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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当代-2003年第6期-第6部分

小说: 当代-2003年第6期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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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的气氛严肃得令人窒息。何副乡长首先选读了几条《刑法》规定,然后宣布不准上访,不准闹事,不准乱说乱讲。大家都很紧张,尤其是被害者家属,他们闹不明白,亲人已遭杀害,可受害的亲人好像也犯了王法,成了过去的“四类分子”,不许“乱说乱动”,随时随地都将有警惕的眼睛在盯着你,一下变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
  魏素荣回到家扑到床上大哭了一场,她哭丈夫张桂玉死得不明不白,有冤无处申;她哭自己长着眼睛长着嘴巴,看到的那触目惊心的一幕却不能再说;她哭这世道太黑暗,不定啥时就会给憋疯了。
  接下去,五月七日,安徽一家省报就在二版的位置发表了一篇题为《村主任一怒,四村民遭戮》的报道。文章恰恰发在蚌埠检察机关正要将案子移送市法院提起公诉的关键时刻,试图抢占社会舆论“制高点”的目的就十分明显。
  文章开宗明义,作了这样混淆是非的表述:“一名叫张桂全的村委会副主任因为对村民的激烈言辞极为恼火,便率领众儿子与村民相互殴打,致使四村民死亡。”.
  凡是具备阅读汉语言文字能力的人,从这样的表述中都会做出这样的结论:“村民的激烈言辞”在先,张桂全“极为恼火”在后,村民,包括被杀的村民,才是造成这次事端的主要原因。
  不过细心的读者还是会注意到:既然是“相互殴打”,为什么死亡的尽是村民呢?这位“名叫张桂全的村委会副主任”,为什么对自己的村民这样歹毒,欲置死地而后快呢?村民“激烈言辞”又究竟是些什么内容呢?为什么这位村委会副主任会“极为恼火”,以致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大开杀戒?这些至关重要的内容,文章中统统没说。在这里,村民们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村民们不堪重负的严酷事实,全被回避。回避就是有鬼。
  于是,一场正义与邪恶、文明与残暴、进步与颠覆之间的不可调和的斗争,就这样被歪曲成了群氓之间的口舌之争,愚昧无知的一场“相互殴打”。“四村民死亡”,似乎就只能是咎由自取。
  小张庄的村民再次被激怒了!
  报社的编辑当然不可能对每天要编发的来稿都去现场调查核实,解释,他们采用这篇稿子的程序上并无过错,稿子上是盖有了检察机关公章的,因此他们就未做也无须再做什么核实便发表了。
  眼前的形势明摆着:这事是发生在一九九八年的春天,已不是发生在利辛县纪王场乡路营村“丁作明事件”的一九九三年的春天了,中央早就三令五申不准再增加农民负担,而现在的问题是,小张庄的张桂全,非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村委会副主任,此人竟是个刑期未满就当上村干部的罪犯,这事情已够复杂,他的问题又远不是仅对村民横征暴敛,居然杀了人!这方面中央早有明确规定,凡因农民负担问题导致一人死亡或六人以上集体上访的,都必须向中央报告,张桂全父子不是杀了一个人,而是造成四死一伤,严重得耸人听闻!无论是固镇县委书记、县长,还是蚌埠市委书记、市长,都很难接受这个事实,更不敢正视这个事实。也许他们并不缺少良知,也不缺少勇气,但是眼前这种近乎严酷的事实,对于他们不仅太突然,也显得太残忍,甚至没给他们留下更多的选择余地。“丁作明事件”震惊中央的故事,谁也不可能这么快地就把它淡忘,所以,谁都十分清楚承担这种责任的风险和代价。他们显然都是不愿承担这种风险和代价的人。
  当然,最不能接受这个事实的,还是受害者家属。这天,被害者家属张亮、魏素荣几个人再次鼓起勇气找到县委,终于见到了县委书记,他们在年轻的书记面前长跪不起,哭述冤情,刚说到自己的亲人因为替村民们清账而惨遭杀害时,书记一下竟变得勃然大怒:“谁说是清账?那全县都在清账,怎么没杀别人单杀你呢?”
  受害者家属惊得目瞪口呆。
  按县委书记这个说法,如果哪家女孩子被刁徒强暴了,要喊冤,岂不是谁都可以对她厉声责问:世界上年轻漂亮的女人多着呢,怎么没强奸别人单就强奸你了呢?这还是人话吗?
