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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15部分

小说: 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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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重要的是,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应当是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交管局并没有价格监管的职能,说它在这个问题上不作为,似乎牵强。    
    那么,谁有价格监管的职能呢?毫无疑问,是物价部门,是发改委。我又转而与市发改委联系,可得到的答复是:工行补卡时收的费用叫手续费,按规定银行有权自己制定收取手续费的标准。    
    西方谚语说,条条大路通罗马。可对我来说,哪一条路都走不通。    
    10月中旬,我甚至草拟了一份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在被告一栏里写上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名称。因为是它发的红头文件,委托工商银行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从而使持卡人在补卡时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但左思右想,觉得立案的条件不具备,红头文件还不能成为起诉的对象,立案的可能性很小,于是作罢。    
    正在一筹莫展之际,我欣喜地发现邮箱中有了一封来自交管局的回信。这一天是12月22日,已经是雪花飘飞的冬季。    
    交管局能给我回信,一开始我实在是高兴。虽然回得太晚,但毕竟有了回音。可看完回信后,我的心凉了半截。回信全文是:    
    正是我局的多方协调,才取得工商银行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在初次核发信息卡时免收费用,对于信息卡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工商银行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是无可非议的。作为驾驶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息卡。否则可以随意领取,既不利于管理,又造成浪费。    
    看来,他们听不进我的好言相劝。我的发问很有针对性,他们的回信则十分笼统,有点“王顾左右而言他”之意。我不甘心,又发去一信:    
    回复收到。我认为这样的回复太笼统,有搪塞之感。我从不否认交通卡有成本,也认为应该收取一定的费用。我认为不公平的地方在于:第一,贵局不该委托工行一家发卡,帮助其形成垄断经营;其二,既然是你们双方合作推出牡丹交通卡,贵局就有责任要求其向物价部门申请定价,不能让其随便收取高额费用,更不能与工行分成。希望你们再研究研究,改进自己的工作,同时请一定再给我一个答复。谢谢!    
    我在收到回信的当天就作了回复。几天后又有了回音,这回交管局的回信更简洁:    
    邮件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问题与我局无关,建议您向物价主管部门反映。关于收取100元给我局一部分的问题,我局不存在此问题。如果您认为有问题,您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交管局没有错,那么大一个权力机关怎么可能办错事呢,难道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一事真的是工行一家操办的?交管局真的没有从中拿钱?    
    既然系铃人不愿解铃,我仍不死心,转而另作他求。    
    2004年10月前后,北京市纪委、监察局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行风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听到这一消息,我立即上网,把我对交管局的意见提了出来。但此后,我没有听到任何回音。    
    2005年1月,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召开年会,同时评选出“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会议的组织者在《中国青年报》上提前发出消息,希望征集一些议题。我立即写了一个议题报到组委会,题目是《公民可以起诉红头文件》。我在文中说:“《行政诉讼法》自其问世的第一天起,就留下了一个使很多人失去诉权的遗憾,这就是对红头文件不能起诉。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起诉,这将给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隐患,这些年来发生的许多事情都证明了这一点。具体行政行为只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体,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一个广大的社会群体,倘若这一抽象行政行为出现偏差,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大范围的、甚至是灾难性的。”    
