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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法学作业-第5部分

小说: 法学作业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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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目的地方,更有趋势者为图文并茂,不然,真是难以抓住走进书店的人的眼睛。书的视觉效果越来越是第一位的,而且“出位”,书商21世纪的作书战术底线是:不能淹没在书海中。
  只是漂亮总有区分。此一漂亮和彼一漂亮终究不同。书的内容好看,也是一种“漂亮”。我不认为书的包装漂亮一定低于内容漂亮,前者也是陶冶情趣的方式,为培养适度“布尔乔亚”的人文精神所必需,有如找情人不能光找心里美一样,但是,我的确更喜欢书的内容“漂亮”。
  当然,不论怎样的“漂亮”,都是一种时尚。这是说,“漂亮”也有语境化的问题。我们难免是在一个特定时空里来欣赏它,谈论它。说一本书漂亮,甚至说最喜欢它,一定是指特定时间个人的一个感受。一旦条件发生变化,比如,社会公众的思想嗜好发生了变化,你的思想嗜好,还有我的思想嗜好,发生了变化,“漂亮”的感受也会发生变化。于是萝卜白菜偏好的对峙就出现了。这是时尚的特点。
  说三个例子。
  多年前,就看过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简史》。这本书原是英文,为美国学生了解中国哲学而作,是为“导论”,后翻译成中文,相信一直到现在都是学生手里及学界的畅销书,毕竟,近来就连资讯最发达的大众网站都相继报道,又有新译本出来,而且以往销量已是了得。这本书就是内容“漂亮”。当时我是至为喜欢。
  《中国哲学简史》写得流畅,一读起来,就能被牢牢地吸引住,期待一口气翻完,不能停下。其中首要的部分就是讲中国哲学的精神。讲“一种精神”,是很大的企图,对学问者来说尤其如此。可是大企图容易走飘,在有限的“简史”、“概论”之类的文本空间中,一不小心就会空洞,变成想遭人瓦解都没法被人瓦解的宏伟叙事。而《简史》干得牢实,可谓星星之火步步燎原。《简史》其余部分,分讲中国哲学的若干基本派别的思想,自然同样是伸缩自如。作为一种导论,读者定位又是外国学生,这就需要写得易理解、好阅读,当然还要有“想法”,也就是要有点有道理的“想法”,因为,有品位的学生不仅想知道一般性的知识资讯,还想知道推理、体会智慧,以从中摹仿一二。冯先生是哲学家。哲学家写哲学史和“档案家”写哲学史,自是有所分别。
  这是第一个例子。
  第二个例子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我读这本书一小部分缘由是业内的任务,要从事法学研究。初读时,见英文本,也是多年前看的。当然现在依然时时“再回首”。记得前些日子,德沃金来中国,随从他到访的一位批判法学的领军人物DavidKairys 对我说:“德沃金是ghost (鬼)。”我问为什么,他就说:“反正是ghost 、ghost ……”Kairys倡导法律的批判理论,其意思是,要好好看看法律到底是什么货色,那可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对老百姓不是什么福音,研究法律首先是要站稳阶级立场,“先红后专”。而德沃金讲的是所谓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把法律说得像朵花儿一样,他说,只要在法律中把权利这一根本坐实,“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魅力可是无法估量。两人相互之间当然是要叫劲的。不过,“ghost ”在Kairys那里还有“出神入化”的意思,虽说立场各异,但学问还是有个佩服与否的标准,而Kairys佩服德沃金的论说能力,固有“ghost ”一词的多义使用。
  《法律帝国》说法官是法律帝国里的王子,重要得不能再重要了。从法官自身的角度,从法官的审判活动,德沃金娓娓道来法律的肌理。有意思的是,通过爬梳整理,一步一个脚印,以小见大,他居然可以将法律说成“富有弹性”的制度ghost ,其中包含了规则、原则、学理,还有政治道德。我们都说法律是一类规则,但德沃金就可以论证得让你信服法律不单是规则,更重要的是另外一些需要靠思考推理才能获得的理论和理想。这本书真像一棵树,有根,有枝,还有叶,有层次地伸展、开放,读来也是“漂亮”。我开始读的时候,当然是那个特定时候,的确觉得这书是极品。
  这本书也有中文本。
