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史-第59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6'船中八策:一、孝还大政,二、设上下议政局,决万机于会议,三、改革官制,四、刷新外交,五、制定法典,六、扩张海军,七、设置亲兵,八、改革币制。
'7'、'8'维新史料编纂事务局:《概观维新史》第705页,明治书院,1940。
'9'、'10'、'11'《明治文化全集》第2卷《历史策》第8—9页,日本评论社,1928。
'12'三职:总裁由皇族有栖川宫炽仁亲王担任,议定由亲王2人、公卿3人,大名5人担任,参与由公卿5人和尾张、越前、安艺、土佐、萨摩五藩各选9名藩士担任。1868年正月17日制定为三职分科之制和征士、贡士之例。中央官厅设神祗、内国、外国、海陆军、会计、刑法、制度等事务科.征士由各藩士及农工商中提拔,任下议事所议员。贡士由各藩藩主选拨,代表各藩发表意见,任下议事所议员。2月3日又改为三职八局制、即总裁局、神抵事务、内国事务、外国寥务、军防事务、刑法柬务和制度事务局。
'13'小御所:京都宫内一殿堂。江户时代皇室同幕府京都所司代(总监)会见处。
'14'维新史料编纂事务局:《概观维新史)第758页。
'15'井上清:《明治维新》(《日本历史》第20卷)第16页,日本公论社,1966。
'16'维新史料编纂事务局:《概观维新史》第759页。
'17'向上书第761页。
'18'二条城:在京都市内西部,德川家康所建将军行辕。
'19'文部省维新史料编露委员会:《概观维新史》第777页,明治书院,1940。
'20'3日晚,萨长军在鸟羽、伏见得胜时,土佐藩主山内容堂、尾张藩主樱川庆胜、越前藩主松平庆永等公议政体派人物在形势逼迫下,向朝廷请辞议定职。朝廷虽未批准,但他们在政治上已无作用。长州倒幕泥木户孝允等被任命为参与,成为新政府实际
上的领导核心。
'21'朝廷下令电讨德川庆喜时,山内容堂制造“幕府和萨长之间是私斗、庆喜不是贼臣”等论调对抗新政府,妄图破坏讨伐战争。岩仓当即痛斥,山内被迫上书勤王。
'22'山阴道指京都、兵库、乌取、岛根、山口,东海道指静肉、爱知、歧阜、三重;东山道指滋贺、歧阜、长野、群马、(木历)木、山形、秋田、福岛、宫城、岩手、青森;北陆道指石川、富山、新记。
'23'大君是江户时代将军对外国的称号。
'24)东征军以萨长讨幕军为主力,加上参加新政府的各藩兵,共约5万人。
'25'依田熹家:《日本近代国家的成立与革命形势》第297—339页,八木书店,1970。
'26'《岩彼讲座日本历史》第14册第289—290页,岩波书店,1956。
'27'五条誓文: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上下一心,盛行经论;官武一途,以至庶民,各遂其志,使人心不倦;破除从来之陋习,一秉天地之公道,求知识于世界,以大振皇基。
'28'参见吴廷理:《明治维新和维新政权》、《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64年7月号第56页。
'29'《明治文化全集》第2卷第33—34页,日本评论社,1928。
'30'五榜的内容是:第一榜,1.正五伦之道,2.怜悯孤寡及病残者,3,禁杀人、放火及盗窃财物。第二榜,不得结党聚众上诉或相率离开乡里。 第三榜,继续严禁基督邪教。第四榜,禁止杀戮外国入或施加暴行.第五榜,禁止逃走流浪。
'31'《明治文化全集》第2卷第44页。
'32'明治的年号系取自中国“圣人南面听天下,向明而治”(《易经?说卦篇》)一句。
'33'一朝一个年号。
'34'庄司亩之助:《改革社会起义之研究》第118—124页,校仓书房,1970。
'35'大久保利谦:《近代史史料》第55页,台川弘文馆,1965。
'36'同上书第57—58页。
第十六章 明治政府的资产阶级改革
第一节 政治改革
一、官职改革
废藩置县结束了封建割据状态,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阶级改革创创副1871年7月末,政府又进行了官制改革,明确规定天皇亲临“总裁万机今8月,废除神祗官,改为太政官下面的一个省。次年又把专管神道的神抵省扩大为包括神,佛教等的教部省,重新确定宗教政策。太政官分为正院、左院、右院。正院是决定的执行政策的机构,由太政大臣、纳言(后来改称左、右大臣)、参议组成,下设行政八省。左院是立法机关。其职能是创建、修改、考订各项制度条例,由议长、议员组成,实质上是正院的咨询机构。右院是各省长官、次官的联络协商机构,是后来内阁的先驱。公元1875年左、右院撤销。作为左院的后身成立了元老院。这次官制改革后,在形式上作为各省长官保留下来的公卿和诸侯,全部离职。除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右大臣岩仓具视外,政府的要职都由萨、长、土、肥等藩出身的藩士担任。1873年5月2日进行了太政官制改革,开始在太政官中设内阁。参议作为内阁的议官,主持商议机密政务,同时兼任省卿,加强了掌管领导行政机构的体制。'注1'
