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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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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
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
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
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
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
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
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
验结果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
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
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
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
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
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
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
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
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
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
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
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
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
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
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
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
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
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
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
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
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
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
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
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
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
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
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
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
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
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堂及其亲属伤残、死亡、
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
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
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
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
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
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
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
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
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
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
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
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
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
力、威胁,欺骗、赌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
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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