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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部分

鲁迅卷6-第72部分

小说: 鲁迅卷6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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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朋友对于这种不幸的案件,作何感想?于我们民族前途的关系是极大的。
  国际的交涉,在非常时期,做国民的不可没有抗敌御侮的精神;但国交尚在常态的时期,却绝对不可有伤害外侨的越轨行动。倘若以个人的私忿,而杀害外侨,这比较杀害自国人民,罪加一等。因为被杀害的虽然是绝少数人,但会引起别国的误会,加重本国外交上的困难;甚至发生意外的纠纷,把整个民族复兴运动的步骤乱了。
  这种少数人无意识的轨外行动,实是国法的罪人,民族的败类。我们当引为大戒。要知道这种举动,和战士在战争时的杀敌致果,功罪是绝对相反的。
  小朋友们!试想我们住在国外的侨民,倘使被别国人非法杀害,虽然我们没有兵舰派去登陆保侨,小题大做:我们政府不会提出严厉的要求,得不到丝毫公道的保障;但总禁不住我们同情的愤慨。
  我们希望别国人民敬视我们的华侨,我们也当敬视任何的外侨;使伤害外侨的非法行为以后不再发生。这才是大国民的风度。
  这“大国民的风度”非常之好,虽然那“总禁不住”“同情的愤慨”,还嫌过激一点,但就大体而言,是极有益于敦睦邦交的。不过我们站在中国人的立场上,却还“希望”我们对于自己,也有这“大国民的风度”,不要把自国的人民的生命价值,估计得只值外侨的一半,以至于“罪加一等”。主杀奴无罪,奴杀主重办的刑律,自从民国以来(呜呼,二十五年了!)不是早经废止了么?
  真的要“救救孩子”。这“于我们民族前途的关系是极大的”!
  而这也是关于我们的子孙。大朋友,我们既然生着人头,努力来讲人话罢!
  九月二十七日。
  〔1〕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六年十月二十日《中流》半月刊第一卷第四期,改题为《“立此存照”(五)》。
  按原来的《“立此存照”(五)》,是关于张资平的那条,因作者看到《申报。儿童增刊》一篇文章,竟主张中国人杀外国人应加倍治罪,不胜愤慨,就写了这条补白寄去。《中流》编者把这一条改为《“立此存照”(五)》,在该刊第四期发表,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移在该刊第五期发表,因发表时灿用手稿影印,所以号码没有改。收入本书时,编者许广平按写作时间先后将这一条改为第七条。参看作者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致黎烈文信。
                   后记
  《且介亭杂文》共三集,一九三四和三五年的两本,由先生自己于三五年最末的两天编好了,只差未有重看一遍和标明格式。这,或者因为那时总不大健康,所以没有能够做到。
  一九三六年作的《末编》,先生自己把存稿放在一起的,是自第一篇至《曹靖华译〈苏联作家七人集〉序》。《因太炎先生而想起的二三事》,和《关于太炎先生二三事》,似乎同属姊妹篇,虽然当时因是未完稿而另外搁开,此刻也把它放在一起了。
  《附集》的文章,收自《海燕》,《作家》,《现实文学》,《中流》等。《半夏小集》,《这也是生活》,《死》,《女吊》四篇,先生另外保存的,但都是这一年的文章,也就附在《末编》一起了。
  先生在《白莽作〈孩儿塔〉序》中说:“一个人如果还有友情,那么,收存亡友的遗文真如捏着一团火,常要觉得寝食不安,给它企图流布的。”所以就不自量其浅陋,和排印,装订的草率,急于出版的罢。
  这里重承好几位朋友的帮助,使这集子能够迅速付印。又蒙内山先生给予便利,得以销行,谨当深深表示谢意的。
  一九三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许广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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