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中国古代史-张传玺-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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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地租之处,地主又多方巧取,有种种名目的附加租,合并计之,则地租率往往在六成之上,甚至七成、八成。元朝政府也深知地租的苛重,所以屡次下谕劝令地主减免。封建政府颁令免租,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不过元朝政府虽有此令,也只是一纸空文。佃户除受高额地租剥削外,又要受到种种超经济的压迫。如在江南一些地方,佃户不仅本身要供地主任意役使,即子女也不免于做地主的家奴。如《元典章》记载说:“若地客(佃户)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而峡州路(治今湖北宜昌)地区,地主甚至公然把佃户计数立契,或典或卖,与买卖驱口无异。又将佃户随田转让典卖,称为“随田佃客”。此外,地主又往往干预佃户子女的婚姻,必勒索钱币礼物方许成亲,以致贫寒无力之家,其子女迁延不得嫁取。又元律规定,地主殴死佃户只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而佃户打死地主,除处死之外,还要付烧埋银五十两。可见佃户虽是良民,但其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甚低。
6。赋税制度
元代的赋税制度比较混乱,北方、南方的税制亦不相同。税粮、科差 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为丁税和地税,丁税每丁粟二石,地税每亩粟三升。所谓丁税每丁粟二石是指全额丁税而言,然而纳丁税的人户并不都是交纳全额的。元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年)规定: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二石,驱丁粟一石;减半科户丁说,每丁粟一石;协济户(家中没有成丁的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原已入籍、后又迁移他乡就地入籍的户)丁税,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二石。丁税和地税并非由民户同时负担,一般情况是,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但也有混乱情形存在,即往往有一户并纳二税的现象。另外,凡征税粮时,每石又带征“鼠耗”三升,“分例”(手续费)四升。科差又分丝料、包银、俸钞三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丝料开始于元太宗窝阔台时,当时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交纳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这一办法到元世祖时又有变化,改为每二户出丝二斤,交纳政府;每五户出丝二斤,交纳有封地的封主,称为五户丝。由此,每户丝料的负担要比原来增加一倍。包银在宪宗蒙哥时,规定每户征银四两,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至元世祖忽必烈时,每户纳银四两改为纳钞四两,由于钞与银的比价是钞二两合银一两,所以实际减轻了一半。俸钞始于元世祖时,每户纳钞一两,用作官吏的俸禄。夏、秋二税 南方的赋税制度则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照地亩征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南方也有科差,分为户钞和包银两项。户钞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在元世祖时规定,于一万户田租中征钞百锭。包银始于元仁宗时,相当于北方的俸钞,每户征银二两,折收至元钞十贯。元代全国的税粮总数,每年一千二百余万石,其中大部分来自南方。括马、和买、和雇 除去上述赋税之外,元朝政府还有种种名目的勒索,不时加之于人民。如有所谓“括马”,即是无代价地向民间强取马匹。根据可靠材料,元朝一代所括民间马匹,至少在百万匹以上。又有所谓“和买”、“和雇”。“和买”是官府采买民间物料,或派给民间造作项目,而不给予价钱,或给价极少,其名为“和买”,实则科派强取。“和雇”则是官府雇佣民间车辆脚力从事运输,而给价十不及二三,名为“和雇”,实际等于征发徭役。徭役与差役 元朝政府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所属人口划分为民户、站户、匠户、冶金户、打捕户、盐户、窑户等,称作“诸色户计”,使之各当其役。一般民户要负担开河、筑堤、运输、修城等徭役,不时被征发应役,几乎无日休息。其他人户则要各自负担一种特殊的差役,并且要世世代代负担下去,永远不得解脱。元朝的徭役与差役繁重严酷,是使广大农民破产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社会经济的发展