明治初期的中央宫制
(1868.6.11——1885.12.22)
明治1年(1868)6月11日一1869年7月8日
立法:议政官上局
下局
公议所
(1868年12月5日,设)
集议所
(1878年7月8日,设)
行政:省(部)
行政官神祗官会计官军务官外国官民部官司法:(检察院)一刑法官二、法制改革
明治维新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国家,为实现其专制统治,一定要建立起一套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以适应近代化的需要。但在这方面明治政府毫无基础,必须从头做起。
关于法制改革的重要性,江藤新平看得很清楚。他说:“(与万国)并立之根本在于富强,富强之根本在于正国民之地位……严婚姻、出生、死亡之法,定继承、赠送、遗产之法,严动产及不动产之借贷、买卖、共有之法,定私有、代有、共有之法,而听讼始得敏正。加之国法精详,刑法公正,断狱始得清明。此之谓正国民之地位也。于是民心安宁,财用流通,国民乃深信政府,乃保全其权利,以至各立久远之目的,图宏大之事业。”'注2'
明治政府将法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交给江藤新平,从1870年起,他开始编纂日本的民法典,企图藉次确立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阶级法律体制。他清楚地看到中央集权主义对亚洲后进国家近代化所起的巨大作用,所以首先让人翻译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并以此为蓝本编纂民法典。1871年编成《民法决议》80条,1872年又编成《皇国民法暂行规则》1185条(1873年改成88条的《民法暂行规则》)。但这些法典是试编性质,没有实施。他还让人翻译法兰西刑法典,进一步编纂日本的刑法典。
1872年江藤担任司法卿(部长)实施行政和司法分离的政策,把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集中于太政官的刑部省。政府批准了江藤起草的《司法职务定制》,确定了司法省、审判官、检察官、法院等的职制和事务章程,并规定了最高法院——司法省法院的长官由司法卿兼任,把司法行政和司法裁判集中在司法卿手中,以保障藩政权无法侵犯中央政府的权力。
1872年政府出版《宪法类编》。此书将1867年10月至1872年12月的公文案件按国法、民法两纲分类汇编而成,以供法官办案参考。
早在1871年,政府还公布了户籍法,详细登记应保护的人民,把人民当作统一国家的国民。户籍法规定,各地因地制宜划分“区”,每区设正副户长(相当于过去的村吏)四五个镇或七八个村为一区,一府一郡可分为数百或数十区;区分大区、小区,小区可达数十个,大区仅一二个;每区设区长、副区长。户长和区长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并贯彻中央政府的法令,如贯彻通告、整顿户籍、征收祖税、设立小学、调查征兵等。户籍法建立了新的行政区,打破了村落共同体的范围,使政府能一户一户甚至一个一个地控制人民,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
三、废除封建等级身分制度
废藩置县后,明治政府立即着手改革等级身分制度。废除大名(诸侯)和公卿(宫廷贵族)的称号,改称“华族”,其地位次于皇族,幕府直属的家臣、各藩的藩士及一般武士改称“士族”,宫廷内的下层也划入“士族”。农民、工人、商人和僧侣、神官都称“平民”。许可平民称姓和骑马,并有选择职业、迁徒的自由;许可武士脱刀,废除“格杀勿论”的特权;允许华族、士族和平民之间自由通婚;许可不做官的华族、士族经营工农商业;库除“秽多”、“非人”的称呼'注3',改称平民,取消贱民制。政府称此为“四民平等”。但这种改革还很不彻底。第一,士族的封建特权仍未完全废除,国家仍支给家禄;而且对“王政复古”和戊辰战争中的有功人员,还给以优厚的“赏典禄”。这些家禄、赏典禄的总额约占国库岁出的三分之一,是废藩置县后国家财政上的一大沉重负担。第二,保留了皇族、华族、士族、平民的身份等级和皇族、华族的特权。第三,废除贱民制度实际近于一纸空文,贱民在职业、居住、生活、婚姻等方面一直受到歧视。
四、废除封建武士俸禄制度
明治维新以后,仍然保持着德川时代遗留下来的封建俸禄制度。它成武士阶级所保留的重要经济特权,不废除这种俸禄制就不能彻底消灭武士阶级。当时这种武士阶级人数众多,据统计,士族的户主为425,872人,家属1,515,414人,合计1,941,286人(截止1872年1月29日)。明治政府发给他们世袭及终身的俸禄
