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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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罗马城以及靠征服而扩大了的罗马地区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来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区,主要是拉丁地区的居民。所有这些新的国民(关于被保护民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谈),都处在旧的氏族、库里亚和部落之外,因而,不是populus romanus即本来的罗马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占有地产,必须纳税和服兵役。可是他们不能担任任何官职;既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也不能参与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他们构成被剥夺了一切公权的平民。由于他们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他们受过军事训练并有武装,于是就成了一种同这时根本禁止增加外人的旧的populus相对抗的可怕力量了。加以土地看来几乎是平均分配于populus和平民之间的,而商业和工业的财富,虽然还不十分发达,可能也主要是在平民手中。
由于全部传说的罗马原始史都被浓厚的黑暗所笼罩,这种黑暗又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史料典籍著作家们的唯理主义…实用主义的解释的尝试和报告而更加浓厚,因而,关于使古代氏族制度终结的革命发生的时间、进程和动因,都不可能说出什么确定的意见。只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革命的原因在于平民和populus之间的斗争。
据说是由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这位勒克斯依照希腊的榜样特别是梭伦的榜样制定的新制度,设立了新的人民大会;能参加或不得参加这个大会的,不分populus和平民,都依是否服兵役而定。凡是应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财产分为六个阶级。前五个阶级中每个阶级的最低财产额为:一、10万阿司;二、75 000阿司;三、5万阿司;四、25 000阿司;五、11000阿司;据杜罗·德·拉·马尔计算,这些数目大约相当于14 000、10500、7000、3600和1540马克91。第六阶级为无产者,是由那些没有什么财产、不服兵役和不纳税的人构成的。在新的百人团人民大会(itia centuriata)上,公民以军队方式按连队来编组,每队100人,称百人团,每个百人团有1票表决权。但是,第一阶级出80个百人团,第二阶级出22个,第三阶级出20个,第四阶级出22个,第五阶级出30个,而第六阶级,为了体面起见,也准出1个。此外,还有从最富裕的公民中征集的骑士所组成的18个百人团;一共有193个百人团;多数票为97票。但骑士和第一阶级合在一起就有98票,即占多数;只要他们意见一致,就可以不征询其余阶级的意见,决议也就有效了。
以前库里亚大会的一切政治权利(除了若干名义上的权利以外),现在都归这个新的百人团大会了;这样一来,库里亚和构成它们的各氏族,像在雅典一样,就降为纯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团体,并且作为这样的团体还苟延残喘了很久,而库里亚大会不久就完全消失了。为了把三个旧的血族部落也从国家中排除出去,便设立了四个地区部落,每个地区部落居住罗马城的四分之一,并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炸毁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
只是在那僭取了真正王权的最后一个勒克斯,即高傲的塔克文被驱逐以后,在两个拥有同等职权(像在易洛魁人那里那样)的军事首长(执政官)代替了一个勒克斯以后,这个新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罗马共和国的全部历史也就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演变,这里包括,共和国的贵族与平民为了担任官职以及分享国有土地而进行种种斗争,最后贵族溶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货币所有者的新阶级中,这种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货币所有者逐渐吞并了因兵役而破产的农民的一切地产,并使用奴隶来耕种由此产生的广大庄园,把意大利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从而不仅给帝政而且也给帝政的后继者德意志野蛮人打开了门户。
七 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92的氏族93
