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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李鼎祚周易集解-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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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爽曰:二应于五,水中之刚,故曰“沙”。知前有沙漠。而不进也。体乾处和,美德优衍在中,而不进也。
 
  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荀爽曰:二与四同功,而三据之,故“小有言”。乾虽在下,终当升上,二当居五,故“终吉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荀爽曰:亲与坎接,故称“泥”。须止不进,不取于四,不致寇害。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
  崔觐曰:泥近乎外者也。三逼于坎,坎为险盗,故“致寇至”。是灾在外也。
 
  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虞翻曰:离为戎,乾为敬。阴消至五遁,臣将弑君。四上壮坤,故“敬慎不败”。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案:六四体坎。坎为云,又为血卦。血以喻阴。阴体卑弱,宜顺从阳,故曰“需于血”。
  《九家易》曰:云从地出,上升于天。自地出者,莫不由穴。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王弼曰:穴者,阴之路也。四处坎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避,顺以听命也。
  《九家易》曰:云欲升天,须时当降。顺以听五,五为天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荀爽曰:五互离,坎水在火上,酒食之象。需者,饮食之道。故坎在需家,为酒食也。云须时欲降,乾须时当升。五有刚德,处中居正。故能帅群阴,举坎以降。阳能正居其所,则吉。故曰“需于酒食”也。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九家易》曰:谓乾二当升五,正位者也。
  卢氏曰:沈湎则凶,中正则吉也。
 
  上六:入于穴,
  荀爽曰:需道已终,云当下入穴也。云上升极,则降而为雨,故《诗》云:朝跻于西,崇朝其雨,则还入地,故曰“入于穴”。云雨入地,则下三阳动而自至者也。
 
  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荀爽曰:三人,谓下三阳也。须时当升,非有召者,故曰“不速之客”焉。乾升在上,君位以定;坎降在下,当循臣职。故“敬之终吉”也。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荀爽曰:上降居三,虽不当位,承阳有实,故“终吉”,无“大失”矣。









卷三 
《序卦》曰: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也。
  郑玄曰:讼,犹争也,言饮食之会恒多争也。
 
  (坎下乾上)。讼:有孚,
  干宝曰:讼,离之游魂也。离为戈兵,此天气将刑杀,圣人将用师之卦也。讼,不亲也。兆民未识天命不同之意。
  荀爽曰:阳来居二,而孚于初,故曰“讼有孚”矣。
 
  窒惕,中吉,
  虞翻曰:遁三之二也。孚谓二。窒,塞止也。惕,惧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贞。遁将成否,则子弑父,臣弑君。三来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终凶。
  虞翻曰:二失位,终止不变,则入于渊,故“终凶”也。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谓五也。断决必中,故“利见”也。讼是阴事,以险涉险,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卢氏曰:险而健者,恒好争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遁卦。
  案:二进居三,三降居二,是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王肃曰:以讼成功者,终必凶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以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其任矣。
  案:夫为讼,善听之主者,其在五焉。何以明之?案爻辞:九五:讼,元吉。王氏注云: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即《彖》云:利见大人,尚中正,是其义也。九二《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讼之时,自救不暇。讼既不克,怀惧逃归,仅得免其终凶祸,岂能为善听之主哉!年代绵流,师资道丧,恐传写字误,以五为二,后贤当审详之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与四讼,利见于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讼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荀爽曰:阳来居二,坎在下,为渊。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
  荀爽曰:天自西转,水自东流,上下违行,成讼之象也。
 
  君子以作事谋始。
  虞翻曰:君子谓乾。三来变坤,为作事。坎为谋。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谋始”。
  干宝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武王故先观兵孟津,盖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谋始”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虞翻曰:永,长也。坤为事,初失位,而为讼始,故“不永所事”也。小有言,谓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旧德,震象半见,故“小有言”。初变得正,故“终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卢氏曰:初欲应四,而二据之。蹔争,事不至永。虽有小讼,讼必辩明,故“终吉”。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
  虞翻曰:谓与四讼,坎为隐伏,故“逋”乾位刚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虞翻曰:眚,灾也,坎为眚,谓二变应五。乾为百,坤为户;三爻,故三百户。坎化为坤,故“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
  荀爽曰:三不克讼,故逋而归。坤称邑。二者,邑中之阳人。逋,逃也,谓逃失邑中之阳人。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与上争,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坤有三爻,故云“三百户,无眚”。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虞翻曰:乾为旧德。食谓初。四二已变之正。三动得位,体噬嗑食。四变食乾,故“食旧德”。三变在坎,正危贞厉,得位二,故“终吉”也。
 
  或从王事,无成。
  虞翻曰:乾为王。二变否时,坤为事,故“或从王事”。道无成而代有终,故曰“无成”。坤三同义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侯果曰:虽失其位,专心应上,故能保全旧恩,食旧德者也。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负四,正之危也。刚不能侵,故“终吉”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讼”。渝变也。不克讼,故复位。变而成巽,巽为命令,故“复即命渝”。动而得位,故“安贞吉”。谓二已变坤安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吉,不失也。
  侯果曰:初既辩明,四讼妄也。讼既不克,当反就前理。变其诏命,则安静贞吉而不失初也。
  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王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也。
  王弼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则无所溺,公则无所偏。故“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
  虞翻曰:锡谓王之锡命。鞶带,大带。男子鞶革。初四已易位,三二之正,巽为腰带,故“鞶带”。
 
