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与侦破-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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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毒物的毒性作用,导致机体功能障碍、结构损害而发生疾病者,称为中毒。一般轻度中毒不致危及生命,严重的中毒即引起死亡。平常我们所说的中毒死亡,就是指这种由于中毒而引起的死亡。此外,还有一门专门研究毒物的来源、性质、作用和中毒的条件、症状、诊断、治疗、病理性损害以及毒物的测定等,这就是毒理学。毒理学可分为食物毒理学、工业毒理学、军事毒理学以及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理学专门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和中毒,但其他的诸如食品中毒,工业中毒中涉及到法律问题,则仍属法医毒理学的研究范围。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质,可将中毒分为自杀中毒、他杀中毒和灾害性中毒;按中毒的速度和程度,又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等等。
由于中毒的理化状性、剂量多少、浓度大小及进入体内的途径和吸收快慢的不同,毒物作用于机体可对机体有不同的局部或全身作用。一般情况下,毒物的作用仅限于局部而未被吸收者,多对机体有局部作用或以局部件用为主;但是吸收入血或直接注入血液的毒物,则主要对全身起毒性作用。中毒一般就是指后者而言。
毒物对机体的作用是要受多种因聚影响的。由于条件的不同,某些人口服某个剂量的毒物可能引起严重中毒甚至是死亡,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剂量的同等毒物,却毫无反应或中毒轻微。因此,在法医上研究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对于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毒物方面来讲,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质可以影响毒物的作用。毒物的物理性状与人体对毒物的吸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气体毒物吸收最快,液体毒物次之,固体毒物最慢。例如医学上经常利用硫酸钡不溶于水,相反,氯化钡易溶于水,若被口服则可以引起急性钡中毒。从一般意义上讲,溶解度大、吸收快的毒物,从口服到出观中毒症状所需要的时间校长,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毒物的化学结构不同,其毒性也有明显的差异。
其次,毒物的剂量也是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索。毒物对机体的毒害作用与剂量的关系极大。凡是能够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最小别量,称为毒物的中毒量;凡是能够使人体发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剂量,称为毒物的致死量。在实践中,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标准极难确定,这主要是由于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因素很多,同等剂量的毒物对不同的人体会出现不同的后果。此外。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种大概数量,只能作为参考。就一般意义而言,毒物的剂量越大,其毒性作用也就越严重。但是,应该指出,决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机体对毒物的吸收量,而不完全取决于毒物的吞服量。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剂量的毒物,但可能由于呕吐、排泄等因素,而不致中毒死亡,甚至根本不出现中毒症状。
另外,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也影响毒物作用的发生。一般来说,毒物经注射或从呼吸道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也就相对增大。据试验,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4,就可达到同样的效果。有些毒物从某种途径进入机体有毒,而从另外一种途径进入则无毒。如口服金属汞无毒,而从呼吸道吸入汞蒸气则有剧毒,蛇毒是一种蛋白质毒素,口服无毒,而经咬伤创口进入人体,则会迅速发生中毒,甚至引起死亡。
从机体方面来说,人体的年龄、性别、体重、健康状况以及习惯、嗜好等,都与毒物进入人体以后是否出现中毒症状和中毒程度有关系。
小孩、老年人和身体衰弱者,由于其抵抗力较弱,因此对毒物的反应都比较严重。儿童对麻醉剂(特别是吗啡)非常敏感,所以医学上禁止对儿童使用吗啡,但儿童对阿托品、甘汞的忍耐却较成年人为大。
体重一般与中毒量、致死量成正比。肝、肾等解毒和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其解毒、排毒能力降低,毒物的作用也因此而增强。
胃内容物的数量和性质对毒物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响。胃肠空虚,毒物易被吸收,中毒症状出现早,胃内充满食物,则毒物被稀释,作用缓慢。胃内食物也可能对毒物发生反应而增强或减弱nt》
