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间一壶酒-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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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不妨按最狭窄的定义来讨论恐怖主义。中国历史上最接近这种定义的恐怖活动,不用说,还是刺杀和劫持。它们是人类最原始的恐怖手段,也是人类最现代的恐怖手段。
我们就从刺杀说起吧。
中国古代最有名的刺客是六大刺客,即曹沫、专诸、要离、豫让、聂政、荆轲。他们在汉代名气最大。
下面介绍一下:
(一)曹沫。
春秋早期鲁国的刺客。在六大刺客中,年代最早。古书对他的名字有许多不同写法,其中一种是曹刿。曹刿和曹沫是同一个人。过去,我们在《左传》中见过此人,名作曹刿。他在长勺之战,为鲁庄公出谋划策,用“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战术,出人意外地打败了齐桓公,因而备受毛泽东的称赞。此人出身卑贱,但足智多谋。他为鲁庄公献计献策。有位老乡说,这是人家贵族的事,与你何干,他说,“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左传》庄公十年),一定要插手,结果证明,他确实很厉害。毛泽东说“卑贱者最聪明”,举例很多,其中就有他。这是一种记载。另一种记载,见《史记·刺客列传》。司马迁笔下的曹沫主要是勇士,他“以勇力事鲁庄公”。“庄公好力”,任为将。鲁与齐战,三战皆北,被迫在柯地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庄严的仪式上,曹沫突然用匕首顶住齐桓公,逼他退还鲁国的土地。在死亡的威胁下,桓公被迫答应。一经承诺,曹沫立刻投其匕首,下坛,北面就群臣之位,脸不变色心不跳,说话和原来一模一样。
这些记载,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曹沫不是贵族,而是卑贱者中的聪明人,他不会像贵族那么死心眼(如相信“蠢猪式的仁义道德”的宋襄公)。卑贱者爱使用非常手段,即贵族不耻的糙招,特别是在实力悬殊、强弱不敌的战争中。第二,曹沫参加的战争,正是这样的战争,齐国非常强大,鲁国非常弱小,他以奇谋侥幸打败齐桓公,但三战皆北,不能扭转战局,万般无奈,才铤而走险。他的成功是靠两点,一是齐桓公地位高,名气大,他老人家怕死,曹沫不怕死;二是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说话非同小可,不便在庄严的会盟仪式上出尔反尔,管仲劝他不可背约。这两条都是抓住了贵族的弱点。当然,在其他古书中,还有汉画像石中,这次劫持,参加者还有鲁庄公。逼急眼了,鲁庄公也放得下架子。
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3)
道理很简单,穿鞋的打不过光脚的(当然,这只是事情的一面)。
现在,在上博楚简中,我们发现了曹沫的兵法,名叫《曹沫之陈》。它的出土有一个意义,就是证明了我的看法,恐怖活动和兵法有不解之缘,两者不一定是对立的东西。
正规的战法是战法,不正规的战法也是战法。
(二)专诸。
年代比曹沫晚,为春秋晚期人,事见《刺客列传》,乃吴国的刺客。他和曹沫不同,只是个重诺轻死的亡命徒,类似侠客。公子光(后来的吴王阖闾)善遇专诸,答应死后为他赡养老母弱子,目的很明确,就是派他搞刺杀。刺杀是为了政变。其结果,必然是一死。这些都很清楚。但他和曹沫不同,曹沫所行,其实是劫持,不是刺杀,严格讲,是属于下面要谈的另一类。劫持,是以被劫持者为人质,提出各种要求(如赎金),杀人并不是最终目的(虽然其结果,常常和刺杀一样,人质还是死于非命)。
专诸和曹沫,共同点是不要命,勇敢。孙子讲御兵之法,说吴、越世仇,同舟共济,也会齐心协力,关键是死无退路。人心都是肉长的,勇是逼出来的。当兵的也是人,没有多余的命,令发之日,泪流满面,效死拼命靠什么?曰“投之无所往者,诸、刿之勇也”(《孙子兵法·九地》),“诸”就是专诸,“刿”就是曹刿(即曹沫)。他们是春秋时期最有名的两个刺客(注意,劫持者也算刺客)。
(三)要离。
