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9-扫起落叶好过冬-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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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陪审员们,都是平常百姓,做的是和许多其他陪审团一样的事情。他们是在众多矛盾中平衡证据,猜测事实。必须承认,许多案子就是这样,没有如愿出现铁定的、不可动摇的证据。只要开庭时被告否认有罪,法庭最大的矛盾就已经成立,那就是检察官的指控和被告的无罪宣言。假如缺乏无可置疑的证据,美国的陪审团,根据我们前面提到的“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
原则,一般就是放人。这样的“放”,当然有“错放”的风险,可是,假如不是这样,无数布兰登就必须含冤在狱中了却终生了。
我看到过很多陪审员在工作结束之后,描述自己作出的判定选择时,心里如何充满矛盾,久久无法安宁。这就是司法判定必须面对的最基本事实:不是每一个案子都是铁证如山的,也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司法制度,能保证百分之百地明辨是非。因此,不能过度地追求审判台上的“正义伸张”。必须承认有“不能伸张”的时候,在那样的时候,不能追求“破案率”。因为误判更是双重的非正义——冤者入狱,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
也正是这种事实上经常出现的权衡证据的困难,不仅造成陪审员沉重的心理负担,也造成一些无辜被告和家属的无助感觉。社会中总有一些人会被牵入官司,这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部分。就像在日常生活中,灾难可能随时发生、人会产生无助无力的感受,这都是民众中宗教感情的
自然源泉。在这部纪录片中,我们多次看到布兰登一家在各种场合祈祷。这让大家更真切地体会到,司法公正不是绝对的,不是你想要伸张正义就一定能够做到的。那是一个需要人类不断探讨的领域,欲速则不达。
这也是本案法官在审判结束时,对布兰登一家说的:我希望你们回去以后为这个司法制度多做义工。因为是这个制度帮助了你们。法官很清楚,没有完美的司法制度,而只有相对好一些的、蒙冤者更少一些的制度。幻想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大家努力,多做一些具体工作,帮助那些陷于困境的人。
在这个“星期日谋杀案”出现新的转机之后,出现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那就是女检察官和格鲁夫警官公开表示,为布兰登的遭遇向他道歉。
检察官的道歉是极为罕见的事情。因为她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在寻求公正。这就是那名大学生问题的答案。谁在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整个国家和社会其实有天然的、要为被告伸张正义的动力。所以,在一般文明社会,刑事审理的原告都不是受害者,而是国家的检察官(公诉人)与被告对簿公堂。其原因,是刑事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全,社会有强烈的动机委托政府找出案犯。假如一个凶手在逃,一个社区甚至一个城市都会鸡犬不宁。因此,社会总是会通过纳税聚集财富,养活大量的刑侦、执法警察和检察系统的法律人员为受害者寻求正义,也就是为社会寻求正常生活的保证。
因此,为原告出面的检方,有一个重大的“优惠条件”,就是“主权豁免”。也就是说,刑侦执法人员、检察人员是在按照社会的委托行使国家主权。只要按照预定的司法程序做,就没有超出社会授权的范围,就是合法的。假如他们按照程序做,即使最后发现是错判了,也
星期日早晨的谋杀案
不能向他们追究法律责任。所以说刑事审判的被告,是面对着整个社会伸张正义的诉求和行动。
在这个案子中,女检察官海利·肖斯坦没有任何违反程序的做法,她只是在得知真凶被找到之后,回想自己的起诉,曾经给了布兰登这个十五岁黑人少年以超常的精神压力,她便无法从个人的自责中解脱出来。虽然她不论从动机到行为,都没有错,那是她的工作,都是合法的。从她的道歉,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司法公正之路的艰难。
格鲁夫警官的道歉十分含糊,其诚意还是一个谜。他仍然否认自己违法逼供。不论他心里怎么想,大家一般也估计他不会承认具体的违规行为。因为那将会导致针对他的刑事诉讼。由于没有过得硬的证据,三位涉嫌逼供的警官都没有受到刑事定罪。但是格鲁夫警官从此离开了治安警察的岗位,另外两个留下的也被调离了刑侦部门。