1。农 业
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 忽必烈即位以后,即开始改变了以往蒙古统治者对农业轻视的态度,而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做了很多事情。其一是下令保护农田。忽必烈曾屡戒蒙古贵族及蒙古军不得因打猪践踏农田,不得侵占农田作为牧场,强调要“使百姓安业力农”①。其二是设立管理农业的政府机构。早在1261年,忽必烈已设立劝农司,派出若干人为劝农使。1270年,又设立司农司,专掌农桑水利。同年又改司农司为大司农司。1288年,又于江南设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大力提倡耕垦。这些机构在元初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三是颁行《农桑辑要》。至元十年(1273年),忽必烈命人编修《农桑辑要》一书,颁行天下,命令各地地方官大力宣传和推广。此书系参考历代农书如《齐民要术》等,并结合当时实际的农事经验所写成。此书颁行于全国,对指导农业生产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其四是成立村社。先是北方民间有“锄社”的互助组织,“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锄之,故无荒秽,岁皆丰熟”①。1270年,元朝政府又下令在北方汉地立社,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社长。社长的职责是督促农民及时耕作、开垦荒田、修治河渠、经营副业等。凡种田者必立一牌于田侧,上书某社某人,以便社长随时稽查。这种村社制度以后遍行南北各地,在组织督导生产上起了积极的作用。农业生产的发展 由于上述种种措施,再加上人民努力耕织,农业生产得到恢复与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荒田的开垦和水利的兴修。元世祖忽必烈时,北方的农业生产便日益恢复,“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②元朝建立后,在各行省大兴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据1308年的统计,全国屯田有一百二十余所,垦田面积约在二十万顷以上。又元初在中央设都水监,在各地设河渠司,专以兴举水利、修理河堤为务。大致前代的水利工程,在元朝都陆续得到了修复。如陕西三白渠工程得到修复,到元朝后期仍可灌田七万余顷。浙江捍海塘工程得到修复,使大量农田免于水患。第二,棉花种植的推广。在元代,江南地区已普遍种植棉花,而且棉花产量不断提高。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元世祖忽必烈设置浙东、江东、江西、湖广、福建木棉提举司,每年向民间征收木棉布十万匹。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又规定江南夏税折征木棉、布绢等物。这些都说明江南植棉业的发达。后来,江南的植棉技术逐渐传到北方,棉花已在全国广泛种植了。由于棉花广为种植,所以元代官修农书《农桑辑要》及王祯《农书》都专门写了植棉的方法。第三,人口的增加。元朝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字不断增长。蒙古灭金得中原州郡后,太宗七年(1235年),下诏登记民户,凡燕京、顺天等三十六路,有户八十七万三千七百八十一,口四百七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五。宪宗二年(1252年),又登记民户,增户三十余万。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又登记民户,增户三十余万。元朝灭宋统一全国后,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又登记民户,得户一千一百八十四万零八百有余,于是南北方民户总书于册者一千三百一十九万六千二百零六,口五千八百八十三万四千七百一十一,而山泽溪洞之民不在此数之内①。历代封建经济达到繁荣时期,封建政府就能掌握到五六千万人口之数,元朝政府掌握人口五千八百余万,说明元代农业已有相当的恢复和发展。
2。手工业