  再一个例子是《柏拉图对话录》。读《对话录》,你会发现各种人物的对话,对话很有意思,一来一往,互赠学问,而且没完没了。那是一种到现在都有人还要模仿的叙事体。对《对话录》,评论的人太多了,并且常是专家,我这里只提一点。这就是我以为其中最有趣的地方也许是“理论的想象”。有人说理论是可以推论出来,只要有经验和推理前提。这没错。不过我倒觉得“想象”有时对理论是更重要的。固然应该说,一个人可以“想到”、“说道”、“谈出”什么理论,另一个人不行,但是,就像有人可以想象出一个世界而另外一个人不行一样,我们也能说一个人可以“想象”出一些理论,另外一个人缺这个能力。不然,我们就难理解为什么《对话录》中的推论可以不断延展,没完没了……理论之间的关系,我以为,有如字词之间的关系,像无限的网可以编织在一起甚至可以交互续接,而真要编织续接在一起,是一定要有想象力的。这也是我以前一个时光里的最为深切的感受。
  于是,先要让人觉得有“想法”,次之有“伸展”,接下来就是带上“想象”。它们都是书之内容的漂亮。人人都爱漂亮,既然漂亮就会喜欢。编辑说,写写你最喜欢的几本书。我觉得前面几本书“漂亮”,故将其奉为特定时间里的最喜欢者。其余就要听高人的了。
  二、写字从《水浒》的翻译看
  《水浒》是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一旦成为名著,通常就需要翻译成外文,让非母语的读者可以阅读,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当然,翻译有时是“主动的推销”,有时是“积极的接纳”。前者说的是,母语的主体自己翻译,目的在于“推出”,用一种话讲就是“开拓世界”。后者说的是,非母语的主体也即“他者”翻译,目的在于“引入”,时常通称“打开眼界”。现代性的展开,其方式之一就是翻译。
  翻译中有学问,而且是大学问,故现在对翻译颇多研究,遂促成一门显学成立,造就了新的学术分工,并引发了“翻译极为可能是种话语策略”的警惕,人们开始思索,翻译是否隐含着话语权力的运作。《水浒》的翻译,历经数次,其本身故事翻新不断,同时其中似乎也有“策略”的问题。
  当然,本文只谈故事中的一个“版本”,略及“翻译策略”,主要目的是从翻译问题导向法律问题的追究。
  文化大革命时期,有一个国际友人,叫沙博里。此人居住中国多年,十分精通汉语,又特别喜好《水浒》。当时篡政的四人帮,力邀沙博里用英文翻译《水浒》,以便“推销”,送及海外。沙博里勉强答应下来。翻译完成之际,沙博里将译稿交给四人帮,算是交差。可四人帮初读英文译本书名,立即表示了不满。英文书名是HeroesoftheMarsh。 四人帮说,宋江是叛徒,他被帝王招安了,而且跟随他的相当一部分梁山泊人物,没有“阶级觉悟”,同样是叛徒,既然是叛徒,怎么能用heroes(英雄)这个词?这里的翻译之误是根本性的,有关立场。四人帮有想法。他(她)们觉得,既然是“开拓世界”式的“推出”,就要有意识地通过翻译策略引导非母语的读者,让他(她)们看出历史中人物的真正问题,特别是历史中人物和当代人物之间的隐喻关系,以明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某些人物的“深层一面”。四人帮说,应该用与中文里的“歹徒”一词相对应的英文词,而且要求沙博里一定要找到准确的“这个”英文词。四人帮指出,梁山泊人物开始时是“造反”,可后来是叛徒,两相连贯就有了比叛徒还要恶劣的情节,于是非用“歹徒”一词就不能揭发其实质。沙博里这时发现,四人帮对翻译有点在行,接着答应找词。最后,英文书名成为OutlawsoftheMarsh。outlaws 的确有中文“歹徒”的意思,而且主要是这个意思。四人帮读后,觉得“爽”,宣布翻译“大功告成”。然而沙博里暗自偷笑,而且在四人帮垮台之后还不无得意地说,outlaws 还有中文“好汉”的意思,通过全书的翻译,英文读者一定相信书名在指“好汉”!沙博里似乎是“该出手时就出手”,用outlaws 的双重隐意来暗中进行话语抵抗运动。他同情那些四人帮不喜欢的人物。
  在《水浒》翻译过程中的这个“版本”故事,非常鲜明地表现了翻译的意识形态策略的斗争。
  现在转入法律问题。
  在梁山泊的特定语境中,不论heroes,还是outlaws ,都与法律有关。heroes针对的是法律制度,outlaws 更是如此。可是,作为能指的两个词,其所指向的实在对象,却是一个——一群人物。换言之,用中文语词来说,既可以用“英雄”来表达反抗一类法律制度的人物,也可以用“歹徒”来表达违反一类法律制度的人物。不同意思的语词使用,表现了对特定人物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同立场,尽管,英文outlaws 里有“好汉”的意思,也和“英雄”意思有了点滴相通的地方。颇为重要的是,与“英雄”对应的“反抗”,表达的是对一类制度的否定,与“歹徒”对应的“违反”则相反,表达了对一类制度的肯定。
  在法学里,一个问题始终暗中作祟。这个问题是:为什么在某些语境中,人们总是中性地看待法律,比如在前面的语词使用中,无论“英雄”还是“歹徒”,无论“反抗”还是“违反”,都没有否定法律本身的资格(尽管对法律有不同甚至相反的态度),而在某些语境中,人们却仅仅正面地、怀有偏激道德立场地看待法律,比如我们的语言表达习惯中总有“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法,平之如水”……?
