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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部分

苏轼集-纯文本无空格版-第1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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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之上,不以其疏贱,而使奏其猖狂之论。轼亦自忘其不肖,而以为是两汉之主所孜孜而求之,亲降色辞而问之政者也。其才虽不足以庶几于圣贤之间,而学其道,治其言,则所守者其分也。是故踽踽然而来,仰不知明公之尊,而俯不知其身之贱。不由绍介,不待辞让,而直言当世之故,无所委曲者,以为贵贱之际,非所以施于此也。

轼闻治事不若治人,治人不若治法,治法不若治时。时者,国之所以存亡,天下之所最重也。周之衰也,时人莫不苟偷而不立,周虽欲其立,而不可得也,故周亡。秦之衰也,时人莫不贪利而不仁,秦虽欲其仁,而不可得也,故秦亡。西汉之衰也,时人莫不柔懦而谨畏,故君臣相蒙,而至于危。东汉之衰也,时人莫不矫激而奋厉,故贤不肖不相容,以至于乱。夫时者

,岂其所自为邪?王公大人实为之。轼将论其时之病,而以为其权在诸公。诸公之所好,天下莫不好。诸公之所恶,天下莫不恶。故轼敢以今之所患二者,告于下执事。其一曰:用法太密而不求情。其二曰:好名太高而不适实。此二者,时之大患也。

何谓用法太密而不求情?昔者天下未平而法不立,则人行其私意,仁者遂其仁,勇者致其勇,君子小人莫不以其意从事,而不困于绳墨之间,故易以有功,而亦易以乱。及其治也,天下莫不趋于法,不敢用其私意,而惟法之知。故虽贤者所为,要以如法而止,不敢于法律之外,有所措意。夫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今自一命以上至于宰相,皆以奉法循令为称其职,拱手而任法,曰,吾岂得自由哉。法既大行,故人为备位。其成也,其败也,其治也,其乱也,天下皆曰非我也,法也。法之弊岂不亦甚矣哉。昔者汉高之时,留侯为太子少傅,位于叔孙之后,而周昌亦自御史大夫为诸侯相,天下有缓急,则功臣左迁而不怨。此亦知其君臣之欢,不以法而相持也。今天下所以任法者,何也?任法生于自疑。自疑生于多私。惟天下之无私,则能于法律之外,有以效其智。何则?其自信明也。夫唐永泰之间,奸臣执政,政以贿成,德宗发愤而用常衮,衮一切用法,四方奏请,莫有获者。然天下否塞,贤愚不分,君子不以为能也。崔佑甫为相,不至期年,而除吏八百,多其亲旧。或者以为讥,佑甫曰:“不然。非亲与旧,则安得而知之?顾其所用如何尔。”君子以为善用法。今天下泛泛焉莫有深思远虑者,皆任法之过也。

何谓好名太高而不适实?昔者圣人之为天下,使人各致其能以相济也。不一则不专,不专则不能。自尧舜之时,而伯夷、后夔、稷契之伦,皆不过名一艺办一职以尽其能,至于子孙世守其业而不迁。夔不敢自与于知礼,而契不敢自任于播种。至于三代之际,亦各输其才而安其习,以不相犯蹿。凡书传所载者,自非圣人,皆止于名一艺办一职,故其艺未尝不精,而其职未尝不举,后世之所希望而不可及者,由此故也。下而至于汉,其君子各务其所长,以相左右,故史之所记,武、宣之际,自公孙、魏、邴以下,皆不过以一能称于当世。夫人各有才,才各有小大。大者安其大,而无忽于小。小者乐其小,而无慕于大。是以各适其用,而不丧其所长。及至后世,上失其道,而天下之士,皆有侈心,耻以一艺自名,而欲尽天下之能事。是故丧其所长,而至于无用。今之士大夫,其实病此也。仕者莫不谈王道,述礼乐,皆欲复三代,追尧舜,终于不可行,而世务因以不举。学者莫不论天人,推性命,终于不可究,而世教因以不明。自许太高,而措意太广。太高则无用。太广则无功。是故贤人君子布于天下,而事不立。听其言,则侈大而可乐。责其效,则汗漫而无当。此皆好名之过。

深惟古之圣贤,建功立业,兴利捍患,至于百工小民之事,皆有可观,不若今世之因循卤莽。其故出于此二者欤?

