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网罗论坛]寒寒-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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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于由法宫行使,以及以法官通常使月的技术行使是否更
便当,或者,是否应当由行政宫行使以及以行政官通常使用
的技术行使。因此,职能的分配要取决于大量因素,这里将
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些因素列举如一下:
(a)如果所涉及的问题可能主要是法律解释或普通法问题,
法官也许要比行政官更加合适;然而如果法律部门高度专业
化,需要行政技术和解决间题的知识(例如大多数行政法部
门),将一该问题交给行政裁判所或一个行政官解决则更为适
宜。
(b)如果,由于职能的行使涉及到一个行政官的利益,或
由于他叮能更关注一般的公共利益而不是特殊的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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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认为—通常也应如此—各种利益之间必须达到某种平
衡)而担心行政官可能偏袒,那么将职能赋予法官行使可能更
合适,不仅因为法官具有独立地位,更惯于努力做到公正,
而且因为法官(在正常情况之下)公开审理,听取证词。设立一
个行政裁判所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但是,人们普遍地更加
信任经过职业训练的法官,而不是专业性裁判机构。
(c)某些事务,虽然从职能的角度适合由法院处理,但是
程序r=过于费时费力,导致上诉权利实际没有价值,那么将
管辖权赋予一个行政裁判所或行政官更为恰当。如一个著名
的法官所说:“法院的大门为任何人敞开,就像里茨饭店一样”;
但是并不由此得出,贵族院是失业者要求失业保险金或者老
年人要求养老金的适宜的机构。
(d)如果在公开审理的法庭上通过口头证词确定事实的方
式是不适宜的,可以将职能赋予行政官。在正常情况下,法
院能够仅在专家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决定一座房屋是否合乎卫
生标准。这种证据经常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将职能赋予获得
公正的专家建议的行政官或许更为有利。尽管如此,通过技
术助理的帮助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这种做法仅在海事法
庭的案件中被使用过。
(e)如果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自由裁量的行使是职能的
真正重要部分,并且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某些长期政策来行使,
那么通常就需要将职能赋予行政官。其他因素可能阻碍这样
做。例如,犯罪之惩罚非常需要确立一项长期政策,为此目
的,四季法院或刑事上诉法院成为行使职能的合适机构,就
不会遭到反对。另一方面,也不会有人建议,刑事法律的执
行应当赋予行政官员,即使就上诉而言也是如此。在某些情
况下会造成一种妥协,例如赋予监狱督察专员一定的自由裁
量权,赋予政府赦免权等。
上述列举并不全面,似是的确表明了,即使就l 几诉而言,
也不可能在应当由法院行使的职能与应当由行政裁判所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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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官员行使的职能之间划出一条固定的界线。实际上我们也
可以清楚地看到,不仅不可能根据职能的实质或本质的特征
作出区别,而且甚至在程序_上也不容易作出形式的区别。分
权学说的原则无助于职能的分配。然而,必须重申的是,上
述言论并不意在表明职能应置于集中的控制之下,而不是置
十代议机构的基本政策的最终控制之下:前文已经充分明确地
论述了独立的法官存在的必要性;虽然不可能精确地决定什么
职能应由议会行使,什么职能应由行政官员行使。但是,很
清楚,只要重大的政策原则的确定权掌握在议会手里,那么,
将这些原则贯彻到当代的问题中,则是行政官员的事情。避
免官僚政治或专制的保障措施不在于对职能的严格限制,而
在十通过民选的平民院实行的民上控制,该院中的政党制度
可以使批评公开、有效。
