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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探秘中国酷刑-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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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不久,嘉靖初年又施行一次大规模的廷杖。事情的起因是,武宗朱厚照驾崩,他没有儿子可以继承帝位,于是由皇太后张氏做主,将孝宗朱祐樘的弟弟兴献王朱祐杬的儿子朱厚熜过继给孝宗,作为嗣子,这样他就算是武宗的弟弟,可以继承帝位。朱厚熜就是世宗嘉靖皇帝。他即位后本来应该承认孝宗为父,而应称自己的父母为“本生父母”,但是他登极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下旨免去“本生”的称呼,并给亲生父亲追加皇帝的谥号。他的意思显然是不愿意再做孝宗的嗣子,这和当初皇太后让他继位时的说法相矛盾。因此,群臣舆论哗然而起,认为世宗的做法不合大礼。于是,以尚书金献民、侍郎何孟春为首,共计二百二十九位朝臣,一起跪在左顺门进谏,劝皇上改变主意。这就是明史上著名的“议大礼”事件。世宗知道之后,命令司礼监太监传旨,让进谏的群臣退下,群臣说,一定要得到圣谕才能退。从早晨到中午,世宗两次传旨,众官仍然跪着不起来。世宗龙颜大怒,命令锦衣校尉把为首者逮捕。修撰杨慎、检讨王元正等人用力摇晃左顺门的门扇,放声大哭。世宗更加恼怒,又命令把四品以下的朝臣马理、王相、毛玉、张曰韬等一百三十四人拘禁,五天后将其中的十六人在午门施行廷杖。再过四天,又将修撰杨慎等七人再杖一次。被朝廷杖的一百三十四人中共打死十七人。

   “议大礼”风波之后,世宗仍然不断使用廷杖。嘉靖中期,宣大统督翟鹏、蓟州巡抚朱方、大同巡抚陈耀等文武重臣都受过廷杖,其中朱方、陈耀等人死于杖下。嘉靖十二年(1533),郭君弼上书言星变事,触怒世宗,被逮送锦衣卫狱,用夹棍、拶指拷逼近百次之后,又拉到午门施行廷杖,打得两腿露出白骨。嘉靖十三年(1534)世宗派武定侯郭勋到太庙祭祀,给事中张选上疏进谏,世宗不悦,命令将张选押到午门,杖八十。世宗亲自坐阵于文华殿监杖,每一个校尉行刑完毕,都必须把已打的数目报告给他,行刑用的竹杖都打断了三根。打完之后,张选已经气绝身亡。世宗叫人把张选拖走,仍然余怒未息。张选的尸体抬到家中,家里人给他灌药,又慢慢醒转过来。对这些朝廷大臣,世宗尚且如此刻毒,职位较低的官员遭受廷杖之刑的就更多了。审理李福达一案时,张璁、桂萼倚仗武定侯郭勋的权势,杖黜朝士四十余人,其中也有被杖死者。

   嘉靖以后,直至明末,廷杖未断。隆庆二年(1568),穆宗朱载垕廷杖给事中石星,杖后将他削职为民。万历时的廷杖,除了前面叙述的因谏“江陵夺情”而受杖的吴中行等人之外,万历十四年(1586)又杖礼部侍郎卢洪春,十六年(1588)杖给事中李沂,二十年(1592)杖给事中孟养浩,二十八年(1600)杖给事中王德完。孟养浩和王德完都各杖一百,创明代廷杖数目的最高纪录。天启年间,魏忠贤专政时,廷杖和其他酷刑并用,更惨于往代。天启四年(1624),屯田郎中万燝上疏弹劾魏忠贤,魏忠贤指使一群太监到万府抓住万燝,拳脚交加,一阵痛打,拉到午门时已经体无完肤,魏忠贤仍然命令将他杖一百。打完之后,那群太监又在万燝身上乱踩乱跺一气,万燝被整得血肉模糊,第四天死去。当时的阁臣叶向高曾建议废止廷杖,魏忠贤表面上接受了,但他把需要惩治的朝臣都交镇抚司处理。这镇抚司是人间的活地狱,百刑俱全,来到这里的犯官遭遇就更惨了。(参见本书《拷讯》)