也是吴王阖闾的刺客。吴王派他刺杀另一个吴公子,名叫庆忌。要离是个枯黄干瘦风吹都要倒的弱者,庆忌是个武艺非凡膂力过人的壮汉。要离断臂刺庆忌,事见《吴越春秋·阖闾内传》(《刺客列传》不载),也是惊天动地。这事在战国时期很有名。如唐且使秦,拒绝秦王的无礼要求。秦王威胁说,您难道没有听说过“天子之怒”吗?“天子之怒”是“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唐且反问说,那大王听说过“布衣之怒”吗?“布衣之怒”是“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当时,他举了三个刺客,一个是专诸,一个是要离,一个是聂政,其中就有要离。说罢“挺剑而起”。结果是“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寡人谕矣。’”(《战国策·魏四》)。
(四)豫让。
战国早期晋国的刺客。《刺客列传》说,此人受智伯大恩,非常忠诚,是个讲义气的亡命徒。赵襄子杀智伯,漆其头骨以为饮器(学者考证,这是草原地区的习俗),他发誓要为智伯报仇。为此,不惜残身毁容,隐姓埋名。先装受过刑的残废,给厕所刷墙。后装麻风病人,把自己弄成哑巴。两次刺杀都不成功。襄子感其诚,解衣令之刺,让他撒气,然后伏剑自杀。这是快意恩仇的个人行为(和《游侠列传》有交叉),不是由政治家导演,也许够不上“主义”。但刺杀和劫持,从法律角度讲,是最低级的犯罪形式,它们和称为“主义”的活动在形式上无法区分。
(五)聂政。
战国中期韩国的刺客。聂政刺韩累(韩国的相邦),见《刺客列传》,亦属快意恩仇。他的故事之所以出名,是烈士背后还有烈女,即聂政的姐姐,名叫聂荣(也作“聂嫈”)。弟弟死了,无人收尸,姐姐发现,终举其名,最后哭死在尸体旁边。郭沫若写过一个剧本,叫《棠棣之花》,就是歌颂聂政和他姐姐。
(六)荆轲。
战国末年燕国的刺客,其先乃齐人。此人亦见于《刺客列传》。这是距司马迁最近,他亲自做过调查(向熟悉此事的公孙季功、董生和夏无且请教),着墨最多,记述最详,也最震撼人心的刺客。故事比较复杂,大家都很熟悉,这里不必多谈。有趣的是,最近陈凯歌拍了《刺秦》,正是讲荆轲刺秦王。电影主题很前卫,秦王要搞“全球化”,但杀人盈野,太残酷,荆轲代表“被侮辱与被损害的”的祖国人民和各国人民,想去除掉这个暴君,“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乃千古绝唱的慷慨悲歌。但他这么干,岂不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有人会提傻问题。
春秋战国是天下大乱的时代,养士之风盛于一时,故刺客特别多。秦代法制严苛,此类英雄无用武之地,有之,全部属于奸人歹徒之列。其流风余韵,反而见重于汉代。因为秦政既败,原来的歹徒都成了英雄。比如上面的六大刺客,就经常出现于汉画像石。当时人对刺客是抱欣赏态度,非但不以成败论英雄,还充满怜惜之情。大众有大众的逻辑,法制拗不过文学。司马迁也说,他们是“立意较然,不欺其志,名垂后世”。更何况汉初功臣,位同宰辅的张良,本来就是在逃的刺客。博浪一击,天地震动,暴秦垮台,顿成英雄。当官的都如此,老百姓还忌讳什么。这是那时的风气。
中国的刺客史,这里不能详谈。汉代以后,可歌可泣的事似乎不多。直到清末民初,才有新一轮的刺杀高潮,其时,正值无政府主义暗杀风靡全球,热血青年,奉为时髦。“断头台上凄凉夜,多少同侪唤我来”。我国留学生和革命党纷纷投身洪流(如徐锡麟、秋瑾和汪精卫)。现在的说法,是叫“和国际接轨”。
鲁迅说,中国也有“脊梁”,他说的“脊梁”,后面的影子就是刺客(徐锡麟和秋瑾都是他的老乡),或如聂荣,属于抚哭叛亡的人。他的小说《铸剑》也是歌颂刺客。
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4)
中国历史上的刺杀,目标明确,主要是政要和权贵,普通百姓不值得杀;手段也非常简单,往往只是一把匕首。但它突发性强,威慑力大,有攻心夺志的奇效。
恐怖主义的一大特点是在心理,是在心理的杀伤。刺杀是暴力的基础形式,刑律属于人身伤害罪,而且是故意伤害罪,逮住就是个死,最低级,最原始,但“擒贼擒王”、“攻心为上”,又是兵法的最高境界。即使是大规模报复,也是重在心理威慑。如二战中美国对柏林的战略轰炸,以及他们在广岛、长崎投放原子弹,就是属于这种毁灭性打击。二战后的美国战略叫“大规模报复战略”,就是这种想法的延续(参看泰勒将军在《音调不定的号角》中对这一战略的反省)。
传说,小太监和老佛爷下棋。小太监说,对不起,我杀您一个马。老佛爷说,我杀你全家。古代的有限报复(低于种族灭绝的报复),大抵如是。比如诛夷九族或满门抄斩,就是古代常用的办法。兵刑是一个道理。
三、劫持
