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作者:王亚楠-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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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出其对极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形态的轮廓。中国传统的官僚生活,既如前篇所述,把经营商业、高利贷业及地产业作为其并非不雅驯,且并非不合法的勾当;而由是在许多场合,甚至视贪污为“当然”,于是,在其对极,农民方面,就不可能把他们的生活形态拘束在欧洲中世及其以后相当长期间的农奴生活形态上。换言之,中国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由中国官僚封建社会形态限定它具有较包容得多,较复杂得多的内容。因此之故,一般肤浅的历史学家,就断定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不但早就是自由的,并且一直是自由的了。
我想针对这个论点,先考察中国农民所受社会束缚的特殊性,进而检讨他们由此必然受到的经济榨取的深度,最后再附带说明他们在那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政治动态。
二
否认中国社会具有封建性的人,往往拿欧洲中世黑暗时代或其前后相当时期的农奴对于领主的隶属关系来作为反证,认为当时欧洲领主对于农奴的支配,不仅表现在他们享有的经济榨取特权上,还表现在他们的社会政治权力如初夜权、裁判权及移住、婚姻干涉权等等上面。这里姑且把经济榨取的问题放在一边,先看中国的农民是否在这些方面真正享有“自由”。
首先就最“不雅驯”的初夜校来说。这在欧洲,尽管铁一般的史实证示其在某一历史阶段曾施行得非常普遍,但正统的历史家仍觉承认那种事实的存在就无异否定他们以极大气力来描述的当时社会上下的“善良”风习。而在一向强调礼义廉耻的中国社会,当然是根本不允许这种恶习存在的。然而一切伦理的教义毕竟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即使在这方面给予了农民更大的宽容与面子,同时它也在这同一方面给予了士宦阶层或地主阶层以更大的便利和纵容。“窃见江南富户,只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为婢奴,成为妻妄。” (见《元典章》至元十九年御史台奏议)也许农民子女充当主人的奴婢是当然,而充当主人的妻妾还是“高升”。但我们更当注意的,却毋宁是一般普行于农村的以次这类辛酸的事实,即凡属农村小民间稍有姿色一点的将婚甚或已婚妇女,几乎是很少例外地要注定成为那些土豪劣绅乃至他们老爷辈或少爷辈淫虐污辱的对象.由于这种破廉耻的罪行的普遍,以致许多有名的小说和戏剧都把它作为演义的题材。
其次,就裁判权来说。在法律上,中国地主阶级对于他们的隶农是没有裁判权的(虽然我们的历史上仍不乏地主自建城堡,自备守卫,自设裁判所、牢狱,以虐待佃农的非法事实的记载)。反之,农民如其受了地主的不当迫害,还有权诉之于官府。但实际的情形怎样呢? 无论是贫农、佃农乃至辛苦起家的小自耕农,甚至小地主,他们对于土豪劣绅的隶属程度,单用欧洲中世农奴屈服于领主的裁判权来测量,是颇嫌不够的。豪绅土劣们上通官府,下结地痞流氓,他们的语言,经常成为善良小民的命令。善良小民简直是他们经常准备找机会去剥削敲诈干涉压制的俘虏。我们已经了解官僚社会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树立并维护官绅对人民的统治秩序。在这种秩序下,要想像一个无知无识而且孤立无助的农民,去控诉绅豪所加于他们的罪行,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实在不只直接受着其“顶头上司”或庄主辈的裁判,同时还得忍声吞气的去接受社会上一切豪绅土劣辈不利于他们的任意决定。
此外,关于农民的移住与婚姻的干涉权,中国地主或庄主亦像是不曾取得法律根据的。然而事实却并不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便不许存在。我们已明了中国任何朝代都有农民由土地游离出来变为官奴或私人奴隶,而与那些尚保有或租有土地的所谓“自由农民”显然并存的事实。把十足的奴隶丢开不讲,如果是一个地客、一个隶农,他要向强豪“贷其种食,赁其田庐”,“依托强豪,以为私属”,他在实际上就已经不可能为他自己所有,而成为强豪财富势力的一个不可分的部分了。他的行动,特别是他的移住转业的“自由”,事实上绝不可能存在。连带着,他的婚姻等问题也决无法自己作主。所谓“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同上),不已表现得非常明白么? 然而,我觉得特别值得注意的,倒还不是个别佃农受制于其直接庄主或地主的情形,而是整个善良农民受制于其所在社会一切豪绅土劣的情形。他们的魔手随时可以伸展到农民生活的孔隙。农民的婚丧、买卖、迁徙乃至由死亡引起的遗产争执,都将成为他们有隙可乘、无孔不入的敛财作恶机会。
