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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袁氏世范-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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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此辈或挟怨为恶,有不容言者。婢仆有奸盗及逃亡者,宜送之于官,依 
法治之,不可私自鞭挞,亦恐有意外之事。或逃亡非其本情,或所窃止于饮 
食微物,宜念其平日有劳,只略惩之,仍前留备使令可也。 

…  66…

                              婢仆不可自鞭挞 

     婢仆有小过,不可亲自鞭挞,盖一时怒气所激,鞭挞之数必不记,徒且 
费力,婢仆未必知畏。惟徐徐责问,令他人执而挞之,视其过之轻重而定其 
数。虽不过怒,自然有威,婢仆亦自然畏惮矣。寿昌胡氏,彦特之家,子弟 
不得自打仆隶,妇女不得自打婢妾。有过则告之家长,家长为之行遣。子弟 
擅打婢妾则挞子弟,此执贤者之家法也。 

…  67…

                               教治婢仆有时 

     婢仆有过,既以鞭挞,而呼唤使令,辞色如常,则无他事。盖小人受杖 
方内怀怨,而主人怒不之释,恐有轻生而自残者。 

…  68…

                              婢仆横逆宜详审 

     婢仆有无故而自经者,若其身温可救,不可解其缚。须急抱其身令稍高, 
则所缢处必稍宽。仍更令一人以指于其缢处渐渐宽之。觉其气渐往来,乃可 
解下。仍急令人吸其鼻中,使气相接,乃可以苏。或不晓此理,而先解其系 
处,其身力重,其缢处愈急,只一嘘气便不可救。此不可不预知也。如身已 
冷,不可救,或救而不苏,当留本处,不可移动。叫集邻保,以事闻官。仍 
令得力之人日夜同与守视,恐有犬鼠之属残其尸也。自刃不殊,宜以物掩其 
伤处。或已绝,亦当如前说。人家有井,于甃处宜为缺级,令可以上下。或 
有坠井投井者,可以令人救应。或不及,亦当如前说。溺水,投水,而水深 
不可援者,宜以竹篙及木板能浮之物投与之。溺者有所执,则身浮可以救应。 
或不及,亦当如前说。夜睡魇死及卒死者,不可移动,并当如前说。 

…  69…

                              婢仆疾病当防备 

     婢仆无亲属而病者,当令出外就邻家医治,仍经邻保录其词说,却以闻 
官。或有死亡,则无他虑。 

…  70…

                               婢仆当令饱暖 

     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衣须令 
其温,食须令其饱。士大夫有云:蓄婢不厌多,教之纺绩,则足以衣其身; 
蓄仆不厌多,教以耕种,则足以饱其腹。大抵小民有力,足以办衣食。而力 
无所施,则不能以自活,故求就役于人。为富家者能推恻隐之心,蓄养婢仆, 
乃以其力还养其身,其德至大矣。而此辈既得温饱,虽苦役之,彼亦甘心焉。 

…  71…

                                凡物各宜得所 

     婢仆宿卧去处,皆为检点,令冬时无风寒之患,以至牛、马、猪、羊、 
猫、狗、鸡、鸭之属遇冬寒时,各为区外牢圈栖息之处。此皆仁人之用心, 
见物我为一理也。 

…  72…

                              人物之性皆贪生 

     飞禽走兽之与人,形性虽殊,而喜聚恶散,贪生畏死,其情则与人同。 
故离群则向人悲鸣,临庖则向人哀号。为人者,既忍而不之顾,反怒其鸣号 
者有矣。胡不反己以思之:物之有望于人,犹人之有望于天也。物之鸣号有 
诉于人,而人不之恤,则人之处患难、死亡、困苦之际,乃欲仰首叫号求天 
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时,及处囹圄不能脱去之时,未尝不反复 
究省平日所为:某者为恶,某者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 
至病患平宁及脱去罪戾,则不复记省。造罪作恶无异往日。余前所言,若言 
于经历患难之人,必以为然,犹恐痛定之后不复记省。彼不知患难者,安知 
不以吾言为迂。 

…  73…

                              求乳母令食失恩 

     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辈已言其非矣。况其间求乳母于未产之 
前者,使不举己子而乳我子。有子方婴孩,使舍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 
泣,至于饿死者。有因仕宦他处,逼勒牙家诱赚良人之妻,使舍其夫与子而 
乳我子,因挟以归乡,使其一家离散,生前不复相见者。士夫递相庇护,国 
家法令有不能禁,彼独不畏于天哉! 

