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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8部分

小说: 我告赢了工商银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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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想起来了,代小琳是我的一个同事的大学同学。她听说我打的这个官司后,十分关注,曾表示要到法庭旁听。代小姐真是有新闻敏感,十分了解此案的社会意义。是她,在开庭的第二天就对此案作了大篇幅的报道,将这一涉及到百万人利益的官司进行了曝光。    
    “谢谢你来声援我。”我礼节性地表示了谢意,但并未想到她在本案的报道中会起到那么大的作用。    
    同时来法庭关注本案的,还有《北京晚报》的记者杨昌平。这个身材很高体格却偏瘦的小伙子大约也只有二十七八岁,但他的新闻眼光还是比较地道的。他从法院得知此案开庭日期后自己赶来了。    
    “喻先生吧,您好!”一个穿着整齐的小伙子出现在我眼前,听声音很熟悉。原来他就是北京工行的诉讼代理人小夏。案子立案后,他曾给我打过电话,希望能庭外和解,但没有成功。    
    “您好。”我也很热情地招呼他,我与他个人没有任何恩怨。在与他闲谈时,我提到了工行总行“一卡在手走遍神州”广告词引起的那个官司,他说,原告输在举证不能上。    
    但此时我们之间已经不可能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与他聊了几分钟后,我又与代小琳、杨昌平聊了起来。后来,千龙新闻网的实习记者孙郁瑶也来了。    
    有媒体同行来声援我,自然是一种鼓舞。不过,也有让我感到遗憾的。我的几位同事都在前一两天表示,要亲自到庭为我“打气”,可直到温法官审完前一个案子、书记员蔡小姐出来招呼我“进入法庭”,我都没能见到那几位“信誓旦旦”的同事。相反,倒是有几位热心的市民前来旁听。    
    法庭就在办公室。办公室靠墙的两侧各放了一排椅子,诉讼双方的人员先后落座,隔“河”相望。    
    说是“诉讼双方的人员”,实际上原告方就我一人到庭,被告方却齐刷刷来了4位大将:宣武支行的诉讼代理人是两位女士,北京分行的诉讼代理人则是两位男士。他们都在工商银行的法律部门工作。    
    我不是学法律专业出身,但我却有一个“法学硕士”的学位。我读本科时学的是中文,在四川师范大学;上研究生则是在北京广播学院,学的是新闻。3年学成毕业,但当时新闻学并没有自己的学位,而是划到法学的范畴,所以我拿到的是“法学硕士”的学位。    
    我也不是一点也不懂法。头两年我也看过一些法律书,还常常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特别是我曾通读过一套6册《中国公民法律援助手册》,对民事诉讼的实体与程序基本还是了解的。    
    不过,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可能比不上我的对手。    
    眼下坐在我对面的4个人就是我的对手,领头的是小夏,他不到30岁,普通话说得很是流利,比我的“川味普通话”好多了。他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是首都经贸大学学法律的毕业生。他是第二被告工行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他的一名同事与他的诉讼身份相同。第一被告宣武支行也委托了两名代理人,她们都是宣武支行法律事务部的干部。    
    法官温铁成的年龄也不大,约三十五六岁,身材较高,浓眉大眼。书记员蔡小姐则是一位高个子姑娘。“拜托二位了。”我在心里说。    
    虽说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基本的程序还是要走的。报完姓甚名谁、讲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温法官先让我发表自己的观点。    
    我说,我在第一次申领牡丹交通卡时,虽然在领卡通知单上签了字,但那张通知单上并没有注明补卡收费标准是100元。换句话说,我与工行之间并未约定补卡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工行无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实施补卡收费标准,这是违反法规规定的。两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收取100元补卡费,构成了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接下来轮到被告方的代理人发言了,“主辩”就是前述的那个小伙子。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都扮演主辩的角色。至于宣武支行那两位女士,一直都是“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她们一开始就表态说,在补卡收费一事上,宣武支行执行的是分行的规定,所以分行的观点就是他们的观点。    
    我的对手发言滔滔不绝。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    
    一、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是1999年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等情况制定的,原国家计委等4部门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是2001年出台的。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IC卡的收费作出任何规定。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法律法规对以往的行为及事实没有溯及力。在原国家计委的《办法》中,并没有对《办法》颁布之前IC卡应如何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原有收费办法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北京市有关部门也从未对本项收费提出任何异议。总之,牡丹交通卡的收费问题不属于该《办法》调整的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牡丹交通卡的定价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符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问题。      
    三、为发行交通卡,工商银行投入巨大,目前已经发行320万张卡,全部为免费发放,投入已经过亿元。在这一背景下,补卡收费100元是理所当然的。并且,这笔收费相对于免费发卡所投入的费用,实在是很少。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法庭唇枪剑一人战群雄(4)