劫持,也叫绑架,古代有两种说法,一种叫“持质”,一种叫“劫质”。“持”是用暴力挟制,“劫”是用暴力胁迫。两个字合在一起,意思是说,把“质”抓起来、扣起来,作为交换条件。
中国古代的“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讨论。“质”这个字,有一个含义,是对等或折合,并包含对质、验证的意思。用现在的商业术语讲,就是抵押(作动词)或抵押物(作名词)。抵押物可以是财宝,也可以是人。比如劫匪绑票的“肉票”就是换取赎金的人,现在叫“人质”。
抵押,在人类的交往、交换中非常普遍。俗话说,半斤换八两,人心换人心。人心怎么换?总得有个礼物或凭信。比如,两个情人,解个荷包,送把扇子,叫定情物,同时也是凭信。礼仪往还,互送见面礼,也是人之常情。这种见面礼,主要是玉帛、马匹。西周金文中的土地交易,很多都是为了换这类东西。过去,郭沫若引※鼎,说五个奴隶只能抵“一匹马加一束丝”,太残酷(《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其实,现代的很多马(如英国和香港的跑马)也比人值钱。
中国古代的商业活动和“质”的概念有密切关系,商业契约叫“质剂”,管理市场的官员叫“质人”。推而广之,一切抵押物和凭信物也都是“质”。如双方盟誓,起誓的约言,就是一种“质”。奴才投靠主子,叫“委质为臣”,“委质”的“质”(字亦作“贽”),即上面说的见面礼,也是一种“质”。古代的各种交往,都少不了见面礼。孔子收学生,要交一束干肉。相闺女娶媳妇,也要纳徵送财礼。“礼”这个东西,谁都喜欢,但也是约束。很多礼物都是抵押。
古人用人作抵押物,那是家常便饭。如古代军人出征,照例要把父母、老婆、孩子留在家里,就是皇上手里的人质。汉将李陵兵败浚稽山,被匈奴俘获,全家被杀,就是汉武帝撕票。明将吴三桂守山海关,李自成劝他投降,也是利用崇祯留下的人质,不答应,他老爹的人头就挂在了城墙上;入清作藩王,儿子娶康熙他姑姑,留在京师,表面很风光,也还是人质,一旦起兵造反,照样撕票。还有,大家更熟悉的,就是城下之盟,除输财货,竭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还有和亲与质子,接受对方的“礼遇”。玉帛女子都是“质”。我们的概念,和西方简直一模一样。劫持,英语叫kidnap,本来的意思是拐小孩。人质,英语叫hostage,本来的意思是主人的待客之礼。他们的hostage to fortune,是听天由命,随时可能失去的东西,特别是指老婆、孩子和珍宝,我们叫“室家之累”。
这是劫持的概念。
如果发生劫持,古人怎么办?这是我最关心的问题。
《唐律疏义》卷十七规定: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劫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五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律文的意思是,对劫持者要毫不手软,见着就抓,抓着就杀。劫持者,不管是用人质换取赎金,还是以人质为掩护,对付抓捕,也不问其原来的罪行大小,只要是干这种事,一定要处以斩刑。当地居民组织的负责人,还有左邻右舍、亲戚朋友,凡虑及人质安全,故意回避躲闪,不敢抓捕罪犯者,要判徒刑两年。只有人质的某些亲属,即属于“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的本人,可以不在此列。
在这一规定中,擒杀劫持者是惟一目的,人质的安全可以忽略不计。
清代研究法律的专家沈家本认为,汉律可能也有相应的规定。他举了四个例子:
(1)《汉书·赵广汉传》:“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香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曰:‘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遇,给酒肉。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殓葬具,告语之。皆曰:‘死无所恨。’”
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5)
案:这是西汉的例子,被劫者是富人苏回,原来的目的是劫财,但苏回为郎,又是“宿卫臣”。广汉化解危机,并非全恃武力,还靠个人威望,攻心夺志,示朝廷命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