…  74…

                             雇女使年满当送还 

     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 
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归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浙东士大夫多行之。 
有不还其夫而擅嫁他人,有不还其父母而擅与嫁人,皆兴讼之端。况有不恤 
其离亲戚、去乡土、役之终身,无夫无子,死为无依之鬼,岂不甚可怜哉! 

…  75…

                             婢仆得土人最善 

     蓄奴婢惟本土人最善。盖或有患病,则可责其亲属为之扶持;或有非理 
自残,既有亲属明其事因,公私又有质证。或有婢妾无夫、子、兄、弟可依, 
仆隶无家可归,念其有劳不可不养者,当令预经邻保,自言并陈于官。或预 
与之择其配,婢使之嫁,仆使之娶,皆可绝他日意外之患也。 

…  76…

                                 雇婢仆要牙保分明 

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 

…  77…

                              买婢妾当询来历 

     买婢妾既已成契,不可不细询其所自来。恐有良人子女,为人所诱略。 
果然,则即告之官,不可以婢妾还与引来之人,虑残其性命也。 

…  78…

                              买婢妾当审可否 

     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或果穷乏无所 
倚依,须令经官自陈,下保审会,方可成契。或其不能自陈,令引来之人于 
契中称说:“少与雇钱,待其有亲人识认,即以与之也。” 

…  79…

                             狡狯子弟不可用 

     族人、邻里、亲戚有狡狯子弟,能恃强凌人,损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 
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内既奸巧,外常柔顺,子弟责骂狎玩常能容忍。 
为子弟者亦爱之。他日家长既殁之后,诱子弟为非者皆此等人也。大抵为家 
长者必自老练,又其智略能驾驭此曹,故得其力。至于子弟,须贤明如其父 
兄,则可无虑。中材之人鲜不为其鼓惑,以致败家。唐史有言,“妖禽孽狐 
当昼则伏息自如,得夜乃佯狂自恣,正谓此曹。若平昔延接淳厚刚正之人, 
虽言语多拂人意,而子弟与之久处,则有身后之益。所谓“快意之事常有损, 
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广思之。 

…  80…

                              淳谨干人可付托 

     干人有管库者,须常谨其薄书,审其见存。干人有管谷米者,须严其簿 
书,谨其管钥,兼择谨畏之人,使之看守。干人有贷财本兴贩者,须择其淳 
厚,爱惜家累,方可付托。盖中产之家,日费之计犹难支吾,况受佣于人, 
其饥寒之计,岂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见可欲,其心必乱,况下愚之人,见 
酒食声色之美,安得不动其心!向来财不满其意而充其欲,故内则与骨肉同 
饥寒,外则见所见如不见。今其财物盈溢于目前,若日日严谨,此心姑寝。 
主者事势稍宽,则亦何惮而不为?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为可偿,犹未 
经虑。久而主不知觉,则日增焉,月盈焉。积而至于一岁,移用已多,其心 
虽惴惴无可奈何,则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 
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脐。故凡委托干人,所宜警此。 

…  81…

                                  存恤佃客 

     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 
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周之。耕耘之际,有所假 
贷,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 
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扰;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 
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息;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视之爱之, 
不啻如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无愧怍矣。 

…  82…

                              佃仆不宜私假借 

     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莫令家长知”,而欲重息以生 
借钱、谷,及欲借质物以济急者,皆是有心脱漏,必无还意。而妇女、小儿 
不令家长知,则不敢取索,终为所负。为家长者宜常以此喻其家知也。 

…  83…

                              外人不宜入宅舍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妇人以买卖、针灸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 
凡脱漏妇女财物及引诱妇女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  84…

