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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日本史-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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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农村自治体的形成与农民起义

一、农村自治体(“物心”)的形成 

    南北朝时代封建主集团的混战,破坏了生产,摧残了劳力,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导致农民同封建主阶级矛盾尖锐化。

    早在镰仓末期,先进地区的农民就开始以名主为中心团结起来,加强了对庄园领主和在乡领主地头斗争的力量。南北朝时代,乘多数武士离开农村忙于混战之机,农民更加强了这种团结,壮大了力量。起初,农民们在发生某些重大事件时都来到村民信仰的中公神社处集会(“寄合”),商讨应付办法。久之,这种集会便定期召开,做出决议共同行动。农民依靠这种团结一致的集体力量同封建主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他们或以武力阻止封建主军队进入村庄为非作歹,或以集体签名方式向庄园领主“强诉”,要求减轻年贡,兔除直营地上的劳役和罢免凶恶的庄官。如被拒绝则集体“逃散”,即撤出庄园,拒绝为领主耕地,直至迫使领主答应他们的要求为止。建武元年(公元1334年)若狭国太良庄农民就曾要求罢免领主代官(代理人)肋袋彦太郎,列举其暴行13条,署名者59人。他们交饮神社之水,宣誓坚持团结,写成慷慨激昂的誓词。'注24'在某些地区,团结起来的农民还成功地拒绝了领主代官进入庄园,规定向领主交纳年贡之事由农民集体承担。这种办法叫做“地下请”或“百姓请”。'注25'至15世纪,以“百姓请”的形式交纳年贡的村庄增多起来。

    这种在斗争中自发形成的农民结合的组织叫做“物心”(音so)'注26',有“物心”的自然村叫做“物心村。“物心”有自己的规章,违者受罚,逐渐形成为带有农民自治色彩的组织机构(自治体)“物心”在其发展过程中,除肩负组织农民向领主作斗争的任务外,还掌握了处理用水和“入会地”(公有的山野)等农村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权力。原来“连一滴”都是由庄园领主垄断的灌溉用水,已由农民来管理了。其结果是,公元15世纪以来出现了利用一条河水、生活在一个盆地或需要共同利用“入会地”的几个乃至十几个自然村的“物心”的联合组织。这种联合组织往往超越郡的界限;“物心村”主要是在近畿地方,尤其是在近江、山城、奈良各地,还有尾张、美浓、伊势、东海、北陆等农业发达的先进地带形成较快,而在关东、东北、九州各地则形成很慢。“物心”的基本群众是“百姓名主”(自耕农、佃农)和“名子”(农奴或小佃农),而被称为“番头”、“沙汰人”、“乙名”的领导者则往往是强大的名主。这些强大的名主一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到幕府、守护和庄园领主的压迫,另一方面作为中间剥削者又压迫和剥削农民,是农民的对立面,所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联合农民对付共同敌人,但同时却极力阻挠农民去触动封建制度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他们垄断把持的“物心村”组织,又成了农民广泛深入开展反封建斗争的绊。

二、阶级矛盾的激化

    室町时代农民在幕府、守护、庄园领主、在乡领主的层层盘剥下,封建负担异常沉重。下层农民“作人”、“下作人”、“名子”负担的年贡,若是把交给领主部分和大名主进行中间剥削的部分加在一起,就达到产量的60至70%。农民们还要负担徭役和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更加奢侈,加紧搜刮农民。例如足利义满在其晚年曾在京都北山建立了豪华的别墅,称做“金阁”,把天皇和公卿邀到这里纵情玩乐,仅建筑费一项就花了百万贯,这等于浪费掉农民血汗结晶的百万多石大米。在农民普遍贫困的情况下,受到幕府保护的酒屋、土仓和寺院兼营的金融机关以抵押借款人的土地、各种动产为条件高利放贷,更使人们难以忍受。备受高利贷之苦的除农民外,还有城市贫民和大量破产的下级武士。

    因此,进入15世纪,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团结起来的农民反封建主的斗争愈加激烈,开始从以个别领主为斗争对象的集体“强诉”、“逃散”发展到以幕府、守护、领主、高利贷者等整个封建剥削阶级为斗争对象的大规模武装起义。这种武装起义被称作“土一揆”或“土人一揆”。但是这时期起义者打击的锋芒主要还是指向高利贷业者和高利贷制度,因为起义的主要目的是要幕府、寺院发布“德政令”,即废除苛刻的债务关系;因此,日本历史又常常称这种起义为“德政一揆”。起义的主体是广大农民,参加者有城市贫民和
下级武士。

