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8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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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1' 〔 1975 〕 Ac 171 ; ' 1977 〕 1 All ER 589 。
'2' “英国钢铁公司诉格兰纳达电视有限公司”案。
'3' [1976 〕 AC 171 ,仁1977 」1 All ER 589 。
'4'参阅本书第19 章。
'5' (1979 ) 123 501 Jo 605 ; CA ;得到修改的〔 1980 〕
2 All ER 608 ; HL 。
'6'罗纳德* 德沃金:《认真地对待权利》 ,第4 章。
'7'参阅“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424 U 。 5 。 319 ( 1976 ) ;
“戈登柏格诉凯莉”案,397 U 。 5 。 254 ( 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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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8' 〔 1978 〕 AC 245 ,引自鲁拍特* 克罗斯:《证据》,
第5 版(伦敦:巴特握斯出版社,1979 ) ,第315 页。
'9'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地对待权利》 ,第307 页
及以后内容。
'10'参阅本书第5 章.
'11'参阅马肖尔:“在‘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中联邦
最高法院对行政判决的正当程序考虑:探索价值理论的三个
因素”,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 (1976 年第44 期,
第28 页)。
'12'丑劳伦斯* 特莱伯:《美国宪法)) (纽约州米里奥
拉:基础出版社,1978 ) ,第503 一504 页。
'13'约翰* 麦基:《对与错的杜撰}} (纽约:企鹅出版
社,1977 年),第106 一107 页。
第4 章非暴力反抗和核抗议
说明.本文源于1983 年秋天在德国社会民主党赞助下,
由尤尔根* 哈贝马斯安排在波恩召开的研讨非暴力反抗会议
的一次谈话。
'1'我也许在特殊意义上使用语词“多数”:用来命名控制
住适当的民主政治制度局面的那些人。虽然他们不一定是人
数上的多数,但是借助于至少大致上是民主的程序,他们通
过选举保护了他们的权力。
'2'诚然,有人提出了反对部署核武器的原则论证。比如,
一些宗教团体主张,因为使用核武器事实上是错误的,即使
从防御的意义上也是错误的,所以,威胁要使用它们也是错
误的,即使那种威胁本身将使核战争变得更加不可能发生。
那是一个相当严格的甚至反直观的原则论证。反对部署导弹
的绝大多数民众作出了不同的政策论证,过多的导弹阻止不
了核战争,反过来将更有可能导致核战争。
'3'本文是为一次较早的会议提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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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4'参阅罗纳德* 德沃金:《认真地对待权利》,第206 页
及以后内容。
'5'同上书,第208 一209 页。
第5 章疑难案件真的没有正确答案吗?
说明:本文最早发表于《纽约大学法律评论》(1978 年
4 月第53 期)。
'1'参阅迈克,达米特:“真理”,载于彼特”斯特拉森编:
《哲学逻辑》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67 ) ,第64 一
66 页。
'2'罗纳德* 德沃金:《认真地对待权利》 ,第81 页,
第107 一no 页。
'3'V 的论证假定了“是真的”和“不是真的”之间的二
价。R 能否认这一点并断言“是真的”本身是模糊的吗?V 的
论证即模糊性产生不确定性依赖于“X 是中”和“X 不是中”
之间的区分。那个区分对他以下的断言是必要的:就“X 是
中”和“X 不是番”而言,假如其中任何一个都不为假,那
么两个都可以为非真。只有当我们拥有作出肯定某物是“中”
但是它不是“中”的独立标准时,我们才能把握这个区分。(我
所指的“独立”意思是,在不存在肯定另一方的标准的情况
下,支持肯定一方的标准是不正当的。)此外,以下想法是没
有意义的:我们的标准对肯定任何一方来说都不令人满意。
所谓“中”的模糊性在于这个标准的独立性.但是我们能够
以这种方式区分(l ) 〃 p 不是真的”和(2 ) 〃 ' p 是真的’为
非真”吗?(根据刚才的描述)( 1 )说,肯定(p )的标准
得不到满足,它没有说肯定(一p )的标准得到了满足。但
是(2 )说的似乎是同样的事情,即肯定(P )的标准没有
得到满足。它对作出断言有什么分别呢?但是,假如(l )和
(2 )没有作出不同的断言,那么“是真的”便无法被表明
是模枷的,至少按照V 的模栩理论是如此。读者可能感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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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了这个论证的欺编。毕竟,R 引起注意的条件是存在的,
对所有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复杂的论证。有人说,假如一个
契约是读神的,那么它不是一个真的契约,那么他将把该契
约作为不是读神的契约来对待,但是他仍然发现自己存在着
一些不确定性的困难,即“在他之前的某个契约是读神的”
是不是真的。我对此表示赞成。但那是V 遇到的问题,而不
是我回答R 时遇到的问题。我在早些时候描述过的替二值论
题作辩护的人会说,虽然究竟是哪一种情形并不清楚,而且
理性的人对此可以表示异议,但是每一个契约要么是读神的,
要么不是读神的.V 必须证明这个断言是错的,因为命题“一
个契约是读神的”既可以不为真也可以不为假。(我认为)R 的
实践问题为V 的整个探讨路径设置了障碍,至少当它被作为
支持“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第二个表述的论点时是如此。
