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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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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今70万元)。这相当于鲁迅全部著述稿酬的40%,或他一生总收入的将近五分之一。    
    所以这场争端,对于鲁迅一生说来,具有非同小可的价值。    
    回顾一下,鲁迅从1918年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狂人日记》以后好几年里,投稿都是无私奉献的。前文说过,鲁迅担任教育部公务员已经有了丰厚收入,所以并未计较过稿酬。据我研究的结果,一直到1923年《鲁迅日记》才初次出现他领取版税和稿费的记载;但1924年鲁迅生活中开始有一个大转变,这年他的经济来源中,第一回发生了公职收入(教育部公务员薪金)少于业余收入(讲课费及稿酬、版税)的情况。他写作和兼课收入共占59%,超过一半;而公职收入仅占41%,也就是不到一半。从经济状况说来,鲁迅进入了由公务员向自由职业者的转化。    
    当时鲁迅并没有把主要著作如《呐喊》《中国小说史略》等交给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一类大出版社去印行,而是委托给自己信任并扶植的北新书局。郁达夫回忆说:“北新书局的创始人李小峰是北大鲁迅的学生;因为孙伏园从《晨报副刊》出来之后,和鲁迅、启明(周作人)及林语堂等,开始经营《语丝》之发行,当时还没有毕业的李小峰,就做了《语丝》的发行兼管理印刷的出版业者。”李小峰一生的主要业绩,就是跟孙伏园一起经手办理鲁迅的《呐喊》《中国小说史略(上下册)》《桃色的云》《苦闷的象征》等著述译书的出版业务,此后在鲁迅等人支持帮助下,于1925年3月在北京市创办北新书店,出版《彷徨》《华盖集》《华盖集续编》等,并编印新文学书籍以及《语丝》《奔流》等刊物。他是20-30年代我国著名的出版商之一。    
    我查阅《鲁迅日记》,从1923年起,鲁迅和李小峰见面、通信、联系,14年间总共达到704次之多,平均每年50次,也即大约每周就有一次。可见关系密切非同一般。这些联系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北新书局出书、编杂志的业务和经济问题。《鲁迅日记》中对于李小峰的典型文字记载是:“某月某日小峰来交(或:得小峰信并)版税泉及编辑费若干圆”。    
    1926年鲁迅在北京时,北新书局送来的版税和编辑费还是940圆(合今人民币3万3千元);1927年降低到470圆(合今1万6千多元),据说因为汇款不便而拖欠;这两学期鲁迅南下,担任厦门大学和广州中山大学教授的月薪很高,所以并未介意。1928年鲁迅到上海后,没有继续任教,下决心以自由撰稿人的身分完全依靠“爬格子”谋生。他交给北新印行的著作已经增加到9部,销路也很好,还为北新书局编辑《语丝》和《奔流》杂志,并为《北新》半月刊译稿,所得报酬也应该大幅度提高。但他从北新书局得来的版税和编辑费收入,比例仍不到全年的三分之一。这时他开始察觉北新书局的帐目很不对头,引起警惕。    
    鲁迅开始一项一项算细帐,并且约见知情者了解实际情况。他明白了:几年以来,北新书局确实克扣了他几部著作的大笔版税,数目高达两万多圆,而已经支付的只有几千圆。从1929年7月以后的《鲁迅日记》可以看到他与文友们频繁商议的蛛丝马迹。8月12日他写信宣布停止编辑《奔流》杂志,并且访问律师杨铿进行著作权法的咨询;次日“委以杨律师向北新书局索取版税之权”。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 第四部分抗战前夕上海的文化人(7)

    仔细分析《鲁迅日记》的简略记载,与这一阶段亲友们的有关书信、回忆录相对照,可以看出:从8月12日到25日的两个星期里,鲁迅每天都为版税之事奔忙;律师杨铿依据政府刚颁布的《著作权施行细则》,建议庭外调解,鲁迅和北新书局双方都表示同意。    
    北新书局承认确实拖欠了鲁迅应得的大笔款项。在律师参与之下,按原订合同20%的版税率一笔一笔计算后,双方核实了数额明确无误;按照证人章川岛的说法“共欠债两万”(见同年9月章致周作人信);按照另一位证人郁达夫的回忆“北新开给鲁迅的旧帐单等来计算早该积欠有两三万圆了”(见郁达夫《回忆鲁迅》1938年)。这就为争议的解决打下一个良好的共识基础。但李小峰方面解释了拖欠版税的缘由:北新书局在北京的总部被北洋军阀查封,不得不迁移上海,损失很大;暂时挪用了若干款项进行投资,保证追回;又因资金周转不畅,请予延缓期限,在一年内分批逐步偿还,等等;并再三表示道歉。有证人在场,经过律师依照《著作权施行细则》进行反复调解,双方达成这样的协议:    