附录Ⅱ评戴雪的法治理论
本书已经初步讨论了戴雪所阐述的法治观01 各不词方面
02。但是,他的理沦在宪法学家以及其他人当中享有特别广
泛的支持,因此需要集中探讨它的所有内涵。
戴雪认为03: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治’(rule of law)
有三层含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分析。
首先,它意味着作为专制权力对立面的正当法律具有绝
对至上性或绝对优势地位,并排除专断、特权的存在,甚至
排除政府部门广泛的裁量权力的存在。英国人受法律的统治,
而且只受法律的统治,在我们看来,一个人可以因违法而受
到处罚,但是,他不由于枉何其他因素而受到处罚。
“再次,它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所有阶层的人们
都平等地服从由通常法院所运用的国内通常法律;在这个意义
上甲‘法治’排除有关政府官员或其他人员免于遵守调整其
他公民行为的法律或免于接受通常裁判所管辖的任何主张;对
我们而言,并不存在一与法国的‘行政法’(drcit administr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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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或‘行政裁判所’(tribunaux administratifs)真正相对应的法
律或法院。为别国所熟悉的行政法的底蕴是,凡涉及到政府
或其公职人员的事务或争端便超乎民事法院的管辖之外,而
必须由专门的,具有或强或弱的官方性质的机构来处理。这
种观念对英国法律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实际上与我们的传统
和习惯也是根本不相容的。
’’最后,‘法治’司以被作为一个公式而用以表达这样
一个事实,即,对我们而言,作为英国宪法的法律—在别国
作为当然构成宪法法典组成部分的规则—并不是由法院所确
定和所实施的个人权利的源泉,而是其结果。简言之,对我
们而言,私法原则的确立途径是法院和议会不断扩大的活动,
最终甚至可以决定国王及其官员的地位;夕此,英国宪法是国
内通常法律发展的结果。”
l。法律至上
戴雪法治观的第一内涵的困境在于“正当法律”与“专
断权力”的区别。“专断”一词含有贬意,它不仅意味着可能
按照或不按照拥有者意志行使的权力,而且意味着可能被滥
用的权力。所有的权力都可能1 皮滥用,不管它们是否来源
于“正当法津”。英国政府的某些权力有时遭到滥用,这是无
疑的事实。例如,国内税收专员针对特别或普通所得税税收
专员的决定,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可由此上诉至上
诉法院和贵族院,此种权力的行使有时存在着澄用的情况(尽
管这自然是为了税收的利益):、法律程序费用高昂。以致普通
纳税人无法抗拒“上告到贵族院去”的威胁,无法抗拒如果
对方的上诉最后成功所带来的高额费用的威胁。同样,有人
还可以说。法院也会滥用权力以惩罚蔑视法庭的行为,使得
新闻舆论几乎不可能批评一个法官;平民院肯定有时也滥用过
它的类似的权力。
戴雪的意思并不在于权力不应当被滥用,他的真正意图
是,他认为广泛的行政权或“执行”权容易被滥用,因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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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被授予。但是,在“正当法律”和“行政权力‘,之
间并不存在对立,所有的权力都来源于法律,不沱是18 世纪
晚期巨大的权力,还是抖世纪中期受到相对限制的权力。抑
或是本世纪迅速扩张的权力。实际。上,如果斯图亚特王朝的
国工们提出要求以支持末经议会同意的立法和征税,并且对
法律置之不理,他们的权力仍可以被认为是根据“正当法律”
行使的。当然,公共机构所享有权力的广泛程度取决于在法
律中表达出的流行观念。在第一个改革法令和第二个改革法
令之间(1832…1867 年),科布登(Richard Codben)倡导的自由贸
易观念流行于英国,人们努力把贸易和工业从多如牛毛的管
制中解放出来,虽然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权力有所增长。
这种影响直到颁布了第三个改革法令(1884 年)才清晰和明确,
尽管戴雪撰写这部著作大约是在这一时期,但是他所属的自
由党中的辉格派,仍然不断地与似乎会获得成功的防御行为
进行斗争。戴雪在这部著作里,甚至更明确地在他以后的著
作里04,将他以及和他同时代许多人认为应当作为政策的原
