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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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愚行,总不会那么普及,所以对人民一般职业没有显著的影响。我国毛织品制造业、鞍皮业、铁器业中,即有很大一部分制造品,每年不依赖奖励金而输往欧洲其他各国,而雇用职工最多的制造业,亦就是这几种制造业。从自由贸易受到最大损害的,也许是丝制造业,其次是麻布制造业,但后者所受损失比前者少得多。
第二,这样恢复贸易自由,虽将使许多人民突然失去他们通常的职业和普通的谋生方法,但他们不会因此而失业或无生计。上次战争结束时,海陆军裁减了十万以上,所减人数等于大的制造业所雇用的人数,他们顿时失去了他们平素的职业,无疑会感到困难,但他们并不因此便被剥夺了一切职业与生计。水兵的较大部分也许逐渐转移到商船上去服务,在这当中,被遣散的海陆军兵士,都被吸收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受雇于各种职业。十万多惯于使用武器,而且其中有许多惯于劫掠的人,他们的位置起了那么大的变化,却不曾引起大的动乱,也不曾引起显著的混乱。任何地方,流氓的数目并未因此而显著增加,而且,据我所知,除了商船海员外,无论何种职业的劳动工资也未曾减少。要是我们比较兵士和任何种类制造业工人的习惯,我们就可发现,后者改业的可能性比前者大,因为兵土一向赖饷给为生,而制造业工人则专赖自身劳动为生。前者习于怠惰与闲荡,后者习于勤勉与刻苦。由一种辛勤劳动改为另一种辛勤劳动,当然比由怠惰闲荡改为勤劳容易得多。此外,我曾说过,大部分制造业,都有性质相似的旁系制造业,所以,工人很容易从这些制造业的一种转到另一种。而且这类工人的大部分,有时还被雇从事农村劳动。以前在特定制造业上雇用他们的资财,仍将留在国内,按另一个方式,雇用同数的人。国家的资本和从前相同,劳动的需要也和从前相同,或大致相同,不过是在不同地方和不同职业上使用。诚然,海陆军士兵如被遣散,有在不列颠或爱尔兰任何都市或任何地方操任何职业的自由。让我们恢复国王陛下的一切臣民有选择任何职业的天赋自由,象海陆军士兵所享受的那样,换言之,摧毁同业组合的专营的特权、撤废学徒法令(这二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实际侵害),再撤废居住法,使贫穷工人在此他此业失了业的,能在被地彼业就业,无须担心已被人检举,亦无须担心被迫迁移,这样社会与个人,由于某特定制造业工人的偶然遣散而蒙受的损害,就不会大于他们从士兵的遣散所遭受的损害。我国的制造业工人,无疑对国家有很大的功绩,但和以血肉保卫国家的那些人相比,他们的功绩就显得小,对于他们,用不着有更好的待遇。
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不列颠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不列颠设立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抗拒的阻力。如果军队的将校,都象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样激烈和那样一致地反对缩小兵力,都象制造业者鼓动他们工人,以暴力攻击这种法律的提议者那样激烈和那样一致地鼓动他们的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末要想缩编军队,正如现在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既得的危害我们同胞的独占权同样危险。这种独占权,已经在那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他们象一个过于庞大的常备军一样,不但可以胁迫政府,而且往往可以胁迫立法机关。赞助加强此种独占权提案的国会议员,不仅可获得理解贸易的佳誉,而且可在那一个以人数众多和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中,受到欢迎与拥护。反之,要是他反对这类提案,要是他有阻止这类提案的权力,那末,即使他被公认是最正直的人,有最高的地位,有最大的社会功绩,恐仍不免受最不名誉的侮辱与诽谤,不免受人身的攻击,而且有时有实际的危险,因为愤怒和失望的独占者,有时会以无理的暴行,加害于他。
大制造业经营者,如果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突然遇到了外国人竞争,不得不放弃原业,其损失当然不小。通常用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那一部分资本,要另觅用途,也许不会十分困难。但固定在工厂及职业用具上的那一部分资本,其处置却不免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对于他们的利益,公平的考虑,要求这种变革不要操之过急,而要徐缓地、逐渐地,在发出警告很久以后实行。要是立法机关的考虑,不为片面利益的吵吵嚷嚷的要求所左右,而为普遍幸福的广大见地所指导,那末它为此要特别小心,不建立任何新的这一类独占,也不推广已经建立的独占。这样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带来紊乱,而后来的救济,也难免引起另一种紊乱。
至于在什么程度上,可对外国商品输入课税,不是为着防止输入,而是为着筹集政府收入,那是我以后考察赋税时所要考察的问题。但为防止输入,甚或为减少输入而设的税,显然是既破坏贸易自由,也破坏关税收入的。
第三章 论对其贸易的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
那些国家的各种货物的输入所加的异常限制
第一节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这种限制也不合理