法医在进行书证审查时,如果必要,可以调阅案卷全部材料、进行复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者重新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这样可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无论是在50年代还是在80年代,经法医审查而纠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错案例子并不罕见。这一方面要求法医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质,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要尊重法医提出的意见,并把法医对案件的证据审查视为制度。
法医进行书证检查,还可以完善、补充证据,必要时作补充或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些案件,由于罪犯时供时翻或有许多种口供而无法辨真伪,最后经法医鉴定而得到解决。1981年,四川省泸县有一女社员,因恋爱纠葛,被男方杀害。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说是在发现尸体现场扼死被害人的。但当向他宣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时,他又交代是在一个水塘内将死者溺死之后,移尸于发现尸体现场的。法医初验时所作的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处扼死被害人的。后来,在复查中法医又作硅藻检查,证明死者胃里的硅藻与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样一致,而与发现尸体处的泥土取样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认定被告人最后交代的杀人移尸经过属实。
法医在主持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病程记录的审查时,应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检查,及时提取原始病程记录,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分清性质和责任。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烙饼的秘密——谈谈砷中毒
1984年8月14日,某自行车零件厂工人刘某、姜某、阎某、侯某4人早饭后感到不好受,上午10时到市第二中心医院看病,下午,刘某死亡,另外3人正在接受观察。医院反映,病人症状象是严重的食物中毒,并将这一情况及时报告了驻地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
对这一性质不明但性命悠关的大事,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即组织局领导、刑警队干警和法医工作者赶赴医院。法医尸表检验查明,死者刘国光,男,28岁,尸体表面无任何创伤,除尸体面部皮肤微呈青紫色外,无其他任何异常发现。通过对3名患者和急诊室大夫进行现场调查得知:当日上午7时,刘国光进厂后吃早点,吃的是麻酱烙饼夹炒鸡蛋。他吃了几口后说饼有辣喷水,并让同班工人品尝。同班工人姜某、阎某、侯某3人尝后,也觉得饼有辣味。半小时后,吃饼的几个工人相继感到腹痛、腹胀、头晕、恶心,有的上吐下泻。刘国光病情最为严重,他先去厂保健站看病,大夫给他打了止吐针,但并没有止住。10时左右刘等4人一同到市第二中医院就诊,刘用药后仍上吐下泻不止,经输液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姜某等3人食用量很小,只吃了手指盖大小一点饼,10小时后仍感恶心,头晕,四肢无力,病情不见好转。从后果的严重程度看,这不同于一般的食物中毒事件。经过提取死者刘图光的胃液及其吃剩下的烙饼和炒鸡蛋进行化验得知,死者吃剩下的麻酱饼和胃液中均含金属毒物砷,而且含量很高。显然,这是一起投毒杀人案件。
为查明凶手,公安人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调进研究。
死者胡国光生前为人忠厚,工作积极肯干,与领导和群众关系较好,没有发现与谁有大的矛盾,只是1984年春节前后,情绪有些变化,思想表现比较沉闷,工作时精力不够集中。刘国光在出事那天曾讲过,当天吃的饼是其爱人早晨起来新烙的。尝过饼的人也证实,用手摸饼时还感到热乎乎的。出事那天,刘国光到厂内的确切时间是早上7点10分左右,他放下书包后便从包内取出一个塑料袋,从袋中掏出饼来吃,没有离开过车间。刘国光去厂保健站看完病后,曾给其爱人刘美芳打过电话,因没有拨通,而委托别人帮忙打电话,转告他爱人不要吃带去的饼,饼有问题。上午9时左右,有人给刘美芳灼单位打通了电话,但刘美芳不在,只告诉了传达室的同志。刘国光死后,其单位打电话给刘美芳的单位,也未找到刘美芳。根据这些情况,侦查人员对案情作了如下分析:刘国光食用的饼中毒物,在厂内和途中投放的可能性不大,很大可能是在其家中投入的。刘国光的爱人刘美芳,本该上班而未上班,表现反常,有作案嫌疑。根据刘国光生前表现、人际关系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其死很可能是因奸情被杀。倘属此种性质,则必有第三者插足。
后来,在科学的检验结果和侦查中获取的大量证据面煎,刘美芳低头认罪了。
