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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15部分

小说: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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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员的意图,而且包括各州主要官员的意图。但是在找出
后者的解释意图的时候,我们从自己的立场上发现,他们原
本只考虑到了代表和国会议员,而忽视了包括他们自己在内
的其他人。在另一个例子下,我们不会忽视我们早些时候试
着获得的实体性意图。假如我们的立宪意图的第一个层次为
我们提供找出在颁布正当程序、平等保护或其他宪法条款过
程中制宪者的意图的适当理由,那么以下见解并不矛盾;对
这些条款而言,它们似乎不是好的理由。但是我们除把这些
制宪者的解释意图归结为他们的意图是否应当被考虑进去的
问题之外,没有更大的论据来支持把抽象意图胜过具体意图
的问题归结为制宪者的解释意图的问题。
      我要概括一下本节的论证。在建构立宪意图观的过程中,
最重要的选择是在意图的抽象陈述和具体陈述之间的选择。
这不是找出一个特定的制宪者持有的是两个意图中的哪一个
意图的问题;他同时持有两个意图。我们也无法借助于历史
证据来断定制宪者的具体意图就是主导意图。在宪法语言中,
我们能够很好地证明,制宪者自己的确不具有只应考虑他们
的具体意图的解释意见。不过那并不重要,因为他们的哪一
个意图应当被考虑进去的问题本身无法归结为他们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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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要紧吗?
      如此长篇累犊地罗列各种问题和争论旨在表明,立法意
图或立宪意图观不具有自然确定的解释,那个解释使得“制
宪者”意图的内容恰好成为一个历史事实、心理学事实或其
他事实的问题。这个观念需要不同法律工作者和法官分别建
立起来的建构物。对某个建构物的任何正当化辩护,对有关
 “制宪者”意图的任何观点的任何正当化辩护,都必须不仅
在历史中、在语义分析或概念分析中,而且在政治理论中被
找到。例如,它必须在以下论证中被找到:一种观念更符合
于最具竞争性的代表政府理论。但是,接下来我们以之为出
发点的观念是一个无法被废除的前提:通过发现和实施制宪
者的意图,法官能够作出非政治的宪政判决.因为要是不确
立或采用某个立宪意图观,要是不作出他们想要回避的政治
道德判决,法官便无法发现那个意图。
      对于那个强有力的结论有一个明确的回应:“你的观点在
技术上是正确的,但是过于夸张。也许真正的情况是,原初
的立宪意图观不像通常人们假定的那样是一个中立的历史问
题。也许在选择那个原初意图观方面作出政治判决是必要的。
但是这些判决不是‘原初意图’学派想要法官回避的那种政
治判决。他们要求法官制止实体性政治判决,比如去判决禁
止堕胎、处死被证明有罪的杀人犯或者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
审问嫌疑犯是否公正。如你几次提到的那样,对‘制宪者’
意图观的选择不依赖于类似于这些判决的实体性政治判决,
而是依赖于有关代议民主的最佳形式的判决‘尽管这是一个
政治理论问题,并且是一个有争议的政治理论问题,但是它
不是一个实体的政治理论问题。所以,‘原初意图’学派可以
接受你的所有论证而不必变动它最重要的主张。”
      这个答复从它自己的假定来看是不适当的。即使法官只
需找出在选择一个立宪意图观的过程中的程序间题,他们选
择的观念仍然会要求他们去判决具有最明确的实体性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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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争论。例如,我极详细地讨论过的一个显然真实的见解
是:意图的抽象陈述和具体陈述之间的选择。也许法官找出
抽象意图而非具体意图的理由依赖于有关支持民主宪法之适
当抽象水平的某个程序理论。但是接受这种立宪意图观的法
官必须判决禁止堕胎是否违犯了平等,或者死刑是否残酷和
异常,以便实施他们所认同的原初意图。不过我描述的这个
答复是有趣的,因为它表明了本文两个总话题―从实体开始
沿着意图和程序路线的两次逃离―联系起来的方式。假如实
体和程序的区分― 第二条路线依赖于这个区分―本身被放
弃了,那么意图便无从提供一条起自实体的路线。假如“原
初意图”学派被迫承认,不仅一些立宪意图观的结果要求法
官判决关于实体的争论,而且在这些观念之中的选择本身是
一个实体问题,那么它将无法通过为只是查找具体意图观找
到一个好的政治论证来建立它的地位。那么这个游戏就算输
了。在本文的后半部分中,我们将看到,“原初意图”学派必
须依赖的实体和程序区分是一个假象。不过,通过整理前面
留下的大致线索,我先来作一个小结。我提出的问题是,假
如我们理解的“解释”意旨依赖于制宪者的意图,那么“解
释”立宪理论和“非解释”立宪理论之间的区分是否有用?