布兰登和政府达成和解,获得了五十万美元的补偿。其原因,是警察有明显的违规作业。他们一家试图建立一个基金会,以帮助同样可能遭受冤狱的人们。大家并不因为布兰登获得了经济补偿而减少对他的同情,正如布兰登的父亲所说,这孩子受到的精神创伤是长久难以愈合的。现在,布兰登不论去哪里,他都会带一只手机,里面储存着他们家庭律师的电话号码。他眼中的这个世界,将永远是不安全的、是不能信任的。
最后,我还想说的是,这个故事和辛普森案相似的地方,是涉及了种族问题。记录这个案子的法国导演,在他的成功之后的讲话中,曾经背诵了他心目中“美国最伟大的人物马丁·路德·金”的一段话,就是那段世界闻名的、对种族和睦相处的“梦想”。然后说:他们是在马
丁·路德·金的梦想三十八年之后,拍摄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少年,仅仅因为他是黑人、在犯罪现场附近大街上行走,就被扣留、逮捕和送往监狱。如果说我们是在作着记录,那是因为我们相信,作为讲述故事的人,我们能够帮助这样的梦想成真”。
那是一段很动人的讲话。这段“仅仅因为是黑人”,在街上走都会因种族歧视而获罪的说法,最初来自被告律师的法庭辩护。他和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一样,强调了警察的种族歧视导致了本案的诬陷与冤狱。由于“星期日谋杀案”的真凶被定罪,布兰登被洗刷,这段话在相关文章中被广泛地正面引用,使得该案的种族色彩日益强烈。
然而,假如我们冷静地去看。这段颇为动情的话却并不完全与事实相符。而是抽去前提,换掉了概念。
不错,警察是因为布兰登的肤色而在大街上截留了他。可是事件的前提,是在杰克逊维尔市,有人目击一名黑人杀了人。我们可以想象,假如目击凶杀的老先生看到的是一名白人凶手,急于破案的警察截留的目标就会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刻意做种族文章,看上去似乎在提升意义,事实上却大大削弱了该案的警讯内涵,无意中减轻了这个城市中公民权利丧失的危险度。并不是如人们所说,黑人在街上走没有保障,而是在警察滥权之下,任何人都没有安全的保障。这不是种族问题,而是如何遏制警察滥权的问题,是如何维护法律和司法程序,竭力为每一个个人追求司法公正的问题。
事实上,诬陷布兰登、刑讯逼供的主嫌格鲁夫警官,本人就是一名黑人。而为黑人少年布兰登辩护成功的两名律师都是白人。在判定布兰登罪名不成立的十二名陪审员中,有一多半是白人。从种族问题的角度切
星期日早晨的谋杀案
入,这兴许还是一个相当正面的例子。
第三辑星期日早晨的谋杀案(6)
在这里经常出现的、对种族问题的此类不确切描述。起因于人们尤其是知识阶层,有很强烈的、要表达自己对弱者深切同情,以及要挺身为底层代言的倾向。这是知识阶层由来已久、经久不息的一个情结。这也恰恰旁证了知识阶层和底层事实上的本质差异。这种差异给知识阶层带来越多的不安,他们产生这种表达的意向就越趋强烈。无疑,贫穷与恶劣的生活状态导致罪恶。可是,对这种联系的探究,应该引出的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如何消除贫困、消灭罪恶根源的研究和行动,而不是对已经结出的罪恶之果表达泛滥的同情,不论这个恶果是个别的罪犯或是群体的暴民。道理很简单:任何罪行都是有受害者的。而知识阶层假如放弃面对犯罪行为的道德立场,甚至提供过分的借口和“理解”,不仅无助于弱势群体自身的演进,甚至可能将他们带入更为危险的困惑和歧途。这是另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以后再找机会展开吧。
因此,我更愿意忽略这位法国导演在讲话中续貂的种族渲染,而记住他在同一段讲话中,对这个质朴而精彩的纪录影片所下的简短定义。他说:“我们的影片在描述公正,讲述的是每一个个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他所拥有的、被假定为无罪的权利。”
那是他在2002年奥斯卡金像奖颁发仪式上的讲话。他们拍摄的这部《谋杀,发生在星期日早晨》获得这年颁发的最佳纪录片奖。回想初看影片时的生疏,不由笑话自己,真是孤陋寡闻了。
第三辑泰利拦截:警察的权力(1)
1995年10月13日,迈阿密警察局接到一个匿名的电话举报,某汽车站上有三个黑人青年,其中那个穿花格汗衫的,身上藏有一把手枪。两个警察在六分钟后风驰电掣到达这个汽车站,果然看到三个黑人男子站在那儿,一副无所事事的样子。警察上前,命令他们举手放在车顶上,果然从那个花格汗衫,叫JL的人身上搜出了一把手枪。