  当然可以认为,这是法学里常说的实证主义话语和自然法学话语的“过招”现象。实证主义从来都说“法律的存在是一码事,法律的好坏则是另一码事”,因而,在《水浒》的翻译中,“英雄”、“反抗”也好,“歹徒”、“违反”也好,都是对法律资格的认定,但却可以表现对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自然法学尤其是极端的自然法学理论则是相反,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好坏从来都是一码事”,所以,在“英雄”和“反抗”的语词使用过程中,法律表面上看是存在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否则,英雄就可以反抗“正义的”、“智慧的”、“平之如水”的法律了,这是奇怪的语言使用,而且至少是违反了一些重要的语言游戏规则。
  但是,传统的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笔墨官司”,已经过时,其启发意义可能已是大打折扣。因为,语言的使用从来都是应景式的,更为打紧的是,语言的使用者,从来都是从自我理解的角度去看自己的语言使用,并不喜欢跳出“自己的立场”,总会认为自己的语言使用是正确的、应当的,尤其针对法律这样的社会建制问题。进而,语言游戏规则也变得是多重的、复杂的,构成了多维曲扭演化的空间。而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话语,都在从“他者的立场”来讨论问题。“他者”的立场表现了知识理解的中立性,并且意在表现这种中立性,展示了知识观察的“外在性”,毕竟,这种立场相信法学知识的寻觅也是知识中立追求的一种。两种话语的这种“他者”潜意识,决定了其不可逃避的“过时”。不论实证主义认为自己多么有道理,认为自己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多么大有裨益,不论自然法学认为自己多么“讲正气”,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多么立意高远,生活在现实中的个体,还会采取自己的语言行动策略,标明观点,进行“斗争”,自我伸张,从事征服,进而构筑“法律想象”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过时”的意思。
  因此,暗中作祟的法学问题,不是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揣磨的那样,是一个“他者”可以争论清楚、论证清楚的问题。这个“暗中作祟”是持续的、生长的,是和作为个体的我们每个人眼睛中的鲜活法律场景持续相互作用的,并在相互作用之中凸显个体的利益、嗜好和立场。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个体化的法律话语实践决定了法律生活必定是“反普遍”的?不一定。因为,谁都可以发现,即使是在我们个体的自我经验中,我们也能发现特定语境中的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某种一致。有时,一个个体的确和他者个体分享了共同的法律体验,因而,进入同一条战壕,彼此鼓励、相互支援、一致对外,设定共同的“标靶”。就此而言,如果将法律游戏看作语言游戏的一种,那么,维特根斯坦的断言是不能忽略的:语言游戏是生活,生活是语言游戏,而语言游戏是有规则的,尽管规则在变化。
  可是,个体化的法律话语实践,因其是从自我立场出发的,或者说是从“内在实践立场”出发的,所以,法律游戏规则的变化,又和自我个体的争斗有着联系,是由自我个体的争斗加以催发的。“自我”,确定着立场、谋划着策略、设计着方式、运用着权力(福科式的权力),从而在一种法律游戏规则中不断注入新鲜质素,也即导致演化可能出现的新鲜质素,“自我”总是轻声唱着“军号已吹响,钢枪已擦亮,部队已出发……”,将自己的意志及热情诉诸战场。而一种法律游戏规则和自我介入的相互关系,是无法确定的,是无法知识化的,尽管可以作一描述。于是,法学知识的努力总是面对了无法知识化的部分对象。
  这就是在《水浒》翻译的一个版本故事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的问题。
  四人帮在“想象”着梁山泊时代的法律,沙博里也在“想象”。尽管他(她)们都没有生活在那个时代。我们也会“想象”,虽然,我们同样没有生活在那个时代。只要在生活中有着争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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