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哲学沉思集-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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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使我们断定这就是天,其他的东西也一样。
六、有不同等级的实在性或实体性,①因为实体比偶性或样态具有更多的实在性,而无限实体比有限实体具有更多的实在性。因此,在实体里比在偶性里有更多的客观实在性,在无限实体里比在有限实体里有更多的客观实在性。
①“或实体性”,法文第二版是:“也就是说实体性或完满性。”
七、意志是自愿地、自由地(因为这是它的本质)然而却是必然地向着它所认识的善前进的。这就是为什么,如果它认识它所没有的某些完满性,它就将立刻把这些完满性给它自己,假如这是在它的能力之内的话。因为,它将认识到有了这些完满性比没有这些完满性,对它来说是更大的善。
八、既然能够做较多的或者较难的,就能够做较少的或者较容易的。
九、创造或保存一个实体,这比创造或保存实体的属性或特性更伟大、更艰难;可是创造一个东西并不比保存一个东西更伟大、更艰难,这已经说过了。
十、每个东西的观念或概念里都包含着存在性,因为我们只有在一个存在着的东西的形式里才能领会什么东西;然而不同的是:在一个有限的东西的概念里,仅仅包含着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性,而在一个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概念里,却包含着完满的、必然的存在性。
命题一单考虑上帝的本性就能认识他的存在性证明说某种属性包含在一个东西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它的概念里,这等于说这个属性是真地属于这个东西,人们可以确信它是在这个东西里边的(见定义九)。
而必然的存在性包含在上帝的本性里或者包含在上帝的概念里(见公理十)。
所以必然的存在性是在上帝里,或者说上帝是存在的。
这个三段论式是和我对这些反驳(指第二组反驳——译者)的第六条的答辩所使用过的一样;它的结论对于摆脱了成见的人们来说是用不着证据就可以认识的,就象在第五个要求中所说的那样。可是,由于不容易达到这样一种巨大的精神明白性,我们试求用别的办法来证明这件事。
命题二用目的,即仅从上帝的观念是在我们心中,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性。
证明我们的每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都要求一个原因,这个实在性不是客观地,而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在这个原因里(见公理五)。
而在我们心里有上帝的观念(见定义二、八),并且这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包含在我们心里,(见公理六)它只能包含在上帝本身里,不能包含在别的东西里(见定义八)。
所以,在我们心里的这个上帝的观念要求的上帝为其原因,因此上帝是存在的(见公理三)。
命题三用具有上帝观念的我们自己的存在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性。
如果我有能力保存我自己,我也就更有理由认为我也会有力量把我所缺少的一切完满性给我自己(根据公理八、九);因为这些完满性不过是实体的一些属性,而我是一个实体。
可是我没有能力把一切完满性都给我;因为否则我已经会具有这些完满性了(根据公理七)。
所以我没有自己保存自己的完满性。
然后,在我存在的时候,要不是由我自己保存(假如我有这样的能力的话),或者由有这种能力的别的人保存,我就不能存在(根据公理一、二)。
而我存在,不过我又没有能力保存我自己,象我刚才所证明的那样。
所以我是由别人保存的。
此外,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在他里边有着在我里边的一切东西(根据公理四)。
而我在我里边有我所缺少的许多完满性的观念或概念①以及上帝的概念(根据定义二、八)。所以这些完满性的概念②也在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里边。最后,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个人不能有他所缺少的(也就是说,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设有的)任何完满性的概念。②①“观念或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觉”。
②“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觉”。