则的东西,当作英国宪法的原则来表述。它是政治行动的一
个原则,不是调整实际权力分配的纯司法的原则。大臣权力
调查委员会05 对这一原则的支持也是以基本相同的理由为基
础的。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公共机构不应当拥有广
泛的权力;也就是说,渗透在自从狄斯雷利政府以来历届政府
政策中的“集体主义”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原则,这种意义上
的“法治”是辉格党人的行动原则,也许并不为其他人所关
注。
当然,一部宪法的确体现了其形成者的政治观念。如大
不列颠这样的宪法,不是一嗽而就的,而全部是一点一点地
累积起来的,它必然体现了一代又一代的立法者、行政者和
法官的政治观念。自从伊丽莎白一世统治以来的代代相传的
住户逐步建造起来的一座房屋,可能包容着乔治王时代的新
古典主义的遗物。同样,英国宪法中两项古老的观念共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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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了这种意义上的“法治”一种貌似合理的因素。
第一议会对斯图亚特王朝的胜利,蔺权利法案》的实施,
法官们对于辉格党协议观念的接受,完全剥夺了国王的国内
立法权力。自1689 年以后,英国政府不再拥有签署生效令以
执行立法的任何一般权力〔在大陆法系中,这种命令被称为
行政规程。结果,发布条例与命令的权力分别赋子了政府的
各个职能部门。尽管在戴雪著述时,许多此类权力就已存在0
6,但是它们近年来变得更加引人注日。因此,首席法r 言柯
克抗议星宫法院所颁布公告的实施,信奉加尔文新教的汉会
反对信奉阿米尼亚天主教的君主政体蔑视法律、践踏法律的
特权行为,都曾导致了对政府条例和命令的严密的司法控制。:
第二,在18 世纪的英国,法官和治安法官行使r 大部分
的行政职能。因此,法学家们从职业角度出发,很可能不无
疑虑地、甚至僧恶地看待被赋予大量新职能的新权力的产生。
赋于这些权力的制定法受到严格解释,特权令被扩展使用以
实施法学家们认为是必要的司法控制、并非只有法学家们心
存疑虑,托利党人强烈地反对1834 年和1835 年的改革。年
轻的狄斯雷利发现被用来攻击新济贫法以及日益增长的公共
卫生方面权力的新托利主义获得了实质性的广泛支持二在法
律意义}; 1835 年的《市政公司法》是对所有权的一个攻击,
因为法人权利过去即是’‘所有权”;无论如何,改革均主要目
的就是用辉格党人和异教徒代祷托利党人和国教徒。这些改革
生效以后,辉格党人就不急于将其扩展到其他方面。构成辉
格党骨干力量的企业L 们要排除妨碍他们获利的任何东西,
即使他们的利润来自童l 的劳动,大量的生产事故,河水、空
气和供应水的污染,简易的工棚,低廉的工资以及19 世纪工
业管理中的其它事故。在中央政府的领域里,他们废除r 对
发展的限制,对于废除地方政府实施的限制,就不那么急切
厂二没有一个辉格党政客以社会改革家而著名。社会改革的
动力来自诸如沙佛兹伯里勋爵一类的托利党慈善家和类似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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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温4 查特威克爵士这样的行政官员。既然托利党和辉格党
都持反对态度,因此,除了控制周期性的流行病,他们在其
他方面的努力收效甚微;实际_L 在1875 年以前,公共卫生方
面的法律发展儿乎只与霍乱病有关。因此,这些流行病的确
促进了新的行政权力的产生,但是进展非常缓慢。所产生的
这些问题不是任何重要的政治家都可能染指的“政治”类问
题:对于1870 年甚至1880 年的宪法学家而言,英国宪法似乎
主要是以个人上义的法治为基础的,不列颠国家乃是依据个
人主义政治法律理论而建构的法治}r;英国宪法厌恶“自由裁
量性的”权力,除非它们由法官们来行使。戴雪所说的’‘英
国人受法律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律的统治”,实际上意指“英
国人受法官的统治,而巨只受法官的统治”。。这样讲也许不无
夸张,然而却是一种良好的个人主义。
事实上,戴雪并没有考虑到这些新生的权力。没有证据
证明他对十这些权力有较多的了解,无论如何,他对它们关
注极少二他的著作通篇都认为,宪法学家关心的是“政治”。
社会改革则不是政治,除非是对激进派而言,这种观点一直
持续到大约1880 年,其时,约瑟夫·张伯伦先生带给统·党
的观念融合厂含糊的父权上义(连同帝国主义),这种父权主义
正是比肯斯菲尔德勋爵留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