由于篇幅的原因,我们不能详细研究今天仍然在各种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间以比较纯粹或比较模糊的形式存在着的氏族制度,或者亚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迹了。这两者是到处都可以见到的。只举几个例子:在人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氏族的时候,那一位曾经费了莫大气力去误解氏族问题的麦克伦南,就已经证实了氏族的存在,并且大体上正确地描述了卡尔梅克人、切尔克斯人、萨莫耶特人的氏族,以及三个印度民族——华拉耳人、马加尔人、曼尼普尔人的氏族。不久以前,马·柯瓦列夫斯基也发现并描述了北萧胡人、显胡苏人、斯万人和其他高加索部落的氏族。在这里,我们只对克尔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的存在,作若干简短的记述。
克尔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使我们看到了仍然充满着活力的氏族;在爱尔兰,甚至到今天,在英国人用暴力炸毁了氏族以后,它至少还本能地存在于人民的意识中;在苏格兰,在上世纪中叶,它还处于全盛时期,在这里它也只是由于英国人的武器、立法和法庭才被消灭的。
在威尔士被英国人征服以前数世纪94,即至迟于11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士的法律,还表明有整个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虽然这只是一种普遍流行的早期习俗的稀有残余;每个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亩土地;此外,另有一块土地共同耕种,收获物实行分配。从它跟爱尔兰和苏格兰类似这一点来看,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即使对威尔士法律的重新考查——我没有时间去这样做(我的摘要是在1869年作的95)——未必能直接证实这一点。然而,威尔士以及爱尔兰的材料却直接证明,在11世纪时,克尔特人的对偶婚还根本没有被专偶制所代替。在威尔士,婚姻只有满了七年之后才不能解除,或者更确切些说,才不能终止。甚至只差三夜就满七年,夫妻还是可以分离的。那时便要分家:由妻子来分,丈夫取他的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规则来分的。如果是丈夫提出离婚的,那他必须把妻子的嫁妆和其他某些东西还给她;如果是妻子提出离婚的,那她便少得一点。如有三个子女,丈夫分两个,妻子分一个,即中间那一个。如果妻子在离婚后重新结婚,而她的前夫想重新要她时,即使她的一只脚已经踏上新夫的婚床,也要顺从前夫的要求。而如果已经同居七年,即使以前并未正式结婚,他们也是夫和妻。在结婚以前,少女的贞操完全不严格遵守,也不要求遵守;与此有关的规定,具有非常轻佻的性质,同资产阶级的道德完全不符。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可以殴打她(这是允许他这样做的三种情况之一,在其余场合殴打妻子是要受罚的),但是这样一来,他就无权要求别的补偿了;因为
“对于同一过错,或者要求赎罪,或者要求报复,但两者不可得兼”。妻子可据以要求离婚而且在分财产时自己的权利又不受损失的理由,范围非常广:只要丈夫口有臭气就够了。为赎回初夜权而付给部落首领或国王的赎金(gobr merch,中世纪的marcheta这个名称、法语的marquette就是由此而来的)在法典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妇女在人民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如果我们补充下面几点:在爱尔兰已经证明有类似情况存在;在那里,暂时性的婚姻也非常流行,在离婚时,妻子享有很大的明确规定的照顾,甚至对她的家务操持也要给以赔偿;在那里,还有“长妻”与其他诸妻并存的事,而在分配遗产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差别,这样,我们便看到了一幅对偶婚的图景,与这种对偶婚比较起来,北美现行的婚姻形式就显得严格了,不过,对于一个在凯撒时代还过着群婚生活的民族来说,在11世纪有这种情形,是不足为奇的。
爱尔兰氏族(即sept'塞普特';部落称为clainne,即克兰51)不仅由古代法典,而且还由17世纪被派到那里去把克兰领地变成英王王室领地的英国法学家们所证实并作过记述。直到那时,土地只要未被首领变为自己的私有领地,就仍是克兰或氏族的公共财产。如果某一氏族成员死亡,因而一户经济不再存在,首领(英国法学家称之为caputcognationis'宗族长')便把全部土地在其他各户中间进行一次重新分配。这种分配,大体上应该是依照在德国通行的规则来进行的。即在今日,还可以见到一些属于所谓rundale'朗得尔'制度的村田,在四五十年前,这种村田是很多的。农民们,即租种被英国征服者所掠夺的先前属于氏族公有的土地的个体佃农们,每人为自己承租的地段交纳租金,但是却把全部耕地和草地合并起来,按照方位和土质分成许多“Gewanne”'“大块”',如摩泽尔河沿岸所称呼的那样;每个人在每一大块中都有一份;沼地和牧场共同使用。就在50年前,有时还重新分配土地,有些时候每年都重新分配。这种实行朗得尔制度的村落的地界图,看去极似摩泽尔河沿岸或霍赫瓦尔德地区的一个德意志人农家公社的地界图。氏族此外还继续存在于“factions”'“帮”'中。爱尔兰农民常常分成各种帮派,它们是建立在看起来毫无意思和十分荒诞的、为英国人所完全不理解的差别的基础之上的,并且它们除了彼此之间进行心爱的盛大殴斗而外,似乎别无任何目的。这是被消灭了的氏族的人为的复活,是氏族灭亡后产生的代替物,这种代替物以特殊的方式证明了流传下来的氏族本能的继续存在。此外,有些地方,同氏族人还一道住在他们旧有的地区内;比如在30年代,莫纳亨郡的大多数居民只有四个姓,换言之,即起源于四个氏族或克兰。在苏格兰,氏族制度是随着1745年起义被镇压而灭亡的。97至于苏格兰的克兰是这个制度的哪一个环节,尚待研究;但它是这样一个环节,则是没有疑问的。在瓦尔特·司各脱的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苏格兰高地的这种克兰的生动描写。摩尔根说,这种克兰,
