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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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这个字失去它的意义了。
特定影响之不能预见,是一个自由主义制度的形式法律最显著的特点,因为它能够
帮助我们澄清另一个关于自由主义制度本质的糊涂观念,因而也是很重要的。这种观念
认为自由主义的典型态度是政府的无为。究竟政府应当或者不应当〃采取行动〃或〃干预〃
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完全错误的选择对象,而〃自由放任〃一词是对于自由主义政策所
依据原则的非常模糊不清的和容易引起误解的描述。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有所行动,而
政府的每一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但这并非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个
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在制定自己的计划时,利用这种了解作为依据;其结果是
政府不能控制公众对于政府机构的利用,而个人精确地了解他将被保护到什么程度以免
于来自别人的干涉,或者政府是否能够阻碍个人的努力。政府的管制度量衡(或用其它方
法防止舞弊和欺诈)肯定地是在有所为,而政府容许罢工纠察员使用暴力则是无所为。但
是在这一种情况下政府才是在遵守自由主义原则,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没有。同样地,
关于政府在生产方面所制订的大多数的普遍性的和永久性的规则——例如建筑管理条例
或工厂法规,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也许是明智的或不明智的,但只要它们目的在于使其
成为永久性的规则,并且并不是用来偏袒或损害某些个人的时候,它们并不和自由主义
原则发生矛盾。除开不能预见的长期影响不谈,在这些情况下,也确实会出现能被人了
解到的对于某些个人的短期影响。不过,对这种类型的法律来说,短期影响一般并不是
(或至少不应当是)有决定作用的考虑。当这些当前的可以预见的影响与长期影响相比变
得更为重要时,我们便接近了那种区别的界线,这种区别尽管在理论上是一清二楚的,
但在实践上却显得模糊不清。
※ ※ ※
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
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正像康德所说的那样
(并且在他以前,伏尔泰也用非常相似的措词说过),“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
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但作为一个朦胧的理想,它至少从罗马时代以来
就已经存在了,并且,它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严重的威胁。立法
者的权力无限制这一观念,部分地是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的结果。它又由于下面这种信
念而得到加强,这种信念是: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的话,法治
就会被保持下去。然而,这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全的误解。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
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
某些人在法律规定上有权按他的方式去行动,但这并没说明法律是否给他权力采取专断
行动,或法律是否明白地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很可能,希特勒是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
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因而在法律的意义上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但是,谁会
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在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
因此,如果说,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法治不能保持,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动将
