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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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定义
(二)广义物权法与狭义物权法
(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物的归属关系
2。物的利用关系
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2。物权法为财产法
(二)特征
1。强行性 2。固有法性
三、物权法的价值
(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
(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
2。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
3。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四、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所有权的社会化现象
(二)其他发展趋势
1。物权法的公法化现象
2。物权法强行法性的弱化现象
3。物权法的国际化现象
五、中国物权法的现状与未来
(一)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渊源
1。民法通则(1986年)
2。民事特别法
(1)《担保法》(1995年) (2)《海商法》(1992年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 )
3。财产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1986年 )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4。行政法规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
5。其他
(二)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
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大; 2。立法不统一、不协调;
3。源仗的民法理论滞后; 4。缺乏科学性,体系不完善;
5。其他。
(三)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1。社科院草案 2。人民大学草案 3。法工委民法室草案 4。征求意见稿 5。其他
(四)“巩献田事件”及评说
第二节 物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涵义: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多种权利的总和 2、立法没有规定
(二)物权的性质(争议)
1。物权所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
2。物权本质上是人对人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
(三)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此之谓“物权概念的有限性”。
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
(1)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阻碍的权利(物权排他性在众权利中最强)
(2)内容相同的无权之间相互排斥
(四)物
1。物的定义:人身以外、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身体各部分与身体分离后是否成为物要区别对待)
(2)原则上为有体物 有体物:占有一定空间,可为人所支配的物质
电热光等能源视为物;特定空间如具有价值并具有支配可能性也称为物。
(3)价值性 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特性
(4)稀缺性 物不能无限度的供给,否则不是“物”
(5)支配可能性
(6)独立性 法律上具有意思,可以独立存在,可以与他物区分
(7)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 有固定特殊属性,不能有其他物代替
(8)现有物 (将来物可以成立债权,但不可以成立物权)
商品房出售中的预售合同所产生的是债权,该合同经房管登记机关就成了物权化的债权合同。
3。特殊的物
(1)尸体(遗体) (2)货币
(3)企业 (集合物) (4)动物
二、物权的分类
(一)依物权的法律依据划分
1.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2.制定法上的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物权
(二)依物权的主体划分
1.单一主体物权与共同主体物权
2.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法人的物权和个人的物权
(三)依物权的客体划分
1.可分物物权与不可分物物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准不动产物权
(四)依据物权的内容划分
1.一般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无期物权与有期物权
◆实质物权与形式物权
2.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3.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
4.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
(五)典型物权与准物权
非典型物权特点:(1)取得方式:申请+批准
(2)非典型物权的内容要按批准的内容决定
(3)非典型物权一般会涉及到一些特殊的自然资源
三、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力
(一)支配效力
1。直接支配力
2。间接支配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权”)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一些物权要排斥其他物权或优先其他物权实现
(1)性质标准——派生物权优先于基础性权利
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②土地抵押权优先于土地使用权
(2)时间标准:成立在先,权利优先
(3)特别规定
①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②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
(2)为债权的债权优先——为了实现某些债权而不得不新设立债权,新债权优于旧债权以及为其担保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3)法律特定某些债权优于其他物权 (4)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其他物权
(四)追及效力
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都可以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
四、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利
(一)物权与债权
1。区别:①含义 ②反映财产关系 ③主体 ④客体 ⑤效力 ⑥变动原因 ⑦期限性
2。联系:①债权一般以物权为基础 ②债权的实现一般以权利人取得一定物权为先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
1。共同点:①都是静态财产权、支配权 ②绝对权 ③排他性
2。不同点:①客体 ②内容:知识产权有人身性质 ③法律确认方法 ④抵御性 ⑤时间性
(三)物权与继承权
1。联系:①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是继承权的起点、归宿,而继承权是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利 ②绝对权
2。区别:①反映关系 ②内容 ③取得方式 ④客体 ⑤概念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定义:贯彻物权法始终,用以解释、制定、适用物权法的???
(二)重要性
1。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物权、物权法本质属性的集中反映
2。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物权法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物权法的基本依据
(三)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争议
1。理论概括意见纷呈
(1)三原则说 (2)四原则说 (3)五原则说
2。立法建议仁智互现
(1)梁稿(2)王稿(3)孟稿(4)《物权法(草案)》
(四)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原理
(1)物权法原则不同于物权法基本价值或宗旨
(2)物权法原则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
(3)物权法原则不同于物权法规范
2。物权法基本原则要体现物权法的立法目的:静态秩序,动态安全
3。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技术的产物和要求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
(一)涵义:物权的种类、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违反法定内容和方式创设法律已经规定的物权。
(二)内容 1.类型强制: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能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2.内容固定:物权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
3.方式法定:物权方式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创设物权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违反法定物权类型的后果
不发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如该法律行为具备了债权行为有效条件的,即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
2.违反法定物权内容的后果
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违反法定物权被容创设物权,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违反物权法定内容部分无效
3.违反物权设定或转移方式的后果
违反物权设定或转移方式应按区分原则处理,即不发生物权变动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四)意义
1.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 2.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3.物尽其用的考虑 4.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五)物权法定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1.物权法定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
2.物权法定可适用于物权法的各种制度,具有生效领域的完全性;
3.物权法定符合基本原则的模糊性特征。
(六)物权法定原则“弱化”了吗 ?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涵义
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公示方式之原则;
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方法公示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
公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权利人;
(2)任何人因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或占有表彰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的移转该权利的交易,受法律保护。
(二)公示公信原则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1)公示公信承载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即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
(2)公示公信适用于整个物权法制度
(3)公示公信符合基本原则的模糊性特征
四、区分原则
(一)涵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
基本精神
(1)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登记为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债权行为为负担行为,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
(2)交付或者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方能成立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为处分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3)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者登记为形式的行为, 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实施物权行为、实现物权变动乃当事人之合同义务,违之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1.区分原则在价值追求上是为保障交易安全而设, 其存在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符合基本原则价值根本性要求;
2.区分原则具有生效领域的完全性特征
五、物权绝对原则
(一)涵义: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和行使的原则。
(二)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1.是私权神圣之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
2.在物权法的整个制度中都具有指导意义
3.是物权法其他原则的基础
六、对其他“原则”的探讨
(一)关于“一物一权原则”
1.涵义:“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物权”
2.内容
(1)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就数个物所构成的集合物而言,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有例外)。
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亦然。
3.“一物一权”的理由
(1)明确物权所支配的外部范围;
(2)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
(3)避免公示困难,确保交易安全;
4.不是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1)它不适用于物权法的全部制度,不具备“生效领域的完全性”特征
(2)它没有承载物权法的基本价值
(3)它仅仅是物权作为绝对权以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的一个表现而已
(二)关于“物权独立平等
(三)关于“物权特定原则”
(四)关于“物权优先原则”
(五)关于“效率原则”
(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
七、结论
第四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一)概念
1.概念: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叫物权的变动
2.物权的取得(以是否基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为标准划分)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
3。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
原始取得方法:
①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
②通过收益而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权
③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没收而取得物权
④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
⑤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物权
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⑦取得添附物的物权
⑧通过时效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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