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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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18',从而保证所有的人际沟通正常有效地进行。
第三章 洞烛玄机诡辩的手法种种(第一部分)
诚如前述,诡辩是在谈说论辩过程中,诡辩者为了维护自己的虚假论断或反对别人的真实论断,故意违反论证或反驳的各项规则所采取种种错误论证方法的“总是有理”。为了辨识这些“总是有理”是如何构设语言陷阱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总是有理” 的种种手法进行一些简单的剖析,以洞烛其玄机。
● 百般抵赖否认事实的诡辩
“就不是!就不是!就不是!”
这是自古以来幼稚型强辩的最典型话语。这种话语,如果不自觉地没有意识到,则可以作为一个笑谈。如《百喻经》中有这么一则故事:
有许多人坐在一间屋子里,谈论某人的品行。其中有一个人说:“这个人其他方面都不坏,只有两样不好。一是喜欢发怒,二是做事卤莽。”不料此人正好经过门外,听到这话,勃然大怒,一脚踢进门去,挥拳便打那个说话的人,嘴里还叫道:“我到底什么时候喜欢发怒?!什么时候做事卤莽?!”别的人都说道:“过去且不说了,现在不就证明了么?”
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在这里,事实奏了“立刻证明”的奇效。
但是,如果是“故意没有意识到”,用各种各样的谎言或狡辩否认所犯过失或罪行,就是“百般抵赖”的诡辩了。然而直到今天,这种百般抵赖的“就不是”的诡辩话语,仍未绝迹。
据报载,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在经过五年的调查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以“日本政府没有对刘连仁实施及时救护”为由,判处日本政府赔偿66年前被侵华日军掳掠到日本做劳工,后来偷逃到深山老林中度过13年非人的穴居生活,精神和身体饱受摧残的中国人刘连仁2000万日元。对此“中国劳工第一案”的判决,7月23日,日本政府正式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声称“日本国没有保护刘连仁的义务,不能预见到他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这2000万日元是什么?是刘连仁给侵华日军掳掠到日本做劳工的赔偿?还是对他13年非人穴居生活的赔偿?抑或是对造成他整个苦难的赔偿?糊里糊涂。而这个故意糊里糊涂的判决,不仅偏离了“对刘连仁造成精神及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这一目的,而且更偏离了“为所有因日本侵华战争受害的中国劳工讨还公道”的主旨。
不难看出,在这出双簧戏中,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本政府不约而同地偷偷“忽略”了一个绝对不容规避的前提,这就是当年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发动侵华战争的性质是什么?是非法的不正义的战争,是对中国人民的最大侵权。
多少年来,日本国内的许多右翼势力对当年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百般抵赖,而如今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本政府不约而同地用一个“保护生命安全”的模糊概念,否认了“非法战争”的实质,妄图掩饰侵略的事实。联想到日本右翼势力曾用“进入”这一概念取代“侵略”这一概念,表明一些日本右翼势力没有放弃妄图掩盖侵华战争性质的打算。因此,这无疑是日本右翼势力坚持错误、顽固到底的又一次表演。
联系“中国劳工第一案”的判决,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责问,这场审判的前提概念究竟有没有,如果有,它是什么?只有当这个前提概念确定以后,“为所有因日本侵华战争受害的中国劳工讨还公道”的诉讼宗旨才具有实质意义。面对这一类否认事实的诡辩,我们可以用列宁的一句话来进行反驳:“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历史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19'
● 信口雌黄歪曲事实的诡辩
虽然事实胜于雄辩,但在诡辩者那里,当事实不容否认时,事实又可以变成一个任意捏搓的面团。这就是信口雌黄。雌黄又叫鸡冠石,是一种矿物,黄褐色。古代写字用黄纸,写错了就用雌黄涂改。信口雌黄就是无视事实,随口乱说的诡辩。
如隋代笑话集《启颜录》中有一则“无一无二”的故事:
北齐高祖的时候,有一个高僧叫大德法师,很是善于诡辩。有一次高祖叫他坐在高坐上给大家讲道。大德法师立了一个“无一无二”的论题。当时很多著名的儒生学士都没有驳倒他。高祖听说有一个叫石动筒的,也很善于论辩,于是叫人把他找来驳这个法师。石动筒来了后,问法师:“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两只脚。”石动筒又一脚向后,一脚独立,问法师:“再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一只脚。”石动筒说:“刚才是两只脚,现在又是一只脚,怎么能说无一无二呢?”大德法师立即回答:“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了。”
