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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现代社会冲突-第7部分

小说: 现代社会冲突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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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世纪之久的关于为更多的人争取更多的生存机会的政治大辩论。这场辩论是由一些社会群体发动的,它们组织起来,在一些内部结构越来越明确的制度安排里开展它们的冲突。也许在20世纪结束之际,会宣告一些冲突的新形式;现代的阶级冲突肯定不会总是占有优势地位;然而,阶级冲突的历史仍然值得讲一讲。    
  关于这些考虑赖以为基础的变革的理论,我已经经常而且在很多方面作了阐述,因此在这里可以用简要的几句话对它加以概括。生存机会的分配从来就不是均衡的。我们没有看见过任何一个社会,在那里所有的男人、妇女和儿童都能享有同样的应得权利和同样的供给。其原因就在于每种社会都必须协调人的不同的任务,不过也必须协调人的利益和能力。于是,在概念的领域里,一方面肯定有种类的区别,另一方面有等级的区别。抽象地看,社会地位可能是不同的,而相互间又没有上下级之分。实际上,社会契约理论很久以来就在联合与统治之间、在合作社(contract  of association,即有关联合的契约)和社会(contract   ofdomination,即有关统治的契约)之间进行区分。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层的区分也属于这种情况,其意图往往是希望不同的任务和利益原则上是可以在同等级的基础之上协调的。在“没有统治的交际”的观念里,于尔根·哈伯马斯(Juergen  Habermas)的思想重新被提升为值得争取的目标,在此,哈伯马斯处于一种可经由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追溯到中世纪合作社概念的传统之中。然而,所有这一切希望都是幻想。在实际上,所有的社会的联合都要求存在统治,而且这样也不坏。    
  社会总是意味着行为的规范化。对于这一点,一切分析的结论都是一致的。但是,规范化不可能是虚无飘渺的空中楼阁;它甚至也不可能建立在仅仅协议的基础之上的。它意味着,某些特定的价值被确定为适用的,例如军人精明强干、或者职业生涯中的业绩、家庭的身世或者有证书证明的教育水平的价值。然而,若把价值确定为适用的,这不仅意味着行为举止、能力和任务要用它们来衡量,而且要有一些能够赋予哪些价值适用和实行制裁的机关。这些机关能够制定法律,而且能够奖赏和惩罚。不过,这就是一些统治机关。尽管人种学家们也许能够向我们讲述一些“没有统治者的部落”的故事,在现实的条件下,在真人当中,这种可信性很小。社会就意味着统治,而统治就意味着不平等。    
  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这是好的?对此,伊曼努埃尔·康德在其《世界公民意图中一般历史的理念》的第四原理里,该说的几乎都说了。在一个纯粹合作社的世界里,“在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牧羊人的生活里,尽管十分和睦、知足和相亲相爱,一切天才将仍然永远蕴藏在它们的胚胎之中:人像吃草的绵羊一样温顺善良,他们几乎不会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出比他们的家畜的生存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感谢大自然的桀骜不驯、好妒忌和争胜好强的虚荣心、无法满足的拥有欲和统治欲!没有它,人类的优秀的天然素质将永远不会发育,将会永远微睡不醒。人们想要和睦;但是,大自然更加了解,什么东西对人的种类更好:它想要不和。”    
  一段康德的语录尚不能证明。在其他的场合,人们也必须更加精确地推敲一下康德关于“天然素质”的概念。在这里,首先想到卡尔·波普尔,想到把历史作为一种不确定的未来的构思。然而,不仅社会就是意味着统治,统治就是意味着不平等,而且不平等带来冲突,冲突构成进步的源泉,包括扩大人的生存机会的源泉,这种思想是富有意义的。    
  这样一种看法首先决定着提出人们要研究历史的问题。统治经由不平等的道路,引发冲突,这并不是说,任何形式的统治都是一种好事。实际上,任何形式的统治也许都不是好事。“一切权力都使人腐败。”社会恰恰不是可爱的,而是必要的。然而,问题不是我们能够如何从一切统治中解放出来,并想入非非地沉醉于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牧羊人生活,而是我们如何能够驾驭统治,使得最佳的生存机会成为可能。阿克顿勋爵的话甚至更进了一步:“一切权力都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这恰恰就是使得公民权利成为现代的关键概念之要点。    
