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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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概不得随时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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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以下为各代表之保证誓词,从略)。
附录之二
召开联邦制宪会议书
一七八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美国国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缘联邦条例暨永久合众国条例既规定其条文经美国国会
及若千州议会之同意后,例可加以修改;兼以经验之启示,
证明美国现行联邦条例有其缺点,故兹有某某数州,尤其是
纽约州,已指令其驻在国会内之代表,提出召开制宪会议之
建议,藉资矫正。此即下列一项决议案之旨趣,盖召开制宪
会议殆为使各州建立坚强国民政府之最善措施故也。
决议案:国会认为在本年五月第二周之星期一,由各州
委派代表至费莱台尔菲亚城,举行制宪会议,尚属合宜,傅
便修改联邦条例,然后向国会及各州议会报告所已修改之各
项规定,一俊国会同意,并经各州州议会加以批准后,当可
将其制定为联邦宪法,适应政府之紧急需要,以保持合众国
国体。
附录之三
制宪会议以宪法呈送国会之决议案
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一
出席者:纽罕什尔州、麻赛佐塞州、康涅狄格州、纽约
州、纽折尔西州、本雪文尼亚洲、第拉威阿州、玛丽兰州、
佛琴尼亚洲、北加罗里那州、南加罗里那州、及乔治亚州。
决议案:制宪会议兹决定以下列宪法全文,送呈合众国
国会。一俊各州人民根据各该州州议会之建议,选出代表后,
应将本宪法提交各该州代表大会,傅便征得其同意,以待其
批准。各州代表大会,凡表示同意而加以批准者,应即通知
合众国国会_
决议案:制宪会议兹同意一俊九州代表大会批准本宪法
后,合众国国会应即订一日期,伤各州委派选举人,开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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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批准;另定一选举人开会之日期,以便投票选举大总统。
并应根据宪法,决定开始进行之时间与地点。一俊加以公布
之后,应即任命选举人,并即选举参议员与众议员。选举人
应于规定之日期开会,以选举大总统,并应依宪法之规定将
选举票签证封印之后,径呈合众国国会秘书。参议员与众议
员应于指定之时间与地点开会,参议院应任命其议长,以便
由其接收,启封,及计算选举大.急统之票数。大总统一经
选出之后,国会应与大.总统共同进行实施宪法,毋得迟误。
上列决议案系经制宪会议所通过。
主席乔治* 华盛顿
秘书 威廉* 贾克森
附录之四
华盛顿送呈宪法书
制宪会议发于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
国会议长阁下:兹谨以宪法送呈国会,此乃吾人认为最
宜于美国推行之宪法,尚祈赐予考虑,不胜企幸之至。夫立
国之道,举凡宣战,礴和,缔结条约,筹募款项,整伤商业,
以及行政与司法等职权。均宜授予合众国之共有政府,且吾
国友邦对此亦皆期待已久;但此项任务,范围既广,若仅委
交若干人所组成之机构办理,则显非适当。今吾人所商获之
成议乃须分设各部机构,专司其事,而由政府总其成。惟各
州今所组成之联邦政府并不能保障各州同享独立自主权之一
切权利,及维护各州之利益与安全,已属明甚。凡任何社会,
其各个单位均须放弃一部分之自由,方能保全其他权益。此
一重大牺牲必须视其处境及达到此一目的之需要时而定。所
谓权利,何者须予放弃,何者可予保留,此实难以下一确切
之区别;且在目前,尤因各州对其本身情形,职权范围,习
惯,及特殊利益等问题,意见互相纷歧,以致权利去留一事,
益感困难。吾人兹经续密加以研究之后,认为促成合众国之
团结一致,实与每一真正美国人民有极大之利益,且与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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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繁荣、幸福、安全、甚至国家之生命,亦有莫大关系。吾
人兹对此一重大问题,皆已有深切之感悟,故各州代表今在
制宪会议中对次要问题,咸能捐弃成见,此殊出人意料之外。
因此制宪会议会场空气和谐,同以相敬相让之精神,进行其
事,遂获底于成功,此因吾国政治局势所急需,亦由各代表
之均能谅解一切所致也。虽此一宪法欲求各州之完全赞同,
尚未可必,但各州若仅顾及其单独利益,则其结果必将使他
州蒙受特殊之不利或损害。惟吾人相信并期望各州当能理喻
及此,绝少发生此种事件,则吾人最热切之愿望,即增进国
人之福利,保障国人之自由与幸福等事,当皆能如愿以偿,
实属幸甚。专此布达,敬颂
台绥
乔治* 华盛顿谨启
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录之五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制宪会议通过
吾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组成更完善之合众国,树立正义,
保障国内安宁,筹设共同防务,增进全民福利,并谋今后国
民永享自由之幸福起见,爱制定美利坚合众国之宪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宪法所规定之各项立法权,均授予合众国国会。
国会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
第二条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出之议员组成之,
各州选举人应具有多数州议会议员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凡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并在当选时非
其选出州之居民者,皆不得当选为众议员。
众议员数额及直接税税额皆应按照合众国所辖各州之人
口数额,由各州分配之。此项人口数字系由全部公民,及五
分之三之其他人民所决定,包括须服役若干年之人在内,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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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税之印第安人除外。合众国应于第一届国会会议后之三
年内,调查人口之确数,此后每隔十年,应依照法律所规定
之手续,统计一次。众议员人数规定每三万人中以选出一人
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名。惟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
之前,纽罕什尔州得选出三人,麻赛佐塞州八人,洛特岛与
普拉维顿斯种植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纽
折尔西州四人,本雪文尼亚州八人,第拉威阿州一人,玛丽
兰州六人;佛琴尼亚州十人,北加罗里那州五人,南加罗里
那州五人,及乔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出之众议员中如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
当局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此缺额。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