JL还有十天才十六岁。按照州法律,没有执照携带武器、不足十八岁携带武器,都是非法的。但是在法庭上,他的辩护律师却说,警察平白无故地在马路上搜查一个人,本身也是非法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执法人员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匿名举报不算理由。既然警察的搜查是违法的,那么搜出来的东西就不能作为证据。法庭同意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排斥证据的动议。警察局讨了没趣,只得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警察局接到举报,有理由搜查,这样的搜查是合法的。可是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裁定,认为根据宪法,这样的搜查是违法的。2000年3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对佛罗里达州诉JL一案作出一致的最终裁决:单纯依靠匿名
泰利拦截:警察的权力
举报而没有其他线索和证据,警察没有权力在马路上拦截或搜查公民。
可是,就在此前不久的1月12日,联邦最高法院刚对另一个涉及警察权力的案子作出裁决,那是伊利诺伊州诉沃德罗一案。
故事发生在1995年9月9日,芝加哥警察局的便衣警察诺兰和哈维驱车在一个毒品高犯罪率地区巡逻。他们看到墙边一个男子,也就是本案被告沃德罗拿着一个黑包。这男子看到自己被人注意,突然撒腿就跑。警察立即掉头,驱车转弯包抄,最后把逃跑的人逼进一个死角。警察诺兰立即下车,从沃德罗的包里搜出了手枪和子弹。在法庭上,被告辩护律师提出动议,警察无缘无故地拦截和搜查平民是违法的,所以搜到的手枪不能作为证据上法庭,搜到了也不算。但是法庭不同意,认为警察在这种情况下的搜查是合法的。沃德罗是有前科的人,法庭判他非法持有武器罪。上诉法庭这次却认为,突然撒腿逃跑不足以成为合理的怀疑,使得警察可以合法地拦截和搜查。判决就给推翻了。再次上诉后,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定,这次,联邦最高法院却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决,认定警察如果发现可疑行为的蛛丝马迹,可以作为合理的怀疑,有权根据这种怀疑拦截和搜查,这样做没有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是合法的。
警察是一种合法暴力机构。美国警察身上,枪、警棍、辣椒水、手铐,一应俱全,随时随地可以使用,有时候一点小事就会把人铐起来。妇孺皆知的常识是,警察必须得到法庭的搜查许可才可以搜查公民的家。对于公民来说,“家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警察如果没有法庭的搜查证,不要说搜查,就是
进人家的大门都要经过主人同意,主人不高兴起来叫警察滚蛋,警察就不敢耽搁。可是在街上就不一样。按照现行的法律,警察在街上有权拦住有嫌疑的人,必要时可以搜身。这也好理解,因为大街上是公共场所,警察有责任防止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可是真的做起来,事情常常不是那么简单清楚。纽约市有个无家可归者,中国人的说法就是乞丐,常年住在公园的一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里。警察在调查一件刑案的时候,搜查了这个垃圾箱,当然没有想到要去法庭申请搜查证。结果是搜出了一些违法的东西。法庭上,这个无家可归者的辩护律师说,犯了法的是警察。无家可归者长期住在这儿,他的全部家当就在垃圾箱里,那里头全部是他的私人物品,所以这个废弃的垃圾箱是他的“家”,警察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地搜查了一个公民的家。这个废弃的垃圾箱到底应该算是公共场所还是一个私人的家,要你说你一下子还真可能说不上来。
警察拦截搜查的合法性判定,最经典的判决是联邦最高法院1968年的泰利诉俄亥俄州一案。在那个案子中,警察看到一个人在街上边走边往一家商店里看,走过去以后又回头走,还是往这家商店看。走过以后跟另一个人窃窃私语,那另一个人也来回往这商店看。如此往复,这两个人反复来回看这家商店十来次。然后他们跟第三个人一起打算离开这儿。这时候,警察觉得这些人非常可疑,决定上前拦截,结果在他们身上搜出了非法携带的武器。
辩护律师认为,一个公民来回看一家商店,并不是不正当的行为,警察没有权力怀疑这样的行为从而拦截和搜查一个并无非法行为的公民。但是最高法院裁定,
泰利拦截:警察的权力
警察在对可疑行为有足够怀疑理由的前提下,有权在大街上拦截和搜查,这样的拦截和搜查没有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从此,这种拦截和搜查在美国法律中就被叫做
“泰利拦截”。警察实行泰利拦截是合法的。问题是要判断怎样的理由才能构成泰利拦截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