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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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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于是就在他们的耳边吹风说:这株(仇恨的)植物目前在无政府主义和反犹主义的土壤
中正生长得郁郁葱葱,当然像过去一样,它总是在背阴处才枝叶繁茂,就如同紫罗兰,只是
气味不同罢了。物以类聚,毫不奇怪,恰恰是在这些圈子里往往可以看到那些坚持不懈的、
以正义的名义美化报复的努力,就好像正义本来只不过是受害者感觉的延续,而且由于有了
报复,逆反的情绪就会在事后受到完全彻底的尊重。对于上述议论我是最不会表示反对意见
了。我甚至认为所有涉及到生理的问题的提出都是有功的。迄今为止,生理问题和那种反动
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一直被忽视了。我想强调指出的一点是:从怨恨精神内生长出来的这种新
式的科学公正是为仇恨、嫉妒、猜忌、怀疑、积怨和报复服务的,一旦遇到其它的情绪,这
种“科学的公正”就会当即失效,而代之以仇极怨深的腔调。在我看来,那些产生于其它生
理价值的情绪,我指的是本原是主动的情绪,如统治欲、占有欲等等(参看E·杜林的《生
命的价值》,《哲学教程》等),比起那种逆反在先,科学地估定和高估价值在后的情绪要
高明许多。关于总的趋向就先讲这么多。说到杜林的关于应在反动感情的土壤中寻找正义的
故乡的原话,我们应当用另一句生硬的反话来对映这句热爱真理的话,最后被正义的精神征
服的土壤是反动感情的土壤。如果正义的人真的对于损害他的人都保持正义(而且不仅是冷
淡地、有节制地、疏远地、无所谓地保持正义:保持正义永远是一种积极态度),如果在受
到人身伤害、讥讽、嫌疑的情况下,正义直视的目光也不因此而黯淡,高贵、明达、既深邃
而又温和的客观性也不因此而减退的话,那么人就是达到了一种完美或极其练熟的境地——
连明智的人也不曾有此奢望,对此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应当轻信。固然,普遍的情况是:就连
最正派的人也已经对少量的侮辱、暴虐、阿谀司空见惯了,所以他们能够睁眼看鲜血、闭目
对公道。主动的、进攻的、侵犯的人总是比反动的人离正义更近百步;主动者根本不需要像
反动者那样错误地、偏颇地评价事物;因此事实上进攻型的人总是具有更强烈、更勇敢、更
高贵、同时也更自由的眼光,具有更好的良心。相反,我们应当已经猜到了,究竟是谁在良
心里发明了“良心谴责”?——正是怨恨者!只要看看,对于法的运用和对于法的真正需求
在历史上的哪个阶段里开始通行?是在反动者统治的阶段吗?根本不是!是在主动者、强健
者、自发者、好斗者统治的阶段!如果不怕惹恼那位鼓吹家(他本人曾经坦白说“报复学说
就像正义的红丝线贯串在我的全部工作和努力之中。”),那么我要说,从历史的角度看,
世间一切法律都提倡斗争、反对相反的情绪;提倡主动进攻势力方面的战争,支持它们诉诸
实力,以制止和约束反动者放纵的激情,强迫达成和解。哪里伸张和维护正义,哪里就有一
股强大的势力相对立于从属的、软弱的势力(这势力可能是群体,也可能是个人)。强大的
势力在寻找打消怨恨者怒气的办法:它们有时从报复者的手中挖出怨恨的对象;有时发动战
争,打击破坏和平和秩序的人,以此来取代报复;有的设想、提议、必要时强迫达成和解;
有时提出某种标准化的损失抵偿物,从而一劳永逸地使怨恨有的放矢。但是至高无上的力量
用以反对敌意和怨恨的优势的最关键的一着还是:只要它有足够的力量,就要建立法规,强
行解释,什么在它看来是合法的、正确的,什么是非法的、应当禁止的。在建立了法规之
后,它就要把个别人或整个群体的越轨和肆意行动当作违法行为,当作抵制至高权力本身的
行为来处理。这样一来,它就可以用这种违法造成的报失来转移它的从属者的情绪,从而最
终达到和任何报复心理所想要达到的正好相反的目的:报复仅仅注意、仅仅承认受害者的观
点,而至高的权力却训练人们的眼光在评价行为时要变得越来越不带个人情绪,甚至受害者
本人的眼光也要如此,虽然就像我们所提到过的,这要在最后才能实现。由此看来,“正
确”和“错误”的概念产生在建立了法规之后,而不是像杜林所想要的那样,从伤害的行为
中产生。仅就正确和错误概念本身而言,它们没有任何意义。仅就某一种伤害、暴虐、剥
削、毁灭行为本身而言,它们并不是自在的“错误”,因为生命的本质在起作用,也就是
说,在生命的基本功能中那些具有伤害性、暴虐性的、剥削性、毁灭性的东西在起作用。不
能想像生命中没有这种特性。还有一点应更加提请我们注意:从最高的生理立场出发,只应
当在例外的情况下实行法制,因为法制有时会限制发自力量之源的生命意志,使生命意志的
总目标屈从于个别手段,屈从于为了创造更大的权力单位而实施的手段。把一种法律规范想
像成绝对的和普遍的,不是把它当作权力联合体的战斗武器,而是把它当作反对所有战斗的
武器(根据杜林的陈词滥调,任何意志都应当把任何其它的意志视为同调),这是一种敌视
生命的原则,是对人的败坏和瓦解,是对人类未来的谋杀;是一种疲惫的象征,一条通向虚
无的秘密路径。