  在我们由理论进入分析之前,先作两点说明还是有益的。其中一点涉及到康德和波普尔。在有一些时代里,社会冲突及其科学的探讨具有基础的或根本的性质。那里涉及的不仅仅是扩大选举权或者改善养老保险,而是社会契约本身。18世纪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英国,实际上一个世纪之前就开始了);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情况又是如此。在这样的时代里,统治和社会的游戏规则本身就是讨论的课题。    
  今天,对契约问题的讨论重新活跃起来的原因,不同于200年和300年以前。在那时候,一些重要的作者处于本国的动乱和内战之中,他们在混乱之中寻找依靠。像霍布斯这样完全绝望的人,依附于一个强有力的君主。一代人之后,较为平静的、更主张自由的洛克宣告要建设公民的国家,即公民政府(civilgovernment)。在18世纪,由此产生出民主的法治和立宪国家。这里总是关系到从混乱中创建秩序。今天,首当其冲的是一个不同的问题。20世纪末,到处都有国家在活动。在世界上的那些自由国家里,很多人迷惘地在法律的丛林里四处摸索,对官僚们持不信任态度,官僚们许诺给他们指点出路,但是最终却仅仅管束他们。在从共产主义解放出来的国家里,起初权力一度遭到削弱;所剩的权力经常不断地遭到受过极权主义之苦的孩子们的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寻求社会契约就变为寻求那个绝对必要量的秩序。于是,这里就谈谈最小的国家或者公正秩序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这并不是说,过去的人错了,或者新近的人是对的,因为这是违背17和18世纪的方法和思路的,包括康德的方法和思路:不能把社会契约设想为政治有机体的不可改变的骨架。它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本身处于变化之中。甚至美国的宪法——在近代史上,它最接近一项自觉的社会契约,而且也是产生于18世纪的契约讨论过程中的——必须通过补充条款、联邦法院判决和惯例,不断重新适应,才能保持其作为一个生机勃勃的秩序工具的地位。社会契约不是社会的基础,而是历史的主题。它不是一劳永逸地拟就的,而是要由每一代人重新制订的。它的持久的组成部分充其量是一种社会语法书;其余的一切都在变化,是能够得到改进的,然而也能变坏。因此,问题不是我们应该返回到永久性的社会契约条文上,而是我们能够如何重新撰写这些条文,如何在改变了的情况下把自由向前推进。    
  社会契约是由于社会的冲突而重新改写的。无论如何,社会冲突提供了改写部分的条文内容和改写的力量。因此,正如社会契约一样,冲突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这就是关于契约论的第二条说明。也许曾经一直有过阶级冲突,然而阶级冲突并非总是占统治地位的纷争形式,而且在未来,也必然不总是占统治地位的纷争形式。    
  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里有一个很少受到注意的、内在的矛盾说明了这种命题。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和恩格斯简要地论述了不同的时代。正如为了帮助新的生产力取得突破,资产阶级必须推翻封建的生产关系一样,无产阶级也将必然会扬弃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我已经指出,马克思也好,他的信徒们也好,都没有认同其载体和宣告者应该是无产阶级的生产力。我偶尔也隐约暗示了另一种异议。资产阶级很难被描绘为封建社会的被压迫阶级,很难与资产阶级社会里的无产阶级相提并论,同日而语。法国的第三等级可能是缺乏政治权利的,但是当革命的雷声隆隆作响的时候,业已立足的各等级在经济上早就依附于资产阶级了。实际上,在马克思的历史模式中,无产阶级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共产党宣言》的作者们知道:“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如果人们从这类措词中抽掉错误的激情和时代的疯狂成分,那么就剩下这样的内容:社会阶级和阶级冲突在基于统治地位而形成的大的群体之间进行公开的政治论争的意义上,是一种现代特有的现象。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虽然都是冲突的历史,但是并非——无论如何并非必然——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与此相关,变革的两个门坎是决定性的。其中之一标志了从身份向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的过渡(正如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爵士所说的那样),即从等级社会或者种姓制度社会的传统等级结构向着开放的现代社会分层的过渡。这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进程,一些社会较早经历这种进程,有些社会较晚,少数社会彻底经历了全部过程。因此,把这个过程与18世纪等同起来,未免过于精细;它开始于埃拉斯姆斯·冯·洛特丹(Erasmus  von Rottierdam)的世界,在约瑟夫、斯大林、毛泽东和学者尼赫鲁的世界里,它也绝没有结束。推动这一进程的冲突一般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另一个门坎是完全现代的社会的门坎,在这种社会里,公民权利不再是论争的占主导地位的论争主题。在本章末尾以及在本书末尾,我们将再次回头讨论这个门坎。在那里,少数人又会变得重要,而且与他们一起,社会的运动也会变得重要。    
