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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菊与刀-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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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行为端正,遇有可疑行为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则要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最初废除了这一套,但后来又恢复起来并称之为“邻组”。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积极培植“邻组”,但在今日农村中则几乎已经不起什么作用。较之更为重要的单位是“部落”。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被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编人政府体系。它是国家权力尚未涉及的领域。这种由十五户左右的人家组戊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换部落长,仍在发挥着组织的机能。部落长的任务是“管理部落的财产;监督部落对遇丧或遭受火灾的家庭给予援助;安排耕作、盖房、修路等公共作业的适当日程,遇有火警则负责振铃;休息日则敲钟击梆,以示通告。”①日本的部落长,与其它亚洲国家不一样,不负责征收其共同体的国家赋税。因此,他们不必肩此重负。他们所处的地位也没有什么矛盾,是在民主责任范围内起作用。
  近代日本行政机构正式承认市、叮、村的地方行政。由公选的“长者”们推选一位头头,代表本地区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府县公署交涉办事。在农村,这个头头常常是一位老居民,一位拥有土地的农民家族中的成员。当了村长后,经济上多少要受些损失,却相当有权势。他与长者们共同负责管理村里的财政、公共卫生、学校,特别是财产登记和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村公所是个相当繁忙的地方,它负责管理国家拨来的小学教育补助费,征集由本村负祖、数额远比国家补助费要大的教育经费并监督其开支,管理村落共有财产及其租贷,土壤改良和植树造林,以及登记一切财产买卖;而财产买卖也必须在村公所正式登记后才算合法。村公所要求本村每个居民必须及时登记其住址、婚姻、子女出生、过继和收养、前科以及其它资料。对于每户家庭,也都要保管同样的材料。不管任何地方,此类材料都可以从该地提供给那个人的原籍村公所并记入他的册籍。一个人在申请就业或接受审判,或因其它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他必须给他的原籍市、叮、村公所写信,或者自己亲自回去,取得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交给有关方面。所以人们是绝不轻易冒险给自己或家庭留下不好的记录的。
  因此,市、盯、村负有巨大责任。这是一种共同体的责任。1920年代,日本出现了全国性政党。这在任何国家都意味着会有“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交替。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不受影响,仍然由“长者”们领导,为共同体服务。不过,地方行政机构在以下三个方面没有自治权。这就是:一切法官均由国家任命,警官和教员都是国家启用人员。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一直是通过调停或仲裁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倒是警官更重要一些,每逢有临时集会,他们必须到场。但是,这种任务是不常有的,多数时间用在记录有关居民身份和财产上。政府常常把警官从一处调到另一处,以保持其局外人地位,避免地区性联系。学校的教员也常有调动。国家对学校的规定十分严密。日本和法国一样,每个学校在同一天都用同样的教科书,上同样的课,每个学校每天早晨都在同一时间,在同样的广播伴奏下,做着同样的早操。市、叮、村共同体对学校、警察和法院,不能行使自治权。