及其他职员,并具有提出弹幼案之全权。
第三条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州议会选出参议员二人组成
之。参议员任期六年,各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于第一次选
举后之集会时,应即均等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议席应于
第二年满任时出缺,第二组议席应于第四年满任时出缺,第
三组议席应于第六年满任时出缺,伴参议员总数中之三分之
一,每隔二年可改选一次;倘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
因辞职或其他缘由而遇有参议员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可于
州议会召开下届会议,以补该项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凡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并在当选
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皆不得当选为参议员。
美国副总统得为参议院议长,但除在全院赞成与反对之
票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参议院可选定院内之其他职员,及在副总统缺席,或行
使合众国大总统职权时,亦可推选临时议长一人。
参议院有审问一切弹幼案之全权。因审问弹勒案而开会
时,参议员俱应宜誓或作代誓之宜言。在审问合众国大总统
时,最高法院院长应为主席。无论何人,未经出席参议员三
分之二人数之同意,可不受定罪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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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弹幼案件,以免职及剥夺享受合众国尊荣,有责任
或有酬金职位之资格为限。但根据法律,犯罪当事人应受公
诉、审问、裁判、及惩罚之处分。
第四条举行参议员与众议员选举之时间,地点及方式,
应由各该州州议会规定之;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修改
该项规定,惟关于选举参议员之地点,则不在此限。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以法律另定日期外,该项
会议应于十二月第一周之星期一举行之。
第五条各议院可自行审查各该院议员之选举,选举结果
报告,及议员资格等事;各院皆可以过半数为其法定人数,
以处理事务,但不满法定人数时得逐日延期开会,并可依照
各该院所规定之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之议员出席。
各议院皆应规定其议事程序之法规,惩罚各该院扰乱秩
序之议员,并经三分之二人数之同意,得开除该议员。
各议院皆应将会议记人议事录内,并随时公布之,惟各
该院认为须守秘密之部分除外。各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之赞
成与反对,经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之请求后,亦应登记于议事
录上。各议院在国会开会期内,未得他院之同意,皆不得延
会至三日以上,亦不得将二院开会地点,移往其他场所。
第六条参议员与众议员可获得其服务上之酬金,数额由
法律规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之。二院议员除犯有叛国
罪、重罪,及破坏和平之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与往返于
途中之期间,皆可不受逮捕。各议员在院内所发表之演说或
辩论,在院外不受质问。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后之任期内,皆不得受任合众国
当局下所设t 或将提高体给之任何文官职;凡任合众国任何
官职在继续供职期内,皆不得出任国会议员。
第七条凡有关征收捐税之法案,皆应先在众议院提出;
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赞同关于该案之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
凡众议院与参议院所通过之各项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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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送呈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一法案,应予签字其
上,倘不予批准则应附具异议书,将该案退还提出之议院。
该院应将其异议书详载于议事录内,然后进行复议。倘在复
议之后,该院有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该一法案,则应将
该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其他一院,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倘
该院亦予三分之二多数,加以通过,则该案即可成为法律。
倘遇有前项情形时,二院应以赞成与反对之票数表决,并应
将投赞成票与反对票之议员姓名,载于各该院之议事录内。
倘任何法案于送呈大总统后之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见其
退还,则该案可视为业经大总统签署而成为法律;如因国会
休会,致该项法案无从退还时,在此种情形下,则该案不得
成为法律。
凡须经参议院与众议院同意之各项命令,或决议,或表
决,(惟休会问题除外),均应送呈合众国大总统;并在发生
效力之前,应先经大总统批准。倘大总统不予批准,则应依
照关于法案所定之法规与限制,由参议院与众议院以三分之
二多数再通过之。
第八条国会有下列各权:
一、赋征直接税,间接税,输人税及国产税;偿付国债,
及规划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全民福利。但所征各项捐税,输
人税及国产税,应全国一律。
二、以合众国之信用,借贷款项。
三、调整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族间之通
商关系。
四、制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法规,及破产法。
五、铸造钱币,调整国币与外币之价值及规定度量衡之
标准。
六、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有价证券及通货之惩罚条例。
七、设立邮政局,及开辟邮政道路。
八、保障著作家与发明家对其著作物与发明物在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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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之专利权,以奖励科学与实用艺术之进步。
九、设立最高法院下之附属法院。
十、规定及惩罚海盗罪,在公海上所犯之重罪,及违犯
国际公法之罪。
十一、宣战,颁发逮捕敌船之特许状,及制定关于陆海
上捕获物之法规。
十二、招募陆军及供应其军需,但拨充该项用途之款项,
其期限不得过三年。
十三、设置海军及维持其军需。
十四、制定关于统率陆海军之法规。
十五、规定召集民团,以执行合众国之法律,镇压叛乱,
及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