“就组织和精神而言,乃是氏族的最好典型,也是氏族生活支配氏族成员的突出例证……从他们的结世仇和血族复仇上,从按克兰划分地区上,从他们的共同使用土地上,从克兰成员对于酋长的忠诚以及彼此间的忠诚上,我们都看到了氏族社会的那种通常的、持久的特征……世系是按照父权制计算的,因此男子的子女仍留在克兰内,而妇女的子女则转到他们父亲的克兰里去”。
至于从前在苏格兰盛行过母权制,有下述事实为证:据贝达说,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继承的。甚至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在威尔士人以及苏格兰人中间还以初夜权的形式一直保存到中世纪,那时,只要是初夜权没有赎回,克兰的首领或国王,便可以作为以前的共同丈夫的最后代表者,对每个新娘行使这个权利。
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以前,曾组织成为氏族,这是没有疑问的。他们只是在公元前数世纪,才有可能占据了多瑙河、莱茵河、维斯瓦河和北方诸海之间的地区;基姆布利人和条顿人正处在大迁徙中,而苏维汇人只是到凯撒时代才稳定地定居下来。凯撒谈到苏维汇人时明确地说过:他们是按氏族和亲属关系(gentibuscogna…tionibusque)分开居住的98;而在gensJulia'尤利氏族'的一个罗马人的口中,gentibus这个名词有着不容误解的确定的意义。这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甚至在被征服的罗马各行省,他们似乎还按氏族定居。从《阿勒曼尼亚法典》99中可以得到证实,在多瑙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人们是按血族(genealogiae)分开居住的。这里使用的genealogia一词,与后来的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的意义完全相同。不久以前,柯瓦列夫斯基提出了一种见解,说这些ge…nealogiae都是大家庭公社,土地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农村公社只是后来才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100所以关于fara也可以这样说,这个词在勃艮第人和伦巴德人那里——自然也在哥特部落和赫米奥南部落或高地德意志部落那里——的含义和《阿勒曼尼法典》上的genealogia一词的含义虽不完全相同,却也大体一致。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究竟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个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词,这个名词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古代语言研究文献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在语源上,哥特语的kuni,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künne是和希腊语的genos,拉丁语的gens相当的,而且是在相同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妇女的名称来自同一个词根,如希腊语的gyne、斯拉夫语的ena、哥特语的qvino,古斯堪的纳维亚语的kona,kuna等,这表明曾存在过母权制时代。——在伦巴德人和勃艮第人那里,像刚才说过的,我们看到fǎra一词,这个词被格林假定来源于词根fisan,意即生育。我则倾向于认为它来源于更显而易见的词根faran,意即乘车、迁徙,用来表示当然只由亲属构成的迁徒队伍的一个固定的分队。这个词,在起初是向东方,后来又向西方迁徙的许多世纪中,渐渐地被用来指血族共同体本身了。——其次,哥特语的sibja,盎格鲁撒克逊语的sib,古代高地德意志语的sippia,sippa,都是亲属的意思。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中,仅有复数的sifjar即亲属一词;单数只用作女神西芙'Sif'的名字。——最后,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101中还见到另外一种用语,它出现在希尔德布兰德问哈杜布兰德的话中:
“这群人中的男子,谁是你的父亲……或你是哪一血族的?”(eddo huê…lihhes cnuosles du sls)
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