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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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此辈或挟怨为恶,有不容言者。婢仆有奸盗及逃亡者,宜送之于官,依
法治之,不可私自鞭挞,亦恐有意外之事。或逃亡非其本情,或所窃止于饮
食微物,宜念其平日有劳,只略惩之,仍前留备使令可也。
… 66…
婢仆不可自鞭挞
婢仆有小过,不可亲自鞭挞,盖一时怒气所激,鞭挞之数必不记,徒且
费力,婢仆未必知畏。惟徐徐责问,令他人执而挞之,视其过之轻重而定其
数。虽不过怒,自然有威,婢仆亦自然畏惮矣。寿昌胡氏,彦特之家,子弟
不得自打仆隶,妇女不得自打婢妾。有过则告之家长,家长为之行遣。子弟
擅打婢妾则挞子弟,此执贤者之家法也。
… 67…
教治婢仆有时
婢仆有过,既以鞭挞,而呼唤使令,辞色如常,则无他事。盖小人受杖
方内怀怨,而主人怒不之释,恐有轻生而自残者。
… 68…
婢仆横逆宜详审
婢仆有无故而自经者,若其身温可救,不可解其缚。须急抱其身令稍高,
则所缢处必稍宽。仍更令一人以指于其缢处渐渐宽之。觉其气渐往来,乃可
解下。仍急令人吸其鼻中,使气相接,乃可以苏。或不晓此理,而先解其系
处,其身力重,其缢处愈急,只一嘘气便不可救。此不可不预知也。如身已
冷,不可救,或救而不苏,当留本处,不可移动。叫集邻保,以事闻官。仍
令得力之人日夜同与守视,恐有犬鼠之属残其尸也。自刃不殊,宜以物掩其
伤处。或已绝,亦当如前说。人家有井,于甃处宜为缺级,令可以上下。或
有坠井投井者,可以令人救应。或不及,亦当如前说。溺水,投水,而水深
不可援者,宜以竹篙及木板能浮之物投与之。溺者有所执,则身浮可以救应。
或不及,亦当如前说。夜睡魇死及卒死者,不可移动,并当如前说。
… 69…
婢仆疾病当防备
婢仆无亲属而病者,当令出外就邻家医治,仍经邻保录其词说,却以闻
官。或有死亡,则无他虑。
… 70…
婢仆当令饱暖
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衣须令
其温,食须令其饱。士大夫有云:蓄婢不厌多,教之纺绩,则足以衣其身;
蓄仆不厌多,教以耕种,则足以饱其腹。大抵小民有力,足以办衣食。而力
无所施,则不能以自活,故求就役于人。为富家者能推恻隐之心,蓄养婢仆,
乃以其力还养其身,其德至大矣。而此辈既得温饱,虽苦役之,彼亦甘心焉。
… 71…
凡物各宜得所
婢仆宿卧去处,皆为检点,令冬时无风寒之患,以至牛、马、猪、羊、
猫、狗、鸡、鸭之属遇冬寒时,各为区外牢圈栖息之处。此皆仁人之用心,
见物我为一理也。
… 72…
人物之性皆贪生
飞禽走兽之与人,形性虽殊,而喜聚恶散,贪生畏死,其情则与人同。
故离群则向人悲鸣,临庖则向人哀号。为人者,既忍而不之顾,反怒其鸣号
者有矣。胡不反己以思之:物之有望于人,犹人之有望于天也。物之鸣号有
诉于人,而人不之恤,则人之处患难、死亡、困苦之际,乃欲仰首叫号求天
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时,及处囹圄不能脱去之时,未尝不反复
究省平日所为:某者为恶,某者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
至病患平宁及脱去罪戾,则不复记省。造罪作恶无异往日。余前所言,若言
于经历患难之人,必以为然,犹恐痛定之后不复记省。彼不知患难者,安知
不以吾言为迂。
… 73…
求乳母令食失恩
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辈已言其非矣。况其间求乳母于未产之
前者,使不举己子而乳我子。有子方婴孩,使舍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
泣,至于饿死者。有因仕宦他处,逼勒牙家诱赚良人之妻,使舍其夫与子而
乳我子,因挟以归乡,使其一家离散,生前不复相见者。士夫递相庇护,国
家法令有不能禁,彼独不畏于天哉!