   崇祯时,明毅宗朱由检仍不愿丢弃祖宗的法宝——廷杖,而且常常亲自指挥太监和锦衣校尉拷打朝臣。崇祯十三年(1640),名臣黄道周被锦衣校尉逮捕,就受了廷杖,姚雪垠的长篇小说《李自成》中有详细的描述。崇祯十六年(1643),宜兴人吴昌时被蒋拱宸弹劾,毅宗在朝堂亲自审问,吴昌时辩驳不已,毅宗动怒,吩咐用刑。阁臣蒋德璟、魏藻德当时在场,为吴昌时讲情,说:“在金銮殿上用刑,是大明朝三百年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毅宗说:“吴昌时这厮,也是三百年来没有见过的恶人。”于是命令太监动手。先用夹棍,吴昌时的两条腿都被夹断,昏死过去,无法站立,一名校尉把他背出朝堂。蒋拱宸也因事触怒了毅宗,毅宗高坐金殿,喝声“打”,行刑的校尉立即对蒋当头一杖,一下子把纱帽打成两半。可见,这时的廷杖已是不分场合、不讲方式了。

   崇祯十七年(1644)春,明朝灭亡前夕,毅宗还在滥用酷刑。熊开元和姜埰二人都因直言进谏,得罪毅宗,被逮受审。熊开元先受拶刑,再受杖刑一百,又被夹一次,再打五十棍,这已经被整得只剩一口气儿;两天后又来一次,打五十棍,再剥光衣服打四十棍。这样多次折腾,熊开元竟然没有死,也算是奇迹了。姜埰在午门被廷杖,趴在地上,脸朝下,尘埃满口,两只脚也被绑起来,由人四面牵扯,丝毫不能动,只露出屁股和大腿受杖,杖被打折了好几根。打完后,姜埰已不省人事,他的弟弟姜垓当时也在朝做官,前来救护,采用流行的秘方,含一口人尿,嘴对嘴地喂给哥哥,姜埰才醒过来。有个医生来为姜埰治伤,他说:“杖伤的青痕已经到了膝盖以下,恐怕是没救了。我用刀把烂肉割去,敷上药试一试,七天后如果感觉到疼,就有治好的希望。”后来过了半个月,先割除的烂肉约有一斗,身体才逐渐复原。姜埰受廷杖后,于崇祯十七年三月被勒令谪戍宣城,还没有来得及动身,三月十九日北京就被李自成攻破了。盛行于明代的廷杖,确实伴随了明朝的始终。

   明代除廷杖之外,还有一种名目叫“门杖”。清初王士祯《居易录》记载说,崇祯末年,浙江有个叫祝渊的举人,到京师上疏营救黄道周,毅宗传旨,让校尉对祝渊施行门杖。祝渊谈笑解衣,毫无恐惧的表情。监杖的太监说:“真是一个奇男子!”让校尉从轻行杖,结果祝渊未受重伤。俞樾《茶香室续钞》卷九“门杖”一节引述了王士祯的话并加按语说:“世知明代有廷杖,罕知有门杖。”但是,门杖在施刑时与廷杖究竟有哪些异同?是否因为廷杖在午门执行而又叫门杖?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考证。

  鞭 扑

  鞭扑是从古至今各代通用的刑罚。

   原始社会里人们放牧牲畜时,就开始制作鞭子抽打动物,后来移到人与人之间,用于对犯罪者实行惩罚。鞭打人的身体只伤皮肉,一般情况下不伤筋骨,所以古时称之为薄刑。春秋时,臧文仲对鲁僖公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当然,说鞭扑是轻刑,这是和各种伤残人的肢体的酷刑想比较而言的。鞭扑时将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因此,我们也把鞭扑列为酷刑之一。