  清查账目的三位群众代表被杀,其余九位代表自然万分悲痛,但小张庄查账的工作并未停顿下来,而是查得决心更大,也更加认真了。
  应该说,张桂全父子被抓,给清查账目的工作带来极大方便,村干部的许多经济上的问题,很快便露出冰山一角。毫无疑问,小张庄的问题不止是张桂全一个人有,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也都不可能就那么干净,他们对这次清账骨子里是恐惧、抵制的,可这项工作毕竟是县政府统一部署,小张庄的清账小组又是乡政府决定成立的,他们虽憎恨、害怕、惶惶不可终日,还不至于像张桂全那样愚蠢地去杀人。没过多久,他们就发现,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就都对清账的事儿闭口不提了,对张桂全父子杀人的真相也是在极力掩盖,于是他们的胆子就又大将起来。
  清账小组清出一九九七年小张庄征粮时每人多收了六十斤,显见是违反了国家政策,村民找到支部书记张店风,张店凤却一副大包大揽的样子,说:“不错,是我叫加的。我要加有我要加的用途,你们就不要过问了。”态度十分蛮横。 ‘
  清账清出四名村干部私分卖地款两千六百元,张店凤竟也从这笔卖地款中拿走六千元。村民代表找到张店风,张店凤平静地说:“事我知道,这是操心费。”追问该不该拿这个钱,他居然理直气壮:“我拿,有我的用途!”
  在又一次清账会议上,村民代表问村委会主任张风知:“小张庄的四千元水稻浇水费已经缴纳了,为什么又从我们庄卖地款中扣除四千元浇水费?”张凤知大发雷霆,清账会无法清账,不欢而散。
  不久村子里便传出风声:小张庄的财务账结清了,张桂全“没有贪污”,“没查出张桂全的经济问题:剩下的九个清账代表县里还得逮几个!”
  接着,张桂全的四子张四毛气焰嚣张地扬言:“这庄子消停不长,还得有几条人命赔着来!”:
  一阵阵带有血腥气的阴风在小张庄迷漫开来,令人透不过气来。
  共产党员张家玉是条硬汉子,积极反映村里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有他;清账小组中敢于当面锣对面鼓较真的也是他。张桂全父子对他,可以说是恨之入骨,张桂全父子放倒四人后,张桂全的六子张超伟当时曾大声叫嚷:“上张家玉家去,给他斩草除根!”幸亏张家玉当时出村报警去了,并不在家,才幸免一死。但是现在,张家玉发现,他仍然处在凶险之中。在他家的门口和地头,时常有人暗中窥视、盯梢。
  张桂全家庭势力的影响依然存在,况且还有张乐义在逃,面对一个同样杀人不眨眼的逃犯,一个不知何时就会突然出现的凶手,村民们,特别是受害者家庭,不可能高枕无忧。张桂玉和张桂月那七十多岁的老母亲,提到这事就泪流满面,她一个早上痛失两个儿子,孙子还被砍伤,一个原本充满生机的家庭一下就破碎了,更揪心的是,种种迹象表明,这场噩梦远没结束。她面色惶恐地说:“没人晚上敢出门,地里的花生大白天也不敢去照看了!”

  4 第四种权力,你在哪里

  以后事态的发展,就越来越出乎小张庄村民的意外了。
  乡里派人威胁被害者家属及现场目击人不许“乱说乱讲”,县有线电视台和省里的报纸把这事说是“错杀”,或是愚氓间的“相互殴打”,这些,其实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是并不太了解法律的小张庄村民,也知道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说了的才真正算数。奇怪的是,案子进入法律程序之后,执法机关却并不完全在依法办事,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沦为代表地方特殊利益的地方法院,这就叫小张庄村民感到真正的恐怖与绝望了。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案子开庭审理,事先根本就没打算要通知被害人,赶听到风声要开庭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连找个律师的时间也没有了。
  有着二十五年党龄的村民代表张家玉,以党籍保证,他说检察院自始至终就没人进过庄,也没谁找过他们,更没听说找谁·了解过案发现场的情况,检察院在《起诉书》上都写了哪些事实,无人知道。死者亲人和现场目击人从“小道消息”听说要开庭,慌慌张张地赶去时,也只准带个耳朵“旁听”,没有发言权,而作为被告的张桂全父子居然可以在法庭上交头接耳,这把被害人亲属的脸都气青了。
  公开宣判时,被害人亲属同样没得到正式通知,闻讯赶去才知道,作为这场凶杀的主谋和指挥的张桂全、杀死张桂月的张加志被判死刑;而杀死村民代表张桂玉和张洪传的张超伟和张余良,只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显见缺乏公正。这一判决可以说达到了张桂全“数子之罪由一子承担”的目的。
  死者亲属强烈要求看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不给;他们委托律师去要,法院依然振振有词,就是不给。
  固镇一中的高中毕业生张家玉,是小张庄村民代表中读书最多的一个,他找来国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发现这部法律的第一百八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依此国法,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家属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手里。剥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这种合法权利,显然不是可以用“忽略”二字能够解释清楚的。