1981年8月,刘美芳与刘国光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但自从1982年苏某调来刘美芳单位后,刘美芳和苏某又私下“相恋”,从互相挑逗发展到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达到结合之目的,1984年2月以来,他们多次合谋投毒杀害刘国光。同年3月,刘美芳与苏某计议以氰化物毒害刘国光未遂。5月,苏犯又通过某药店销售员王某弄到砷约30g,分两次交给刘美芳,经过策划,刘美芳于1984年7月,趁其夫看足球赛之机,将砷投入盛有绿豆汤的奶瓶中,并在散场前去场门口等候,苏在一旁尾随监视,但因被害人喝的量少,未能得逞。之后,刘美芳于8月14日晨5时给刘国光烙麻酱饼,将砷用罐头盒煮后掺入其中,由刘国光上班带走……。刘美劳自己则在6点半离家,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即去苏某家,把投毒情况告诉了苏。回到单位后,听到刘国光吃饼后不好受,并且叫她不要再吃饼的消息后,刘犯感到产生了严重后果,又一次去苏家商量对策,并让苏护送其回家。路上,刘苏还订下了“你不要说,我也不说”的盟约。
这是一起奸夫淫妇利用砷毒杀本夫案。利用砷来进行杀害,可以说有其悠久的历史了。《金瓶梅》中潘金莲与其奸夫一起在王婆的教唆下毒杀其丈夫武大郎,用的便是砷。
砷,又名砒,是一种广泛分布于自然界的一种金属。在土壤、水、矿物、植物中都能检测出微量的砷。正常人体组织中也含有微量的砷。本来金属砷因不溶解于水,是没有毒性的,但是,砷化物,特别是三氧化二砷,却是剧毒的。通常说的砷中毒,实际上是砷化物,主要是三氧化二砷中毒。三氧化二砷,又名砒霜。纯砒霜,色白,无味,易溶于水,溶解度可高达30%。砷及其化合物在工农业中有着广泛的用途。农业上常用它们杀虫、毒鼠和灭钉螺;工业生产中砒及其化合物也常用于毛皮生产中消毒、防腐、脱毛;玻璃工业中用于脱色剂。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砒霜也给人类带来了一些灾难。日常生活中,砒霜常用于他杀或自杀,也有由砒霜引起灾难事故的。
砷进入人体内被吸收后,破坏了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死。砷对粘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经粘膜(包括阴道)或皮肤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积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砷与毛发、指甲皮肤的角化组织有亲和力,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后尚存活1周以上,便可从毛发中发现较多含量的砷。砷中毒一般都是由口服引起的。砷急性中毒的症状有两种类型,即麻痹型和胃肠型。其中尤以胃肠型较为常见。大量砷化物进入体内,可以麻痹中枢神经,出现四肢疼痛性痉挛,意识模糊、谵妄、昏迷、脉搏速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数小时内因毒物抑制中枢神经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胃肠道的症状来不及出现或者症状很轻微。这就是麻痹型的症状。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症状比较常见。砷中毒呈胃肠型症状者,在服毒1~2小时,甚至15~30分钟,即发生剧烈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酷似霍乱或重症胃肠炎,大便也成水样并带血,可伴脱水和休克。一般中毒者在一两天内即可死亡。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砷中毒症状。此外,吸入砷化氢气体也可发生急性中毒,其主要表现为溶血。
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0。01~0。05g,即可中毒,出现中毒症状;服入0。06~0。2g,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氢为1mg/升的空气中,呼吸5~10分钟,可发生致命性中毒。
常人接触砷数周后,即可发生慢性中毒。其症状表观为头痛、失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体重减轻、多发性神经炎,出现知觉麻痹、运动神经麻癣、视神经萎缩,手掌、足角化层增厚等。
砷中毒死亡者尸体皮肤呈脱水状,口唇、指甲明显青紫。如果进行尸体解剖,则可以见到内脏器官充血、点状出血极为明显;心血不凝,颜色深红色,左心室内膜下点状出血;小肠内容物为淡黄色稀便或米汤样液,杂有黄色沉淀物(硫化砷)。迁延几天死亡的人,心、肝肾等脂肪变性或坏死,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急性黄色肝萎缩。
前述案例中刘国光的死,显然属于急性砷中毒的胃肠型。
法医工作者在检验怀疑砷中毒死亡案件时,要注意提取呕吐物、指甲、骨骼为化验检材。
3.鉴定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证人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回避的,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的对象中是没有证人的。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鼓励公民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踊跃作证。
4.鉴定人在有正当理由或者缺少设备及送检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作证;而证人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