                                      十二

    关于惩罚的起源和惩罚的目的我还有一句话要讲:有两个有区别的问题,或者说两个应
当被区别开来的问题,它们总是被人们混为一谈。以往的道德起源家们又是怎样对待这一问
题的呢?他们的作法一向很天真,他们随意从惩罚中找出一个“目的”,比如说报复、或者
威慑,然后轻而易举地把这种目的归结为事物的发端、惩罚的始因,这就算是大功告成了。
但是,在研究法的发生史的过程中,“法的目的”应当是最后探讨的课题。当然,在史学领
域里最重要的结论是经过努力,而且也只应经努力而得出,这个结论就是:一件事的起因和
它的最终的用途、它的实际应用,以及它的目的顺序的排列都全然不是一回事;所有现存的
事物,不管它的起源什么,总是不断地被那些掌握权柄的人改头换面,根据他们的需要加以
歪曲;在生物世界中发生的一切都是征服和战胜,因此所有的征服和战胜也就都意味着重新
解释与重新正名,在这一重新解释与正名的过程中,以往的“意义”和“目的”就会不可避
免地被掩盖,甚至被全部抹掉。即使人们清楚地了解了所有生理器官的用途,甚至认识了法
律机构的用途,社会风俗的用途,政治习惯以至于艺术形式或宗教祭礼形式的用途,人们也
并不会因此而了解它们的发生史——不管这一切在老派的耳朵听来是多么令人不舒服——,
因为自古以来,人们就自以为把握了事物、形式、机构的确有证据的目的、用途,以及它们
出现的原因;人们相信眼睛的被造是为了看,手的被造是为了握,同样,人们想像惩罚也是
为了惩罚而被发明的。但是所有的目的、所有的用途都不过是一个事实的标志:一种向往力
量的意志战胜了力量相对薄弱者,而后根据自己的需要为这种意志的功能打印上意义。因
此,一件“事”、一个器官、一种习惯的全部历史可能就是一串不间断的锁链,连接着各种
重新解释和重新正名,至于这些解释和正名的起因本身并没有相互联系的必要,相反,它们
的相继排列、相互交替只不过是偶然的因素使然。因此,一件事、一种习俗、一个器官的
“发展”并不是朝着一个目标的发展的渐进过程,并不是一种逻辑的、简捷的、最节约人力
财力的渐进过程,而是一个由比较深刻、相对独立、自发产生的征服过程组成的序列,在这
个序列里还要包括出现在每个过程中的阻力,以自我保护和逆反为目标的形式转换,取得成
效的对抗行动。形式是可变的,而“意义”的可变性更大……这在任何一个有机体内都不例
外:每逢整个机体的主要生长期开始,机体各个器官的“意义”也随之改变;在有些情况
下,个别器官的衰老和数量的减少(比如由于有些组成部分的死亡)可能是整体的完善和力
量增长的征兆。我要说的是:就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部分失效、萎缩、退化、丧失、乃至死
亡也是真实的渐进过程的条件,这个过程往往表现为一种向往更强大的力量的意志和方式,
而且这种意志和方式贯彻往往不惜以牺牲无数微弱力量为代价,甚至连衡量“进步”幅度的
标准都是根据为进步而付出的牺牲量来确定的。为了个别更强壮的人种的繁荣而牺牲大批的
人——这也可能是一种进步……我特别强调这一史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主要是因为这个观
点从根本上和当前占统治地位的本能与时尚相悖,这种观点宁可固守无所不在的强力意志的
理论,宁可相信事件发生的绝对偶然性和机械的无目的性。反对所有统治者和即将成为统治
者的民主主义偏见,现代的薄古主义(我为一件坏事造一个坏字)逐渐地侵蚀到精神领域、
最高精神领域里来了;在我看来,它已经战胜了整个生理学和生命学说,而且很显然它对这
些学说的破坏是通过偷换一个基本概念,一个内在的主动性概念而实现的;反之,在那种民
主主义偏见的压力下,人们把“适应”,也就是一种二流的主动性、一种纯粹的反应性,摆
到优先的地位。人们,比如说赫伯特·斯宾塞,就是这样给生命本身下定义的,他把生命称
为一种对于外部环境的目的越来越明确的内在“适应”。可是这样一来就曲解了生命的本
质——它的强力意志,就忽视了自发的,进攻型的,优胜的,重新阐释、重新建立和形成的
力量(要知道,“适应”即是依据这种力量进行调整)的本质优越性;这样一来也就否定了
有机体内那些通过生命意志显示了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高级官能的主导作用。读者或许还记得
赫胥黎是怎样谴责斯宾塞的“行政虚无主义”的,可是目前的问题比“行政的”问题更紧要。