… 74…
雇女使年满当送还
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
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归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浙东士大夫多行之。
有不还其夫而擅嫁他人,有不还其父母而擅与嫁人,皆兴讼之端。况有不恤
其离亲戚、去乡土、役之终身,无夫无子,死为无依之鬼,岂不甚可怜哉!
… 75…
婢仆得土人最善
蓄奴婢惟本土人最善。盖或有患病,则可责其亲属为之扶持;或有非理
自残,既有亲属明其事因,公私又有质证。或有婢妾无夫、子、兄、弟可依,
仆隶无家可归,念其有劳不可不养者,当令预经邻保,自言并陈于官。或预
与之择其配,婢使之嫁,仆使之娶,皆可绝他日意外之患也。
… 76…
雇婢仆要牙保分明
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
… 77…
买婢妾当询来历
买婢妾既已成契,不可不细询其所自来。恐有良人子女,为人所诱略。
果然,则即告之官,不可以婢妾还与引来之人,虑残其性命也。
… 78…
买婢妾当审可否
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或果穷乏无所
倚依,须令经官自陈,下保审会,方可成契。或其不能自陈,令引来之人于
契中称说:“少与雇钱,待其有亲人识认,即以与之也。”
… 79…
狡狯子弟不可用
族人、邻里、亲戚有狡狯子弟,能恃强凌人,损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
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内既奸巧,外常柔顺,子弟责骂狎玩常能容忍。
为子弟者亦爱之。他日家长既殁之后,诱子弟为非者皆此等人也。大抵为家
长者必自老练,又其智略能驾驭此曹,故得其力。至于子弟,须贤明如其父
兄,则可无虑。中材之人鲜不为其鼓惑,以致败家。唐史有言,“妖禽孽狐
当昼则伏息自如,得夜乃佯狂自恣,正谓此曹。若平昔延接淳厚刚正之人,
虽言语多拂人意,而子弟与之久处,则有身后之益。所谓“快意之事常有损,
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广思之。
… 80…
淳谨干人可付托
干人有管库者,须常谨其薄书,审其见存。干人有管谷米者,须严其簿
书,谨其管钥,兼择谨畏之人,使之看守。干人有贷财本兴贩者,须择其淳
厚,爱惜家累,方可付托。盖中产之家,日费之计犹难支吾,况受佣于人,
其饥寒之计,岂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见可欲,其心必乱,况下愚之人,见
酒食声色之美,安得不动其心!向来财不满其意而充其欲,故内则与骨肉同
饥寒,外则见所见如不见。今其财物盈溢于目前,若日日严谨,此心姑寝。
主者事势稍宽,则亦何惮而不为?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为可偿,犹未
经虑。久而主不知觉,则日增焉,月盈焉。积而至于一岁,移用已多,其心
虽惴惴无可奈何,则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
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脐。故凡委托干人,所宜警此。
… 81…
存恤佃客
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
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周之。耕耘之际,有所假
贷,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
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扰;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
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息;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视之爱之,
不啻如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无愧怍矣。
… 82…
佃仆不宜私假借
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莫令家长知”,而欲重息以生
借钱、谷,及欲借质物以济急者,皆是有心脱漏,必无还意。而妇女、小儿
不令家长知,则不敢取索,终为所负。为家长者宜常以此喻其家知也。
… 83…
外人不宜入宅舍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妇人以买卖、针灸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
凡脱漏妇女财物及引诱妇女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 84…