   早在传说中的五帝时代,鞭扑就已是刑罚的一种。《尚书·舜典》云:“鞭作官刑。”前人解释说,这句话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即鞭为执政者权力的象征,是统治民众的工具,正像放牧者手中的鞭子一样。到了西周,地方官吏行使职权时,手里要“执鞭度”,就是说要拿着鞭和度这两件东西。鞭是惩治人用的,起镇压的作用;度是度量衡,用来检查民众互相买卖或缴纳的实物税的数量。当时的公、侯、伯、子、男等各种爵位的贵族出行时,护卫者要执鞭喝道,对于行为不法及越轨犯上者,要视其罪错大小给以鞭三百或鞭五百的处罚。

   春秋时,鞭刑成为常用的刑罚。奴隶主贵族不仅对犯罪的人予以鞭扑,而且对于犯有小过错的平民或奴仆也动辄进行鞭责。单是见于《左传》记载的,就有不少例子。鲁庄公八年(前686)冬十二月,齐襄公在一个名叫贝丘的地方见到一只野猪,用箭射它而没有射中,惊惧之际从车上掉下来,伤了脚又丢了鞋。他让徒人费给他找鞋子而没有找到,就鞭打徒人费直至鲜血淋漓。鲁僖公二十七年(前633),楚国的子玉在苏地练兵,曾对七人施以鞭刑。鲁襄公十四年(前559),卫献公让师曹教他的宠妾弹琴,这位宠妾无礼,师曹用鞭打了她,卫献公大怒,又把师曹鞭打三百。那时施行鞭扑时,被鞭者要脱去上衣,行刑者用鞭抽打其背,鞭子甩动,常常血肉横飞。徒人费受刑之后,曾解开衣服让人看他背上的伤痕。

   汉代,皇帝常用鞭扑处罚大臣。

   汉明帝刘庄执法严峻,九卿显官多曾受到鞭责。永平三年(60),明帝诏令赐给投降的胡人一千匹缣,尚书郎暨礼在办理时看错了,赏三千匹,明帝大怒,将暨礼鞭责,几乎致死。阳嘉二年(133),左雄上书说:“九卿位亚三等,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义,加以鞭杖,诚非古典。”汉顺帝刘保准奏,下诏废除鞭刑。

   汉代以后,鞭刑或兴或废,总的来说是延续未绝。三国时,鞭刑屡见使用。吴会稽王孙亮让一名黄门侍郎拿个有盖的银碗到中藏吏那里取交州进贡的甘蔗餳,黄门中和中藏吏原来有旧怨,就在餳糖里放几粒老鼠屎,然后报告说中藏吏玩忽职守。孙亮派人调查,中藏吏说明了以前曾得罪过黄门的情况,并说库房里根本没有老鼠。孙亮明白这是黄门有意陷害,就将黄门髡首并施以鞭刑。蜀张飞性暴,常鞭挞部下。《三国演义》写为关于报仇心切,责成部将范疆、张达在三天以内办齐白旗白甲,二部将略有抵触,张飞就将他们各鞭三百,结果这两人怀恨成仇,竟然杀了张飞,投降东吴。魏明帝曹壑于青龙二年(234)二月下诏减去鞭刑,但到了晋代又恢复旧制,《晋令》四十篇中的第十五篇即是关于鞭杖之刑的有关规定。南朝宋时,刘邕最喜爱吃疮疤皮,认为它的味道胜过腹鱼,有一天他去看望友人孟灵休,孟灵休正在生疮,疮疤皮落在床上,刘邕看见,拾起来吃了,孟灵休大惊,就把身上还没有脱落的疮疤皮也揭下来给刘邕吃。这个故事,就是人们常说的“嗜痂之癖”的来历。刘邕在南康做官,他部下的二百多名吏员不论有罪无罪,轮流对他们施加鞭刑,让他们的鞭疮结疤,供他揭取食用。刘邕的做法,已超出刑罚的范围,他是以鞭扑来满足自己奇特的私欲。北齐时安德王高延宗任定州刺史时,常在楼上大便,让人在下面张着嘴接他的屎,若有为难的表情,就用鞭打。他的残暴行为和刘邕同工异曲。

