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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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亦需订定捐税条例,全国一致,授权政府办理,方属妥善。
合众国政府所应赋有之第二项权力乃指调整对外邦交为
言,计有缔结条约,派遣及接受大使,公使与领事,确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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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于海盗与公海上所犯之重罪案件,制定违犯国法案件之罪刑,
以及调整对外商务关系等事宜,包括一八O 八年后将禁止奴
隶人境一项权力在内。届时将征收每人十元之入境税,借以
限制人境人数。此乃政府所必需赋有之权力,盖吾人自立为
国,在多方面言之,势必与各国互相发生关系故也。
缔结条例,派遣及接受使节等职权,已见联邦条例加以
明文规定,兹可无庸多述。惟制宪会议之计划,今对此略有
异同,即凡在签订条约时,而遇有特殊情形,则可由各州之
条例阻挠之,故吾人对于缔结条约之疑虑,当可得以释然于
怀。关于任命及接受公使与领事之权,则已在关于大使一项
条例之下,予以极充分之说明。严格言之,大使乃一国驻外
使节之最高代表,惟在需要设置驻外大使馆时,美国始宜派
遣大使,虽在组织上并不包括领事在内,但国会为权宜之计,
多已成为一种习惯,可任用公使等级以下之官员,即派遣或
接受领事。
抑有进者,商务条约本规定缔约国间可以互派领事。其
任务乃与管理商务事件有关,故容许外国领事人境一事,亦
应列人签订商务条约之权力范围内。倘两国之间并未订有商
务条例,则美国根据联邦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遇有需要时,
亦可派遣领事至外国,其任务则为负责管理美国在该国境内
一般利益之事;至其他国家并无商约关系而亦派遣领事至美
国,其任务为何,则并未加以规定。今制宪会议对此,业已
有所补充,事件虽小,但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盖此可避免逐
步侵夺职权故也。例如联邦条约即因具有种种缺点,致国会
常被出卖或被迫作出违犯职权之情事,其例不胜枚举,故凡
注意及此者当皆能赞同新宪法所制定之条例,视之为切合实
际也。
确定及惩罚海盗,公海上之重罪,及违反国法案件之权,
亦应属诸统一政府。此乃对联邦条例之一大改革,盖其各项
条例,并无关于惩罚违反国法案件之规定,权限不明,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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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却效用,并易与外国发生纠纷。其处理海盗及公海重罪案
件之规定,除设置法庭,交其审问外,亦并无其他办法。各
项市政法规对海盗定义,虽已有立法上之解释,但亦尚待国
法办理之。所谓公海上之重罪,亦尚须下一定义,盖重罪一
语,即在英国普通法上,意义亦极广泛,且在英国之现行法
令上亦有种种含义,故任何国家若不先经立法上之采用,则
该国之普通法及其法令皆不能制定其诉讼程序。各州对此,
虽在法规上已下定义,但仍属不切实际,其情形乃与前者相
同。抑有进者,任何二州所订条例,既难尽同,则在刑法上
亦必互异,故为求其切实与一致起见,必须具有确定及惩罚
此项罪案之权力。关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应由联邦政府统
一办理一节,其理甚明,当已为识者所同晓,兹不赞述。
禁止奴隶入境一项权力,兹规定须至一八O 八年始可执
行,而不立即付诸实行,此当为众人所乐愿,殆无疑义。但
其对政府之作此限制,其意义为何,则尚待加以说明。要知
就人道观点而论,此种买卖奴隶之野蛮行为,积习至今,已
为现代政治不能容许,故宜限以二十年为期,逐步加以禁止,
并宜授权联邦政府限制之,一俊各州表示同意之后,务使之
在此期内,加以禁绝。合众国各州倘多数能予废除,则不幸
之非洲人,可得重见天日,与其欧洲同胞共享幸福,不再受
其压迫矣。
但尚有人曲解此一条款,认为制定入境税,不窗在刑法