溉田陂塘宜修治
池溏、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须于每年冬月水涸之际,浚之使深,
筑之使固。遇天时亢旱,虽不至于大稔,亦不至于全损。今人往往于亢旱之
际,常思修治,至收刈之后,则忘之矣。谚所谓“三月思种桑,六月思筑塘”,
盖伤人之无远虑如此。
… 85…
修治陂塘其利博
池塘、陂湖、河埭有众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当相与率倡,令田主
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时修筑,令多蓄水。及用水之际,远近高下,分水必
均。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岂不博哉!今人当修筑之际,靳出食力,及
用水之际,奋臂交争,有以锄耰相殴至死者。纵不死亦至坐狱被刑,岂不可
伤!然至此者,皆田主悭吝之罪也。
… 86…
桑木因时种植
桑、果、竹、木之属,春时种植甚非难事,十年二十年之间即享其利。
今人往往于荒山闲地,任其弃废。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
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宁不思使向来天不产此,则将
何所争?若以争讼所费,佣工植木,则一二十年之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
也。其间,有以果木逼于邻家,实利有及于其童稚,则怒而伐去之者,尤无
所见也。
… 87…
邻里贵和同
人有小儿须常戒约,莫令与邻里损折果木之属。养牛羊须常看守,莫令
与邻里踏践山地六种之属。人养鸡鸭须常照管,莫令与邻里损啄菜茹、六种
之属。有产业之家,又须各自勤谨,坟茔山林,欲聚丛长茂荫映,须高其围
墙,令人不得逾越。园圃种植菜茹六种及有时果去处,严其篱围,不通人往
来,则亦不至临时责怪他人也。
… 88…
田产界至宜分明
人有田园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异居分析之初,置产、典买之际,尤
不可不仔细。人之争讼多由此始。且如田亩有因地势不平,分一丘为两丘者;
有欲便顺并两丘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屋基园地者;有
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虽有经界图籍,坏烂不存者多矣。况又从而改易,
不经官司、邻保验证,岂不大启争端!人之田亩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
莫令倾倒,人之屋基园地若及时筑叠坦墙,才损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
沟堑,才损即修,有何争讼!惟其卤莽,田畔倾倒,修治失时,屋基园地只
用篱围,年深坏烂,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犹可辩明,间有以木以石以
坎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为界,而外又有坑相似者,未尝不启纷纷不决之
讼也。至于分析,止凭阄书,典买止凭契书,或有卤莽,该载不明,公私皆
不能决,可不戒哉!间有典买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称说不明,因
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 89…
分析阄书宜详具
分析之家置造阄书,有各人止录己分所得田产者,有一本互见他分者。
止录己分多是内有私曲,不欲显暴,故常多争讼。若互见他分,厚薄肥瘠可
以毕见,在官在私易为折断。此外,或有宣劳于众,众分弃与田产;或有一
分独薄,众分弃与田产;或有因妻财、因仕宦置到,来历明白;或有因营运
置到,而众不愿分者,并宜于阄书后开具。仍须断约,不在开具之数则为漏
阄,虽分析后,许应分人别求均分。可以杜绝隐瞒之弊,不至连年争讼不决。
… 90…
寄产避役多后患
人有求避役者,虽私分财产甚均,而阄书砧基则装在一分之内,令一人
认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须充应。而其子孙有欲执书契而掩有之者,遂兴诉讼。
官司欲断从实,则于文有碍;欲以文断,而情则不然。此皆俗曹初无远见,
规避于目前而贻争于身后,可以鉴此。
… 91…
冒户避役起争之端
人有已分财产而欲避免差役,则冒同宗有官之人为一户籍者,皆他日争
讼之端由也。
… 92…
析户宜早印阄书
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费,皆匿而不印,私
自割析。经年既深,贫富不同,恩义顿疏,或至争讼。一以为己分失去阄书,
一以为分财未尽,未立阄书。官中从文则碍情,从情则碍文,故多久而不决
之患。凡析户之家宜即印阄书,以杜后患。
…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