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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论犯罪与刑罚-第12部分

小说: 论犯罪与刑罚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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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慈的手恩赐的奖赏不能使具有美德的行为增加吗?荣誉的赏金,在聪明的发将人的手中永远是无穷的和富有成效的。

四十五??? 教育

最后,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但也是最困难的手段,是改善教育,这是一个地于广泛并且超出我要探讨的范围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敢说是同管理机关的本质有极密切的联系的。因此,一直到人们获得普遍幸福的最遥远的时代,它仍将是只有少数的聪明人才偶而去进行耕种的贫瘠土地,一个伟大的人物——他曾受过人灶的迫害,他是人类的启蒙者——曾把对于人们真正有益的教育的主要原理详细地叙述出来,教育不在于课目如何多但没有成效,而在课目的妥善的选择;教育应当把偶然地或有意地出现在青年的纯洁心灵中精神现象和物质现象和物质现象原样的——而不是把复制品——介绍给他们。它应当利用感情这条容易走的道路,把他们引导到美德方面去:它应当防止他们去作坏事情,但不是采用令人模糊不清的命令方法——它只能产生表面上的瞬间的服从——而采用使他们想念必然发生危害后果的绝无错误的说服及方法。

四十六??? 关于赦免

随着刑罚的减轻,宽大和宽恕的必要性的就减少了。把它们看作是有害的东西的民族是幸福的,宽大这种善德,有时是对主权者的义务的补充,它应当从好的法律中消除。在好的法律中,刑罚应当是温和的,而审判是正确和讯速的,生活在混乱的刑法体系中的人,会感到这个真理是严酷的,因为在那种体系下,法律愈是荒谬,刑罚愈残酷。宽恕和宽大就愈需要,宽恕和宽大是国五最好的特权,是最高权力当局最期望的特征。但是,在宽大和宽恕中,显示出公共幸福的仁慈的缔造者对法典所表现出的沉默的不同意态度。而法典和它的一切缺点,都是以许多时代的成见,以无数的注释者的多卷著作,以繁杂的永恒的形式手续,以比较狡猾的和不术令人恐惧的一知半解的人的同情心为依据的。但是需要记住,宽大是立法进的美德,而不是法律的执行者的美德,宽大应当在法典中发光,而不是在个别决定中发光,向人们表明,可以宽恕犯罪,刑罚不是犯罪的必然后果,这就是助长人们抱有逍扔法外的希望,并使他们想到,犯罪既可能被宽恕,那么对那些没被宽恕的人执行刑罚,如其说是司法的表现,还不如说是滥用暴力。如果国王实行恩赦,即为了个别人而牺牲公共安全,并以个别的决议给人们造成不处罚的普遍观念,那么人们能够说些什么呢?让法律是坚定不移的吧。让法律的执行者是不屈不挠的吧,但是让立法者是温和的,宽大的和博爱的吧,立法者应当象聪明的建筑师一样把自己的建筑物建筑在在每个人利益的综合吧,到那时,他就不需要每次和特别法律和杂乱的修正的公共福利和个人福利区别开来,并在恐怖和怀疑中制造公共的幸福的怪影,让他象深思熟虑的聪明的哲学家一样,使人们,即自己的兄弟能够在和平中享受,万事万物的始因所规定的不可估量的体系在宇宙的这个角落中给予他们的那一小部分安乐吧

四十七???? 最后的结论

下列观点是我的结束语,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同本民族的情况相适应,对于刚摆脱了野蛮状态的人民的拙笨的心灵,需要用比较强烈和比较容易厂家的印象来刺激,要制服凶猛的狮子需要闪电,而枪声只能使它激怒,但是,随着生丰在社会中的人们心灵温和起来,他们的感受性也增加了,而随着感受性的增加,如果还想保持事物和感觉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应当减少刑罚的力量。
从前面我们所谈到的,可以得一个一般的定理来,这个定理是十分有益的,但是,它却不大符合公认的传统精神——每一个国的通常的立法者,这个定理就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刑罚必须是公开的、即时的、必要的、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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