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 中国哲学简史-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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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又或者人们可以孤立生活,各不相干,问题也会简单得多。可是世界并不是如此理
想。人们必须一起生活、为了在一起生活而无争,各人在满足自己的欲望方面必须接受
一定的限制。礼的功能就是确定这种限制。有礼,才有道德。遵礼而行就是道德,违礼
而行就是不道德。
这是荀子所作的一个方面的论证,以解释道德上的善的起源。这种论证完全是功利
主义的,与墨子的论证很相似。
荀子还提出了另一方面的论证。他说:“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
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
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荀子·非相》)
这里荀子指出了何为自然何为人为的区别,也就是庄子所作的天与人的区别。禽兽
有父子,有牝牡,这是自然。至于父子之亲,男女之别,则不是自然,而是社会关系,
是人为和文化的产物。它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精神的创造。人应当有社会关系和礼,
因为只有它们才使人异于禽兽。从这个方面的论证看来,人要有道德,并不是因为人无
法避开它,而是因为人应当具备它。这方面的论证又与孟子的论证更其相似。
在儒家学说中,礼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综合概念。它指礼节、礼仪,又指社会行为准
则。但是在上述论证中,它还有第三种意义。在这种意义上,礼的功能就是调节。人要
满足欲望,有礼予以调节。但是在礼节、礼仪的意义上。礼有另一种功能,就是使人文
雅。在这种意义上,礼使人的情感雅化,净化。对于后者的解释。荀子也作出了重大的
贡献。
礼、乐的学说
儒家以为,丧礼和祭礼(特别是祭祖宗)在礼中最为重要。丧礼、祭礼当时普遍流行,
不免含有不少的迷信和神话。为了加以整顿。儒家对它们作出新的解释,注入新的观念,
见于《荀子》和《礼记》之中。
儒家经典中,有两部是专讲礼的。一部是《仪礼》,是当时所行的各种典礼程序实
录。另一部是《礼记》,是儒家对这些典礼所作的解释。我相信,《礼记》各篇大多数
是荀子门人写的。
人心有两方面:理智的,情感的。亲爱的人死了,理智上也知道死人就是死了,没
有理由相信灵魂不灭。如果只按照理智的指示行动,也许就没有丧礼的需要。但是人心
的情感方面,使人在亲人死了的时候,还希望死人能复活,希望有个灵魂会继续存在于
另外一个世界。若按照这种幻想行事,就会以迷信为真实,否认理智的判断。
所以,知道的,希望的,二者不同。知识是重要的,可是也不能光靠知识生活,还
需要情感的满足。在决定对死者的态度时,不能不考虑理智和情感这两个方面。照儒家
解释的,丧祭之礼正好做到了这一点。我已经说过,这些礼本来含有不少迷信和神话。
但是经过儒家的解释,这些方面都净化了。其中宗教成分都转化为诗。所以它们不再是
宗教的了,而单纯是诗的了。
宗教,诗,二者都是人的幻想的表现。二者都是把想象和现实融合起来。所不同者,
宗教是把它当作真的来说,而诗是把它当作假的来说。诗所说的不是真事,它自己也知
道不是真事。所以它是自己欺骗自己,可是是自觉的自欺。它很不科学,可是并不反对
科学。我们从诗中得到情感的满足而并不妨碍理智的进步。
照儒家所说,我们行丧祭之礼的时候,是在欺骗自己,而又不是真正的欺骗。《礼
记》记孔子说:“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为
也。”(《檀弓》上)这就是说,我们对待死者。不可以只按我们所知道的,或者只按我
们所希望的,去对待。应当采取中间的方式,既按所知道的,又按所希望的,去对待。
这种方式就是,对待死者,要像他还活着那样。
荀子在他的《礼论》中说:“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
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无知也,是好人
之道而背叛之心也。……放死之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复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
所致重其亲,于是尽矣。”“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
如生,如亡如存,终始一也。……故丧礼者,无它焉,明死生之义,送以哀敬而终周藏
也。”
《礼论》中还说;“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忠信爱敬之至矣,礼节文貌之盛矣,