从上面几点说明,我们已不难窥知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上的“自由”为何物,大别言之,这种“自由”具有以次的一般属性:
第一,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比较,中国农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自由”也许较多较大,而在现实上所遭受的压制实在更为苛刻。一切官僚社会都是讲形式的,许多法律往往不是为了实行,而是为了装饰或掩饰。这奥秘很早就为人道出了:“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前汉书》食货志)历史上所有关心农民生活的皇皇文告,差不多都可从反面去得到理解。
第二,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比较,中国的一般佃农即使在其耕种的土地上有较多较大的自由,但他们和贫农、小自耕农乃至勤劳起家的小地主受所在社会官绅土劣的压制,却又更为苛刻。这即是说,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就一般佃农讲,简直是二重的隶属:一方面,他得听其“衣食父母”——地主或庄主的摆布,但在另一方面,那种摆布,却并不能保护他,使他不受所在社会官绅土劣的侵凌与损害。
我们如其能洞察中国官僚封建社会进步里面的退步,隐在形式自由后面的压制,假使允许农民自己选择所属封建体制,他们也许不会怎样热心于我们国粹学者所渲染的“国粹形态”罢。
三
任何经济榨取都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进行的。中国农民的上述社会地位与社会生活当然会影响他们所受经济榨取的深度。在前述租税关系上,在官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关联上,我们已间接地指出了农民的经济负担。然而,我在这里所要特别注意的,却还不是他们直接的租税负担,而主要是由他们所处不利社会地位招致的无形的、不确定的、无限制的、随时可以遭遇到的各种无情的剥削。
本来,中国历代的专制封建王朝在开国之初,由于承当丧乱之后,例皆实行安辑流亡、务农劝工、省刑薄敛等一套办法,有多少朝代,就曾重复过多少次数。在这种场合,一般农民,特别是那些自耕农,还多少有一点喘息的机会。但此后不久,一般自耕农就开始佃农化,一般勉强独立的贫农、小农,就开始隶农化、奴隶化,那种情形,就在正规租赋没有怎样增加,甚或是有皇皇文告予以减免的场合,依旧不免发生,那是什么缘故呢?
大概每个新王朝的最初几代君主官僚们为了收拾人心,特别是为了增加生产以裕税源,还多少能保持一点戒慎恐惧的精神,留意人民疾苦;对于其下属乃至农村豪绅土劣的各种压榨人民的非法活动尚可予以防范或限制。等到安而忘危,积久玩生,或者消费贪欲逐渐随着经济恢复生机而增强起来,官常腐败,贪污横行的现象就不期然而然地发生;不幸,每逢这种场合,又是对内对外大张挞伐的年头。在以往的社会,耀武扬威往往是当做一种政治权力的炫示,或特殊消费排场的演出,但由此制造出的贪污机会与藉端敲诈的口实,就成为一般人民被损害与被勒索的生死关头。由于我们前面(第三篇)指出的中国官僚政治的包容性与贯彻性,那个官僚体制的某一部分一旦发生破绽,就会立刻把它的病菌蔓延于全体机构,侵入到全部机能上,使一般农民大众在接触到它们时,都将引起可怕的灾害。商业、高利贷、地权兼并、差役、摊派、贪污,都像配合得非常周密。让我们引述几项并不怎样生疏的史例。
试看贪污与高利贷活动的配合:“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互争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已有。……而况聚敛之臣,于租税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赏。”