和赏典禄,其数目相当于岁入的三分之一(以1871年为例)。这对明治政府的财政负担确实沉重。但由于明治维新的资产阶级革命性质上的彻底,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革命方式,只能通过赎买的方法。明治政府采取了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削减俸禄。公元69年6月规定藩主以领内贡租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家禄。同年12月实行“禄米制”,制定一切俸禄以库存米支付,使俸禄脱离领地贡租,改变了封建俸禄的性质。1870年12月规定,凡愿务农经商的士族,政府发给相当于俸禄五分一的赏金,鼓励就业。
第二,奉献俸禄。1872年12月令家禄、赏典禄不满百石的人献出俸禄。次年又令百石以上的人献俸禄。凡献俸禄者,政府发给产业资金(世袭禄给六年份,终身禄给四年份),一半给现金,一半给公债。
第三,将俸禄米改为货币。1875年9月规定,按1872年至1874年的三年平均米价,以现金支付俸禄。
第四,发行货币俸禄公债。1876年8月命令所有领取俸禄的人一律献出俸禄,政府一次性发给公债券(称为“金禄公债”)作为代价。从发行公债后第六年起以抽签方式30年内偿还。当时公债的武士有31万余人,公债总额为1.73亿日元,每年支付1.7万余日元。
金禄公债发行之后,少数华族每年可得巨额利息,而大多数士族所得极微,难以维持生活。据1884年的调查,约80%(1亿日元以上)的金禄公债脱离武士之手,而落入商人高利贷者手中,转化为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资本。士族的就业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政府实行“士族授产”政策即奖励开垦、贷给授业资金,使他们成为独立生产者,但所得甚微收效不大。俸禄制度改革后,武士中除一小部分人成为中央、地方的官吏、公立学校教职员、军人、警察外,大多数中下级士族都成为小生产者、工资劳动者、佃户和人力车夫,有的甚至妻子沦为艺妓。相反,华族与少数上级士族则把他们所得的高额公债转化为资本,变成资本家,或者用公债购买土地成为寄生地主。
第二节 军事改革
明治维新运动的主要领导人早就认为“强兵”是“富国之本”。废藩置县后,明治政府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巩固中央集权国家,渴望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军。最初主张建立常备军的是曾经指导长州改革即的兰学军事家大村益次郎。他根据长州藩的经验,主张“不依靠藩兵而靠农兵——国民征兵来建立中央武力。”'注5'木户孝允也持有同样意见。但岩仓、大久保等人害怕群众当兵会造成反抗政府的危险,对此表示反对,而主张“应该同藩的势力进行妥协并加以利用。”以西乡为首的士族代表们更反对义务兵役制,认为农民不是正规军的可靠基础,只有武士才是补充军队的唯一来源。其目的是想维持武士军职的世袭地位。这样,大村的主张一时没有实现。公元1869年9月他遭到反对派士族的袭击,在兵部大辅任内死去。公元1870年8月,山县有朋从欧洲研究兵制回国,继承大村遗志进行兵制改革,首先投入建立“亲兵”的工作。同时为总辖军务而建立统一的兵制,于公元1871年4月23日设置东山道、西海道两个镇台。'注6'8月20日又设东京、大坂、东北(石卷、暂设仙台)及镇西(小仓,暂设熊本)四个镇台。四镇台拥有士兵7900多名,加上亲兵14200多名。精选旧藩常备兵改编为中央直属的军队,分驻各镇台及其所属的外地兵营。但这些士族兵因循封建身份制,组织训练各异,难于统制,不可能依靠他们建立强大的近代军队。
公元1871年9月政府改组兵部省,设立陆军部和海军部。陆军中又设掌管军令的陆军参谋局(后来的参谋本部)1871年12月,山县向正院提出《军备意见书》,主张实行以欧洲兵制为楷模的征兵制,并为防备帝俄南进,强调扩充陆海军。'注7'1872年2月,兵部省分为陆、海军两省,山县有朋任陆军大辅,胜海舟任海军大辅。1872年11月发布《全国征兵之诏书》和《太政官告喻》,强调兵制要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宣告“佩双刀,称武士、抗颜坐食,甚至杀人而官亦不问其罪”的封建兵制已经结束。'注8'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治政府废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