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中国女性-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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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主观原因,或因父母亲属等原因,出嫁困难,耽误了青春和幸福。 二是以钱买妾。自古以来,一夫多妻为社会所认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则可用钱购买,无论是豪门千金、市井平女或是名妓女伶,只要有钱,均能买回为妾。甚至他人的妻子也能以重金购买。这种买卖婚,如同买一件物品一样,公开与合法。 如明代扬州有一种名曰“养瘦马”的人肉买卖交易。一般穷人家养下一个貌美的女孩子,长到七八岁时,就会有富家领去收养,称其为“瘦马”,并据女孩儿的才貌教以琴棋书画,针线女红,以增加其价值。至十四五岁时,就由当地牙婆向愿意出钱买妾的贵官公子推荐。当贵官公子上门看女出价时,一般由牙婆领路,到“瘦马”家坐定,就进茶。牙婆扶“瘦马”出,说一声“姑娘拜客”,“瘦马”就下拜。说一声“姑娘往上走”,“瘦马”依言行走。说一声“姑娘转身”,即转身向明处而立,这是为了相面和相其身姿。说一声“姑娘借手瞧瞧”,牙婆将其衣撩起,手、臂、肤皆露出,这是为了看手看皮肤的细嫩。说一声“姑娘瞧相公”,即转眼偷觑,藉此以看清姑娘的眼眉。说一声“姑娘几岁了”,即回答几岁,这是辨其声音是否动听。说一声“姑娘再走走”,牙婆即手拉其裙,脚随之而出。看脚也大有讲究:凡是出门裙幅先响者,其脚必大;高系其裙,人未出而脚先出者,其脚必小。最后,说一声“姑娘请回”,至此才算相完一个人。如果相中了,就用金簪或玉钗插在她鬓发上,若看不中,只需出几百文小钱赏给牙婆或奴婢即可。当时,凡买一个自己相中的“瘦马”,一般花一千至两千银子,买下后,娶回去。而这个女子的生身父母,得到的卖女身银多不过一二十两,其余的均付给收养“瘦马”的富家。这实际上是视女子为商品的纯买卖的人肉交易。有的贫家女,虽不如收养于富家值钱,但若美貌绝伦,也能卖数千银子。 更可悲的是,这种荒诞的状况,不仅仅是历史,现实中仍在延续。
浙江温州某小镇上有一位经营五金电器的老板,在朋友家喝酒时,偶而见到一个醉汉在毒打老婆。那女人哀哭惨叫,朋友告诉他,那女人是用两百斤蕃薯干买来的。老板见女人长相俊美,就以每月两百元的价,让女人跟他回店去,醉汉见钱眼开,立即叫老婆跟了去。此后,两个男人又进行了一场买卖谈判:醉汉安排到外地五金电器分店去干活,女人与老板同居,但每年春节期间,女人回家与醉汉团聚,因为他们是原配夫妻,有优先权。但是,到了春节女人不愿回醉汉家了,于是,老板摸出一万块钱,甩给醉汉:“拿去,买你老婆三年!”于是,一笔买卖成交了。类似事件,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人中,为数不少。 三是卖女抵债或把女子作为挣钱工具的买卖婚。由于在中国长期的男性为中心的封建社会中,妇女失却独立人格而依附于男子,成为“从父、从夫、从子”的附属品,因此,往往被作为一种特殊的“货物”抵押、买卖。历代卖女抵债或卖妻求荣等买卖式婚配比比皆是,并且,其残余至今影响着一部分人,他们仍把女儿或老婆视为赌资。 江苏某县有个农民,赌场失利,债台高筑,他便放出口风,要出卖自己十九岁的女儿。有人出三千元,订下婚配;但是,过了几天,又有一个外村人出价五千,他立即叫来女儿,要她跟外村人走。女儿不肯,他痛打一顿,数完五千元钱,即叫女儿离家,不顾女儿哭泣哀求,反而说:“你迟早都是人家的东西,得五千元,算我运气,没有白养你!” 江南某镇有一个叫春花的女子,由父母包办,被迫与少女时代的恋人分手,嫁了男人。不久,男人做生意破产,一天,他把春花叫到她从前的恋人处,手中晃动着自己家门的钥匙,说:“你们不是互相喜欢吗?喏,钥匙在这里,拿一万块钱来,房间和春花都归你。”
四是诱骗、拐卖妇女而成的买卖婚。这种骗、拐妇女,卖到偏远地区的买卖婚,古代就有,有的专门从事贩卖妇女。晚清及民国都曾发生过诱骗城市妇女卖到乡下去的案子。就是当代,这种形式的买卖婚还是存在。有人作过调查,自一九八四年以来,从外省流入江苏婚配的妇女有十三万余人,其中有自愿买卖成婚的,也有拐卖成婚的。这些妇女,小的十六七岁,大的三十七八岁,大多文盲半文盲,来自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区。当地大龄男子大约出两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钱,即可买到老婆。江苏省一年中,发生重大拐卖妇女案件多达两百多起。被拐卖的妇女,有的不甘受辱,冒死外逃,或自杀抗争;有的因反抗遭毒打致残;也有的因江南地区生活富庶而安心过日子,反而鼓动家乡的女子外嫁过来;也有的妇女与丈夫合伙,假婚骗钱,使许多男人出几千元钱,买了老婆,几天就逃走了,人财两空。 总之,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买卖婚,之所以能延续数千年不绝,都是与中国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程度以及女性的社会地位等紧紧相连的,买卖婚的最终消亡,只有在妇女获得真正解放之后。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交换婚(图)