    被告方提及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倒值得一议。溯及力,指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对此前发生的事情在法律上具有的一种追溯力。被告方在庭审时引入这一概念本身并无不妥,但他却剑走偏锋,离题太远,以至于根本站不住脚,反而“授我以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说得清清楚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这就清楚无误地说明,从2001年9月28日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北京工行就应该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办法,重新制定新的收费办法。而我补卡的行为发生在该办法实施两年后,所以,这里根本不存在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如果我补卡的行为发生在《管理办法》施行之前,那样的话可以说没有溯及力,但实际情况完全相反啊。所以,对他的辩解意见,我当庭表示不能接受。    
    “2001年《办法》出台之前的事或许可以不予追究,但《办法》实施后必须按《办法》的要求报送收费方案,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行收费。如果单纯强调法律没有溯及力的问题,那法律、法规不就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了吗!”我振振有词,针锋相对。    
    对法律法规出台实施之前发生的事情,的确“缺乏溯及力”。但是,从法律法规生效之日起,与之相悖的规定及做法就一定要改正,应该重新出台符合法律法规的新规定。比方说从2004年7月1日起,《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所有与该法相悖的规定都必须废除。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问题!    
    至于对方提到了《价格法》,说实话,当时我的确愣了一下。我在开庭前真没有想到过这个问题。《价格法》中确有规定,企业有自主定价权。但是我凭直觉,同样认为对方的观点缺乏支持。    
    所以当时我这样反驳道:“《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应该是针对完全市场化的商品,牡丹交通卡是交管部门与银行一起强制推行的,不是一般的商品,在这一点上银行是垄断经营,自然不应该‘自主定价’。”    
    我的说法并非没有依据。休庭后,我特地找来《价格法》阅读。《价格法》第十八条清楚无误地写明:“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牡丹交通卡由北京市交管局委托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独家发行,具有垄断性,显然不应该自主定价。    
    商业银行的确有自主定价权,但那仅仅是针对完全市场化的商品和服务而言。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网站上,有一栏叫“牡丹卡最新收费标准”。将它点击开后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牡丹国际信用卡、牡丹贷记卡、牡丹专用卡及牡丹智能卡等六大品种25类牡丹卡中,补卡收费大部分只有5元。为什么?因为这些银行卡已经完全市场化,是否申领、丢失后是否补办,全凭消费者自愿。补办收费过高,消费者可以不补。相反,牡丹交通卡则是交管局要求司机人手一卡的,具有强制性,它不是一种市场化的商品,所以它的价格不能由银行自己说了算。在这一点上,如果认为《价格法》允许银行有自主定价权,那至少是一种误解,或者说是一种歪曲。    
    法庭上的辩论,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可为什么原、被告双方还要各执己见呢?可能缘于对事实与法律的误解,当然也可能是避重就轻。    
    针对被告方的第三点意见,我也当庭直截了当地指出:“无论工行的投入有多大,也无论首发卡收不收费,这些全与驾驶员无关。因为驾驶员只是交管局的管理对象,他们是被动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无误地写着:‘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牡丹交通卡的收费标准应该报送物价部门审批,工行在系统建设和维护上产生的费用哪能通过补卡收费的渠道来找回来呢?”    
    在法庭上,我还就我的起诉案由作了一番阐述。    
    我说:“《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一方获得利益;第二,他方受到损失;第三,一方受到损失是由另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第四,没有合法的依据。纵观本案,工行方面的行为正符合这4个要件:我与工行之间在第一次领卡时既没有约定补卡价格,工行的收费标准也从未报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工行从我这里拿到了100元钱,给我造成了损失,而我受到损失是由工行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所以,我认为工行的补卡收费行为就是不当得利。”    
    “谢谢你对不当得利的解释。我们这张卡肯定是有成本的,我们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第一次免费发卡及补办卡的工本费综合制定的。我们收了你的钱,把卡也给了你,这是公平交易,何来不当得利?”对我的观点,对方表示反对。    
    我不敢说对方当时心里真的是这样想的。我只知道,他的说法站不住脚。但我理解他,因为他是工行的员工,他是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各为其主嘛。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法庭唇枪剑一人战群雄(5)

    庭审中,我曾经担心的一幕也出现了——    
    “咦,怎么没有补卡交费的收据?”对方看完我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抬起头,看着我奇怪地问道。那眼神分明是在说:你缺少一件重要的证据,弄不好会犯举证不能的错误。    
    “对不起,收据我已经找不到了。但是,这对事实本身并没有构成什么影响。”我平静地答道,“根据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是无需证明的。我手里有补卡通知单,有新补办的牡丹交通卡,两者的卡号完全一致,你能否认我交过费的事实吗?”    
    对方没有说话。    
    蔡小姐坐在温法官对面,作着记录。温法官则从我手里拿过牡丹交通卡,看了看,问工行的委托代理人:“你们补卡是收100块钱吗?”    
    “是。”    
    这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在法庭上,我还用自带的摄像机,播放了一段录像,内容是我与工行客服电话95588接线员的对话。录像中清楚地表明,补卡收费标准是100元,收的是工本费。    
    最后,温法官问双方可否调解。    
    “可以。”我平静地说。    
    一听此言,对方有两位委托代理人睁大了双眼。要知道,我从一开始就反对和解,工行的两位高层人士曾“屈尊”到报社希望我能撤诉,都被我婉言谢绝。所以,听到我说“可以”二字,对方自然感到惊讶,同时又欣喜。    
    “我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北京市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款。”    
    罢罢罢,一听这话,工行的人就直摇头。这哪里是愿意和解的表示,分明是给人家难堪。那么大一家银行,怎么可能低下头来,对那些补办过卡的人说:对不起,我错了。这是你的钱,你拿走吧!以后我再也不乱收钱了。    
    我也不可能再往下说,调解宣布失败。    
    庭审大约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未作判决。    
    休庭后,温法官与我进行了短暂的交流。他说,他认为我起诉的案由不当得利“有点牵强”,因为那张牡丹交通卡肯定是存在成本的,因此不能说银行收取的100块钱都是不当得利。但他同时也说,作为一个消费者,他自己也觉得这100块钱收费太高。    
    温法官给我出了一个主意。他说,这个案子最好你撤诉,我们法院给工行出一个司法建议函,让它修改补卡收费办法并按规定报批,这样同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对温法官的“合理化建议”,我没有采纳。我当时想的是,虽然这样也可能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工行在几年的时间里违反规定收取高额费用,我一定要让司法来判断个谁是谁非,一定要把工行的所作所为暴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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