  在这两个门坎之间,有一个很长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公民权利是变革的主题,而阶级斗争是变革的工具。这种情况是很显然的,足以允许通过在社会上已经站稳脚跟的群体之间的政治斗争实现变化。现在重要的不再是把人不可移动地固定在他们对种姓和等级的归属上;因此,关键是应得权利问题,即在各种社会里社会成员的地位以及与此相关的机会问题。阶级冲突的渊源存在于统治结构里,这种结构不再具有传统等级结构的绝对的性质。冲突的主题就叫做生存机会。如果时间成熟,即如果这时这些生存机会不再是应得权利的机会,而是仅仅还剩下有关供给的机会,社会冲突就会采取一种新的形式。迄今为止,这个时刻从未来到,而且也许永远不会来到;然而对于这一时刻的确定来说,公民权利是中心的概念。    
  2.公民权利的崛起    
  公民权利产生于城堡、从农村地区的封建结构中脱颖而出的中世纪城市和中世纪城市之前的古代城邦。由于其内在的必然性,它们最终导致普遍的公民社会,即世界公民社会。但是在民族国家里,公民权利获得了它们的现代特点。那些稍晚才实现公民权利的国家,大多数也是迟到的民族,而首批形成的民族同时变为公民权利的先驱,这并非偶然。其中原因很简单。现代的民族国家在其核心是非封建的、包括反封建的市民能够借以找到他们的位置的形式。市民需要民族,以便用法和宪法去取代传统的联系和神的恩惠。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是在通往一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的道路上的进步源泉。    
  对于1914-1945年期间即第二次三十年战争的同时代人来说,或者也对于战后各新民族之间的战争以及1989年革命之后的时代的同时代人来说,这听起来会令人惊愕。事实上,民族国家从一开始就是一位两面神。它一方面抹去了旧的(种姓和等级的)界线,另一方面又设置了新的界线。即使今天,民族国家仍然既有排他性,又有同样程度的包容性。然而依旧不容忽视的是,至少在1789-1848年这几十年的革命年代里,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结盟是一支解放的力量。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人能对法治国家、有关它的受监督的权力的宪法、它的可靠的程序规则和有规则的决策监督,找到一种更有效的保证。民族国家除了允许把公民权利的理念普遍化之外,再也没有更多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优越性。    
  这种理念是古老的。它的基本要素统统都存在于在运回伯罗奔尼撒战争首批阵亡将士时伯里克利(Perikles)的著名演说里。伯里克利为幸存者描绘了雅典宪法赖以为基础的价值:“它的行政管理有利于很多人,而不是少数几个人,因此我们称它为民主。倘若我们观察一下法律,那么,它们为所有的人在其私人的争端中带来同样的公正;至于社会地位,在公众生活中升迁晋级的基础是能力;出身家世不得高于贡献;贫穷也不是前进路上的障碍;卑微的生活环境不能妨碍任何人为公团服务。”    
  把公民权利作为民主:在几乎2500年之后,托克维尔应用了这个概念。“民主的国家”是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等级差别被铲除了,财产广为分散,权力分裂为很多,智慧的光芒在扩展,所有阶级的能力倾向于平等”。作为人人平等的民主是与政治民主有所不同的(关于政治民主将在下一章谈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对政治参与有相同的权利要求,而且不管他们的社会出身和地位,都享有这些机会。    
  在这个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在雅典与其说是现实,不如说是梦想。亚里士多德还十分轻松地谈到那些“从本质上”不属于公民的人,即奴隶们,妇女们。伯里克利演讲里所指的很多人是(雅典)城市里的很多自由的男子。贯穿罗马的历史、意大利各城市的历史,各汉莎城市的历史、首批民族国家包括美利坚合众国的历史,这类限制依然存在着。在所有公民的平等的基本地位变得如此普遍,以至于达到与它从一开始起的的概念相一致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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