交换婚有两类:一类是古代的两个国家或两大姓氏,或族与族之间的互相通婚,目的是壮大亲族,扩展势力。如《国语·晋语》曰:“今将婚媾以从秦。”“媾”字,《说文》解释为“重婚”,“重迭交婚”的意思。如历史上所说的周代姬、姜两姓世代互相通婚。另一类是两户人家之间兄妹、姐弟互换通婚,也就是民间所称的“调亲”、“亲上加亲”。这类交换婚,女子通常作为解决兄弟婚姻问题的砝码,或以妹换嫂,或以姐换弟媳。男女双方约定换婚后,两家不再互相收受聘礼,因为两家各嫁出一女,娶回一女,互不吃亏;只是置青年男女间的情感于不顾,常常由此造成无数悲剧。 据山东省荷泽地区妇联调查,当今这种交换亲还是不少的。一九八六年,这个地区七个县登记结婚共有六万二千四百二十八对,其中换亲的就有一千七百九十七对,而且,这种交换婚男女条件相差悬殊,一是男方普遍比女方大,有的大十几岁,甚至二十几岁;二是男方相貌丑陋,或呆痴、或有生理缺陷和生理残疾;三是男方家贫,大多是无力娶媳,仅够温饱的家庭。实质上,这是换亲的几家联合起来,以牺牲女儿的幸福来成全儿子的终身,女子在这里只是用来交换的一般等价物。 浙北某村有两家兄妹换婚,张家哥哥娶了陈家妹妹;陈家哥哥娶了张家妹妹。张家的一对恩爱相处,感情日增;而陈家的一对格格不入,吵闹不休。张家妹妹一气之下逃回娘家,陈家父母不以为然,立即召回自己的女儿,媳妇一日不回陈家,女儿一日不放回张家。两家僵持日久。张家哥哥思念妻子,入夜偷偷跑到陈家与妻子相会,不料,被陈家抓住,捆绑拷打,并把女儿锁在房里,活活拆散一对夫妻,直到张家姑娘回到陈家认错,忍气吞声过活,才让他们团圆。 这种婚姻,完全不顾男女当事者的意愿,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聘娶婚(1)…(图)
聘娶婚自古以来是中国婚姻形式中最广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最初,这种婚态表现为男方送一定的礼物、金钱给女方家里,女方若是接受了男方送的礼物,婚约就算成立。传说这种聘娶婚起始于伏羲氏,当时”以俪皮为礼“,即以雌雄一对鹿皮作为婚姻的聘礼。此后,聘娶婚的内容和程序逐渐增多,除预备聘礼外,还有接待应酬媒妁,听从父母意旨,祭告祖先等形式。如: 《礼记·曲礼》“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斋戒以告鬼神。” 《礼记·文王世子》:“娶妻必告(庙)。” 《诗经·齐风·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战国以后,文人们把各地的流风遗俗以及散见于前人著说中的记载收集、编撰成《六礼》,并逐渐成为统一的聘娶形式,历代流传。所谓《六礼》,即: 1.纳采 男家使人纳其采择之礼送给女家,表示想和女家提亲议婚。女家如果不承受,便不能进行第二步。 2.问名 主人具书,请媒人到女家,问清女子的出生年月日、时辰以及名字。 3.纳吉 男家问得女子的生辰八字后,就问卜算卦,或上宗庙求决于祖先神灵,根据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求问如两姓结合是凶是吉,如果卜算不吉,便终止婚姻,另择一家。如果卜算得吉兆,则请媒人通知女方,确定婚约。 4.纳徵 卜算得吉兆后,由媒人正式代表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至此,已算正式定婚了,女方不能再另许他人了。 5.请期 就是定婚期。男家定下婚期吉日,备好礼物,带上书信,告诉女家,如果女家受礼,便是答应,否则,还须更改日期: 6.亲迎 结婚的日子,男子承父命先往女家,女父拜迎于门外,此时,女婿拜女家之祖,完毕后,新郎迎女入车轿,一起回自己家。 至此,整个聘娶婚仪式结束,迎亲以后,便可“合牢而食,合卺而饮”了。聘娶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历代均有所变更,或繁或简,但是,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这种婚姻形式的实质却大同小异。 第一,聘娶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 早自五帝时代起,除“以俪皮为礼”外,还有一条“必告父母”,婚娶首先要征得父母同意,否则“国人耻之”。在婚礼上,必定要先拜天地、父母。