上容忍不法习惯,并为阻止欧洲善良人民之自愿移人美洲。
此种反对理论、全属歪曲事实,究其用心,惟在企图阻挠推
行新宪法,实无加以驳菠之价值之。
第三项权力乃关于维持各州间之和睦状态及其适当联系
一事,此一问题尤与限制各州之职权及司法上之某种权力有
关,当另撰专文讨论之。兹先讨论有关此一权力之其犯美国
宪法原理
他问题如次:即调整各州与印第安族间之商务关系,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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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钱币,规定钱币与外币之价值,制定关于伪造美国钱币及
有价证券之惩罚条例,确定归化之统一法规,规定度量衡之
标准,制定破产事件之统一条例,拟定各州司法上之诉讼程
序,以及设置邮政局及邮政道路等事宜。
现行联邦条例对于调整各州间商务关系之职权,吾人经
验所得,已知其缺点何在。倘国内各州商务关系未臻健全,
则国际贸易亦将无从求其发展,故宜成立督导机构,调整与
管理联邦各州间之商务关系,始可进而推广对外贸易,以使
国家日趋繁荣。关于调整各州与印第安族间之商务关系,联
邦条例原有二项限制,但文字含糊,自相矛盾,以致无从加
以适当之约束,只有限制印第安族之权,而无限制各州之权;
且亦未规定各州在其领域内违背或侵犯立法权之条例,同时
何种印第安人应视为某一州之人民,亦皆未加以说明,致常
为各州州务会议间之争执题目。处此情形之下,何能调整对
印第安族之商务关系?故此一权力亦应授予联邦政府,傅使
国内一切商务情形,皆可趋于协调。
关于铸造钱币,调整国币及外币价值之权,联邦条例本
亦付诸缺如,制宪会议兹亦已加以补充。目前国会之职权,
仅以自铸及各州所铸之钱币为限,致通货之价值常因各州所
订对于外币价值之不同条例,而受其破坏,国币价值遂因此
无从加以统一。其次,制定关于伪造有价证券及通货之惩罚
条例,自亦同属政府之职权,可借以稳定国币与外币之价值。
关于制定度量衡之标准,其权力兹亦加以移转,授予政
府。此与上述调整钱币价值之权,理由亦属相同。归化条例
各州互不相同,亦早已被人视为吾国行政系统上之过失,以
致引起许多错综复杂之问题。联邦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乃谓:
“各州自由居民皆得同享各州自由公民所享之特权与特免,
惟贫民、游民、及逃离法网之人除外;各州人民可在任何一
州同享商务与贸易上之一切特权”等语。文字混淆不清,已
属显而易见,竟在同一条文之内,迭见“自由居民”;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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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人民”三种不同名词;且其复述“自由公民……
之特权与特免”; “……商务与贸易上之一切特权”,又如
何加以解释?殊使人难以辨明其意义。例如某某一州之“自
由居民”,虽非为该州之公民,但可在其他各州同享该州“自
由公民”之特权与特免。易言之,即该人在其他一州内所享
之权利,反可较其在居住一州内所享者为大;同时某一州可
因此而以公民资格界予另一州之居民。此种条例岂不令人发
生疑问?因此各州对于所欲归化之外人,亦将无从确定其身
份,例如某一州倘规定居住短期后即可取得公民资格,而另
一州之规定较严,则外人从中取巧,进入规定不严之一州内,
以取得其公民资格,然后即可向规定较严之一州,要求享受
同等权利。其可能发生之严重后果,殊难防范。制宪会议有
鉴及此,故其所拟之新宪法,兹已规定授权政府,由其制定
全国一律之归化条例。
制定全国一律之破产法规,乃与调整商务关系有密切之
联系性,此可防止当事人蒙受欺骗及对财产遭受损失之不幸
事件,故此一权力之意义,当可不言而喻,无待赘述。
新宪法主张在普通法上制定各州之诉讼程序,此亦为对
联邦条例之一大改革,盖联邦条例所作之规定,意义未见明
确,每使人视之为无关轻重,实则其效能极大。今制定此项
权力授予政府,可使司法机关得一便利之工具,且对毗邻各
州之诉讼事件,尤多裨益。
关于设置邮政局及邮政道路一项权力,在各方面言之,
皆属有助于一切之权力,绝无害处可言,盖邮政业务,办理
妥善,管理办法贤明,则全国民众皆可获受其益;且可使各
州更易于增进联络关系,故此一权力亦应归联邦政府执掌。
第四项权力计有九种,兹试分述如次:
一、保障著作人对其著作,发明人对其新发明,在规定