(根据公理七);因为,正如我刚才说的那样,既然有能力保存我,那么假如他没有那些完满性,那就更有理由认为他有力量把这些完满性络他自己(公理八、九)。
而他有我认识到我缺少的以及我领会到只能存在于上帝自己里边的一切完满性的概念①,正如我刚才证明过的那样。所以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已经②有了一切完满性,因此他就是上帝。
①“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觉”。
②“已经”,法文第二版缺。
系上帝创造了天和地以及在那里包含的一切东西;除此以外,他能够按照我们所领会的那样做出我们所清楚领会的一切东西。
证明所有这些东西都清清楚楚地是从前面的命题得出来的。
因为我们在那里证明了上帝的存在性,因为必然有一个存在体存在着,在这个存在体里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在我们里边有其观念的一切完满性。
而我们在我们里边有一个十分伟大的能力的观念,不仅天、地等等,而且连我们领会为可能的其他一切东西也都应该是由具有这个十分伟大能力的观念的那个人创造的。
所以,在证明上帝的存在性的同时,我们也随之而证明了所有这些东西。
命题四精神和肉体实际上是有区别的证明我们所清清楚楚领会的一切东西都也许是由上帝按照我们所领会的那样做出来的(根据前面的系)。
可是,我们对不带肉体(也就是说,一个有广延的实体(根据要求二))的精神(也就是说,一个在思维的实体)领会得很清楚;另外,我们对不带精神的肉体领会得也很清楚(这是每个人都很容易同意的)。
所以,至少是由于上帝的全能,精神可以没有肉体而存在,肉体可以没有精神而存在。
现在,彼此可以离得开的这两个实体是实际上有区别的(根据定义十)。
而精神和肉体是彼此可以离得开的(象我刚才证明的那样)两个实体(根据定义五、六、七)。
所以精神和肉体实际上是有区别的。
必须注意,我在这里是使用了上帝的全能来作出我的证明的;不是因为需要什么特别能力来把精神和肉体分开,而是因为在前面的那些命题里我只谈到了上帝自己,我除了从上帝身上,不能从别处做出证明。而且要认识两个东西是被什么能力分开的,这并没有什么要紧。
第一哲学沉思集第三组反驳一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作,和著者的答辩①第一个反驳关于第一个沉思论可以引起怀疑的事物在这个沉思里所谈到的好象足够说明没有什么可靠的、明显的标志可以使我们得以认识并且分辨出来什么是梦,什么是醒和感觉的真实知觉,因而我们醒着时所感觉到的影像②并不是附在外界东西上的偶性,它们不是用来证明这些外界东西实际存在的充分证据。所以如果不借助于其他推理,光凭我们的感官,我们就有正当的理由来怀疑是否有什么东西存在。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沉思是对的。不过,既然柏拉图以及其他许多在他以前和以后的古代哲学家们都谈到了可感知的东西不可靠,既然很容易指出把醒与梦分别出来不是一件容易事,所以我宁愿这些新思考的优秀作者不必发表这么老的一些东西。
①第一版:第二版:“第三组反驳作者:著名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著者的答辩”。
②第二版:“从而我们醒着时所感觉到的那些影像或者那些幻影不多不少和我们醒着时所知觉的一样。”
答辩这位哲学家对迄今认为对的而接受过来的那些怀疑理由,我认为都不过是似是而非的。我之所以使用了怀疑理由,并不是当作新的东西来传述,而是一方面给读者们作为精神准备之用,好让他们去考虑理智性的东西,让他们去分辨什么是理智性的东西,什么是物体性的东西,因为把理智性的东西从物体性的东西分别出来,我一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是为了在以后的几个沉思里来回答,一方面也是为了指出我在以后所提出的那些真理是坚实、可以信赖的,因为那些真理不是如此普遍,如此不平常的怀疑所能动摇得了的。
我讲了这些怀疑理由不是为了获得什么荣誉,而是我认为把这些怀疑理由解释出来,这和一个医师把他从事治疗的那个病症描述出来是有同样必要的。
第二个反驳关于第二个沉思论人的精神的本性“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说得非常好,因为从我思维或从我有一个观念,可以推论出我是有思维的,因为我思维和我是在思维的,二者是一个意思。从我是在思维的,得出我存在;因为思维的东西并非什么都不是。不过,我们的著者在这里加上了“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灵魂,一个理智,一个理性”,从这里就〔给我〕产生出来一个怀疑。因为我认为:说我是在思维的,因而我是一个思维,或者说,我是有理智的,因而我是一个理智,这样的推理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也可以用同样的推理说:我是在散步,因而我是一个散步。
笛卡尔先生把有理智的东西和理智(它是前者的行为〔用〕)当作一回事了;或者至少他说在理解的东西和理智(它是一个有明智的东西的一种能力或功能)是一个东西。