(司马光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各种差役与地权兼并活动的配合:“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 (章谊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差役摊派与商业活动的配合:“农民出钱,难于出力,若遇凶年,则卖庄田牛具桑柘以纳官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乐岁追限,尚失半价,若值凶年,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此农民所以重困也。” (司马光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大户借差役吃小户与摊派的配合:“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辄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于境内之粮,宜少甦矣,乃民间仍岁奔走,是条鞭法行而大户未尝革也。”(范景文语,见《明史》食货志)
试看差役、摊派、贪污活动的配合:“请先言其病民者:州县管驿,可以调派里民,于是使臣乘骑之数,日增一日,有增至数十倍者,任意随带多人,无可查询;由是管号长随、办差书役,乘间需索,差役未到,火票飞驰,需车数辆及十余辆者,调至数十辆百余辆不等,赢马亦然。小民舍其农务,自备口粮草料,先期等候,苦不堪言。……至于州县之耗帑,又有无可如何者。差使一过,自馆舍铺设,以及筵席等等糜费,并有夤缘馈送之事,随从家人,有所谓‘抄牌礼’、‘过站礼’、‘门包’、‘管厨’等项名目甚繁,自数十金至数百金,多者更不可知,大抵视气焰之大小,以为应酬之隆杀。”(清王杰奏疏,见萧著《清代通史》中第二六零——二六一页)
从上面的史实,我们知道中国农民困苦的基因,与其说是由于正规租赋课担太重,毋宁说是由于额外的、无限制的、不能预测到的苛索过于繁多。他们不像欧洲中世纪农奴只有一个“顶头上司”,即领主直接对他们行使剥削;他们中间除了奴隶或隶农外,为了取得形式上不属于任何一个封建头目的一点“自由”,却得支付这样一种大的代价:即所在社会的一切大小官僚封建豪劣,乃至与他们夤缘为奸的商业、高利贷业者,都能找到机会和口实,个别地或联合地予他们以社会经济的损害。
四
中国的农民是以具有极坚强的忍耐性见称的。然而,他们的那种吃苦耐劳的忍耐精神并不是天生的,而是由宗法社会组织、伦理教义,以及一再再生产出来的那种同形态的统治方式把他们教训锻炼成的。农民“小人”确实是“学道则易使也”!可是,正惟他们不是天生的“易使”,而是“学道”则“易使”,所以,一旦当做“道”来范围他们的社会组织、伦理教义、政治权力发生破绽,他们即使谈不上什么政治自觉,也将因所受社会经济压迫剥削的过火,而使他们的极度忍耐见机突发为不可抑制的反抗。
事实上,在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遭受破坏的过程中,官僚统治也会相应发生种种不利的反作用。不论哪种社会经济制度或政治组织,在它结局是把一部分人或统治集团的特殊利益寄托于对另一大部分人或被统治集团的剥削的限内,那种制度或组织的健全性就表现在它能否继续保证那种剥削或保证增进那种剥削,而不是以“杀鸡取卵”的暴烈方式使剥削的源泉枯竭或挖掘其基础。可是,不论哪种制度或组织,即使其统治者再会深谋远虑,也无法防止它继续到一定阶段以后,不走到那种“竭泽而渔”或“自掘坟墓”的道路上去。中国每一王朝的官僚统治,开始原是兢兢业业地想方设法培育其剥削源泉,但到了它动员全社会每一统治势力向着农民大众横施压迫敲诈,致使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全被破坏的阶段,它显然会从种种方面造出无可解救的矛盾:
首先,“以农立国”的官僚社会是不能让商业、高利贷业的活动过于猖獗的。即使官绅自己也在从事那种活动,那于牺牲农业、牺牲农民以成全商人、高利贷者的本质并无所改变。结局就是商人、高利贷者吞并农民,而使那种社会的根基发生动摇。
其次,由于贪污的横行,尽管个别的官僚及作为其爪牙而活动的属员与豪劣得到了好处,更富有了,或更有势力了,但整个官僚统治机构的每一环节,却显然会因此松弛、脱节,乃至紊乱到不能有效运转的程度。
又其次,农民是在土地上生根的,一切纲常教义,一切“安分守己”,“安土重迁”的大道理,是要他们能继续在土地上生存下去才能发生作用。他们一旦因着四方八面的压迫榨取而从土地上“游离”出来而变为所谓浮浪者、浮食游民,以前所有的社会思想的羁绊,便不再对他们发生效用了。
当官僚的封建统治在或急或徐地发生上述变化的时候,农民除了应验着古典的诏示:“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或“老者转乎沟壑,壮者散之四方”,以死亡与流散来逃脱暴虐统治所加诸他们身上的压榨剥削外,往往也采取其他两种不正常的或决非他们所愿意的对抗方式。那就是个别零散地变为匪盗,或集体地公然起来叛变。一个人的生存受到威胁,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