三、正长起义与嘉吉起义

    15世纪初、中期的农民起义主要集中在当时日本封建统治的中心京都和奈良地区。首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发生于正长元年(公元1428);这一年发生了全国性饥谨,瘟疫蔓延,“人民多死亡,尸骸充斥各国”。'注27'幕府和领主们毫无救灾表示,相反,足利氏一族为争作刚死的将军足利义持的继承人而争战不休,把更大的灾难加给人民。8月,起义由近江的陆上运输工人(“马借”)发难。9月,京都东南醍醐寺领地农民揭竿而起,山科、鸟羽、西冈的农民群起呼应,起义烈火越烧越旺。手持伐木刀、木棒、铁锹、镰刀和长枪的起来者们在战斗中采取迅速集中、分散的灵活战术,屡次挫败貌似强大的官军。起义者到处索回借据和抵押品,宣布废除债务关系。10月,京都市内也发生了要求取消债务的起义。起义者占领了寺院,袭击了酒屋和土仓,夺回抵押品,烧掉典当契据,一下解决了用“强诉”方式难以解决的问题。历史上称起义者这种以自己的双手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作法为“私德政”。与此同时,来自木津的运输工人和农民组成的几千名起义者逼近奈良。统治阶级不得不假借大庄园兴福寺之名发布“德政令”,内容是:典当物品归还三分之二,无
条件废弃5年以前所有欠债借据,勾销1年以前的年贡欠账。大和神户乡的农民为歌颂这次胜利,在一块石雕上刻下如下铭文:“正长元年(公元1428年)以后,神户四乡无任何债务关系。”'注28'这块雕着佛像的巨大花岗岩迄今仍保存在奈良市区的柳生町。

    对于被称为“正长一揆”的这次农民起义的胜利,统治阶级惊恐万分。兴福寺的大乘院僧正寻尊在他的日记中写道:“大凡亡国之基莫过于此。日本开辟以来此为土民蜂起之始也。”'注29'这次起义还波及播磨(兵库县)、纪伊(和歌山县)、和泉、河内、界(均属大阪府)和伊贺、伊势(均属三重县)各地,迫使各地统治者均发出“德政令”。正长起义之后,各地起义迅猛展开,此伏彼起。永享元年(公元1429年)播磨国再次起义,要求减轻年贡,并且提出“国内不许有武士(守护的武士)”'注3…'的战斗口号,一度打败了守护赤松满佑的军队。

    当起义迫使各地统治者发出“德政令”而起义队伍纷纷解散之后,幕府立即反扑,不承认起义者以实力赢得的取消债务这一胜利果实。永享2年(公元1430年)足利义教发布《政所壁书》(政所告示),严禁以偿还部分本钱为条件取消债务的要求,对受到打击的洒屋、土仓采取复兴的方针。'注31' 

    人民进攻力量的加强,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嘉吉元年(公元1441年),足利义教企图剥夺播磨守护赤松满佑的领国,反被杀死。就在这时,从8月末起爆发了更大规模的袭击京都及其周围、要求“德政”的起义。近江国和山城国的万名农民把京都团团包围,占领了位于通往京都的7条道口的神社和寺院,每天轮番出击市内,同幕府军作战,要求幕府发“德政令”并警告说,如果不接受要求便烧掉这些寺院。经半月的战斗,幕府终于不得不发布“德政令”。据统计'注32',公元1428年至公元1441年发生起义23起,1442至1466年发生35起。这35起大多数以京都、奈良地区为中心,其中公元1454年和法院1457年以京都为中心要求“德政令”的起义,规模较大且获得成功。
 四、起义的性质与历史意义

    如上所述,15世纪20至60年代的日本农民起义王要是以反对高利贷剥削为内容。对于这种农民起义的性质,人们一直认识不清,因此对起义的历史意义也就不能作出恰当的估价。这个时期的日本农民起义无疑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按照童云扬的见解,这主要是因为日本酒屋、土仓的高利贷剥削带有浓厚的封建性质。他指出:就这个问题他在《日本室町时代的“酒屋土仓”和农民运动》一文‘'注33'中指出三点。第一,酒屋土仓的高利贷业始终是在强有力的封建统治集团保护下发展起来的,这种封建统治集团最初是寺院领主,接着是贵族集团,最后是幕府统治者。有时,有的酒屋土仓主还被用为幕府收税官吏,使于相互勾结。第二,酒屋土仓主常常占有(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债务人作抵押的土地,临时占有封建领主作抵押的预征年贡,利用地头在庄园的种种权力(“地头职”),以这些手段参与对农民的封建剥削,分享封建贡租。第三,高利贷剥削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加重了劳动人民的封建剥削负担。