可是所有的哲学家都把主体〔体〕跟它的功能和行为〔用〕,也就是说,跟它的特性和本质分别开来。因为这跟东西本身的存在和它的本质不是一回事;因此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可以是精神、理性或者理智的主体,从而是物体性的东西,可是他提出来的倒是与此相反的东西而没有加以证明。虽然如此,笛卡尔先生想要建立的结论,其根据好象就在于此。
在同一地方,他说:“我认识到了我存在,现在①我追问,我认识了我存在这个我究竟是谁②。可是,非常可靠的是,关于我自己的这个概念和认识,严格来说不取决于我还不知道其存在的那些东西。”
①“现在”,法文第二版缺。
②“谁”,法文第二版:“什么”。
他说得非常正确:对我存在这个命题的认识之取决于我思维这个命题是非常可靠的;可是对我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是从哪里来的呢?不错,这无非是来自:没有主体〔体〕,我们就不能领会其任何行为〔用〕,就象没有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思维,没有一个在知道的东西就不能领会知道,没有一个散步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散步一样。
从这里似乎应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即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某种物体性的东西;因为一切行为〔用〕的主体〔体〕似乎只有在物体性的理由上,或在物质的理由上才能被理解,正象他不久以后用蜡的例子所指出的那样。蜡的颜色、软硬、形状以及其他一切行为〔用〕虽然变了,可是蜡仍然被领会为还是那块蜡,也就是说,同一的那个物质可能有各种变化。可是,我在思维,这并不是由别人思维推论出来的;因为即使有谁能够思维他曾经思维过(这种思维不过是一个回忆),可是决不能思维他在思维,也决不能知道他在知道;因为这会是一个没完没了的问句:“你从哪里知道你知道你知道……?”
从而,既然对我存在这个命题的认识是取决于对我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的,而对我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是取决于我们不能把思维跟一个在思维的物质分开,那么似乎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物质的,不是非物质的。
答辩我在那里说:“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灵魂,一个理智,一个理性……”,我用这几个名称不是指单独的功能说的,而是指能有思维功能的东西说的,就象人们习惯于用前头两个所指的,以及人们经常用后头两个所指的那样。这是我经常而且用非常明显的词句解释过的,我看不出有什么可疑的地方。
在散步和思维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散步除了行动本身之外,从来不指别的,而思维有时指行动,有时指功能,有时指寓于这个功能之内的东西。
我并没有说理智和在理解的东西是一回事,也没有说在理解的东西和理智(如果把理智当作一种功能的话)是一回事,而仅仅是当理智被当作在理解的东西的时候,我才说它们是一回事。我坦率地承认,为了说明一个东西或一个实体,我要把凡是不属于它的东西都要从它身上剥掉起见,我尽可能使用了简单、抽象的词句;而相反,这位哲学家为了说明同一的实体,却使用了另外的一些非常具体、非常复杂的词句,比如主体、物质以及物体,以便尽可能地不让把思维和物体〔或身体〕分别开来。我并不害怕他使用的方法(即把几种东西连接在一起)比我所使用的方法(即用以尽可能地分辨每一个东西)更能有效地认识真理。但是不要再多说空话了,还是让我们看看问题的所在吧。
他说:“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可以是物体性的,可是他提出来的倒是与此相反的东西,而没有加以证明。”否。我没有提出相反的东西,我也绝对没有把它当作根据,我不过是完全未置可否,一直把它留到第六个沉思里才对它加以证明。
后来他说得很好:“没有主体〔体〕,我们就不能领会其任何行为〔用〕,就象没有一个思维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思维一样,因为在思维的东西不是无。”不过他接着说:“从这里似乎应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某种物体性的东西”,这就毫无道理,不合逻辑,甚至跟通常说话的方式相反了。因为一切行为〔用〕的主体〔体〕当然是指实体说的(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是指物质,即形而上的物质说的);不过不能因此就说它们是物体。
相反,一切逻辑学家,以及差不多一切人通常都说,实体之中,有一些是精神性的,另一些是物体性的。我用蜡这个例子证明的不是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