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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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语言和生活方式即便有助于这种意识的形成,民主和民族国家同步发展这个事实也不能说明人民一定先于共和国。相反,这里更多涉及的是一种使民族意识和民主的公民资格相互稳定的循环过程。两者只有加在一起,才能带来公民团结的新局面,并进而成为民族社会的黏合剂。
我们从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可以认识到,现代民族认同有一种人为的特征,它只有在特定的历史前提下才得以形成,并且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就是说,跨越了整个19世纪。这样一种认同形式得益于一个痛苦的抽象过程:民主国家的公民用民族属性的意识取代了地方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效忠观念。果真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这种公民团结的形成不能越出民族国家雷池一步。
不过,民族意识产生的前提条件也使我们注意到,一种真正的认同形式要想超越民族界限,就必须满足下述实际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欧洲公民社会;第二,建立欧洲范围内的政治公共领域;第三,创造一种所有欧盟公民都能参与的政治文化。
我们可以把欧盟民主化所需要的这三大功能条件理解为一个复杂而又相对集中的发展过程的出发点。制定一部宪法,可以大大加快这个过程,并使发展更加集中,因为宪法具有一定的催化作用。换言之,欧洲必须通过回顾,把当初民主国家和民族相互促进的循环逻辑再次运用到自己身上。首先要在欧洲范围内就立宪问题进行全民公决。因为,立宪过程本身就是跨国交往的特殊手段,它具有自我履行诺言的潜力。一部欧洲宪法不仅可以明确潜在的权力转移,而且也将推动新的权力格局的形成。
第一,只要欧盟自身能够征税,进而使金融独立,只要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常设委员会能够承担起政府的职能,那么,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议会就能立法,也能更好地动用现在就已经十分可观的权力,从而使自己更受人重视。古典代议制意义上的财政预算权也就成为多余了。
政治的轴心越来越从各国首都转向布鲁塞尔和斯特拉斯堡。此外,根据经济部门和职业团体、宗教信仰和政治意识形态、阶级、地域以及性别而形成的利益组织也超越了民族的界限,并相互融合。相同利益和相同价值的跨国横向结合,势必会导致出现欧洲党派体系和跨国网络系统。这样,地域意义上的组织形式就会转而遵守功能原则,从而形成联合体,并且可以构成欧洲公民社会的核心。
第二,要想克服民主不足的缺陷,就必须建立一个与民主过程步调一致的欧洲公共领域。在复杂社会里,民主合法化的基础在于制度话语过程和制度决策过程与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过程(依靠的是大众传媒)在公共交往层面上的相互作用。
可惜,这些意见和意志形成的公共层面暂时还只有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才得以形成。但我们不能认为,只要把这些国内的公共领域放大,就可以弥补欧洲公共领域的亏缺。只有当各国交往过程都保持开放的时候,欧洲公共领域才有可能出现。
一个国家的媒体必须把握到其他成员国争论的实质,并积极作出评论。这样,在所有国家里才会围绕着同样的对象、信息和理由而形成相应的意见和反对意见,至于它们是怎样形成的,则无关紧要。相互之间的平面交往必须经过翻译的过滤,但这并不会对超越国界的共同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的核心功能构成危害。
第三,欧洲范围内的政治公共领域,一方面要依靠公民社会行为者的积极配合,另一方面又需要融入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直到19世纪,知识分子都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去反思欧洲的思想和本质,但现在,他们却展开了讨论,并且忧心忡忡。他们的担忧在于,欧洲文化的成就已经普及到了全世界,不仅有基督教的传播,还包括科学和技术的成就,《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的成就,以及民族国家、民主和人权等的杰出成就。尽管如此,欧洲的两个特殊经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欧洲在它的历史上——无论是就社会范畴还是就时间范畴而言——经历过比其他任何文化圈都更为深刻的结构性冲突和危机。由此我们的确可以来解释杀气腾腾的扩张主义和穷兵黩武的现象,但欧洲人对这些挑战毕竟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他们从中主要吸取了两点教训:第一是习惯了不断的冲突,第二是对自己的传统采取了反思的立场。