苟非圣人,莫之能知也。圣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
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状乎无形
影,然而成文。”照这样解释,丧礼、祭礼的意义都完全是诗的,而不是宗教的。
除了祭祖先的祭礼,还有其他各种祭礼。荀子用同一个观点对它们作了解释。《天
论》有一段说:“雩而雨,何也?曰:无何也,犹不雩而雨也。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
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以为
文则吉、以为神则凶也。”
为求雨而祭祷。为作出重大决定而占卜,都不过是要表示我们的忧虑、如此而已。
如果以为祭祷当真能够感动诸神,以为占卜当真能够预知未来,那就会产生迷信以及迷
信的一切后果。
荀子还作了《乐论》,其中说:“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
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
文足以辨而不思(无此字:ocr),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
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所以在荀子看来,音乐是道德教育的
工具。这一直是儒家奉行的音乐观。
逻辑理论
《荀子》中有《正名》篇。这是儒家学说中的一个老题目。“正名”是孔子提出来
的,这一点在第四章讲过。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
孟子也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孔子、孟子只对伦理有兴
趣,所以他们应用正名的范围也基本上限于伦理。可是荀子生活在名家繁荣的时代,因
此他的正名学说既有伦理的兴趣,更有逻辑的兴趣。
在《正名》篇,荀子首先叙述了他的知识论的理论,它与后期墨家的相似。他写道;
“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就是说,人所有的认识能力叫做“知”,
认识能力与外物相合者叫做智”,即知识。认识能力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他所谓的
“天官”,例如耳目之官。另一个部分就是心。天官接受印象。心解释印象并予之以意
义。荀子写道:“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五官簿
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同上)就是说,心将意义赋予印象。
它将意义赋予印象,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可以凭耳朵知道声音。可以凭眼睛知道形状。
五官虽能记录某物而不能辨别它,心试图辨别它若未能说出意义,在这个时候,人们还
只好说是没有知识。
关于名的起源和功用,荀子说:“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同前)
就是说,名的起因部分地是伦理的,部分地是逻辑的。
至于名的逻辑功用,荀子说,名是给予事物的,“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
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同上)
关于名的逻辑分类,荀子进一步写道:“万物虽众,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
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鸟
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同上)荀子这样
地区分名为两种:共名,别名。共名是我们推理的综合过程的产物,别名是分析过程的
产物。
一切名都是人造的。名若是还在创立过程中,为什么这个实非要用这个名而不用别
的名,这并无道理可讲。比方说,这种已经叫做“狗”的动物,如果当初不叫它“狗”,
而叫它“猫”,也一样地行。但是,一定的名.一旦经过约定应用于一定的实,那就只
能附属于这些实。正如荀子解释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同上)
荀子还写道:“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同上)所以创立新
名,定其意义,是君主及其政府的职能。荀子说:“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