官手工业 元代的官手工业很发达。蒙古统治者开始不知农业的好处,但却知手工业的好处。因为手工业工匠能够提供优良的军器和各种消费品,所以蒙古统治者非常重视保护工匠和搜罗工匠。如忽必烈灭南宋后,搜罗江南民户三十万为工匠,最后选留有技艺者十余万户,其余放还为民。又在北方搜罗工匠四十二万,设立局院七十余所。被搜罗的工匠称为匠户,与普通民户不同,立有专门的匠籍,子孙世袭,不得改业。元朝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工匠,使之从事于官手工业生产,这就造成了官手工业的繁荣。元朝政府设有许多管理手工业的机构和官营的手工业作坊。如在中央设置将作院,专司掌管工艺。又在大都及各地设置各种官手工业局院,直接指挥工匠从事生产,如有织造局、织染局等。当时官手工业的门类很多,几乎应有尽有。但是官手工业的生产关系很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因为匠户虽然受到一些优待,如有田产在四顷以内,可以免纳税粮,也不承当其他差役,并且由官府支给一定的口粮;然而匠户们毫无自由,终年被拘集在官营手工作坊或工场中工作,除去完成定额任务外,又要替官吏做私活,并且还时刻受到监工者的鞭笞和虐待,口粮也时常被官吏克扣拖欠,不能定期定量领到手,所以匠户们多不乐于应役,经常逃亡或消极怠工,以致官手工业的生产效率低下,产品往往粗劣不堪。元朝政府尽量搜罗民间工匠的结果,大大阻碍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不过民间独立的手工业者仍然存在,所以民间手工业在元代的不少地区继续在发展。棉织业 元代的手工业以棉织业、丝织业、制瓷业、印刷业、火器制造业最重要。棉纺织业作为新兴的行业,在元代大有发展。由于江南地区已经盛种棉花,因而棉纺织业作为一种农村的家庭副业,也在江南地区普遍发达起来。在江南棉织业的发展中,黄道婆做出重大的贡献。她是松江府乌泥泾镇(今上海县华泾镇)人,生于南宋淳祐年间(约1245年)。她原是一个童养媳,因为受到非人的待遇,随一条海船逃往崖州(今海南省崖县)。崖州是黎族聚居区,黎族人民擅长纺织,掌握比较先进的棉纺织生产技术,所生产的棉织品闻名于内地。她在崖州大约生活了三、四十年,向黎族人民学习纺织技术,最后在元成宗元贞年间(1295—1296年),返回了故乡乌泥泾。她在家乡热心传授制造先进的去棉籽、弹花、纺花到织布的一整套生产工具,提高了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此外,在织染技术方面,她还创造出一套可供遵循的成法,所产的被、褥、带、帨(佩巾)等棉织品图案美丽,鲜艳喜人。在她的影响和带动下,乌泥泾从事纺织的居民愈多,所产“乌泥泾被”名满国中。松江地区在元代逐渐成为棉纺织业的中心,这与黄道婆在纺织技术方面的革新和推广是分不开的。
丝织业 丝织业在元代也有很大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时丝织业的发展,南方更胜过北方。江南地区的丝织业,主要是农民的家庭副业,但也出现了专门以丝织业为生的机户,其生产有家庭手工业的形式,也有小作坊的形式。根据徐一夔《始丰稿·织工对》的记载,杭州在元朝末年已经出现拥有四、五架织机、雇工十数人的丝织业手工作坊了。另外,丝织品加金技术在元代也有了进步。弘州、荨麻林两地有三千三百余户西域的回回工匠,这些回回工匠善于制造一种称为“纳失失”的金绮,所谓金绮即是用金线(以金箔拈成的线)与丝线交织而成的丝织品,上贴大小明珠,甚是精美。制瓷业 制瓷业在宋代的基础上也有新的发展。元代瓷器以青花瓷为代表作,这种瓷器造型优美,色彩清新,有很高的艺术价值。1964年河北保定出土的青花加紫镂空大盖罐、青花八棱106元影青观音像(北京出土)
执壶和1970年北京出土的青花凤头扁壶、青花托盏等,都反映了元代青花瓷的烧造水平。元代的瓷器不仅行销国内,而且远销到海外各地。如元末来中国的摩洛哥旅行家伊本·拔图塔,就曾记载中国的瓷器一直输出到他的家乡摩洛哥。
3。商业
钞法 元代的商业很繁盛,这与全国大一统局面以及水陆交通的发达、纸币的广为流通等大有关系。元太宗窝阔台灭金之后,即沿金朝旧制,印造纸币。忽必烈即位后,在中统元年(1260年),又发行两种纸币:一种是中统交钞,以丝为钞本,以两为单位,每二两当银一两;一种是中统元宝钞,简称中统宝钞或中统钞,以金银为钞本,面额自十文至二贯(一千文为一贯)共九种,每一贯当交钞一两,两贯当白银一两。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又发行至元宝钞,简称至元钞,也以金银为钞本,与中统钞并行,面额自五文至二贯共十一种,每一贯当中统钞五贯。有元一代以使用纸币为主,其中中统钞和至元钞一直行用不废,这二者成为主要的纸币。在元朝前期,纸币颇有信用,通行全国各地。统一的稳定的纸币的流通,大有利于各地之间的经济交流,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当时纸币得以流通的保证,一方面是元朝政府禁止一切金、银、铜钱的流通,也不铸造铜钱,而更主要是钞本比较充实,如中统钞和至元钞皆可兑换金银。但是元朝后期,由于钞本逐渐空虚,政府滥发钞币,钞法便日益败坏。到元末顺帝至正年间,大量发行一种至正交钞,完全没有钞本,每日印造不可数计,以致纸币散满人间,物价飞腾,人民皆弃纸币不用,只好以物易物。
专卖与斡脱 在国内商业方面,元朝政府对盐、茶、酒、醋等物品,均实行专卖政策,其中以盐的专卖最为重要。元朝政府在产盐地区设置专官,签发亭户从事盐的生产。产盐全归政府掌握,由政府任意定价。如忽必烈时,定盐价每引(重四百斤)为银七两,尔后又改为中统钞九贯,又增为五十贯。至成宗初年,盐价每引增为六十五贯。此后盐价屡增,至元仁宗时,每引达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