在社会层面上,现代欧洲提出了一整套处理思想冲突、社会冲突和政治冲突的程序和机制。欧洲还在痛苦而且常常是厄运缠绕的经历中,学会了处理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的争斗,学会了处理信仰和知识之间的分裂,学会了处理区域性的宗教冲突,最后还学会了克服好战的民族国家之间的敌对状态。我们欧洲之所以成功,并不在于解决了这些冲突,而是通过仪式化,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这些冲突,并把它们变为创造力的源泉。
任何一种现代化进程在时间范畴内都会经历过断裂、不稳定和紧张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爆发过法国大革命的欧洲建立了政党之间意识形态竞争机制。古典的政党体系是为了从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等角度对资本主义现代化不断作出全面的解释。欧洲也勇敢地继承了博大精深的犹太遗产、希腊遗产、罗马遗产和基督遗产,学会了如何一分为二地看待现代性。
不管如何,强调平等和个体的普遍主义是欧洲现代性当中不容忽视的成就。它迄今为止依然是我们规范的自我理解的基础。今天,在欧洲以外的地方仍然存在着死刑,这一事实使我们想起了我们自身的规范意识的特殊性。
显然,欧洲认同的核心,与其说是痛苦学习的结果,不如说是学习过程本身。回想一下,国家主义暴行曾把我们推到了道德的深渊,这就使得我们今天更有义务作出我们的积极贡献。这样的历史背景有助于我们相互承认民族文化的差异,并铺平了通向“后民族民主”的道路。这段历史所需要的模式,将既不是“同化”,也不是纯粹的“共处”;它将启发我们怎样才能建立一种越来越抽象的“团结他者”的模式。
要想赢得那些持否定立场或至少还在犹豫不决的人的支持,就必须把一体化的设计从纯粹的管理措施和专家语言的抽象当中解脱出来,也就是说,必须把一体化的设计政治化。知识分子并没有接过球来,因此,政治家也不想为了一个自己不喜欢的论题而自讨苦吃。
更加值得重视的是,2000年5月12日,菲舍尔在柏林洪堡大学发表了演讲,激起了宪法大讨论。菲舍尔提出的问题是,如何才能把国家的欧洲和公民的欧洲正确地结合起来。针对菲舍尔的问题,希拉克、普罗迪、约翰内斯·劳和施罗德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但只有若斯潘明确指出,如果政治纲领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对程序和制度的改革就不会取得成功。
第三部分 后民族民主与欧洲的未来第5节 后民族民主与欧洲的未来(1)
曹卫东2002年1月1日,被告带有侵权图案的欧元(Euro)正式进入欧元区12国的流通领域。从此,欧洲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概是应了马克思的那句耳熟能详的名言,甚或是人们急于把马克思的那句名言再实践一回,就在欧元区人们还沉浸在放弃旧货币、开始使用新货币的悲喜交加的复杂心情中的时候,早有激进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按捺不住了,他们把一个建立在欧洲经济一体化(准确地说,是欧洲货币一体化)基础上的政治一体化设计抛到了人们的面前,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惊呼和争执,这就是德国外长菲舍尔和哲学家哈贝马斯分别提出的所谓“欧盟立宪方案”。
关于欧洲立宪问题,或者说,关于欧洲在制定一部宪法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化的问题,讨论实际上由来已久。远的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欧洲人就曾进行过统一大业的规划;近的是:在上个世纪末期,哈贝马斯曾和联邦宪法法院大法官、著名公法学家迪特·格林(Dieter Grimm)教授就“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
远的我们就不提了,这里单说哈贝马斯和格林的争论。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1995年11月,格林在《欧洲法学杂志》(European Law Journal)上发表了题为《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Braucht Europa eine Verfassung)的文章,从宪法学的角度对欧盟的现状和未来进行了分析和诊断。文章认为,在宪法学意义上,欧盟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欧盟是一个跨国组织,其基础是按照现代国际法原则签署的有关条约,因此,欧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这就意味着,欧盟既没有内部主权,也没有外部主权。但另一方面,欧盟现有的各种机构又在履行着一定的立法职能和执法职能,不断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用来约束所有的成员国。在这个意义上,欧盟又被赋予了一定的主权。但欧盟的主权带有虚构成分,既缺乏法律和政治的基础,也缺乏社会和民意的基础,由此导致人们对欧盟民主不足的指责。
