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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定宋-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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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活动
    一、立法活动的特点
    1、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2、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3、编定大量判例和解释例
    二、刑法
    三、民商事法律
    四、行政立法
    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
    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等四级三审制。
    二、兼理司法法院
    三、特别法院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是代表官僚垄断资产阶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权。
    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六法和《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汇编,就是《六法全书》。
    二、立法特点
    1、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制定大量特别法。
    3、法律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混合型”特点。
    4、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
    三、立法活动
    第一阶段: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制宪活动
    一、《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制定通过的。
    2、主要内容:①规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②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③虚伪地罗列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④发展官僚资本。
    3、评价:这是国民政府时期使用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内容反动,针对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
    二、《五五宪草》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全国人民要求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
    2、主要内容: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3、评价:此宪草以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由于抗日战争爆发,此宪草没有成为正式宪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
    1、制定背景: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内战,召开“伪国民大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②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③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3、评价:这是中国在1949年前制定的第二部正式宪法,内容完整,利于进行国民党和蒋介石的统治,有其反动性,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
    刑事法律
    1、制定:《中华民国刑法》,1928、1935年两部
    2、内容及特点:①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②标榜“罪刑法定原则”和采用“保安处分”制度;③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④法外施刑大量存在。
    民事法律
    1、制定:《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间颁行。
    2、内容:①强调社会公益原则;②“契约自由”与“国家干涉”相结合的法律原则;③废除宗法原则;④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⑤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及其剥削行为。
    3、评价:与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
    行政法律
    1、立法概况:内容多,范围广泛。
    2、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三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制。
    2、特种刑事法庭:审理特种刑事案件;依据刑事特别法;采一审终审制。
    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
    二、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法:①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②程序繁琐,文字晦涩;③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④一告不再理。
    2、刑事诉讼法:①严格限制自诉权;②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三、刑事审判制度:①特种刑事法庭;②秘密审判制度;③特务参与司法审判。
    四、监狱法规和监狱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组织起来,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建立起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立法的四个阶段以及人民民主法制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及司法制度。法制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法制之处,在解放旧中国,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间的渊源关系。
    立法概况
    一、立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开辟工人阶级革命法律的先例,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富贵的经验。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缺少经验,在法制建设中相应存在“左”的错误。
    3、形成和巩固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继承和发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克服了“左”的错误,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已基本形成,进入日益巩固完善的阶段。
    4、胜利发展阶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更为充实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
    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纳和政策为灵魂。
    2、反映了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
    3、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4、立法上具有暂时性、地方性和多渠道性。
    下周分类封推,弟兄们,虽然新人榜结束了,不过这只是一个开始。《定宋》未来的路,要靠弟兄们顶起,以后的路还很长,很长,就看弟兄们的能力和耐力了,拜谢!
中国法制史(五)
    刚刚回来,匆匆忙忙来更新,谢谢朋友们的高见,或者这本书写的还有一些不足,我能够做的事情就是在以后的日子,天天更新,用心写好每一个章节。对我来说,用心写好每一个章节并且完本,是重要的!朋友们,让我们共同见证《定宋》完本吧!
    清朝法律制度
    清王朝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和技术都已达到成熟,但同时又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统治者的专制、残忍和民族狭隘性。
    立法概况
    一、清初立法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3、“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罪
    二、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
    2、《大清律集解》
    3、《大清律例》
    (二)行政立法:六大会典,行政法性质,沿用唐六典体例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刑事法律
    一、刑罚制度
    1、折刑制度之规定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二、刑法内容之特点
    1、旗人刑法上的特权
    2、因俗制宜的少数民族刑法
    三、刑法实施与文字狱
    民事经济法律
    一、赋役制度“摊丁入亩”
    二、海外贸易“一口通商”
    三、八旗官地明令保护
    四、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
    二、行政官吏的管理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新设理藩院
    2、地方司法机关:
    ①省、府、县、总督四级制;
    ②胥吏、幕友。
    二、审判制度
    1、秋审、朝审的提起:秋审是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人犯,朝审则来自京师地区
    2、秋审、朝审大典:每年阴历八月
    3、秋审、朝审的结果: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4、评价: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②目的是标榜“慎刑”;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1851年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在广西金田爆发,1853年太平军定都天京,正式建立起与清王朝相对峙的农民革命政权。1864年天京陷落,标志着太平天国的结束。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二、纲领性文件
    1、《天朝田亩制度》
    2、《资政新篇》
    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思想
    二、刑事法律内容
    第三节婚姻法律
    第四节经济法律
    第五节行政法律
    第六节司法制度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历史进入近代。近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具备了两个不同于封建法制的鲜明特征:一是制宪成为立法重点,二是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一)背景
    1、清政府要苟延自己的统治
    2、维新派在壮大自己的力量
    3、列强要求政府变法
    (二)实质
    1、皇位永固
    2、外患渐轻
    3、内乱可饵
    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官制改革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三)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四)颁布《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1、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④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
    ①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②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二)观审制度与会审会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1、观审制度: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中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中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确立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最短命的一个政权。但由于其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政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1、总统制
    2、三权分立
    3、共和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建立共和为宗旨
    2、谋求人民幸福
    3、以维护人权为第一要义
    4、启文明而速进化
    二、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时代背景
    1、南北议和
    2、孙中山准备放权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布
    1912年3月11日公布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制度:资产阶级共和国。
    2、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三权分立。
    3、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关于经济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5、关于领土范围:列举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1、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共和性质宪法性文件
    2、符合时代潮流
    3、也有局限性:没有正面反帝和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等
    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败的经验教训
    立法改革
    一、经济管理方面
    二、文化教育方面
    三、保障民权方面
    1、禁止买卖人口
    2、禁止贩卖华工及保护华侨
    3、解除“贱民”身份
    4、提倡女权
    四、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剪辫和劝禁缠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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