  终朝三拕之。
  虞翻曰:位终乾上。二变时,坤为终。离为日,乾为甲。日出甲上。故称“朝”。应在三,三变时,艮为手,故“终朝三拕之”。使变应已,则去其鞶带。体坎乘阳,故象曰“不足敬也”。
  侯果曰:褫(拕),解也。乾为衣、为言,故以讼受服。
  荀爽曰:二四争三,三本下体,取之有缘。或者,疑之辞也。以三锡二,于义疑矣。争竞争之世,分理未明,故或以锡二。终朝者,君道明。三者,阳成功也。君明道盛,则夺二与四,故曰“终朝三拕之”也。鞶带,宗庙之服。三应于上,上为宗庙。故曰“鞶带”也。
  翟玄曰:上以六三锡下二阳,群刚交争,得不以让,故终一朝之间,各一夺之,为三拕。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虞翻曰:服谓鞶带。终朝见褫(拕),乾象毁坏。故“不足敬”。
  《九家易》曰:初、二、三、四皆不正,以不正相讼,而得其服,故“不足敬”也。
 
  《序卦》曰: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
  崔觐曰:因争必起众相攻,故受之以师也。
 
  (坎下坤上)。师:贞,丈人吉,无咎。
  何晏曰:师者,军旅之名。故《周礼》云:二千五百人为师也。
  王弼曰:丈人,严庄之称,有军正者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兴役动众,无功则罪,故“吉”乃“无咎”。
  陆绩曰:丈人者,圣人也。帅师未必圣人,若汉高祖、光武应此义也。
  崔觐曰:《子夏传》作大人,并王者之师也。
  案:此《彖》云:师,众。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故老子曰: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由是观之,则知夫为王者,必大人也,岂以丈人而为王哉!故,《乾文言》曰:夫大人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不违,而况于人乎!况于行师乎!以斯而论,《子夏传》作大人,是也。今王氏曲解大人为丈人,臆云“严庄之称”,学不师古,匪说攸闻,既误违于经旨,辄改正作大人明矣。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
  虞翻曰:坤为众,谓二失位,变之五,为比。故“能以众正“,乃“可以王矣”。
  荀爽曰:谓二有中和之德,而据群阴,上居五位,可以王也。
 
  刚中而应,行险而顺,
  蜀才曰:此本剥卦。案:上九降二,六二升上,是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也。
 
  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
  干宝曰:坎为险,坤为顺,兵革刑狱,所以险民也。毒民于险中,而得顺道者,圣王之所难也。毒,荼,苦也。五刑之用,斩刺肌体,六军之锋,残破城邑,皆所以荼毒奸凶之人,使服王法者也。故曰“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毒以治民,明不获已而用之,故于彖象六爻,皆著戒惧之辞也。
 
  吉又何咎矣。
  崔觐曰:刚能进义,中能正众,既顺且应,行险戡暴,亭毒天下,人皆归往而以为王,“吉又何咎矣”。
 
  《象》曰:地中有水,师。
  陆绩曰:坎在坤内,故曰“地中有水”。师,众也。坤中众者,莫过于水。
 
  君子以容民畜众。
  虞翻曰:君子谓二。容,宽也。坤为民众,又畜养也。阳在二,宽以居之,五变执言时,有颐养象。故“以容民畜众矣”。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案:初六以阴居阳,履失其位,位既匪正,虽令不从。以斯行师,失律者也。凡首率师出必以律,若不以律,虽臧亦凶。故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九家易》曰:坎为法律也。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
 《九家易》曰:虽当为王,尚在师中,为天所宠,事克功成。故“吉,无咎”。二非其位,盖谓武王受命而未即位也。受命为王,定天下以师。故曰“在师中,吉”。
 
  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荀爽曰:王谓二也。三者,阳德成也。德纯道盛,故能上居王位,而行锡命,群阴归之。故曰“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案:二互体震,震木。数三,王三锡命之象。《周礼》云: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是其义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
  虞翻曰:坤为尸,坎为车多眚。同人离为戈兵,为折首:失位乘刚无应,尸在车上,故“舆尸,凶”矣。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卢氏曰:失位乘刚,内外无应,以此帅师必大败。故有舆尸之凶,功业大丧也。
 
  六四:师左次,无咎。
  荀爽曰:左谓二也,阳称左。次,舍也。二与四同功,四承五,五无阳,故呼二舍于五,四得承之,故“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崔觐曰:偏将军居左。左次,常备师也。师顺用柔,与险无应,进取不可,次舍无咎,得位故也。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
  虞翻曰:田谓二。阳称禽。震为言。五失位,变之正,艮为执。故“利执言,无咎”。
  荀爽曰:田,猎也。谓二帅师禽五,五利度二之命,执行其言,故“无咎”也。
  案:六五居尊失位,在师之时,盖由殷纣而被武王擒于鹿台之类是也。以臣伐君,假言田猎。六五离爻,体坤,离为戈兵,田猎行师之象也。
  长子帅师,
  虞翻曰:长子谓二,震为长子,在师中,故“帅师”也。
 
  弟子舆尸,贞凶。
  虞翻曰:弟子谓三。三体坎。坎震之弟而乾之子,失位乘阳,逆,故“贞凶”。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
  荀爽曰:长子谓九二也。五处中应二,二受任帅师,当上升五。故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
 
  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宋衷曰:弟子谓六三也。失位乘阳,处非所据。众不听从,师人分北,或败绩死亡,舆尸而还,故曰“弟子舆尸”。谓使不当其职也。
 
  上六:大君有命,
  虞翻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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