不是合法的,或者说,这样一种社会就一定是没有法律的。它只是说,政府强制权力的
使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规则的限制和决定。法律能够(并且为了集中管理经济活动也必须)
使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动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
那个部门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地不是在受法治原则的支
配。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
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
但是,如果法律是要使当局能够管理经济生活,它就必须给当局以权力,使他们在
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和按不能用一般的形式而加以规定的原则作出决定并予以实施。结果,
当计划扩大时,把立法权授予若干个部门和当局的事变得越来越普通了。关于上次大战
以前的一件案子(已故的霍华德勋爵最近引起大家对这件案子的注意),法官达林先生说
道:“国会只是去年才规定,从事自己工作的农业局和国会本身一样不应受到弹劾”,
这种情况在那时还是罕见的。此后它几乎成了家常便饭。经常把广泛的权力赋予新的权
力机构,它们不受固定规则的约束,并在管理人们的这种或那种活动方面,几乎具有无
限的自行处置权。
因此,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
一般规则,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
政府的强制权力的立法。它的意思不是指每件事都要由法律规定,而是指政府的强制权
力只能够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可以预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因此,
特定的立法能够破坏法治。那些要否认这一点的人,恐怕就得力陈这种观点:法治在今
天的德国、意大利或俄国是否占优势决定于独裁者们是否是通过宪法的手段取得他们的
绝对权力的。
※ ※ ※
法治的主要应用是否像在某些国家一样,由权利法案或宪法条文加以规定,或者原
则是否仅仅是一种牢固确立的传统,这都关系不大。但是,有一点很容易理解:不管采
取什么形式,任何对这种立法权力的公认限制,都意味着承认个人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承认不可侵犯的人权。
像威尔斯这样一位最广泛的集中计划的主要鼓吹者居然也同时写出热忱地为人权辩
护的著作,这是令人悲哀的事,但却说明我们的许多知识分子被他们所信奉的一些自相
矛盾的理想引入迷途的情况。威尔斯所希望保留的个人权利,不可避免地会阻碍他所希
望实行的计划。在某种程度上他似乎理解两难抉择的局面,因而我们发现,他所建议的
“人权宣言”的条文附加着许多保留和限制,结果使它失去了一切重要性。例如,一方
面他的宣言宣称,“每个人将有权买卖任何可以合法进行买卖之物,而不受任何歧视性
的限制”,这是极好的,可是他马上又加上一个限制说,这只适用于买卖“这么多的数
量,并附带着这样一种保留,即以符合公共利益为限”,因而使整个规定失效。但是,
既然过去强加于任何物品的买卖的一切限制,当然都被认为是为“公共福利”所必需,
因此实际上这个条文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什么限制,也不能保障什么个人权利。另举一
个基本的条文来看,宣言说,“每一个人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并且,“他有权
从事有报酬的职业,并当有许多对他开放的就业机会时,他有权自由选择”。但宣言没
有说,究竟由谁来决定某一职业对某一个人是否“开放”,而附加的条文——“他可以
为自己提出就业的建议,并且要求他的请求得到公开的考虑,被接受或被拒绝”证明,
威尔斯所想的是一个权威,由它来决定一个是否“有权”从事某一职业——这肯定是与
自由选择职业背道而驰的。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不仅通讯手段和货币受到管制而
且工业也被有计划加以配置时,怎样才能确保“旅行与迁居自由”呢?再者,如果纸张
的供应以及所有发行渠道都被计划当局所控制,那么,又怎样才能确保新闻自由呢?对
于这些问题,威尔斯先生同其他所有当时搞计划的人一样,未提供什么答案。
在这方面,那些自从社会主义运动诞生以来就一直攻击关于个人权利的“先验的”
观念并坚持认为在一个受理性支配的社会中不存在个人权利、只有个人义务的人数更为
众多的改革者们,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这确实已成为我们那些所谓的进步分子的更为
普遍的态度。如果一个人基于一项措施侵犯了个人的权利而反对这项措施,几乎没有其
它事像这件事那样必定会使一个人作为一个反动分子而遭到非难了。甚至连像《经济学