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金银量的第二个方法,是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的限制。例如,西利西亚的细竹布,缴纳了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英国,供英国本国消费;但法国的细葛布及细竹布,却除了输入伦敦港落栈以待输出以外,便禁止输入。法国葡萄酒输入所须负担的税,亦较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国家葡萄酒为重。依照1692年所谓输入税,一切法国商品,都须缴纳其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但其他各国的货物所纳的税,却大部分要轻得多,很少超过百分之五。诚然,法国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不在此限,但此等商品,却依照别项法律或这个法令的特殊条款,缴纳别种苛重的税。1696年,又认为此百分之二十五,还不够阻止法国商品输入,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货物再课以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同时对法国葡萄酒每大桶课新税二十五镑并对法国醋每大桶课新税十五镑。法国货物从未省免税则上列举的各种货物或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的那些一般补助税或百分之五税。要是把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也计算在内,作为全部要缴纳的补助税,那就课有那些补助税的五种。因此,在这次战争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也须负担百分之七十五的税。但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重的税。所以,课它们以这样重的税无异禁止其输入。我相信,法国也针锋相对地以同样苛重的税,加在我们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虽然我不知道它所课的税具体苛重到什么地步。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一切公平贸易,使法国货物运至英国,和英国货物运至法国,主要都靠走私。我在前章所考察的有原则,发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独占精神;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各原则,却发源于国民的偏见与敌意。因此,我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间自由通商的结果,贸易差额确对法国有利,我们亦不能因此便断言,那样一种贸易将对英国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断言,英国全部贸易总差额,将因此种贸易而愈不利于英国。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价廉物美,其麻布则比德意志的麻布价廉物美,那末英国所需的葡萄酒与外国麻布,当然以向法国购买为有利,以向葡萄牙、德意志购买为不利。从法国每年输入的货物的价值,固将大增,但因同品质的法国货物较廉于葡萄牙、德意志二国货物,故全部输入品的价值必减少,而减少的数量,则与其低廉程度相称。即使输人的法国货物完全在英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第二,所输入的全部法国货物,有大部分可能再输到其他国家去作有利的贩卖。这种再输出,也许会带回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始费用有同等价值的回程货。人们关于东印度贸易所常说的话,对法国贸易也可适用,就是说,东印度货物,虽有大部分是用金银购买,但由其中一部分货物的再输出,所带回到本国来的金银,比全部货物的原始费用还多。现在,荷兰最重要贸易部门之一,就是运法国货物到欧洲其他各国。英国人饮的法国葡萄酒,亦有一部分秘密由荷兰及西兰输入。如果英法间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在输入时与欧洲其他各国缴纳同样的税,并在输出时收回,那末英国可能就会分享到那对荷兰说来十分有利的贸易的好处。
第三,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依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何国有利,即何国输出的价值最大。关于这一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根据由个别营业家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偏见与敌意。在这场合,人们往往使用两个标准,即关税涨簿与汇兑情况。由于关税账簿对各种商品所评的价,有大部分不准确,所以现在大家都认为那是很靠不住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形,恐怕也是同样不可靠。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时,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了。反之,购买巴黎汇票,若须在伦敦给付汇水,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没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因此,伦敦必须以一定差额的货币送往巴黎。