后来,儿女婚姻干脆由父母一手包办,成亲前,男女双方均被剥夺自主权,“揭去盖头巾,才知对方是丑还是俊”,更不用说双方了解人品、性情了,全凭父母们按自己的喜好和择婿、择媳标准议婚、定亲。有的子女尚在娘肚子里,父母亲就指定了婚姻,即所谓“指腹为婚”。《后汉书·贾复传》中写到贾复沙场战伤后,光武帝刘秀说:“闻其妇有孕,生女耶我子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这是较早的指腹为婚记载,南北朝时,民间也多有指腹为婚记载。梁朝名将韦睿之子韦放,与吴郡张率私交甚笃,当两人的侧室怀孕时,指腹为婚。后韦放履行初约,不顾张率亡故后家境贫寒,仍将子女完婚。民间多流行这种完全由父母包办的婚姻,或因为两家友情,或因为门第相当,子女尚未出世,或仅仅在襁褓中即已定下终身大事,这种婚姻除传宗接代、遵从父母外,根本无爱情可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家长把子女的婚事首先看作两族之事,“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所以,只有父母或其他尊亲属才有权做主。男女青年不从父母意愿,私自幽会,自订终身,被看作是伤风败俗、玷辱门庭的丑事,不仅要受到责罚,还得被迫离散。梁山伯与祝英台、贾宝玉与林黛玉的爱情故事就是社会现实中大量悲剧的典型。封建法律明文保护父母、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的主婚权。《唐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者,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疏议》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之母、姑、兄姐。”清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以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以母主婚”,“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姐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卑幼)未成婚者以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媒妁制度是包办婚姻的必然产物。我国东周时即有媒妁制度,唐代成为一项法定制度。媒妁奔走双方,从中渔利,代表的仅是双方父母,而不是男女本人。宋代的袁采在他著的《世范》中指责媒妁说:“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绐女家则曰男富,绐男家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绐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资。绐男家则原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历代以来不知葬送了多少青年男女。五四时期,反对旧式包办婚姻的声浪一度铺天盖地,就像蓄积了几千年的火山爆发一样,然而,数千年的旧式婚姻根基是何等坚实,现实中仍顽固地存在着。有人因反抗而殉葬,有人因屈从而苦痛一世,也有人为此而逼迫成为罪犯。 鲁迅和张恨水都是中国知识界的名士,但也难逃包办婚姻之网。一九○六年,在日本学习的鲁迅忽然接到母亲从国内发来的电报,催他回国省亲。回到家里一看,才知道母亲是叫他回来结婚的。新人是一位亲戚的女儿,名叫朱安。为了不违母意,他接受了这门亲事,但他们的婚姻只是长辈之意,朱安像影子一样,守了鲁迅一辈子,始终没有感情可言。又如张恨水,他一生中仅长篇言情小说就写了一百多部,他笔下的男恩女爱和新的婚姻观念使不少青年男女如醉如痴,而他自己却经历了一场没有爱情的婚姻。他和元配夫人徐文淑婚前未曾见过面,洞房之夜,亲友散去,新郎掀开新娘的盖头一看,他惊呆了,新娘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村姑。 鲁迅、张恨水这样的学士名流,无奈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更何况普通市民百姓,这种悲剧至今不绝。 一九八六年,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中级法院曾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过一位原本老实本分、沉默寡言的懦弱女子荆道凤。她十九岁那年,父母强差意愿替她订了亲,收受了聘礼,并厉声训斥:“老人眼光总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