    我继续写道:“根据现在法律,红头文件是不能被起诉的。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红头文件如果不能被起诉,这是十分不公平的,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如果红头文件可以起诉,交管局委托工商银行独家发卡这种错误做法就可以被纠正,垄断经营就不会出现,补卡收费标准就不会再由交管部门与银行两家说了算,而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来确定。”    
    这一“我所关心的议题”寄出后,仍然没得到具体回复。2005年1月7日,“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颁奖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我作为媒体记者到会采访,与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面对面。但我没有听到这些法学精英论及红头文件一事。    
    2004年底,还有一个消息引起了我的注意: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出台,商务部牵头,派出几个小组,到全国各地调查垄断经营的情况。我立即与商务部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向他们提供了一条垄断经营的线索——北京工行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希望引起他们的重视。但是,直到今天,我也不知道此次调查是否参考了我提供的线索。    
    我还想到了北京市人大。因为市人大要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要在制定条例时征求公众的意见,即召开立法听证会,我就想利用这个机会报名去旁听,并说说牡丹交通卡的事。但最后,听证会只定了两个题目,一个是曾引起极大争议的机动车在正常行驶时撞了行人是否应该负全责,另一个是骑自行车是否可以带人,牡丹交通卡的事被排除在外,我又失掉了这一次机会。    
    ……    
    十扣柴扉九不开。古人遇到的麻烦今天也被我碰到了。在一审败诉之后,我感到了自己力量的弱小;在四处求援被拒门外之后,我尤其感到孤单。    
    “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此时,鲁迅先生的话在我的耳边响起。当然,我是不会在沉默中灭亡的,面对垄断,面对不公,我只能在沉默中爆发!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好雨知时节舆论送温(1)

    当然,我也不是绝对处于无助的境地。坚持正义的人,即使处于劣势,也只是暂时的。与此同时,还有些同样追求真理的人,也会站在我一边。    
    我的单位——中国工商报社对我一直是支持的;我所在的部门——新闻部,是我的坚强后盾;部门里的几位同事,刘琳、李国政、乔小尊和孙延峰,也是我的“铁哥们”、“铁姐们”。他们给我提供了一个说话的平台。    
    我把自己补办牡丹交通卡的遭遇,写成《不是垄断的垄断》一文,首先在本报经济新闻版发表,这是我发出的第一声呐喊;2004年4月15日立案后,我又写了《本报记者状告北京工行》一文,同样由乔小尊编发;一审开庭审理后,我写出新闻报道《法庭交锋》并刊出;一审判我败诉后,我仔细分析了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写出分析性文章《“这样的判决难以让人信服”》,刊发在本报第二版;二审判决我胜诉后,一篇标题醒目的消息《喻山澜赢了牡丹交通卡官司》用大字号刊出,而这个标题是本报副总编辑刘峰亲手拟定的……    
    在《喻山澜赢了牡丹交通卡官司》见报后,在本报的评报栏里,出现了下面一段评论:“本报记者打赢这场历经坎坷的官司,给人诸多启发:一、本报编辑记者的素质和水平是高的,没有素质做基础,就不敢在风口浪尖上打官司并最终赢了这场个人对工行的官司,就是有力的证明。二、本报自始至终支持记者打这场官司,多次在二版发消息提供说话的平台,这表明编辑部的慧眼识事,开放胸怀,赢了这场官司实质上也为本报争了光,扬了名。三、建议就社会上各报的反响再综合一稿刊发,以扩大影响。”    
    除了本报对我从舆论上进行支持外,一些媒体也在不同程度上为我“保驾护航”。    
    5月13日一审开庭审理当天,《北京晚报》记者杨昌平就发出了消息,第二天,《北京晨报》记者代小琳也以《补张牡丹交通卡要交百元手续费,司机状告工行“不当得利”》作了报道。代小琳在新闻稿里写道:“喻先生坦言:‘我打这场官司并不是为了我一个人,我希望工商银行退还从1999年开始收取的所有补卡费,立即停止执行这一补办收费标准,并向有关部门报批补办收费新办法。’”    
    代小琳的报道说出了我的心声。的确,打这个官司并不主要是为我自己,甚至根本就不是为我自己。我被银行收走的钱也就100元,这对我来说只是一个小数目。关键是有那么大一个驾驶员群体,300多万人啊!为了将补卡人多交的冤枉钱追回来,为了使后来的补卡人避免遭受“不白之冤”,需要有人站出来向工商银行讨个说法。所以,我才将“判令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重新制定收费标准并向价格管理部门报批”写进了起诉状。    
    《法制日报》记者穆东升也十分关注本案。本案开庭审理的前一天,穆记者就以《100元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引发官司,北京一消费者起诉银行收费无据》进行了报道。5月19日,穆记者对一审开庭审理的情况进行了追踪报道。    
    《中国青年报》年轻的女记者王亦君是个热心人,也是个新闻敏感较强的人,听说我的官司后,她立即表现出采访的兴趣。5月25日,即一审开庭审理12天后,王亦君在《中国青年报》上以《高额补办收费是否于法无据,北京牡丹交通卡再当被告》为题发出一篇超过1500字的报道。在报道中,王亦君引用我的话说:“牡丹交通卡是张专用卡,有交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做后盾,丢了以后必须补办。说到底,这是一种垄断。所以,高收费就成了必然!”    