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名疑惑,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
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同上)
论其他几家的谬误
荀子认为,名家和后期墨家的论证大都是以逻辑的诡辩术为基础,所以是谬误的。
他把它们分为三类谬误。
第一类谬误,他叫做“惑于用名以乱名”(同上)。他把墨辩“杀盗非杀人也”归入
此类。这是因为,照荀子的看法,是盗就蕴涵是人,因为在外延方面“人”的范畴包含
“盗”的范畴。所以,说到“盗”的时候,就意味着说他同时也是“人”。
第二类谬误,他叫做“惑于用实以乱名”(同上)。他把“山渊平”归入此类,这句
话是根据惠施的“山与泽平”改写的。实是具体的、个别的;而名是抽象的,一般的。
谁若想以个别例外否认一般规律。结果就是用实以乱名。高山上的某一个渊,很可能真
地与低地的某一个山一样高。但是不可以从这个例外的情况推论说,一切渊与一切山一
样高。
第三类谬误。他叫做“惑于用名以乱实”(同上)。他把墨辩的“牛马非马”归入此
类,这跟公孙龙的“白马非马”正是同类的。如果考察“牛马”这个名。它确实与“马”
这个名不相等。可是在事实上。有些动物属于“牛马”一类,而作为实,的确是“马”。
于是荀子断言,出现这一切谬误,是由于“今圣王没”(同上)。若有圣王,他就会
用政治权威统一人心,引导人们走上生活的正的正道,那就没有争辩的可能和必要了。
荀子在这里反映了他那个动乱的时代精神。那是一个人们渴望政治统一以结束动乱
的对代。这样的统一、虽然事实上只是统一中国、可是在这些人看来、就等于是统一天
下,
荀子的学生,有两个最著名:李斯,韩非。这二人都在中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李
斯后来作了秦始皇帝的丞相,始皇最后于公元前221年以武力统一了中国。这两位君臣一
起致力于统一。不仅是政治的统一,也是思想的统一,这个运动的顶点就是公元前213年
的焚书坑儒。另一位学生韩非,成为法家的领袖人物,为这次政治的、思想的统一提供
了理论的辩护。法家思想将在下一章论述。
中国哲学简史
第十四章
韩非和法家
西周封建社会根据两条原则办事:一条是“礼”,一条是“刑”。礼是不成文法典,
以褒贬来控制“君子”即贵族的行为。刑则不然、它只适用于“庶人”或“小人”即平
民。这就是《礼记》中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曲礼》上)
法家的社会背景
这样做,是可能的,因为小国封建社会的结构比较简单。天子、诸侯和大夫都是以
血亲或姻亲互相联系着。在理论上,各国诸侯都是天子的臣,各国内的大夫又是各国诸
侯的臣。但是在实际上,这些贵族长期以来都是从祖先继承其权力。逐渐觉得,这些权
力并不是依靠忠君的理论取得的。因此,许多大国诸侯,尽管名义全归今央的周天子管
辖,实际上是半独立的;各国之内。也有许多大夫之“家”是半独立的。因为都是亲属
或亲戚,这些封建领主保持着社会的、外交的接触,如果有什么事情要处理,也都遵循
他们不成文的“君子协定”。这就是说,他们是遵礼而行。
天子、诸侯高高在上,不直接与百姓打交道。这样的事情交给大夫们处理,每个大
夫统治着自己领地内的百姓。大夫的领地通常都不大,人口也有限。所以贵族们统治他
们的百姓,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个人为基础。于是采用刑罚,以保证百姓服从。我们可以
看出、在先秦封建社会,人的关系,无论尊卑,都是靠个人影响和个人接触来维持的。
周朝的后几百年,封建社会制度逐步解体。社会发生了深远的变化。君子和小人的
社会区别不再是绝对的了。在孔子的时代,已经有一些贵族丧失土地和爵位,又有些平
民,凭着才能和运气,胜利地成为社会上、政治上的显要人物。社会各阶级原有的固定
性,被打破了。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侵略和征服。大国的领土越来越大了。为了进行
战争。准备战争,这些国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也就是极力高度集中的政府,其结
果,就是政府的机构和功能比以前越来越复杂得多了。
新的情况带来了新的问题。当时各国诸侯面临的都是这样的情况,自孔子以来诸子
百家共同努力解决的就是这些问题。可是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多是不够现实的,不能
实行的。各国诸侯需要的不是对百姓行仁政的理想纲领。而是如何应付他们的政府所面
临的新情况的现实方法。
当时有些人对现实的实际政治有深刻的理解。诸侯常常找这些人打主意,如果他们
的建议行之有效,他们往往就成为诸侯相信的顾问。有时候竟成为首相。这样的顾问就
是所谓的“法术之士”。
他们之所以称为法术之士,是因为他们提出了治理大国的法术。这些法术把权力高
度集中于国君一人之手。他们鼓吹的这些法术就是愚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