   南朝梁时,朝廷明文有鞭刑。天监元年(502)制定的《梁律》中,有“九等之差”的条款,其中第四至第九等分别为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梁令》三十卷的第十六卷也是鞭杖。北魏的刑罚有鞭这一项,神麚年间(428~431)崔浩定律令,规定被判刑的人可以用钱财赎免,若家贫无钱财,要加鞭二百。北齐时规定鞭刑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共五等,其中刑罪五等各加鞭,流罪鞭与笞各一百;又规定流罪应加鞭刑者鞭背,若需鞭五十者,要更换一次执鞭刑的人。北周的鞭刑也分五等,从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鞭五十下。

   隋开皇元年(581),隋文帝杨坚下诏废除鞭刑,但他自己并不严格遵守。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书批评文帝过分宠信高颎,文帝大怒,命令杖责李君才,当时宫殿上找不到杖,文帝就叫人用马鞭把李君才痛打致死。唐初正式恢复鞭刑,但实行的时间不长。贞观四年(630),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天看见医士用的《明堂针灸图》,发现人的五脏都靠近脊背,针灸时若扎的穴位不准确,就会误伤人命,因而联想到鞭背的刑罚也会致人死地。他说:“鞭与棰是刑罚中较轻的,但若造成死亡就是重刑了,其人该受轻刑为什么要让他承受重刑的风险呢?”于是,他下诏禁止对罪人鞭背。唐太宗不愧是古代少有的英明帝王,这一决定不但表明了他的仁慈精神,而且说明他具有一定的法制观念。但是,唐太宗的诏令并未能使鞭刑禁绝。唐代的不少达官贵人仍然使用鞭扑对手下人进行责罚。如张冻百菰亍芳窃兀阒萋际虏尉煳思浔闪撸挠镁吆褪称返热看娣旁谧约旱氖抑校救粲腥怂阶匀∮靡淮檠危炀徒潜薮蚣S钟猩刂萑说说v任安南都护,他家资富饶,有奴婢千人,但他仍然省吃俭用,从不设宴请客,他的孙子有一次杀食了一只鸭子,邓祐知道了,说孙子擅自败坏家财,鞭打二十。这只是两个小事例,它说明鞭刑作为私刑使用时,比官刑更加普遍和难禁。

   到了辽代,又创立鞭烙法。鞭与烙同时使用,也可以折算,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元代初年,鞭刑肆虐,不少人被鞭挞至死。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世祖忽必烈下诏禁止鞭背,但未能煞住这股风。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又重申禁止去衣鞭背的法令,仍然未能根除。明清时,许多酷暴的官吏还在经常使用鞭扑,《大清会典》上也明文写着“国初旗下有犯俱用鞭责”的条款。

   古代刑罚又有“鞭督”的名称。“督”的本义是监察,但作为刑罚,做法难以详考。《晋书·刑法志》云:“妇人如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但“鞭督之例”未见记载。据晋代法规,男子犯罪受笞杖之刑时要去衣,而妇女要和男子有所区别,她们不宜裸体受刑,所以不宜去衣。由此推测,鞭与督的区别大概是,鞭需去衣,督则无须去衣。晋时又规定:“应得法鞭者,执以鞭,过五十,稍行之。有所督罪,皆岁过大小,大过五十,小过二十。”又说:“应受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据此,则督较鞭为轻。若说犯人因身体生疮不宜受鞭刑,但可以“督之”,那么,把督解释为不去衣的鞭刑大概是不会错的。

  鞭刑使用的鞭是用牛皮制成的。晋时,鞭分两种:一种叫法鞭,用生牛皮合股而成,皮条去掉四个棱角;一种叫常鞭,用熟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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