    我的官司还引起了《中国消费者报》副总编李祖培及记者姚敏的高度重视。2004年6月9日,姚敏发表长篇通讯,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同时指出:“此案关系百万人的利益。”    
    同年9月6日,《中国消费者报》在“法律圆桌”版以专题的形式,又刊发了姚敏写的一组报道,将矛头直接指向工商银行。报道的大标题是:《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以何为据》。这组报道中,既有关于本案的回顾,也有编辑评论《一个畸形儿》,还有几位教授对交管局与工行发卡行为的质疑。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徐海燕在接受姚敏的采访时明确指出:牡丹交通卡的发行是交管部门对银行的行政委托,是典型的须经政府审批的项目,制定时应由利益相关人参加听证并最终由行政主管部门来核定。同时交管部门应委托多家银行开展此业务,引入竞争机制。交管局指定工商银行为惟一办理交通卡业务的金融机构,这样做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成分,为垄断的形成提供了土壤。事实上工商银行就是因为独家获得发卡权而形成了垄断经营。交管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事实上也是在进行政府采购,应该采取公开竞标方式,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政策要求,这样的政府行为才能获得社会更多的承认。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服务供应商、消费者三者利益的有机结合。    
    徐海燕对我的行为表现出赞赏。她说:“消费者进行的是一场公益诉讼,勇气和执着精神可嘉。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场官司的最后输赢也许并不重要,它对于全社会的最大启示在于唤醒人们关注为什么会产生诸多纠纷,其根源何在?这才是最关键的,因为‘扬汤止沸莫如釜底抽薪’。牡丹交通卡事关百万驾车人的切身利益,人数如此之众,其发行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应该及时调整,这也是一项‘民心工程’。”    
    说实话,此时的我也有同样的想法:官司的输赢已经并不是很重要,关键是要让社会舆论、让人们关注这件事,认识到工行收费行为的不公平。把这些东西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后,是非自有评说,功过自有人心。所以,在最初草拟起诉状时,我就想,只要能立上案,就是一个胜利,因为只有立上案,这一官司才可能被更多的媒体记者关注,才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社会反响,而小风是掀不起多大波涛的。即使是在一审败诉后,我也有过类似徐教授的看法:二审的胜败也已不是十分重要,关键是唤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好雨知时节舆论送温(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垄断都是坏事,有时候完全靠市场规则办事,会让不少行业陷入恶性竞争,最终消费者未必开心。垄断有好的和坏的之分,好的垄断不仅能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还能让消费者获得实惠。但是国家权利的干预和介入也要适度,要让权利、责任、义务三者统一,应该遵守法律,应该确保市场的安全、有序。    
    吴教授还认为,交管局存在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嫌疑。交管局指定工商银行办理牡丹交通卡业务,1999年工行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的成本等实际情况推出补卡收费100元的规定,交管局显然是认可的。如此定价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但当《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工商银行就理应按已经生效的《办法》执行,与之相悖的规定及做法就要改正,就补卡收费标准重新出台新的规定,同时依照《办法》的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但工商银行却一直没有走这一法定程序,显然属于违规收费,交管局对此不加以干涉,就是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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