    起义的历史意义是巨大的。起义基本上瓦解了幕府同酒屋土仓的勾结利用关系,削弱了封建统治。在起义的压迫下幕府一再发布“德政令”,破坏了酒屋土仓的债权,影响了幕府以此债权为基础的财政收入。幕府为保证财政收入不受损失,遂采取了牺牲酒屋土仓的利益、利用德政令的方针。例如,幕府1454年12月18日的德汉令规定:适用于德政令的债务人只要向幕府交纳债额的十分之一,便可废弃债务。这样一来,酒屋土仓主便不再乞求幕府保护,相反,致力于摆脱幕府控制,寻求城市自治。'注34'

    起义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酒屋土仓经济上的封建性。这些高剩贷者在农民起义的打击下感到继续干这种营生已经无利可图,便使其资本日益转向的手工业、商业和海外贸易,这对于尔后日本经济发展新局面的出现是有促进作用的。'注35'

    一次一次的起义大多争得了德政令和实现了“私德政”,人民生活处境得到一定改善。某些以减轻贡租为目标的起义大多也赢得了胜利。由于这些胜利,原来那些“下人”、“所从”等半奴半农式下层农民得以进一步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基本上完成了他们自镰仓以来向独立小农的成长过程,生产得以发展。
'1'延喜(公元90l年—公元922年)是醍醐天皇在位时期的年号,天历(公元947年—公元956年)是村上天皇在
位时期的年号。“延喜、天历时代”即指该两天皇统治的时期。

'2'龟山天皇系统因后宇多法皇住在大觉寺,故称大觉寺统。后深草上皇系统因后深草、伏见两上皇住在持明院,故称持明院统.后来前者为南朝,后者为北朝。

'3'地待:亦称国侍,是乡村武士,不供职于幕府。

'4'《日本史料集成》第194页,平凡社,1963。

'5'读卖颜闻社《日本历史》,第5卷第76页,1965。

'6'例如,1392年在纪伊国南部庄,领主高野山同地头实行了“下地中分”。此后田山氏担当该国守护,寺家方面“中分”部分田山氏承包了年贡。据1441年记录,原来寺家所得年贡为250石,而当守护承包便激减至30石。在高野山领备后国太田庄,守护提出申请承包千石,但该庄年贡一直是1800石,因此寺家表示不同意,不断进行“愁诉”。最后还是被迫屈服,“守护请”成立。然而守护山名氏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承包契约,从1402至1439年的37年间欠交20800余石。

'7'沙汰人:指官衙里各种集会的代表,寺院执事僧、憎众、僧兵等各种集会的代表,以及农村自治体的代表。这里指僧兵集会代表。

'8'王浦圭一:《日本史》第3卷第77页,有斐阁,1978。

'9'大尝会:天皇即位后第一次举行的祭祀天神、地祗的大典。

'10'《世宗庄宪大王实录》,《史料日本史》中世篇第383页。

'11'《校注者松堂日本行录》,同上书第332页。

'12'反:土地面积单位,就是段,一反约992平方公尺。

'13'金翘:金线织花铜缎。

'14'《福建通志》卷59,转引自张声振《中日关系史》第1卷第271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15'倭寇:中国人和朝鲜人对日本海盗的称呼,参见陈翘恒《明代倭寇考略》第2页,人民出版社,1957。

'16'签原一男:《日本史研究》第141页注,山川出版社。1975。

'17'《高丽史》卷114《金克敏传》,《中国朝鲜史籍中的日本史料集成》(三国高丽之部)第194页,图书发行会,1978。

'18'《高丽史》卷78《食货志》1,同上书第140页。

'19'《明史纪事本末》第1册第181页,中华书局,1977。

'20'高须芳次郎:《海上二千六百年史》第63页,海军研究社,1940。

'21'明朝为严海禁,防走私,乃于1383年规定勘合之制,用于对外贸易。按日本勘合制,先是把“日本”二字分开,作成日字号勘合100道,本字号勘合100道,以及日字号勘合底薄二扇,本字号勘合底簿二扇。本字号勘合100道与日字号勘合底簿一扇送交日本,其余留存北京礼部、福建布政司。日本赴明贸易船各船均须攒带勘合一道,经在宁波检查,再护送至北京。

'22'一贯铜钱等于千文。

'23'《大乘院寺社杂记事》中说“唐船(指遗明船)之利莫过于生丝。其于唐(中国)1斤银250虹(1000包为1贯文),运抵日本则值(铜钱)5贯文。于西国备前、备中,铜1驮价10贯文,其于唐土明州、雪州易之以生丝,则得40贯50贯云云。”转见大久保、儿玉等主编《史料日本史》中世编第326页,吉川弘文馆,1963。

'24)稻垣泰彦:《土一揆与内乱》,《日本民众的历史》第2卷第239—240页,三省堂,1975。

'25'当时称农民为“百姓”或“地下”,“请”系承担、承揽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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