是在1956年波兹南事件后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
以兰格教授为首的经济委员会的全面改革建议未被采纳。哥穆尔卡知难而退,改革失败。
第二次是在盖莱克执政的1972~1975年,当时称为“大经济组织”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加强中间环节——联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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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生产、销售和分配中的作用,刺激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把中央下达的指令性指标限于以下三个方面:(1)出口产品的销售额;(2)国内市场的供应额;(3)投资的最高限额。改革没有经济立法保证,在经济不平衡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在1975年底被彻底放弃。这次改革是在1970年12月危机爆发后被迫进行的。
以上两次改革都是在不触动中央集权的经济模式范围内进行的局部改革尝试,而不是抛弃旧模式建立新模式,也没有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1982年开始的第三次经济体制改革,则是为了摆脱僵化的中央集权模式和建立“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模式”。
与上两次改革比较,这次改革是在更为严重的危机情况下开始的。
雅鲁泽尔斯基说:“我们是在生产急剧下降和严重不平衡的条件下实行改革的。”
①所以,这次改革遇到的困难要比前两次大得多。
一、计划体制改革1982年出台的《经济改革方针》,把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作为目标。与此同时,在国民经济计划中突出五年计划的作用,改进计划的管理方法和程序,加强计划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新的计划体制由中央计划、地方自治计划和企业自治计划三部分组成。中央计划主要负责宏观经济决策,确定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方针、比例,以及经济组织活动的条
①《雅鲁泽尔斯基选集(1981~1987)
》,1988年人民出版社版,第4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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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确保计划实施的管理手段等。中央计划除了提出中央投资范围内的任务、与国防有关的任务、特别重要的国际合同中规定的任务以外,不再提出直接的指令性任务。
国民经济计划分长期(10~15年)
、中期(5年)和短期(1年)三种计划。
社会主义经济在保持中央计划地位的同时,实行计划的社会化原则。这就是使职工真正参与计划的制订,并监督其实施。
关于计划制订的程序与权限: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负责起草中央各类计划的草案,并把经过社会讨论的中央各类计划提交议会,由议会批准。只有议会有权修改这些计划。地方计划由相应的地方人民议会负责批准,它包括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企业计划由职工自治机构负责审批。
国家运用经济手段、直接手段和组织手段,确保中央计划的实施和地方计划、企业计划与中央计划的一致。经济手段有价格、税收、贷款、补贴等。直接手段有各种法令、协议、特许权和专利权等。组织手段有建立或撤销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等。
二、企业权限的改革根据1981年9月议会通过的《国营企业法》,企业是自主、自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享有法人资格。国营企业根据社会经济目标,自主地进行经济活动,决定企业的一切事务。企业的权限包括制订年度和长期计划;支配财产和收入;决定生产的数量及其结构;制订财政和贸易政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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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决办法;就业和工资政策。
企业职工的自治由1981年9月议会通过的《国营企业职工自治法》来保证。企业职工的自治机构是企业职工大会和企业职工委员会(也称工人委员会)。
职工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它的职权是:任免企业经理;批准企业经理提出的企业章程;决定用于职工的利润的分配原则;每年对职工委员会和经理进行一次评定;批准企业的长期计划和职工自治章程。
职工委员会是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一般由15人组成,由全体职工直接无记名投票产生。为了确保自负盈亏原则的贯彻,议会于1983年6月通过的《关于改善国营企业的经营及其破产法》。
三、价格制度改革为了消除价格背离价值的现象和减少物价补贴。
,波兰从1982年实行新价格法。新价格法规定,采用三种价格:官定价格、调节价格、合同价格。官定价格由部长会议价格管理局制定,这是全国统一的价格,它包括对人民生活和生产有直接影响的商品,如面包、面粉、肉和肉制品、牛奶和奶制品、食油、食糖、煤、电力、石油、医药、烟酒、皮革、棉花等。调节价格由企业根据产、销、赢利情况和价格管理局确定的原则自行制定,主要有高级消费品、装饰用品、用外汇进口的生产资料和由国家拨款建造的公寓住房等。合同价格是买主和卖主根据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经过签订合同而定的价格。
1982年1月,政府提高了基本原材料的供应价格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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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运输的费用。
2月,又提高了基本食品、工业品、燃料和电力的零售价格,提高幅度为2至5倍。
零售价格的上涨,使国家对基本食品的补贴,由1981年的3910亿兹罗提,减少到1982年的2317亿兹罗提。
1984年1月,政府再次提高食品价格,提高幅度为10%,这两次提价没有引起较大的社会波动。
四、工资制度改革过去的工资制度未能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没有反映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的增长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从1982年1月起,开始了工资改革的第一阶段。
企业在自负盈亏的原则基础上,取得确定工资基金和选择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时工资加奖金、计件工资)的自主权。第二阶段从1982年7月开始,企业有权根据部长会议规定的最大工资级差,制订本企业的工资等级。
1984年1月,议会通过《关于建立工厂报酬制度原则的法令》。
规定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完全自主地决定工资制度,要求减少工资中的非刺激部分(工龄补贴、实物补贴等)