格林通过诊断,最后得出结论:“欧洲联邦论者”要求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民主制度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制定欧洲的法律有损于民族国家的行为能力,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对民族国家的主权构成危害。此外,一般的法律欧洲不需要,一部宪法也就更没有必要了。在格林看来,欧洲不需要一部宪法的原因再简单不过了:欧盟“尚不具备形成欧洲范围内同一的公民意志的现实前提”。而且,“只要没有高度同质化的欧洲人民,用以树立一种民主的意志,就无须制定出什么欧洲的宪法。”
格林对于欧盟现状特别是欧盟民主匮乏的分析和诊断,哈贝马斯基本上表示赞同,但他对格林的结论则断然否定,疑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哈贝马斯认为,格林所提供的超越欧盟现状的可能性并不充分。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格林属于“欧洲怀疑论者”之列,和他们针锋相对的是“欧洲联邦论者”。前者要求坚持民族国家的框架,保持欧盟的“抽象性”,使之永远作为一个补充民族国家不足之附设机构。后者则认为,欧盟决策能力与欧盟的合法性之间存在着剪刀差,而这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所无法克服的。
哈贝马斯虽然对“欧洲联邦论”持同情立场,但认为两者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即都没有摆脱“地域主义”的局限,只不过前者坚持的是“国家主义”,后者主张的是“联邦主义”。哈贝马斯认为,要想发现欧盟所面临的深刻的危机,并寻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超越现状的途径,就必须放弃“地域主义”的观念,而采取一种全球化的视角。所谓全球化的视角,就是要充分考虑到民族国家的活动空间与世界范围内一体化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紧张关系。
其次,哈贝马斯指出,格林没有从规范的角度充分证明民主意志形成所必需的功能前提。哈贝马斯这里所说的规范证明,实际上涉及的是对于欧洲集体认同的理解问题。在格林看来,一个经验理由就足以证明欧洲根本不需要宪法,也根本不可能制定出什么宪法,这个理由就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同一的欧洲民族。格林把民族认同与民主进程挂起钩来,这样一种经验性的论证让哈贝马斯十分不满。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不是建立在共同的语言、出身、血缘以及地域等基础上的种族认同,而是一种开放的交往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政治文化。概括起来就是一种“政治公共领域”。欧洲如果有了这样一种“政治公共领域”,就可以建立起一种跨国的民族认同,其特点在于“民族多元性中的同一性”。
哈贝马斯这里的表达很容易就让我们联想到他的理性观:“多元声音中的理性同一性”。不管哈贝马斯多么强调和突出差异性和多元性,但最终都归于同一性,因而难免会夹杂着普遍主义和中心主义的成分。这是题外话,我们还是言归正传。哈贝马斯的疑义没有得到格林的有力回应,交锋也就不了了之了。哈贝马斯和格林之间的交锋虽然没有继续下去,但这并不等于说“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或消失了。相反,这次交锋的中断在某种意义上恰恰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尖锐性、复杂性和敏感性。
事隔五年后,“欧洲宪政化”这一话题再次引起广泛的关注。不过,这次的始作俑者不是思想家,而是政治家。争论的层面也从思想界转到了政界。2000年5月12日,应柏林洪堡大学的邀请,德国外长菲舍尔发表专题演讲,讨论欧盟的东扩和改革问题。归纳起来,菲舍尔的演讲主要有这么四个方面的内容:
1。尼斯会议提出了一揽子的欧盟改革措施,以便迎接即将加入的新的成员国。但是,这些改革措施还很不到位,也就是说,即便这些改革措施全部得以落实,也不能使欧盟充分应对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因此,欧盟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下去。
2。欧盟进一步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欧洲联邦。而且,这个联邦不是形式性或象征性的,而是实质性的,必须选举产生一名欧洲的总统和一个欧洲的政府。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议会也不能再做橡皮图章,而应当名副其实,真正成为欧洲联邦的立法机构和议政机构。在完成现有欧洲议会改革的基础上,菲舍尔提出设立欧洲上院和下院的设想。上院可以由直接选举出来的议员组成,下院的组成则主要是各国议会的议员。欧盟的联邦化就涉及了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问题。欧洲如果真的需要一部宪法,那么,欧洲议会的改革则又成为问题的关键。总之,在菲舍尔看来,欧洲实现联邦化,说到底是一个宪法的问题。
第三部分 后民族民主与欧洲的未来第6节 后民族民主与欧洲的未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