                                     十三

    回到惩罚这个课题上来,我们必须区分惩罚的两种不同的特性。首先是它的比较恒久的
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习俗、仪式、“戏剧”,表现为程序中的某一严格的步骤;其次是惩
罚的可变的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意义、目的,表现为对形成这种程序的期望。以此类推,
这里没有别的前提。依照恰才阐述过的史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程序本身就会成为某种比它
在惩罚方面的用途更为古老、更为早期的东西,而它在惩罚方面的用途只是被塞给、被强加
给早已存在着的、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是多余的程序的。简言之,事情并不像我们的天真的
道德和法律起源家们一直想像的那样,他们以为创造程序是为了惩罚,就像人们以为创造手
是为了抓东西一样。说到惩罚的另外那个特性,那个可变的特性,也就是惩罚的“意义”,
在晚近的文化阶段(比如说在当今的欧洲),惩罚事实上早已不只是意义单一的概念,而是
多种意义的组合。惩罚的全部历史,它的为各种不同的目的所用的历史,最后都集结为一
体,难以分解,难以剖析,而且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对它根本无法下定义。我们现在没法断
定,执行惩罚本来是为了什么,所有对全过程进行了符号式的压缩的概念都逃避定义,只有
那些没有历史的概念才能够被定义。可是从早些时候的一个研究看来,那个“各种意义”的
组合倒还更容易分解,且更容易推演。我们现在尚且可以看到,组合的各因素是怎样根据每
一个别情况改变它们的价值的,而后又是怎样重新组合,使得有时这种因素、有时那种因素
压倒其它因素,跃据主导地位的。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单一的因素(比如说威慑的目的)
也可能扬弃所有其它因素。为了使读者至少了解惩罚的“意义”其实是多么不确定、多么次
要、多么偶然,并且使读者了解,同样一个程序是会怎样地被利用,被解释,被装扮,以便
为完全不同的目的服务,我在这里列了一个提纲,这是我从一小部分偶然收集到的资料中抽
象出来的:
    为了消除破坏的危害性,防止进一步的破坏而实施的惩罚。
    为了以某种方式(甚至用一种感情补偿方式)向受害者补偿损失而实施的惩罚。
    通过惩罚来孤立破坏平衡的一方,使失衡现象不继续发展。
    利用惩罚使那些惩罚的决策人和执行者产生恐惧感。
    通过惩罚抵消犯人迄今享受的优惠(比如强迫他去矿山作苦役)。
    用惩罚来排除蜕化的成员(在有些情况下排除整个族系,例如根据中国的法律,这是一
种保持种族纯洁的方法,一种维护社会模式的工具)。
    把惩罚当作庆贺,也就是说对终于被打倒的敌人实行强暴和嘲弄。
    通过惩罚建立记忆,不论是对受惩罚者而言(即所谓对他实行“改造”),还是对于目
击者而言。
    惩罚作为当权者要求犯人支付的一种酬金,因为当权者保护了犯人免受越轨的报复。
    只要强悍的种族仍然坚持报复的自然状态,并要求把这种自然状态当作它的特权,那么
惩罚就要和这种报复的自然状态进行调和。
    用惩罚向那个和平、法规、秩序和权威的敌人宣战,并且规定战争规范。据信这个敌人
危害了集体生活,背弃了集体生活的前提,人们将把这个敌人当作一个叛逆者、变节者、破
坏和平者,用战争赋予人们的工具和他作斗争。

                                    十四

    这个提纲肯定是不全面的,惩罚显然是被用滥了,因此我们就更有理由从中删除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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