,扩大取决于工种、劳动强度和劳动成果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工人的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为1∶16;国家干部高低工资之间的比例B为1∶22。
B国家用于监督和调节工资制度的手段是向企业征收工资超额增长的累进税,用这些税金设立“国家职业鼓励基金”
,用于培训专业干部和支付因就业结构的调整而等待重新分配的职工工资。国家用于调节工资制度的手段的着眼点是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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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生产、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原料和合理安排就业。
五、税收制度改革改革前,由于价格制度不合理,税收制度也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1982年2月议会通过《公营经济单位税收法》,把税收简化为四种税:周转税、工资税、不动产税、所得税。
周转税计入商品价格,由买主支付。它在国家预算收入中居首位。约占总收入的30%,这是国家用以调节市场商品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间接影响企业生产决策的经济手段之一。
税收法规定,商品的周转税约占商品价格的10%,劳务约占其价格的5%,但是,烟、酒、奢侈品等的周转税相当高。工资税计入企业成本,税率统一为20%,在国家预算收入中占10%,国家把工资税的70%留给地方财政。
不动产税是指对建筑物和地皮(不包括农林业用地)征税,每年确定一次,对建筑物按其价值的3%征税,地皮按1平方米征收10兹罗提。
不动产税计入企业成本,分别上缴国家和地方财政。
所得税由企业利润支付,实际上是国家和企业对利润的分配。
从1982年1月起,所得税采用累进税制。
这种办法不利于鼓励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
从1984年起,累进税改为比例制所得税,税率为60%。
为了吸引外资,1986年颁布了《外资企业法》。
该法规定,外资和合资企业在建立后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其所得税率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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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治体制改革
以雅鲁泽尔斯基为首的波党领导,首先从理论上拨乱反正,否定了70年代关于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波党“七大”
宣布,“波兰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大部分任务已经完成。已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础”
,“正在跨入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更高阶段,即跨入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的阶段”。
1986年6月举行的波兰统一工人党“十大”通过的纲领宣布:“我国正处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最后阶段”
,强调近期目标是,在本世纪末在一切生活领域建成社会主义基础。关于党的作用,“九大”提出,党在国家中发挥领导作用,在社会发挥引导作用。
“十大”确认“九大”的原则,增加了“党对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全体人民发挥服务作用”。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恢复议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波兰宪法规定,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议员、国务委员会和政府享有立法的倡议权。但是,改革前,议会基本是一枚“橡皮图章”
,未能正常行使立法权。改革后,立法权重新回到议会。第七届议会(1976~1980)只作出42项立法决议,而第八届议会(1980~1985)则作出了204项立法决议。
1980年10月,修改了最高监察院法,使其不服从政府,只能服从于议会。最高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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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重新成为国家最高监督机关。
为了加强法制,保障宪法的地位和作用,1982年7月建立了国务法院,这是审理国家领导人违法和渎职案件的法院。
1985年4月建立了宪法法院,这是负责审理国家最高机构和中央机关所颁发的法令、命令、决议是否符合宪法的法院。
二、部长会议职权及机构改革部长会议亦称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议会闭会期间,对国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享有三大类职权:第一,领导和协调职能。主要是负责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的工作,如向议会提出国家预算和经济计划草案,统一领导对外事务,统一领导国防建设和军队等。第二,与议会活动有关的职能,如立法倡议权,向议会报告国家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等。第三,执行职能。如采取确保法律、命令、指令和决议实施的措施,确保公共秩序、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等。
改革的主要原则是,加强职能部,精简专业主管部,改革主管部的职能。
因此在改革中加强了财政部、对外贸易部、劳动工资和社会事务部、国家价格委员会等职能部的作用。
1981年把原来的32个部精简为26个部,1987年又减为19个部。财政部等职能部不再起经济单位的领导者的作用,主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单位的活动。
三、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1980年危机以后,波党批判了党包揽一切,以党代政,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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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高级领导人,特别是党中央第一书记独断专行的错误,注意恢复党内生活列宁主义准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措施有:发扬党内民主,实行差额选举;贯彻党内生活公开化原则,党章明确规定第一书记、书记处和政治局的职责;实行任期制,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不能同时身兼两职;严格党的生活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定期过基层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群众对党员的监督和党员对领导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