真是一张好嘴呀!但总让人觉得别扭。问题到底出在哪呢?结合上例“百般抵赖”的诡辩,我们试分析之,并佐以现代的信口雌黄的诡辩实例。
人们在相互之间的人际沟通中,总是在或是相互传递着某种信息,或是讨论着某个问题。这种讨论问题的过程,就是一个论证的过程。一个完整的论证过程,是所有思维形式的综合运用,它必然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
论题是其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它所要回答或明确的是:“证明什么或反驳什么”,即“要说明什么”。一般来讲,论题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上已知为真的判断,一类是真实性需要检验的判断。比如辩论赛的正题和反题。诡辩者强行论证为“真”的论题,一般都表现为虚假判断,我们将之称做为“并不成立的虚假论题”,如“百般抵赖”诡辩中的“没有侵略”,本例中的“无一无二”,就是不顾事实的虚假判断。
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已知为真的判断,是一个论证的根据。它所要回答的是“用什么来证明或反驳”,即“用什么来说明”。论据一般也有两类:一类是已经确认为真的事实情况;一类是科学的定义、公理、定理。
论证方式是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它所要回答的是“怎样用论据来论证论题”,即“怎样说明”。一个完整的论证,必须要有论题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样,才能以真实的论据逻辑地确定论题的真或假。又由于,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论题和论据之间的联系总是借助于一定的推理方式来实现的,所以,所谓的论证方式,就是论证中使用的推理方式。
既然一个论证过程必然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那么,一个正确的论证也必须要遵守有关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的规则。
关于论题的规则,一是论题必须明确。如果论题不明确,就无法找到适当的论据与正确的论证方式对它进行论证,别人也不知道你要说什么。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论题不明”的逻辑错误。二是论题必须保持同一。这是强调在一个论证中,必须围绕同一个论题展开论证。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偷换论题”或“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关于论据的规则,一是论据必须真实。如果论据虚假,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将无从证明。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二是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靠论题来证明。这是因为,一个论题的真实性是由论据推出来的。论据本身的真实性应当是确定无疑的。如果论据的真实性还要反过来依靠论题来论证,那么就扯来扯去,谁也说不清了。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关于论证方式的规则。论证必须遵守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规则。如果论题与论据之间没有一定的逻辑联系,它们各自仍然是散在地上的一堆石头,构不成一个完整的论证项链。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又按逻辑推理的要求,前提真实和形式正确是一个正确推理的两个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其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论题),如果它是真实的,它总会通过真实的论据和正确的论证方式得到证明;但是,如果一个论题是虚假的,却想通过证明的方法“论证”出它是“真的”,就只能借助于虚假的论据或违反思维形式或思维规律要求的诡辩方法来强词夺理了。因为,一般而言,虚假的论题总是与虚假的论据或错误的论证方式形影不离的。
在“百般抵赖”的诡辩中,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本政府不约而同地用一个“保护生命安全”的模糊概念,偷换了“非法战争”的实质概念;日本右翼势力则是用“进入”这一概念取代“侵略”这一概念。
