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哈瑜伽-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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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计算者身上。当后者计算出9笔时,陌生人在他身上也画了一笔,这样10笔全画满了,显示出实际上有10个人。如果计算者之前计算正确的话,他会发现他自己就是那第10个人,于是他一直是第10个人,在他发现之前和之后都是。没有其他地方新到者。在他发现的时候他是那第10人,在发现之前也是那第10人。所以真我在所有时候都是唯一的实相,在辨别出无明之前和之后都是如此。
事实是,无明和尘世、灵魂和神一样是虚幻的存在。无明不为真我而存在。无明只是一个假说,其用途是为了传递教导。我们已经看到无明即自我,无明没有任何存在性。因而无明,所有创造物的源头,即使现在也不存在。真我在所有时候皆为一而无二——即使现在,即,真我是非尘世的。因而实相不经受一个真正的变化——其真的成为了三——实相就不会向我们敞开,以信仰为乐。实相永远不能将我们从我们想逃避的各种无常中拯救出来。恰如乔达摩佛陀所说“如果没有一个不变和不可变的实相,对我们来说就没有从轮回(相对存在)中解脱出来。”他说“有一个不变和不可变的实相,因而我们可以获得解脱。”如果我们承认实相是不变的,我们也必须承认实相不是尘世的因、物或者果——实相的存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变化。
这就是神的真相。奉献者们所理解的神只是相对真实,正如我们将在“奉献”那一章看到的那样。
我们此前已经看到,那将神视作一个人的人,将自己也视作一个人。我们也已经看到人格神必须有一个外形,粗身的或者精微身的,肉体的或者精神的。
个性意味着自身的权利,是与所有其他生命相区别的。声称这样存在的人是基于自我感。自我感意识到其本身是有意识的和有智能的。这个意识不是其自身的,而是真我觉知的一个小片断,正如在镜中看到的阳光只是太阳本身光线的一个小片断。圣人们说那心或者灵的概念只是一个偷窃的行为。这个偷窃行为和反映其中的自我,通过理解实相即真我,在臣服于实相后必无所作为。这就是梵歌的最后一行教导我们的意思(18。66):(一段梵文,略)
意思是:“于我中得庇护,放弃你所有的法。”这儿的“法”比一般的含义更广。它并不表示责任或者行为,它表示“地位”或者“属性”。灵魂是一个属性之群,其中首要的是个性。拉玛那说,必须放弃这些。
这个交出的方式就是真我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