    (一)北新书局把图书的印刷纸版交回鲁迅(由郁达夫、章川岛作证);    
    (二)北新书局历年所欠鲁迅的版税分11月内结清(由杨律师经手);    
    (三) 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依据《著作权实施细则》实行印书证制。    
    协议第一项于8月28日执行;协议第二项于此后分期执行,北新书局在本年剩下的四个月内将历年所欠的旧债务大约8千3百圆(合今29万元)交还鲁迅;1930年鲁迅继续追回北新书局积欠的版税1万多圆(合今40多万元),占这一年收入的三分之二。    
    根据《鲁迅日记》折算,鲁迅前后共支付给杨铿律师手续费5 % ,即大约4千圆。    
    由于这件争端的顺利解决,鲁迅仍然对北新书局给予信任,继续把自己许多著作的出版发行委托给李小峰负责,例如《两地书》《鲁迅杂感选集》《三闲集》《伪自由书》等。    
    依据当时《著作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北新书局和作者签署了协议,鲁迅著作从1929年9月起,必须贴上“印书证”,或者叫做“版税印花”。当时这种保护著作权的方式就是:鲁迅在收到书局的版税以后,按照实际印数将自己设计和专门印制的“鲁迅印书证(印花)”——通常是盖有鲁迅某一专用印鉴的方纸片——交给书局,贴在图书的版权页指定位置上,才能出售。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监督出版者实报印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杜绝盗版;它不仅保护了作者的权益,而且保护了书商的权益。中国20-40年代图书每次印数通常为一两千册,所以粘贴“版税印花”还比较方便。到50年代以后图书每次印数大量增加,就显得很麻烦,必须改革了。这是后话。    
    鲁迅和北新书局的版税之争,是20年代末中国一场典型的著作权案例。我建议,以当事人和证人之闻名、以涉及金额之巨大、以调解方式之成功、以历史意义之深远,应该将此案例写入中国现代著作权史,和大学政法专业教科书。    
    我还是这样认为:离开了著作权的鲁迅,不是完整的鲁迅,更不是真正的鲁迅。鲁迅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为后代“爬格子”的同行们树立了一个范例。    
    鲁迅在上海的住房    
    1927年夏天鲁迅47岁时,携许广平从广州来到上海,先住在北四川路景云里23号,后来与弟弟周建人一家住进景云里17、18号,两楼两底。    
    日常生活很简朴,“购置家具,每人仅止一床、一桌、二椅等便算足备了”(许广平《景云深处吾家》)。    
    不久,鲁迅接受“中央大学院”蔡元培院长之聘,担任特约撰述员,月薪3百银圆,加上稿费、编辑费、版税等,鲁迅每月收入在5百银圆(合今1万5千元)以上。生活比在北京时宽裕得多。    
    1930年5月,鲁迅又搬家到北川四川路2093号拉摩斯公寓大楼内,“顶费五百”即预付全年房租作为押金(合今1万5千元),月租金40银圆(今1千2百元),同时买下原住的一家外国人的全部旧家具。    
    1933年4月,鲁迅一家迁入施高塔路(今山阴路)大陆新村9号,是典型中间阶层的三层楼房。“付房钱45两”(参看《鲁迅日记》下册第825页,每两银子作1.4银圆计算,45两银子折合63银圆,即今人民币1千9百元)。使用的仍然是原有的那套旧家具。    
    当时底楼用玻璃屏门隔成两间,里间当作餐厅,外间是客厅,有一张瞿秋白离开上海时留下的旧写字台和几把椅子,鲁迅常在此接待来访者。    
    二楼是卧室兼工作室,亭子间供女佣居住。三楼北间是客房,南间是儿子海婴的卧室。设备现代化,有上下水道和煤气等  (《鲁迅日记》载:付煤气押金20银圆,付水道押金40银圆);有两个女佣。这是鲁迅一生中最稳定、富裕的时期。然而已到日暮黄昏。    
    在鲁迅56岁的时候,也就是他临死以前,他还想搬家到一处更好、更安静的房子去。这年10月6日他在致曹白的信中说了搬家的条件:    
      “一要租界,二要价廉,三要清静。”11日《鲁迅日记》中记载:“同广平携海婴往法租界看屋。”次日他在致宋琳的信中说:“颇拟搬往法租界,择僻静处养病,而屋尚未觅定。”    