在“无一无二”的证明中,其一,诡辩者的论据“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了”,就是无视“已经确认为真的事实情况”的虚假论据。其二,在其论证方式上,“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的证明,只能得出“无二”的结论;“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只能得出“无一”的结论。这两个结论实际上是相互对立的一对反对判断,如果把这两个结论合为“无一无二”的总结论,就是在肯定一个思想的同时又否定这个思想的自相矛盾了。而这也恰好违反了前述思维规律中矛盾律的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
对付这些诡辩,我们也只能以列宁所说的“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的事实来直接指出它不符合事实,是个假判断。这也就是在“无一无二”的笑话中,当石动筒看他还在诡辩,就又紧紧地逼问道:“弟子听说,一个天上不会有两个日头,一个国家不能有两个皇帝,你还能说‘无一’吗?卜有乾坤,天有日月,皇后配天子,这就是二人,你还能说‘无二’吗?”在事实面前,大德法师只能嘿嘿一笑,不好再说什么了。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歪曲事实的诡辩也是屡见不鲜的。
报载在2002年10月份举办的奥运会的男子体操单杠比赛中,一位中国运动员比赛结束后,现场四个裁判共同打出了9.800的分数。但裁判长在打分的电脑前一阵“忙活”,屏幕上显示的最后得分竟然成了9.775分。原来裁判长将其中的一位裁判打的分数私自改成9.750分。
按单杠比赛的基本裁判规则,只有裁判打分的分数差别超过规定范围(正负0.1)时才可以由裁判长改变分数。既然四个裁判打的分数都一样,就没有理由改变分数。所以这个裁判长改变分数的判断没有任何根据。看到此情况的体操裁判委员会主席立即对这种肆意歪曲事实的行为进行了痛斥,并怒摔红牌。那位裁判长也自觉理亏,当即又把分数改回到9.800分。
● 假痴不癫模糊概念的诡辩
所谓“假痴不癫”是指,假装痴呆,以掩饰自己真实的思想和行为。在诡辩手法中,“假痴不癫”指故意模糊了概念的确定性。
有个已经形成某种格式化的古代诡辩故事:
有个人到一家新开张的布店里要买两匹布,挑好之后问多少钱?店主说:“开张大喜,今天只收半价。”于是这个人还给店主一匹布,拿起另外一匹布便走。店主急忙说:“先生还没付钱呢。”这个人却说:“不是已经给你了吗?”店主莫名其妙地说:“没有啊。”此人大怒:“真是个奸商,我买你两匹布,你说只收半价。我已经把一匹布折合一半的价钱给你了,你怎么还要钱?”
在“两匹布的半价等于一匹布”的诡辩中,“两匹布的半价等于一匹布”似乎很“有理”。其实,这是诡辩者故意用模糊的概念混淆了视听。
“布匹”和“布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匹布是两匹布的一半,但却不是两匹布的布价的一半。但这个诡辩者却将半价、全价问题搅和在同一个言语活动中,故意模糊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就使得人们虽总感到“这件事有问题”,却又一时说不出问题出在哪。这时不妨换算一下:假定两匹布值20块钱,一匹布值10块钱。如果是半价,那么两匹布就只值10块钱,一匹布也只值5块钱。而5块钱是不能抵消两匹布的半价10块钱的。亦即,如果这个诡辩者的论证成立,岂不是要闹半价卖出全价退货的笑话了?
所谓“模糊概念”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由于认识不清,无意识地、不自觉地把本应具有确定含义的某一概念搞得不知所云。而上述这个笑话之所以是诡辩,就是因为诡辩者“装疯卖傻”地故意模糊了概念。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是思维的最小单位,是构成判断和推理的细胞。任何一个概念,作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成果,都有质和量的两个方面,概念的“质”是指概念的内涵,它是反映到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通俗地讲: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什么);概念的“量”是指概念的外延,它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总和(通俗地讲: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有哪些)。虽然概念是一定时期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认识成果,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可以认识某一事物的另一方面的或者是更多的本质属性,形成不同的概念(如原子、中子、粒子等),或者将某一概念的外延扩大或缩小。
因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其确定性和灵活性。
其确定性是指,不管人们在什么时候、以什么角度来认识概念,在一定的条件下(确定的时间、确定的空间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确定的,都是确有所指。这样,概念之间才能相互区别,人们的思想交流才能有所确定。概念的确定性决定了概念不能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