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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走出高墙-第9部分

小说: 走出高墙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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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点半左右,求职的人越来越多,我的衬衣一直是湿的,尽管如此我还是按顺序一家一家递材料介绍自己。因为在家时就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前5家企业礼貌性拒绝并没有让我丧失信心,相反我在陈述那段过去时更有技巧了。    
    到了11点钟,市场的人开始慢慢减少,随着拒绝的企业越来越多,我的信心也开始有些动摇了——是我的要求太高了?还是自己想得太美好?或者是没有把有些东西讲清楚?站在来来往往的人群中,我静静思考了10分钟。    
    当再一次站在招聘单位面前时,我采取了先回避后公开的面试方式,终于有一家单位同意我下午到公司复试,但前提是我必须先写一份保证书。我一句话也没说,收回求职简历默默地走开了……    
    为了节省开支,中午我随便吃了一个6元快餐后又进到人才市场,并根据企业的现场招聘情况将自己的求职岗位和薪资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当一个人还面临着生存需要时,他的理想和目标在现实面前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需要有一份工作先将自己稳定下来,无论是情绪上的需要,还是为减轻家人的生活负担。    
    下午3点多,招聘单位大都走了,我的20份简历还剩下18份,尽管个别单位同意留下简历,但我知那只是一种礼貌。我最后一个走出人才大市场,有一种茫然感……    
    


第三章 承受:在拒绝中感受冷暖第36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1)

    2003年8月1日 星期五 晴    
    自由后第127天    
    2003年6月3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又迈上了一新的台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第六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监狱用于罪犯教育改造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少数民族罪犯、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应予提高。    
    第二章 入监教育    
    第九条 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    
    第十条 新收罪犯入监后,监狱(监区)应当向其宣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十一条 监狱(监区)对新收罪犯,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    
    第十二条 监狱(监区)应当了解和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提出关押和改造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监区)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移送相应类别的监狱(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限为一个月。


第三章 承受:在拒绝中感受冷暖第37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

    第三章 个别教育    
    第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第十五条 个别教育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十六条 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管理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一)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二)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三)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四)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六)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八)主动要求谈话时;    
    (九)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第十八条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第十九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分监区每周分析一次,监区每半月分析一次,监狱每月分析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收集、分析罪犯的思想动态。分析的情况应当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结合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接受能力,对罪犯进行分类,开展分类教育。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建立对顽固型罪犯(简称顽固犯)和危险型罪犯(简称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顽固犯:    
    (一)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三)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危险犯:    
    (一)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    
    (二)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三)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四)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顽固犯、危险犯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建立教育转化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教育转化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攻坚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顽固犯和危险犯的认定与撤销,由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分别报监狱教育改造、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副监狱长审定。    
    第四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监狱应当办好文化技术学校,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    
    第二十五条 罪犯必须接受监狱组织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罪悔罪教育;    
    (二)法律常识教育;    
    (三)公民道德教育;    
    (四)劳动常识教育;    
    (五)时事政治教育。    
    第二十六条 监狱组织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鼓励罪犯自学,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为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罪犯,鼓励其参加其他文化学习。    
    第二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参加技术教育;有一技之长的,可以按照监狱的安排,选择学习其他技能。    
    第二十八条 监狱组织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其教员可以从本监狱的人民警察中选任,也可以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可以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    
    第二十九条 监狱应当积极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联系,在狱内文化、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培训、外聘教师、教研活动、考试(考核)和颁发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条 监狱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罪犯文化、技术教育,根据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开设不同内容、种类的培训班。    
    第三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开展的思想教育和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使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一编写的教材。    
    


第三章 承受:在拒绝中感受冷暖第38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3)

    第五章 监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等活动,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三十三条 监狱应当办好图书室、阅览室、墙报、黑板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读书、读报活动。监狱图书室藏书人均不少于10本。    
    第三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成立多种形式的文艺表演队、体育运动队等,组织罪犯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根据条件,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开展艺术和美育教育。    
    第三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电化教育系统、广播室,各分监区要配备电视,组织罪犯收听、收看新闻及其他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广播、影视节目。    
    第三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美化监区环境,规范监区环境布置。    
    第三十八条 监狱应当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以及每月的第一天,组织罪犯参加升挂国旗仪式。    
    第六章 社会帮教    
    第三十九条 监狱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各个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配合监狱开展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各种社会帮教活动。    
    第四十条 监狱应当与罪犯原所在地的政府、原单位(学校)、亲属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适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来监狱开展帮教工作;监狱也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四十一条 监狱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参与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方面的帮教活动,并为其帮教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七章 心理矫治    
    第四十三条 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第四十四条 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置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第四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    
         
    第四十六条 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教育、服刑改造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    
    第四十七条 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    
    第四十八条 监狱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实施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第四十九条 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监狱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条 监狱应当采取措施,激励罪犯接受改造,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注重发挥改造积极分子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十一条 监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应当每年分别组织评选本监狱和本地区的改造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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