我现在的主张是,它是无用的,这样理解出于两个理由。其
一是,几乎任何一个立宪理论都依赖于某种原初意图观或协
议观。“非解释”理论强调原初意图之特别抽象的陈述(或者
在不改变论证实体的情况下,能够轻易地修正该陈述而使其
明确)。他们的论证是失真的,因为他们坚信他们没有依赖于
关于原初意图的任何一个观念。
      第二个理由更重要。这个区分表明,如我说过的那样,
为了赞成或反对“解释”理论或“非解释”理论,可以作出
一些富于启发的论证。但是现在似乎存在着一个不合理的假
定。对立宪理论来说,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考虑制定
宪法的人的意图,而在于什么应当算作那个意图。对那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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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任何一个成功的回答都将是复杂的,因为立宪意图观由
大量强制性决定所组成,我仅仅描述了其中的一部分、我们
于是可以说,比如,最好的答案是由最好的民主观给出的。
但是那将不把宪政理论区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别,并且为支持
一个类别而反对另一个类别提供一个全盘论证。它提出了我
们所希望的一个问题,那个问题将把一个理论从我们起初建
构的无论内部还是外部的其他理论中抽离出来。宪政理论不
是一锤子买卖。

三、程序

      程序和民主
      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
关于我们宪政制度的任何解释否认这一点都是讲不通的。这
个明显李实既提供了司法评论的动力,也提供了司法评论的
阻力。民主(假如它意味着什么的话)意味着实体性政治价
值选择必须由人民代表作出而不是由非选举产生的法官作
出。因此,司法评论不一定基于法官的意见,比如关于禁止
避孕药物销售的法律是否违反隐私权的意见。出于那个理由,
格里斯瓦尔德案是错误的,正如“罗伊诉威德”案和洛克纳
案是错误的一样卿〕。自由主义者赞成这些判决中的前两个
判决,但痛恨第三个判决;保守主义者则相反。但是站得住
脚的司法评论理论― 与民主相一致的惟一理论―谴责所有
三个判决,并且谴责明确地或含蓄地依赖于实体正当程序观
念的任何一个其他判决。
      不过假如我们对民主的承诺意味着联邦最高法院无法作
出实体的判决,它等于意味着联邦最高法院必须保护民主,
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必须通过保证不许可以下立法来施行
民主,用大法官斯通的著名注解来说,该立法“限制通常能
够被期待产生合理立法诉求的政治程序,;                 ,以及“对分散而
孤立的少数派抱有的偏见”不得“削弱通常用来保护少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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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程序的运作。”哪〕所以,在保护言论自由过程中,
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具有进攻性,必须理智对待偏见的后果,
因为这些是民主本身的价值所在。
      这是埃利对卡罗伦置业案之注脚的解读方式(的一个释
义)[明。这是他的司法评论理论,是他自己来自实体的路线。
其论证包含着一系列命题:( 1            )司法评论应当是一个关注司
法程序而不是关注孤立于那个程序的结果的问题。(2                    )它应
当对照民主标准来检验那个程序。(3              )基于程序的评论因此
是与民主相一致的,而基于实体的评论,寻找各种结果的评
论,是违背民主的。( 4         )所以,当联邦最高法院引用一个被
推定的根本实体价值来裁定推翻某个司法判决为正当的时
候,它是错误的。格里斯瓦尔德案和“罗伊诉威德”案都得
到了错误的判决。将来,联邦最高法院应当避免这些冒险。
埃利替其中每一个命题进行了辩护,这些辩护加在一起构成
了他的著作。