家》这种自由派的报纸几年以前也向我们展示了法国人以及所有那些汲取了下面这个教
训的人的例子:
民主政体同独裁政体一样,必须总是'原文如此'尽可能地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并不
牺牲其民主性和代表性。在个人权利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领域是政府进行管理时在任
何情况下却不能触及的。对于由人民自由选择的政府所能够并且应该行使的统治权力,
对于可以由反对党公开地充分地予以批判的统治权力,是不该有任何限制的。
当战时甚至连自由和公开的批评都必定要加以限制时,这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
上面引语中的“总是”说明,《经济学家》并不把这看作是值得遗憾的战时必要措施。
然而,作为永久性的制度,这种观点当然是同维护法治相违背的,它会直接导致极权主
义国家的建立。而这种观点正是所有那些希望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人所必定持有的观点。
在一个经济生活受到彻底管制的国家中,甚至形式上承认个人权利或少数人的平等
权利都会失去任何意义,对于这一点中欧各个国家的经验给予了充分的说明。那里的经
验还表明,完全可能通过运用公认的经济政策方面的工具来推行一种无情地歧视少数民
族的政策,同时又对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中的文字没有任何侵犯。这种以经济政策
为手段的压迫由于以下事实而得到极大的促进,这个事实是:某些产业或活动基本上是
由少数民族来从事的,因此,许多表面上针对一个产业或一个职业阶层的措施实际上是
指向一个少数民族的。这一切极其充分地向所有那些希望了解计划怎样在实际中造成政
治后果的人证实了,像“由政府控制产业发展”这种表面上无关痛痒的原则,会为那种
歧视和压迫政策提供几乎无限的可能性。
第七章 经济控制与极权主义
对财富生产的控制,就是对人类生活本身的控制。
——希莱尔·;贝洛克
大多数曾经认真地考虑过其任务实践方面的计划者并不怀疑:一个受指导的经济必
须或多或少地遵循独裁性的路线。如果要对那种互有关联的活动的复杂体系加以有意识
的指导的话,就必须由一批专家来进行,而最后的责任和权力则必须置于一个总指挥之
手,他的行动必须不爱民主程序的束缚,这是中央计划的基本观念的很明显的结果,不
会不博得十分普遍的同意。我们的计划者给我们的抚慰是,这种独裁主义的管理“仅仅”
适用于经济事务。例如美国最著名的经济计划者之一蔡斯向我们保证说,在一个有计划
的社会里,“政治民主是能够保持的,如果它把自已几乎仅限于经济事务的话”。这种
保证往往伴随着这种暗示:只要放弃我们生活中属于(或应当是)比较不重要的方面的自
由,我们就会在追求更高的价值方面获得更多的自由。因此,那些憎恶政治独裁这一观
念的人往往叫嚷着要求有一个经济方面的独裁者。
这些论证常常能够打动我们最好的本能并往往能够吸引那些最有才智的人士。如果
计划真正能够使我们摆脱那些不太重要的忧虑,因而使我们的生活成为不求奢华而思想
高超的那种生活,那么,谁还会愿意贬低这样一种理想呢?如果我们的经济活动真的仅
仅涉及生活中次要的或者甚至是比较低级的方面的话,我们当然就应当竭尽心力去找出
一个途径,便我们不必过分关心物质的目标,而是让某种功利的机构去考虑这些物质的
目标,使我们的心灵得以自由地追求生活中更高尚的事物。
不幸的是,人们从这样一种信念所得到的保证是完全不可靠的。这种信念认为,施
加于经济生活的权力,只是一种施加于次要问题的权力,它会使人忽视我们从事经济活
动的自由所面临的威胁;这主要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所造成,即认为有一些纯粹的经济目
的,与生活的其它目的是毫无关系的。然而,除开守财奴的病态案例以外,就不存在纯
粹的经济目的。有理性的大都不会以经济目的作为他们的活动的最终目标。严格说来,
并没有什么“经济动机”,而只有作为我们追求其它目标的条件的经济因素。在日常用
语中被误导性称为“经济动机”的东西,只不过意味着对一般性机会的希求,就是希冀
取得可以达到不能一一列举的各种目的的能力。如果我们力求获得金钱,那是因为金钱
能提供给我们最广泛的选择机会去享受我们努力的成果。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我们是通
过货币收入的限制,才感到那种由于相对的贫困而仍然强加在我们身上的束缚,许多人
因此憎恨作为这种束缚的象征的货币。但这是错把人们感到一种力量存在的媒介当作原
因了。更正确地说,钱是人们所发明的最伟大的自由工具之一。在现存社会中,只有钱
才向穷人开放一个惊人的选择范围——这个范围比在以前向富人开放的范围还要大。大
量运用“非经济刺激”以代替“金钱动机”,许多社会主义者都有这种主张,这是他们
的一个共同特点,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建议实际上意味着什么,我们就能够对货币所
起的作用的重要性有比较深刻的了解了。如果所有报酬,不是采取提供货币的形式,而
是采取提供公开荣誉或特权、凌驾别人之上的有权力的位置、或较好的住宅或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