'4'我在本文中只想证明,即使“没有正确答案”的论题
是真的,逻辑实证主义也未曾替“没有正确答案”的第二个
表述提供好的论证。这个段落提出了反对实证主义本身的一
个论证(实际上,它是陈述我在各种讲座中用来反对实证主
义的一种“头脑简单的论证”方式)。我在本文中不想探讨那
个论证,不过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是有用的:( 1 )在此呈现的
论证不反对我在正文中称之为“语义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
比如,它不反对以下形式的实证主义,那种实证主义断言,“汤
姆的契约是有效的”意指法官有义务去执行该契约,而命题
“汤姆的契约不是有效的万意指法官有义务不执行该契
约.(不过语义实证主义是站不住脚的。)( 2 )这个论证也不
反对提出以下断言的实证主义。法律陈述可以分为两类,一
类是内在地肯定的(或内在地强制的),一类是内在地否定的
(或内在地许可的),因此,就每一个法律陈述及其否定而言,
一个是内在地肯定的,另一个则是内在地否定的。假如真的
如此,那么一种形式的实证主义是站得住脚的。那种实证主
义主张,法律的肯定陈述在真值函数上等于有关造法法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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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陈述,因此,比如,当且仅当君主作出了如此命令时,
它便是真的。但是对法律的否定陈述而言,情形并非如此:
只要根据君主没有命令相关的肯定陈述’,法律的否定陈述便
是真的。不过请注意,这种实证主义形式假定了一种还原论。
也就是说,它假定,在不改变或者丧失意思的情况下,表面
上不肯定或不否定各种义务或许可的所有法律陈述都可能被
转述为肯定或否定各种义务或许可的法律陈述.它还假定,
一旦这种还原得到执行,那么被如此还原的每一个陈述都将
属于一个相反的类,每一个陈述的否定便被还原为那个类,
而不是―例如―被视为(实际的)许可断言的每一个陈述,
作为一个法律事务,都不可能是真的。此外,它假定,无论
不被禁止的事情是否被许可,它表达的规范陈述都是对法律
实践的公平描述。这个假定在下述情形中是合理的:由于财
产权法规为一个共同体所用,那个共同体在此之前没有法律
上的所有权框架,因此法律要重新进行干预。假如某个法律
领域逐步发展了起来,而不是通过配置然后优化某个总原则,
比如通过发展疏忽法律的大部分内容,那么这个假定是不合
理的。我并不把这些简要的评论视为反驳肯定和否定(或强
制和许可)的规范区分的有效论证,我只把它视为对这个区
分必定遇到的困难的一个提醒。
'5'我希望‘新”实证主义者不去作出不同的断言。他将
说,只有在公民和官员遵循他制定的根本规则的情况下,一
个法律制度才会存在。他还将说,假如他们没有那样做(而
是遵循了我在接下来的段落里描述的某些不同的基本规则),
那么这种设置便不被视为一个法律制度。他不会断言在日常
语言中为那套语言学暴政提出的任何一个正当化辩护,因此,
正如一个学文学的大学生断言文本后面段落描述的不同形式
的文学批评并非不同形式的文字批评那样,他的理论将成为
纯粹无用的规定。假如他想要提出以下见解,那么他将陷人
同样情形之中:虽然即使在一些不同的根本规则得到遵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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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况下的政治设置仍然可以被视为法律制度,但是只要它不是
产生于他的根本规则,无论它是否产生于他们的根本规则,
“法院应当做什么”的间题的答案将不是一个法定答案。
'6'德沃金:“疑难案件”,载于《认真地对待权利》 .
'7'同上。
'8' 在“对批评家的回复”中,我考虑了正当化辩护两个
维度的关系,载于《 认真地对待权利》 (1978 )。
第6 章法律是如何相似于文学的?
说明:本文最早发表于1982 年9 月的《批评研究》,
重印于W 。 J ; T .米切尔主编的《解释政治学》 (芝加哥
和伦教: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3 )。
1。参阅格雷思* 埃文斯:“语义理论和默示知识”,载于斯
蒂文* H * 霍尔兹曼和克里斯托弗* M * 莱希编:《维特根斯
坦:遵守规则》 (伦教:罗特雷杰出版社和恺根保罗出版社,
1981 )。
2。艺术解释和法律解释的诸多重要差异之一―我在本文
中对其将不作探讨―在于,法律中不存在与一个艺术品的直
接经验相对应的东西,虽然有些具有浪漫主义传统的法律人
士的确谈到好的法官的“第六感官”,那种能力使他把握了法
律判决链的哪些方面揭示了法律的“永恒”原则,尽管他甚
至无力解释这究竟是为什么。
3。参阅E 。 D .赫骨:《解释的效力》 (康涅狄格州纽
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67 )。
4。约翰* 福尔斯:《法国中尉的女人》 (波士顿:小布
朗出版社,1969 ) 。 第105 一106 页。
5。即使是第一位小说家,也有任何一个作家必须具有的解
释责任:不仅包括解释他写作时的情景,而且包括解释他着
手写作的类型。受欢迎的小说家是不是比不怎么受欢迎的小
说家具有较少的创作“自由仰在某种意义上,没有一个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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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有任何自由,因为每一个小说家都被限制去选择某种解
释,(他相信)那种解释使得某艺术品能够成为最佳艺术品。
但是我们已经知道两个不同的维度(后面有关法律的讨论将
详细论证),根据那两个维度,每一个解释都将受到检验:其
一是“形式的”维度,它探讨的问题是,被完成的解释在多
大程度上适合于且吻合于文本;其二是“实质的”维度,它
考虑了什么使一部小说成为好小说的观点的理由,解释根据
那个理由来作出。似乎有理由认为,比较晚出的小说家通常―
但未必― 相信,只有较少解释能使两种检验中的第一种检验
获得通过。大多数解释者将认为,只消读一读开场白,而不
是那部小说的结尾,《圣诞颂》 的某个确定解释― 比如,
斯克鲁奇是个天生的坏蛋―就能通过吻合性的检验。我们有
关晚出小说家更不自由的想法正好反映了那个事实。当然这
并不是说,在那根链子中,晚出的小说家比较早的小说家更
可能形成关于正确解释的共识,或者晚出的小说家更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