      我认为第一个命题是有力而正确的〔 30                ]。但是其他命
题存在不同方面的谬误,且从各方面看都会将人引人歧途。
它们错就错在淹没和颠覆了这个单一见解。司法评论应当关
注程序,不是为了回避实体性政治问题,比如人民拥有什么
权利的问题,而是为了寻求正确答案来回答这些问题。在寻
求答案的过程中,民主观念是于事无补的。只依照司法评论
对程序的承诺而不是对孤立于程序的结果的承诺并不导致埃
利和其他人展开的所谓的“实体性正当程序”判决自动地受
到约束。相反,对程序的承诺为某些判决提供了新的更强有
力的支持。
      在这一节里,我要论证的是,民主的抽象理念本身给基
于程序的司法评论法理学提供的支持并不大于给基于结果的
司法评论法理学提供的支持。在下一节里,在超越多数派意
志之上的一个权利理论中,我将试着为基于程序的评论展示
出一个不同基础,并进而证明,埃利的论证,如果给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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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的话,正是那个论证,而不是来自存在于其著作标题和
表面的民主的论证。
      埃利坚信,联邦最高法院的适当角色在于管理民主程序,
而不在于评论由那些程序作出的实体性判决。倘若民主是一
个精确的政治概念,那么这可能是有说服力的,那么就某个
程序究竟是不是民主的而言不可能存在产生分歧的空间。也
许美国的经验独特地规定了某个特殊的民主观,也许美国人
民就某个民主观现在达成了一致。但是正如埃利承认的那样,
其中没有一个是真的[3l           〕。因此他的论证必须解读为提出
了这样的假定:有一种民主观是权利法治观―权利作为“客
观”政治道德的问题― 因此法院的工作在于确认和保护这种
权利法治观。不过,不清楚的一点是,这个假定是否一致于
埃利反对他称为宪法评论“基本价值”理论的论证。作为那
个论证的一部分,埃利说,不可能存在有待于法院去发现的
实体性政治权利,因为关于人民拥有什么实际政治权利,甚
至他们是否拥有什么权利,不存在共识。那么他现在能够假
定关于什么是真正的民主的问题存在着一个正确答案吗,尽
管对那个答案是
      什么并不存在共识?
      不过现在我想要提出一个不同的问题。在什么意义上民
主概念是一个区分于实体概念的程序概念?在这里我必须小
心翼翼地避免一些混淆。我问的不是一种民主观的内容,而
是必然地表明一种民主观优越于另一种民主观的那种情况。
有的民主理论把我视为实体事务的问题纳人关于民主的描述
之中。例如,在“各族人民的民主”中得到赞美的民主理论
假定,假如社会财富的分配是极不平等的,那么那个社会便
不是民主的。温斯顿*  丘吉尔( Winston Churchill                )依赖于一
个极其不同的观念曾经说过,民主意味着早晨敲门的人是送
牛奶的人即」。其他理论认为,民主是达成某些政治决定的过
程,这个过程必须独立于实际达成的决定的任何描述而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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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它们把民主定义为一套管理公民参与政治的程序,关
于投票、演讲、请愿和游说的程序,这些程序本身对民主选
举产生的官员能够做什么以及出于什么理由去做并没有任何
限制。即使我们接受这个观点(我得补充一句,只有当我们
采取极笼统的程序观点的时候,它才讲得通),但是问题仍然
是如何决定哪些程序构成最佳的民主观。
      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我们不妨区分两个一般策略,民主
的两类“情况”。假定我们用以下方式在“投人”和“产出”
之间划出一条线。民主投人完全基于有关人民和他们选举的
官员之间或者人民之间政治权力适当分布的某个理论,不涉
及有可能成为那个权力分布的结果的司法正义或智慧,相反,
产出至少部分地基于这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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