伏惟明公才略之宏伟,度量之宽厚,学术之广博,声名之炜烨,冠于一时,而振于百世。百世之所望而正者,意有所向,则天下奔走而趋之。则其愍时忧世之心,或有取于斯言也。轼将有深于此者,而未敢言焉。不宣。轼再拜。

《上刘侍读书》

轼闻天下之所少者,非才也。才满于天下,而事不立。天下之所少者,非才也,气也。何谓气?曰:是不可名者也。若有鬼神焉而阴相之。今夫事之利害,计之得失,天下之能者,举知之而不能办。能办其小,而不能办其大,则气有所不足也。夫气之所加,则己大而物小,于是乎受其至大,而不为之惊,纳其至繁,而不为之乱,任其至难,而不为之忧,享其至乐,而不为之荡。是气也,受之于天,得之于不可知之间,杰然有以盖天下之人,而出万物之上,非有君长之位,杀夺施与之权,而天下环向而归之,此必有所得者矣。多才而败者,世之所谓不幸者也。若无能焉而每以成者,世之所谓天幸者也。夫幸与不幸,君子之论,不施于成败之间,而施于穷达之际,故凡所以成者,其气也,其所以败者,其才也。气不能守其才,则焉往而不败?世之所以多败者,皆知求其才,而不知论其气也。若夫明公,其亦有所得矣。轼非敢以虚辞而曲说,诚有所见焉耳。

夫天下有分,得其分则安,非其分,而以一毫取于人,则群起而争之。天下有无穷之利,自一命以上,至于公相,其利可爱,其涂甚夷,设为科条,而待天下之择取。然天下之人,翘足企首而群望之,逡巡而不敢进者,何也?其分有所止也。天下有无功而迁一级者,则众指之矣。迁者不容于下,迁之者不容于上,而况其甚者乎!明公起于徒步之中,执五寸之翰,书方尺之简,而列于士大夫之上,横翔捷出,冠压百吏,而为之表。犹以为未也,而加之师友之职,付之全秦之地,地方千里,则古之方伯连帅所不能有也;东障崤渑,北跨河渭,南倚巴蜀。西控戎夏,则古之秦昭王、商君、白起之徒,所以堇身残民百战而有之者也。奋臂而取两制,不十余年,而天下不以为速。非有汗马之劳,米盐之能,以擅富贵之美,而天下不以为无功。抗颜高议,自以无前,而天下不以为无让。此其气固有以大服于天下矣。天下无大事也,天下而有大事,非其气之过人者,则谁实办之?

轼远方之鄙人,游于京师,闻明公之风,幸其未至于公相,而犹可以诵其才气之盛美,而庶几于知言。惜其将遂西去而不得从也,故请间于门下,以愿望见其风采。不宣。轼再拜。

《上韩魏公论场务书》

轼再拜献书昭文相公执事。轼得从宦于西,尝以为当今制置西事,其大者未便,非痛整齐之,其势不足以久安,未可以随欹而拄、随坏而补也。然而其事宏阔浩汗,非可以仓卒轻言者。今之所论,特欲救一时之急,解朝夕之患耳。

往者宝元以前,秦人之富强可知也。中户不可以亩计,而计以顷。上户不可以顷计,而计以赋。耕于野者,不愿为公侯。藏于民家者,多于府库也。然而一经元昊之变,冰消火燎,十不存三四。今之所谓富民者,向之仆隶也。今之所谓蓄聚者,向之残弃也。然而不知昊贼之遗种,其将永世而臣伏邪?其亦有时而不臣也?以向之民力坚完百倍而不能支,以今之伤残之余而能办者,轼所不识也。夫平安无事之时,不务多方优裕其民,使其气力浑厚,足以胜任县官权时一切之政,而欲一旦纳之于患难,轼恐外忧未去而内忧乘之也。凤翔、京兆,此两郡者,陕西之囊橐。今使有变,则缘边被兵之郡,知战守而已。战而无食则北,守而无财则散。使战不北,守不散,其权固在此两郡也。

轼官于凤翔,见民之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自其家之瓮盎釜甑以上计之,长役及十千,乡户及二十千,皆占役一分。所谓一分者,名为糜钱,十千可办,而其实皆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而多者至不可胜计也。科役之法,虽始于上户,然至于不足,则递取其次,最下至于家赀及二百千者,于法皆可科。自近岁以来,凡所科者,鲜有能大过二百千者也。夫为王民,自瓮盎釜甑以上计之而不能满二百千,则何以为民。今也,及二百千则不免焉,民之穷困亦可知矣。然而县官之事,岁以二千四百分为计,所谓优轻而可以偿其劳者,不能六百分,而捕获强恶者愿入焉,レ发赃弊者愿入焉,是二千四百分者,衙前之所独任,而六百分者,未能纯被于衙前也。民之穷困,又可知矣。

今之最便,惟重难日损,优轻日增,则民尚可以生,此轼之所为区区议以官榷与民也。其详固已具于府之所录以闻者。从轼之说,而尽以予民,失钱之以贯计者,轼尝粗较之,岁不过二万。失之于酒课,而偿之于税缗,是二万者,未得为全失也。就使为全失二万,均多补少,要以共足,此一转运使之所办也。如使民日益困穷而无告,异日无以待仓卒意外之患,则虽复岁得千万,无益于败,此贤将帅之所畏也。

轼以为陛下新御宇内,方求所以为千万年之计者,必不肯以一转运使之所能办,而易贤将帅之所畏。况于相公,才略冠世,不牵于俗人之论。乃者变易茶法,至今以为不便者,十人而九,相公尚不顾,行之益坚。今此事至小,一言可决。去岁赦书使官自买木,关中之民,始知有生意。向非相公果断而力行,必且下三司。三司固不许,幸而许,必且下本路。本路下诸郡,或以为可,或以为不可,然后监司类聚其说而参酌之。比复于朝廷,固已期岁矣。其行不行,又未可知也。如此,而民何望乎?