    鲁迅曾在《病后杂谈》中写道:“然而要租一所院子里有些竹篱,可以种菊的房子,租钱就每月总得一百两,水电在外;巡捕捐按房租百分之十四,每月十四两。单是这两项,每月就是一百一十四两,每两作一块四角(银圆)算,等于一百五块六。”(每月房租约合今4千8百元)这说明鲁迅当时是反复考虑过搬家,更换一处条件优越的处所,好好养病、著文、会友。他以自己的脑力劳动所得,积蓄了足够的金钱,有了巩固的经济基础,以保障完成他久已酝酿的写作计划……    
    但他的健康状况已经不容许这美梦实现了。    
    鲁迅在大陆新村9号一直居住到1936年10月19日病逝。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 第四部分抗战前夕上海的文化人(8)

    致命的昏和卖    
    听夜雨、品苦茶,读周作人佳作《自己的园地》和《鲁迅的故家》。击节长叹,其痛何如!惟其赏彼独特一面,益发憎恶其人品之无耻无行。    
    周氏兄弟,五四齐名;暗堕启明,辉耀长庚。友人常吁嗟曰:“假如知堂先生当时没有跟兄长鲁迅先生闹翻……”然而历史上是没有“假如”的!提出某一事件“假如不曾发生”这类问题,实在没有多大意思。“史家的任务是尽可能地弄清楚已经发生的事件,并且对它出现的前因后果,做出符合实际的说明。”    
    鲁迅说得明白:“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所卖掉。”这真是不幸而言中了!周作人一度出卖其兄弟情义于家,二度出卖其人格节操于国;终于两度卖掉自由,沦落为双料的奴才。第一回在1923年,第二回在1938年。    
    第一回已在前文《鲁迅在北京的住房》中简略提到,此处不妨再加以分析讨论。周氏兄弟失和,逼迫鲁迅及老母、发妻搬出北京八道湾四合院大宅,这段恩怨已积累了许多史料、许多论著。其根源,专家们有的归于行为误会、有的归于妇人谗言、有的归于个性差异……但我认为,寻根到底还是离不开一个“钱”字。    
    周作人信子夫妇的经济生活要比长兄鲁迅豪华得多。据三弟周建人回忆:羽太信子“气派极阔,架子很大,挥金如土。家中有管家齐坤、还有王鹤招及烧饭司务、东洋车夫、打杂采购的男仆数人,还有李妈、小李妈等收拾房间、洗衣、看孩子等女仆二、三人。即使祖父在前清做京官,也没有这样众多的男女佣工。……周作人任他的妻子挥霍,不敢讲半句不是。早在辛亥革命前后,他携带家眷回国居住在绍兴时,他们夫妇间曾经有过一次争吵,结果女方歇斯底里症大发作,周作人发愣,而他的郎舅、小姨(羽太信子的妹妹芳子、后嫁给周建人、又离婚引者注)都指着他破口大骂。从此,他不敢再有丝毫的得罪;相反,他却受到百般的欺凌虐待,甚至被拉着要他到日本使馆去讲话。平日里,一讲起日本,总是趾高气扬,盛气凌人;讲到支那,都是卑贱低劣。而周作人只求得一席之地,可供他安稳地读书写字,对一切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逆来顺受。鲁迅看不过去,对周作人进行规劝,无非是`化钱要有个计划、也得想想将来'这一类话。也真有周作人这样的人,把好心当恶意。”当时周作人在北京大学已是资深教授,月薪280银圆、兼职220银圆,再加上稿酬、版税,月收入至少5百银圆(合今2万多元)以上,比当时的鲁迅有钱得多,不像早先那样再需要长兄的扶持。一旦觉得从长兄身上难以再任意榨取,周作人终于翻脸了。他所要独吞的,是八道湾的大四合院。这才是真值钱的。    
    难怪,鲁迅迁入西三条胡同新居后,于1924年6月11日“往八道湾宅取书及什器”时,遭到周作人及信子的辱骂和殴打。这“二弟”的真实目的还不是为了尽量霸占兄长的器具文物?一句话,都是为了钱。    
    鲁迅曾对许广平分析说:“周作人的这样做,是经过考虑的。他曾和信子吵过,信子一装死他就屈服了。他曾经说:‘要天天创造新生活,则只好权其轻重,牺牲与长兄友好,换取家庭安静。’……”周作人“考虑”的首先是豪华的“新生活”所必须的大量钱财,权其轻重则是“钱”的轻重。话说到这里,也就够了。    
    第二回是日寇侵占北平以后,周作人附逆当了汉奸。他在《知堂回想录》等处一再为自己辩解。例如,战火初起时友人们劝他随众教授南下,他不肯走,说:“我因家庭关系,实在无法摆脱(有母亲、鲁迅的故妻另住别处、兄弟的故妻……及三个孩子均在京,我自己一家大小四人,我女儿和她的两个小孩,以上均住我处)我只能苦住下去。”既然表示要“苦住”,国难当头必须耐得住清贫,洁身自好,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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