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0-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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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中的第三人。不同的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原因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不同,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申请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亲自参加复议的行为能力。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复议结果会影响其权利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参加复议;②须是依申请并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③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是在复议进行期间,如果复议活动尚未开始、或申请人已撤回申请、或复议终结,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六、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1)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复议案件的审理
审理是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运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过程,它是整个行政复议过程的关键,也最为复杂,对此,《行政复议法》作了详细规定。
(1)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撤销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4)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作出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①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撤销、变更、责令重作、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④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节行政诉讼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2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注意了解与其他诉讼共同的原则,特别掌握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3熟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熟悉行政诉讼管辖,了解确立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5熟悉行政诉讼参加人 。重点掌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资格及其转移;了解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6了解第一审程序。
7了解第二审程序。
8了解审判监督程序。
9熟悉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要点速记
一、行政诉讼概述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②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③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2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多方位多层面的。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考察,可以将行政诉讼功能概括为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4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以诉讼主体、客体和内容为基本要素。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主体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主持、指挥诉讼活动的一方——法院,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复杂性,导致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化:
(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2)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