  上述的日本政府机构,几乎没有一点不与美国政府机构大相径庭。在美国政府机构中,大选中选出来的人持有最高的行政、立法权,地方的管理则是由在地方指挥下的警察和法院来执行。然而,日本的政府机构在形式上和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丝毫没有两样。例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一切法律都由女王的内阁负责起草,国会实际上从未制定过法律。甚至叮、市长在法律上也规定由女王来任免,因此女王在形式上的权力之广泛,直达地方事务,超过1940年以前的日本。虽然女王实际上总是认可地方的提名,但必须女王任命则是事实。警察和法院直接对君主负责,这在荷兰也是如此。但是,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创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几乎全部照抄法国。运河的开凿、围海造田及地方开发事业,在荷兰大体皆是地方自治体的任务,而不是政治选举产生的市长或官员们的任务。
  日本政府机构和西欧各国之间的上述真正差异,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其职能。日本人依靠古老的恭顺习惯,这是在过去的经验中熔铸,并以道德体系和礼仪来体现的。国家可以指望,只要那些“阁下”们身在其位,守职负责,他们的特权就会得到尊重。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政策得到拥护,而是因为在日本,越过特权界限就是错误。在政府的最高层,“人民的舆论”是完全没有地位的。政府只是要求“国民支持”。当国家的权限越过自己的范围而干涉地方事务时,其裁决也会受到尊重。对于发挥各种内政机能的国家政府,美国人感到是一种少不了的孽障,日本人则不然,在他们眼里,国家是近乎至善的。
  不但如此,政府还十分注意承认国民意志的“适得其所”。在合法的公众舆论领域,即使是为了国民自身的利益,日本政府还是努力恳求人民同意,这样说绝非过分。比如,负责振兴农业的官员在改良旧式农耕法时,恰如美国爱达华州的间行们一样,很少使用权力来硬性推广。在鼓励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民信用合作社、农民供销合作社时,政府官员总是要和地方名流多次交谈,并听从他们的决定。地方上的事必须由地方解决。日本人的生活方式是,分别分配适当的权力并规定其行使范围。与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对“上级”更加尊重——从而也给他们以较大的行动自由,但“上级”也必须严守自己的本份。日本人的格言是:“万物各得其所,各安其分”。
  与政治相比,明治政治实在宗教领域中制定了更为离奇的制度。当然,他们仍然是实践B本人那条格官。国家把一种宗教置于管辖之下,奉之为民族统一与优越性的特殊象征,其他信仰则听凭个人自由。这种受到国家管理的宗教,就是国家神道。由于它被视为民族象征而赋予特殊尊敬,就象在美国之尊敬国旗一样。因此,他们说国家神道不是宗教。所以,日本政府可以要求全体国民信奉国家神道,却并不认为违反西方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就好象美国政府要求人们对星条旗敬礼一样;这只不过是忠诚的象征。因为“不是宗教”,日本可以在学校里教神道而无须担心西方的非难。在学校里,国家神道成了神代以来的日本历史,和对“万世一系的统治者”天皇的崇拜。国家神道受国家支持、国家管理。而对其他宗教信仰,佛教、基督教固不用说了,甚至其他教派的神道或祭把神道,也都听任个人意愿,几乎和美国一样。这两种不同领域甚至在行政上和财政上都是分开的:国家神道受内务省神抵局管理,它的神官、祭招、神社等费用均由国库开支;一般祭把神道以及佛教、基督教各派则由文部省宗教局管理,其经费靠教徒自愿捐赠。
  由于日本政府对这个问题的上述正式立场,人们不能说国家神道是庞大的“国教会”,但至少可以说它是庞大的机关。十一万多座神社遍布各地,从祭把天照大神的伊势大神宫直到特别祭典时司祭神宫才进行清扫的地方小神社。神官系统的全国性等级制与政府系统并列,从最低层的神官到各郡、市和府、县的神官,直到最高层被尊为“阁下”的神抵官。这些神官,与其说他们是领导民众进行祭把,不如说他们是替民众举行仪式。国家神道和我们平常到教堂去做礼拜毫不相似。因为它不是宗教,法律禁止国家神道的神官宣讲教义,也就不可能有西方入所了解的那种礼拜仪式之类。代之而行的则是,在频繁的祭把日里,町、村代表参拜神社,立在神官面前。神官举起一根扎着麻绳和纸条的“币帛”,在他们头上来回挥动,为他们祛邪。然后,神官再打开神龛的内门,扯开嗓子尖声呼叫,召唤众神降临,享用供品。神官祈祷,参拜者们按身份排列,毕恭毕敬地供上自古至今视为神圣的小树枝,树枝上垂着几根细长的纸条。然后,神官再度尖声喊叫,送回众神,关闭神竟内门。在国家神道的大祭把日里,天皇要亲自为国民致祭,政府各部门放假休息。但这种祭把日和地方神社的祭招日、以及佛教的祭把日不一样,不是群众的祭把节日。后者属于“自由”领域,不在国家神道范畴之内。
