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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5部分

小说: 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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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立账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给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纳税;(3)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案例警示:    
    (1)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目前的33%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可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再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2)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素质。    
    (3)国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基于这一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快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享技术平台,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促进以中小企业积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可见,现在对想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人们来说,真是正逢其时、身处盛世呀!


打工常识求职别入黑中介警惕被骗防洗劫

    春明是农民,有一身力气,能吃苦。春节刚过,他就急着进城找工作。下了火车,他见火车站附近有许多介绍工作的地方,就找到一家职业介绍所求职,交了150元钱后,职业介绍所在半个月时间里也没给他介绍一份工作。春明想把钱要回来,结果却被职业介绍所的人赶了出来。如此三番五次,春明先后找了几家职介所,都是如此境遇,身上的钱所剩无几,吃饭都成了问题。钱被黑中介骗光了,只好蹲在街头,露天揽活。二月的寒风吹在脸上,春明的眼里一片茫然,他不知道自己还能坚持多久。    
    法律聚焦: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是指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满足就业和用人需求的活动。它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解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    
    职业介绍,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不许单位和个人任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我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目前,我国城乡职业介绍所大量涌现,但其中不乏非法牟利、坑害打工者和用人单位的黑中介。他们扰乱了职业介绍秩序,给大量打工者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求职者选择职业介绍所时,应看其是不是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合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2)有必要的开办资金;(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8)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机构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9)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警示:    
    (1)求职勿入黑中介    
    黑中介往往既无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又无专职挂牌服务的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审批的营业许可证。所以,打工者或求职人员千万别与这样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免得上当受骗。打工者、求职人员应到正规的、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去咨询、了解有关用工信息和情况,寻求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业。    
    (2)求职谨防“托儿”拉客    
    在正规的招聘会上,往往隐身一些黑中介的“托儿”。这些“托儿”专盯那些老实的、缺乏经验的、一时工作无着的农民工。他们热情有加、巧言善谈,竭尽吹嘘之能事,直唬得求职心切的民工信以为真。“托儿”们靠的是拉客挣提成。他如果成功地拉到一个农民工,就能从中得到一定的提成好处。所以,求职者要小心,不要轻信“托儿”们的谎言,小心被涮、被忽悠。    
    (3)求职别轻信小广告    
    黑中介除了雇“托儿”拉客,还靠四处张贴发放虚假广告。他们针对打工者多有力气、少有特长的特点,打着“工厂直招”的旗号,利用廉价的劳动力。不明真相的民工上当受骗后,交完报名费,不是工厂已满员,就是不符合其需求,甚至用人单位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在这种交易中,黑中介是骗你没商量。对这种现象,受害者应勇于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配合其清除、取缔这些害人的黑中介,净化市场职业介绍环境,使求职者走上安全的求职通道。


打工常识解除合同有条件企业管理应规范

    美华在一家企业做文员,在工作中结识了同事小戴。二人日久生情,彼此爱慕,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但二人不敢声张,只在暗中往来。因为公司规定,内部员工禁止谈恋爱。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小戴手捧一束玫瑰花悄悄地来到美华办公室,不巧被总经理撞见,当时总经理并没说什么。可是过后不久,总经理就找美华和小戴谈话说:劳动合同中有“遵守公司规定”这一条,而公司不允许内部员工之间谈恋爱,所以,你们必须做出选择——必须有一方决定离开公司,否则就都开除。美华和小戴找到这份工作均很不易,工作做得也不错,面临这样的结局十分难过,他们既不想因此离职,又不甘心被双双开除。    
    法律聚焦: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第一,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经济裁员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案例中的企业,不允许内部员工之间谈恋爱的规定侵犯了人权,我国公民享有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的权利,企业无权剥夺、限制、侵害其员工的个人权利。企业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自定的此类行规与我国的道德和法律相悖,属于单方的意志表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是封建家长式作风的体现。员工应勇于抗争、敢说不字。    
    企业对破坏了它规矩的员工会施加种种压力,如先逼员工辞职以求其自动离开,或以除名或以开除威胁不从的员工。面对这种情况,员工应强化应对能力,不要不知所措,要用法律为自己做主。除名,是对旷工员工的一种处理形式,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企业才有权除名。而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和安全规程等犯有严重错误的员工的行政处分。只要懂得相关法律规定,就不会被轻易吓住。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除名、开除,员工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案例警示:    
    (1)企业管理应有法制观念    
    目前,一些公司、企业目中无法,以老大自居,树立自己绝对威严。对员工苛刻到既要支配你的言行,又要掌控你的感情。在我国,任何法律都没有对恋爱做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与谁恋爱,完全是私事,是可以自由选择与决定的个人权利。企业、公司决不能对恋爱行为加以限定和干涉,任何限制与干涉的行为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所以,企业、公司不能将劳动者依法所有的劳动权与婚恋自由权对立起来,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婚恋权为代价,来维护企业、公司自身的权利。    
    (2)企业管理应体现对员工的关怀    
    企业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者应掌握科学、文明、人性化的管理方法,抛弃生硬、僵化、落后、野蛮的管理手段,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给员工以热情关怀,使员工感受到企业本身具有亲和力。这样,员工会将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努力去经营、建设、呵护。管理不是管制,管理不是奴役,管理是一种学问和艺术。管理者不仅仅需要严格的制度、严密的规章,更需要将员工当做权利人去善待。所以,企业管理者应有先进的管理方式、较高的管理水平、健全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应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需求。


打工常识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企业管理受员工监督

    沈阳一家小有名气的酒店,为了防止员工偷东西,每天14时和21时30分,都要对回到住处休息的员工挨个搜身。每逢此时,员工们都排着长队接受内保的人身搜查。从衣兜到裤兜,内保人员很认真地上下翻个遍,甚至巡查的内保人员还有选择地对员工进行二次搜身。比起男员工们,女员工则较为幸运。内保人员只是翻开女员工的兜子简单看看后就放行。如此被搜身的员工达上百人之多,员工们的感受很复杂:愤恨、屈辱、憋气、伤害、无奈……    
    “一天被搜身两遍,感觉像做贼”,一个员工如实说。不愿屈尊受辱的员工给报社打了举报电话,此事很快就经舆论曝了光。此类事情在企业管理中已不是第一次曝光了,令人遗憾的是此类事竟再三发生,不能不发人深思。    
    法律聚焦: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权相联系的人格尊严权和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权均受法律保护。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本案例中的酒店,对员工每天两遍搜身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即使员工中真有人偷东西,酒店也无权进行人身搜查,因为搜查只能由侦查机关依法行使。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案例警示:    
    (1)尊严面前人人平等    
    什么是尊严?尊严是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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