因为输出货币既招危险,又很麻烦,并须给付费用,所以代汇者要求汇水,汇兑人亦须给付汇水。据说,这两都市间,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彼此间商务来往普通情况的支配。由甲都市输入乙都市的数额若不大于由己都市输出到甲都市的数额,由己都市输入甲都市的数额若不大于由甲都市输出到乙都市的数额,则彼此间债务与债权可以抵消。但若甲方从乙方输入的价值大于甲方向乙方输出的价值,则甲方负乙方的数额必大于乙方负甲方的数额。债权债务不能互相抵消,于是债务大于债权的方面,必须输出货币。汇兑的普通情况,既标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亦必然标示两地间输出与输入的普通情况,因为两地间债权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两地间输出输入普通情况的支配。
可是,即使汇兑的一般情况,可充分表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但亦不能因此便断言,债务债权的普通状态若有利于一个地方,贸易差额亦即对它有利。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未必完全取决于两地间商务来往的一般情况,而常受两地间任何一地对其他各地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譬如,英国购买了汉堡、但泽、里加等处的货物,要是常以荷兰汇票支付货物代价,那末英荷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即不完全受这两国间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而却受英国对那些其他地方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影响。在这场合,即使英格兰每年向荷兰的输出,远远超过英国每年从荷兰输入的价值,即使所谓贸易差额大有利于英国,英国每年仍须输货币到荷兰去。
此外,按照一向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汇兑的一般情况,亦不能充分表示,汇兑的一般情况如果被认为有利于一个国家,那末债务与债权的一般情况亦对它有利。换言之,真实的汇兑情况,与估计的汇兑情况,可能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上往往极不相同,所以,在许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我们决不能根据汇兑的一般情况得到确实的结论。
假设你在英国支付的一笔货币,按照英国造币厂标准,包含若千盎斯纳银,而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兑付的货币额,按照法国造币厂标准,其中所含的纯银量恰好相等,人们就说英法两国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付了汇水,并说汇兑对英国不利,对法国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得了汇水,并说汇兑对法国不利,对英国有利。
但是,第一,我们不能常常按照各国造币厂的标准,来判断各国通货的价值。各国通货的磨损程度和削剪程度,低于标准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一国通用铸币与他国通用铸币的相对价值,并不看各自应含的纯银量,而却看各自实含的纯银量来定。在威廉王时代改铸银币以前,英荷间的汇兑,依照普通计算法,按照各自造币厂的标准,要英国贴水百分之二十五。但英国当时通用铸币的价值,据朗迪斯调查研究所得,却低于其标准价值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当时两国间的汇兑,照通常计算法,虽是那么大不利于英国,实则有利于英国。实际上在英国支付较小量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却可在荷兰兑得较大量纯银。被想象为付了汇水的人,实际上可能得了汇水。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法国铸币比英国铸币的磨损程度小得多,而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也许比英国铸币大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如果英法间的汇兑,据计算,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若未超过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则真实的汇兑便可对英国有利。而自金币改铸以来,汇兑总是有利于英国而不利于法国。
第二,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由政府支付;有些国家,则由私人支付。在后一场合,持银块往造币厂铸造的,不仅要支付铸币的费用,有时还要给政府提供若干收入。在英国,造币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你持一磅重的标准银至造币厂,你可取回六十二先令,内合同样的标准银一磅。在法国,铸币须扣除百分之八的税,这不仅足够支付造币费用,而且可给政府提供小的收入。在英国,因铸造不收费,故铸币的价值,绝不可能大大超过铸币内含的银块量的价值。在法国,工价增加铸币的价值,正象工价增加精制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