  在这一自由领域,日本人进行各种符合自己心意的教派和祭把活动。佛教非常活跃,至今仍是绝大多数国民的宗教,各种宗派有不同的教义和开山祖师。即便是神道,在国家神道之外,也有不少教派。其中有些教派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政府推行国家主义以前,已经成为纯国家主义的堡垒。另有一些教派是一种精神治疗,常被比作“基督教科学”。有的信奉儒家教义,有的则专门从事神灵显圣和参拜圣山神社活动。老百姓的祭把节日多数不属于国家神道。在这种节日里,老百姓涌至神社,每个人都漱口祛邪,拽绳、打铃、击掌,召唤神灵降临。接着,他们恭恭敬敬地行礼,礼毕后再次拽绳、打铃、击掌,送回神灵。然后,离开神社殿前,开始这一天的主要活动。这就是在神社院子里小摊贩上购买珍品玩物,看相扑、拔术以及有小丑插科打浑逗笑的神乐舞。有位曾在日本居住过的英国人,说他每逢日本祭把节日就不免要想起威廉•;布雷克的一节诗①:
  如果教堂给我们几杯啤酒,
  和那温暖我们灵魂的欢乐之火。我们将会终日唱诗祈祷,绝不会想离经叛教。除了极少数专门献身宗教的人以外,宗教在日本决不会使人感到严峻。日本人还喜欢远途朝山拜庙,这也是愉快的休假。
  明治政治家就是这样谨慎地划定国家在政治中的权能范围和国家种道在宗教中的职能范围。至于其他领域,他们都交给人民,但对认为与国家直接有关的事,作为新等级制的最高官员,他们则保证加以控制。在创建陆海军时,他们也有类似的问题。象其它领域一样,他们在军队中也废除了旧式的等级制,而且比在老百姓中废除得更彻底。他们甚至在军队中废除了日本的敬语,虽然实际上保留了某些旧习。军队职阶的晋升不是看家庭出身,而是凭个人的能力,其实行的彻底是其他领域少见的。唯其如此,军队在日本人中声誉很高,而且显然当之无愧。这确实是新军队赢得民众支持的最好办法。加之,排、连单位大多由同一地区的乡邻编成,和平时期服兵役大都离家不远,这不仅意味着土兵与地方上保持联系,而且每个人在军队服役的两年期间,军官和土兵、老兵和新兵的关系,代替了武土与农民、财主与穷人的关系。军队在许多方面起到促进民主的作用,在许多方面是真正的人民军队。在大多数其他国家中,军队都被作为赖以维持现状的巨大力量。日本则不一样,军队非常同情小农阶级,这种同情曾一再激起军队向大金融资本家及企业家抗议。
  对于建立起这样一支人民军队的一切后果,日本政治家并不见得赞成。他们并不认为在这样的阶次确保军队在等级制中的最高地位是适当的。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他们在最高层采取了措施。这些措施并没有写入宪法,却保留了军部首脑对政府保持独立性的公认惯例。比如,陆海军大臣与外务省及内政各省大臣不同,有权直接渴见天皇从而能够以天皇的名义强制推行他们的措施,无须向文官内阁成员通报或协商。他们还可以阻止自己不信任的内阁的成立,其办法只需拒绝委派陆海军将领入阁即可。没有这种高级现役军官担任陆海军大臣,任何内阁都无法组成,因为文官或退役军官是不能担任此职的。同样,对于内阁的任何行动,军部如果不满,只需召回他们在内阁中的代表就可以迫使内阁解体。在这个最高决策阶层,军部首脑绝不容许任何人干涉。如果还需要进一步的保证,那么宪法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帝国议会否决政府所提的预算草案,政府将自动执行前一年度的预算。尽管外务省作了保证;关东军仍然武装占领了满洲,这只是军部首脑趁内阁意见不一致、决策未定之机,支持当地司令官的一个例子。对军部,也象在其它领域一样,凡属有关等级特权,日本人都倾向于接受一切后果,这并不是由于他们同意该项政策,而是由于他们在特权问题上不赞成逾越界限。
  在工业发展方面,日本所走的是一条与任何西方国家都不可比拟的道路。这里也是由“阁下”们安排步骤,制定准则。他们不仅制定计划,而且由政府创办并以财政补助他们认为需要的企业。这些企业由政府官僚组织、管理。他们聘请了外国技术专家,并派人出国学习。而当这些企业,如他们所说,“已经组织完备,业务发达”之时,政府就把它们卖给私人公司。这些官办企业逐渐以“低廉得荒谬的价格”,卖给那些经过挑选的金融巨子,即以三井、三菱两家为中心的著名财阀。日本政治家认为,工业发展是位关日本民族存亡的大事,不能相信供求法则和自由企业。但这一政策又绝不是来自社会主义的教条。获得厚利的正是那些财团。日本所完成的,是以最小的失败和浪费来建立它最需要的企业。
  通过这些办法,日本修改了“资本主义生产阶段的出发点和正常顺序”。它不是从生产消费品和轻工业起步,而是一开始就兴办关键性的重工业。兵工厂、造船厂、炼钢厂、铁路建设等等都被赋予优先权,飞速达到了高水平的技术和效率。当然,这些企业并没有全部转让给民间财阀,庞大的军事企业仍然掌握在政府官僚手中,并接受政府的特别财政补助。
  在政府给予优先权的产业领域内,小工商业者和非官僚经营者是没有他们的“应有地位”的。只有国家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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