方今山陵事起,日费千金,轼乃于此时议以官榷与民,其为迂阔取笑可知矣。然窃以为古人之所以大过人者,惟能于扰攘急迫之中,行宽大闲暇久长之政,此天下所以不测而大服也。朝廷自数十年以来,取之无术,用之无度,是以民日困,官日贫。一旦有大故,则政出一切,不复有所择。此从来不革之过,今日之所宜深惩而永虑也。山陵之功,不过岁终。一切之政,当讫事而罢。明年之春,则陛下逾年即位改元之岁,必将首行王道以风天下。及今使郡吏议之,减定其数,当复以闻,则言之今其时矣。伏惟相公留意。千万幸甚。

《上蔡省主论放欠书》

轼于门下,踪迹绝疏。然私自揆度,亦似见知于明公者。寻常无因缘,固不敢造次致书,今既有所欲言,而又默默拘于流俗人之议,以为迹疏不当干说,则是谓明公亦如凡人拘于疏密之分者,窃以为不然,故辄有所言不顾,惟少留听。

轼于府中,实掌理欠。自今岁麦熟以来,日与小民结为嫌恨,鞭笞锁系,与县官日得千百钱,固不敢惮也。彼实侵盗欺官,而不以时偿,虽日挞无愧。然其间有甚足悲者。或管押竹木,风水之所漂;或主持粮斛,岁久之所坏;或布帛恶弱,估剥以为亏官;或糟滓溃烂,纽计以为实欠;或未输之赃,责于当时主典之吏;或败折之课,均于保任干系之家。官吏上下,举知其非辜,而哀其不幸,迫于条宪,势不得释,朝廷亦深知其无告也,是以每赦必及焉。凡今之所追呼鞭挞日夜不得休息者,皆更数赦,远者六七赦矣。问其以不得释之状,则皆曰:“吾无钱以与三司之曹吏。”以为不信,而考诸旧籍,则有事同而先释者矣。曰:“此有钱者也。”嗟夫,天下之人以为言出而莫敢逆者,莫若天子之诏书也。今诏书且已许之,而三司之曹吏独不许,是犹可忍邪?

伏惟明公在上,必不容此辈,故敢以告。凡四十六条,二百二十五人,钱七万四百五十九千,粟米三千八百三十斛。其余炭铁器用材木冗杂之物甚众。皆经监司选吏详定灼然可放者,轼已具列闻于本府。府当以奏,奏且下三司,议者皆曰:“必不报,虽报,必无决然了绝之命。”轼以为不然。往年韩中丞详定放欠,以为赦书所放,必待其家业荡尽,以至于干系保人亦无孑遗可偿者,又当计赦后月日以为放数。如此则所及甚少,不称天子一切宽贷之意。自今苟无所隐欺者,一切除免,不问其他。以此知今之所奏者,皆可放无疑也。伏惟明公独断而力行之,使此二百二十五家皆得归安其藜糗,养其老幼,日晏而起,吏不至门,以歌咏明公之德,亦使赦书不为空言而无信者。干冒威重,退增恐悚。

《答安师孟书》

辱书,为贶过厚。吾子自以美才积学,取荣名于当时,所宜德者,平生之师友,朝夕相与讲学者也,如轼何与焉。然吾子之于轼,其得失休戚,轼所宜知。何者?其势足以相及也。向也,闻七子者之失,然如轼之有失也。既乃闻吾子之得,则亦如轼之有得也。今吾子书来,以为自为喜者少,而为轼喜者多,甚矣吾子之见爱也。然彼七子者,岂以一失为戚哉。彼将退治其所有,益广而新之,则吾犹有望焉。若吾子既得不骄,而日知其所不足,则轼之所得,又将有大者也。

《与曾子固书》

轼叩头泣血言。轼负罪至大,苟生朝夕,不自屏窜,辄通书问于朋友故旧之门者。伏念轼逮事祖父,祖父之没,轼年十二矣,尚能记忆其为人。又尝见先君欲求人为撰墓碣,虽不指言所属,然私揣其意,欲得子固之文也。京师人事扰扰,而先君亦不自料止于此。呜呼,轼尚忍言之!今年四月,轼既护丧还家,未葬,偶与弟辙阅家中旧书,见先君子自疏录祖父事迹数纸,似欲为行状未成者,知其意未尝不在于此也。因自思念,恐亦一旦卒然,则先君之意,永已不遂。谨即其遗书,粗加整齐为行状,以授同年兄邓君文约,以告于下执事。伏惟哀怜而幸诺之。岂惟罪逆遗孤之幸,抑先君有知,实宠绥之。轼不任哀祈恳切之至。

《上韩魏公乞葬董传书》

轼再拜。近得秦中故人书,报进士董传三月中病死。轼往岁官岐下,始识传,至今七八年,知之熟矣。其为人,不通晓世事,然酷嗜读书。其文字萧然有出尘之姿,至诗与楚词,则求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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