期限内之专利权,傅可借以促进科学与艺术之进步。此一权
力之效用,几已无可置疑。英国对于著作人之版权,亦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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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规定,制定为普通法上之一种权利。关于新发明之权利,
亦应属诸发明人,其理由相同,可以无庸多所论述。要知此
类个人权利乃与公共福利,相辅而行,故各州倘自行制定其
条例,各不相谋,则必难收获成效,各州兹已有鉴及此,遂
亦希望国会能制定统一条例,交政府执行,以资一致。
二、在不超过十方哩之区域内,事前经该州同意所割让,
并经国会接受而定为合众国政府之所在地者,则对任何事项
有行使独有立法之权;同时经各该州议会所同意购置之土地,
而用以建造要塞、军需库、兵工厂、船坞,及其他必要建筑
物者,亦可行使同样之独有立法权。政府所在地之必须行使
独有权力,其理极为显明,此乃合众国依据立法程序,以其
最高权所行使之一种权力,世界各国皆然。否则,不但公共
职权与进行程序皆将蒙受侮蔑与顿挫,且将使国家公务人员
在履行公职时,多所顾忌而受到牵制,其结果必致无从发挥
其行政设施之效力,故在政府所在地内,应有行使独有立法
之权。
关于管理要塞、军需库、兵工厂等设备之特权,亦应属
诸联邦政府一节,其理亦属明甚。盖此项土地上以公款所造
之建筑物,即属国家之公共财产,故不应受该地属州之管辖;
且该一地区乃与合众国之整个安全有关,故更不应受某一州
之单独管理。
三、宣布惩罚叛国罪案,此则对于因叛国罪而丧失公权
之人,除视夺终身者外,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没收其财产。
美国政府对叛国罪案,应有加以惩罚之权,此当为人人
所赞同;但为防止激烈党派之间,因私恨宿仇而强以叛国罪
名加于对方起见,故制宪会议兹以其最大判断力,特在宪法
上补充一条文,规定必须提供罪案之证据,并限制国会在施
以惩罚之时,不得将该案结果累及罪犯以外之人,借以杜绝
流弊。
四、准许新州加入合众国,但在任何一州之辖境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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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另辟新州,又未经有关各州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不得并
合任何二州,或二州以上或各州之一部分,以建立新州。
联邦条例对上述重要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制宪会议有
鉴及此,除规定可准许新州加入合众国,以补原有条例之缺
点外,复为防止流弊起见,特规定原有各州不得自相结合而
另成一州,以免引起州间之私相嫉妒与纷争。
五、处理合众国所属之领土及其他财产,并制定其各项
必要法规,但此非宪法对国家或任何一州之权利,可存偏祖
私心之谓。
此一权力极为重大,其必要理由亦与上述一权相同,所
附之但书亦属正当,盖吾人观乎西部领土之情形,即可知其
易于引起嫉妒,发生纠纷,故此一但书益属重要。
六、保证合众国内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受侵
略,容许各州为防止内乱可行使其立法与行政之权。美国既
以共和政体为立国基础,由共和单位而结成联邦,故其最高
政府理应具有保护共和政体之权力,以免其变质,流为贵族
或君主政体。联邦系统愈益密切,则各州之政治机构,亦益
能互相获得极大之裨益,故需有此保护,方可限制各州变为
反共和政体。
保护各州免受侵略,其意义即指保障各州之安全而言,
其目的不但在防止外来之侵略而已;且亦在遏阻强邻之野心
企图,过去史实已有此证明,故此一条例对于弱小各州,尤
有极大之关系。其次,防止内乱与暴动亦与维持国内安宁一
事,关系极为重大,理由已在前述各章,加以阐明,兹不赞
述。
七、在推行新宪法之前所已订立之各项债务与义务,不
论根据联邦条例或宪法,对美国仍属有效。
此事实仅为一种申明条例而已,附录于宪法之上,以资
凭信,伸可使美国之外国债权人获得满意之保障,以免发生
误会,则在革新国家政治体制之时,道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