  于是被害者亲属找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高院,他们终于得到了“蚌检刑诉(1998'21号”的蚌埠市检察院有关这事的《起诉书》。
  不看不知道,一看真奇妙:
  从《起诉书》上“审查表明”的案件起因中,你压根儿就无法知道被杀害的张桂玉等人是负责清账的村民代表,他们是在行使小张庄八十七户农民赋予的民主权利;而穷凶极恶的张桂全是有预谋地要对村民代表实施十分残酷的报复;更看不到村民们已是不堪重负、村干部为掩盖罪责才是发生这一惨案的最直接原因。始作俑者是张杰,激化矛盾的是张乐义,但《起诉书》在陈述到村民代表张桂玉妻子魏素荣一句并不过分的话之后,跟着就做出结论:“从而引起双方对骂”,似乎引发事端的主要责任在魏素荣。而且《起诉书》竟然没有“审查表明”,原本不是算账小组的张桂全的两个儿子,跟着老子去“算”什么“账”?而这正是此案要害,却被掩盖。
  “双方对骂”的内容只字不提,陈述“打架”的过程被“查明”的“事实”居然是:首先拿起凶器的,是村民代表张桂玉和他妻子魏素荣;首先动手的,是村民代表张桂玉和村民代表张洪传;杀人不眨眼的张加志似乎只是因为他发现张桂毛和张洪传二人又是用伞又是用砖头“准备”(“准备”二字妙不可言!)打他的老子张桂全一个人时,他才动刀的;后来发现张桂毛“正压在张乐义身上”,张加志“即向”(“即向”二字亦是煞费苦心!)张桂毛下手的;而被压在身下的杀人凶手张乐义“起身后”(“起身后”三字更可谓用心良苦!)才发难的!
  总之,“引起双方对骂”,首先操凶器和最先动手的,不是村民代表就是村民代表的家属,这些算账的村民代表被杀好像是“死有余辜”的!
  “审查表明”张桂玉之子张小松的负伤,就更加“有趣”:“张余良从张桂玉手中将木棍夺下,打了张小松一下”。凶犯张余良不过只是用木棍“打了”张小松“一下”,而且那“木棍”还是从张小松的老子那儿“夺下”的。孰不知:“木棍”“打”的这“一下”,在张小松的右膀上留下的却是一个长六十五毫米、深达二十毫米的刀伤,住院长达一月之久伤口才痊愈。《民主与法制》杂志后来将张小松砍成重伤的照片公诸于众,没给这份《起诉书》一点面子。
  蚌埠市检察院是把张桂全父子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提起公诉的,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特大凶杀案的性质。因为“伤害罪”是指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而“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便就是从《起诉书》上提供的“法医鉴定”的事实来看,张洪传因“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至心脏主动脉破裂引起急生(应为‘性’——笔者误)大出血死亡”;张桂毛因“单刃刺器刺伤左背部至左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张桂玉因“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至心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张桂月因“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至左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十分明显,凶手无一不是用凶器直掏心窝子!幸免一死的张小松,也是因为他躲开了直接砍向脑袋的菜刀,这一刀才砍在了左膀上。
  造成如此残忍的四死一伤的局面,前后居然没用五分钟,怎么就可以得出这些凶手是“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呢?照这么“审查”,天下还有“杀人罪”吗?
  张桂全在那个阴冷潮湿的早晨让人毛骨悚然的嘶叫,令在场的所有目击者永世不会忘记:“给我干掉!十二个要算我账的代表都给我杀光!”这是《起诉书》不该遗漏或不敢正视的兽性的嚎叫。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蚌埠市检察院并不是以“杀人罪”起诉张桂全的,但张桂全在听完宣判后竟当庭大骂法官,声言等他儿子出狱后要拿这几位法官开刀!杀人者的气焰如此嚣张,不知《起诉书》上落下姓名的检察官和代理检察官作何感想?
  汉朝桓宽著《盐铁论》就曾指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意思是说一个社会并不担心没有法令,而是担心没有坚决执行的法令。无法可以制定,有法而不执法后果不堪设想!
  通常我们把党、政、军而外的法律监督权,称为“第四种权力”,因为它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力量。但是,直到今天,许多地方决定诉讼成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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