                              溉田陂塘宜修治 

     池溏、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须于每年冬月水涸之际,浚之使深, 
筑之使固。遇天时亢旱,虽不至于大稔,亦不至于全损。今人往往于亢旱之 
际,常思修治,至收刈之后,则忘之矣。谚所谓“三月思种桑,六月思筑塘”, 
盖伤人之无远虑如此。 

…  85…

                              修治陂塘其利博 

     池塘、陂湖、河埭有众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当相与率倡,令田主 
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时修筑,令多蓄水。及用水之际,远近高下,分水必 
均。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岂不博哉!今人当修筑之际,靳出食力,及 
用水之际,奋臂交争,有以锄耰相殴至死者。纵不死亦至坐狱被刑,岂不可 
伤!然至此者,皆田主悭吝之罪也。 

…  86…

                               桑木因时种植 

     桑、果、竹、木之属,春时种植甚非难事,十年二十年之间即享其利。 
今人往往于荒山闲地,任其弃废。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 
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宁不思使向来天不产此,则将 
何所争?若以争讼所费,佣工植木,则一二十年之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 
也。其间,有以果木逼于邻家,实利有及于其童稚,则怒而伐去之者,尤无 
所见也。 

…  87…

                                 邻里贵和同 

     人有小儿须常戒约,莫令与邻里损折果木之属。养牛羊须常看守,莫令 
与邻里踏践山地六种之属。人养鸡鸭须常照管,莫令与邻里损啄菜茹、六种 
之属。有产业之家,又须各自勤谨,坟茔山林,欲聚丛长茂荫映,须高其围 
墙,令人不得逾越。园圃种植菜茹六种及有时果去处,严其篱围,不通人往 
来,则亦不至临时责怪他人也。 

…  88…

                              田产界至宜分明 

     人有田园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异居分析之初,置产、典买之际,尤 
不可不仔细。人之争讼多由此始。且如田亩有因地势不平,分一丘为两丘者; 
有欲便顺并两丘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屋基园地者;有 
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虽有经界图籍,坏烂不存者多矣。况又从而改易, 
不经官司、邻保验证,岂不大启争端!人之田亩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 
莫令倾倒,人之屋基园地若及时筑叠坦墙,才损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 
沟堑,才损即修,有何争讼!惟其卤莽,田畔倾倒,修治失时,屋基园地只 
用篱围,年深坏烂,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犹可辩明,间有以木以石以 
坎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为界,而外又有坑相似者,未尝不启纷纷不决之 
讼也。至于分析,止凭阄书,典买止凭契书,或有卤莽,该载不明,公私皆 
不能决,可不戒哉!间有典买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称说不明,因 
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  89…

                              分析阄书宜详具 

     分析之家置造阄书,有各人止录己分所得田产者,有一本互见他分者。 
止录己分多是内有私曲,不欲显暴,故常多争讼。若互见他分,厚薄肥瘠可 
以毕见,在官在私易为折断。此外,或有宣劳于众,众分弃与田产;或有一 
分独薄,众分弃与田产;或有因妻财、因仕宦置到,来历明白;或有因营运 
置到,而众不愿分者,并宜于阄书后开具。仍须断约,不在开具之数则为漏 
阄,虽分析后,许应分人别求均分。可以杜绝隐瞒之弊,不至连年争讼不决。 

…  90…

                              寄产避役多后患 

     人有求避役者,虽私分财产甚均,而阄书砧基则装在一分之内,令一人 
认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须充应。而其子孙有欲执书契而掩有之者,遂兴诉讼。 
官司欲断从实,则于文有碍;欲以文断,而情则不然。此皆俗曹初无远见, 
规避于目前而贻争于身后,可以鉴此。 

…  91…

                             冒户避役起争之端 

     人有已分财产而欲避免差役,则冒同宗有官之人为一户籍者,皆他日争 
讼之端由也。 

…  92…

                              析户宜早印阄书 

     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费,皆匿而不印,私 
自割析。经年既深,贫富不同,恩义顿疏,或至争讼。一以为己分失去阄书, 
一以为分财未尽,未立阄书。官中从文则碍情,从情则碍文,故多久而不决 
之患。凡析户之家宜即印阄书,以杜后患。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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