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兴衰探源-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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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在低于前一种体系一定百分比的水平上,则两种体系将具有同样的经济增长率。因此,此处的推论符合前述第四条推论的结论:即分利集团的存在使经济效率及人均收入下降,但不一定导致经济增长率的减少。这种分利集团的数目如果不断增加,则按前述第二条推论,增长率会因之而减小,但这已属于另一问题的范畴。
事实上,正如作者在讨论自由进入各经济领域所遇到的障碍时指出,分利集团往往要干扰其所属的经济体系发展新技术,并阻碍其变革,从而降低其增长率。例如,工会有时因害怕增加失业率而反对采用节省人力的新技术,甚至要求工厂超员或假雇佣工人。同样,只要某一企业或分利集团发展了一种生产率更高的新技术,其他企业或集团由于在短期内无法模仿并与之竞争,因而总是倾向于运用其集团努力抵制或延缓应用这种新技术。而且,由于重大技术进步一般会改变卡特尔组织的生产政策以及其成员之间的相对地位,因此需要进行新的一轮十分棘手的协商,有时这种情况甚至会导致该分利集团的瓦解。因此,卡特尔集团对于技术进步和变革都采取审慎态度。当某一工业实行国有化、或注册改变为公共事业、或因某种原因接受政治控制时,相应的院外集团可能会否决这种变革,或直接要议会加以审查,从而使这类工业的投资或技术革新更为困难和缓慢。有时甚至连接受新的用户或更换新设备这一类措施也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而且一拖就是几代人的时间;像美国的铁路系统就是如此。这样,原来可能是最优的生产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效率就愈来愈低了。
分利集团决策的迟缓,以及其议事日程和协商项目表的过分拥挤,是造成接受新技术与经济变革滞后的重要原因。如果协商和讨论都能立即得出结果,则可能不会产生这种时间滞后。如果某企业有了一项降低成本的新技术,采用之后将使销售收入比成本高出更多,则企业和工人可以分配更多的现金;强有力的工会将为其会员争取比未采用新技术前更多的工资(此时企业与工会有谈判的愿望,直到超额利润极大化为止,后者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非工资成本和以新的雇佣方式及休闲时间形式出现的机会成本)。当然,实际情况并非经常如此。当只有一项重大新技术而无须考虑其他的变革时,很可能达成使用该项新技术的协议。但实际更常见的情况往往是:同时出现许多变革和发展出许多新技术,其中有大有小,必须确定在各个时期内采用其中的哪一些才能使效率为最高。这时达成同时采用全部新技术以提高效率的协议的可能性极小。决策的迟缓及议事日程和协商项目表的拥挤,阻碍了迅速采用新技术;而工会成员对工会的集体行动往往漠不关心,这将使事情变得更糟。虽然涉及工会问题的决策迟缓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院外集团和企业的卡特尔。例如,集团企业有时由于法律体系和集团决策迟缓,不可能等到有效地采用新技术以改变经济环境,也会利用它们本来痛恨的公用事业法规条文以便取得垄断权。在美国近代经济史上有许多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例如卡车、铁路与飞机航线等。
在接受新技术或新生产条件时,特殊利益集团还阻碍资源的重新分配,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其中最明显一例就是通过院外集团去保释破产企业,从而延缓资源向生产率更高的领域转移。其他一些阻碍资源重新分配的政策似乎不那么明显。试考虑如下情况:由于某种原因,有些工业或职业需要大量增加工人,而工人的流动受某个工会或职业联合会的控制。工人所在的卡特尔组织看到对工人的需求上升,就可能要求厂方支付较高的工资,而这种垄断性的工资提高将使正在上升的部门所能雇佣到工人数减少,从而降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和经济效率。
不仅如此,劳动力向已卡特尔化的经济领域内的转移所受到的障碍,远不止受垄断性工资提高的影响。若兴旺的经济部门内对劳动力的需求上升,则工人的卡特尔组织可能不愿意让工人人数按比例增加,而希望通过提高工人的工资以刺激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但工人收入增加的结果还会使他们有可能增加休闲时间,因此总的劳动时数不会增加多少。虽然对工人的需求数比该卡特尔所能提供的更多,并很可能永远满足不了这种需求。一般而言,如果某一卡特尔吸收新会员后,会使老会员的边际产量及工资低于过去的水平。它就不可能同意增加新成员,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换句话说,工人进入兴旺部门不仅受到部门内垄断工资增长的限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主要受到原有工人愿意增加的人数限制。
有些经济学家曾经设想,如果能将资源再分配的障碍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则有可能只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而不影响其增长速度。事实上,正如约翰 · 希克斯( John
Hicks)爵士在讨论作者早期一篇文章内已经严格加以证明那样,对资源重新分配的障碍通常都将影响增长速度。不同工业内生产率的任何增长,一般地都会使相对价格和收入水平发生变化。当然,也不排斥这样的可能性:即无论收入水平和价格如何变化,在每种产品上所花费的成本恰好能使各种资源在各工业部门间的分配保持不变。但除了上述特殊情况之外,生产率的提高一般都会导致资源的重新分配,这样才能保持生产的效率并使全社会获得由于生产率提高而产生的最大利益。自由进入高利经济领域的障碍必然会阻止或延缓资源的合理再分配。希克斯曾进一步证明:增长率降低的幅度取决于新旧体系生产费用的差额以及由于此种变化引起资源浪费的部门规模。总之,即使在整个时期内特殊利益集团的数量没有增加,它们所造成的对资源再分配的障碍,也足以使增长速度和收入水平的绝对值下降。
前述第四条推论中的分析已表明:当院外游说活动导致价格变化或增加其他补贴,而同时并不阻碍自由进入获利较多的经济领域时,特殊利益集团由此获取的超额刮润可能远小于它所造成的全社会的损失。现在我们又进一步证明:如果阻碍自由进入获利较多的领域,则资源的重新分配将被延缓,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如果再考虑到特殊利益集团因迟缓采用新技术所造成的后果,则增长率下降的幅度颇为可观。采用新技术的迟缓与自由进入有利领域的阻碍这两个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比特殊利益集团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大许多倍,特别是从长期看情况更加严重。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第七条推论,即第四条 “ 静态 ” 推论的 “ 动态化 ” 形式:
7
分利集团使全社会采用新技术延缓以及在生产情况变化时阻碍重新分配资源,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
(九)
分利集团至少在其势力大到某一程度之后,就会企图垄断一切。当市场由其共谋的寡头或少数人控制的情况下,发生上述垄断行为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任何新参加者进入该市场之后,必然会使原来的卡特尔成员所确定的价格下降,或迫使他们降低销售量。鉴于以上原因,在成立卡特尔时必须登记所有进入该市场的销售商名单,而有了这份名单之后,就产生了排挤所有新加入者的强烈愿望。事实上,在名单上的厂家甚至还会希望其中有人破产或退出该市场,从而使留下的成员可以在已形成的垄断价格下多销售一些自己的产品。
例如,如果开业医生的数目增加,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有医生的收入必然下降;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各国的医生行业团体都力图限制新的医师开业。从许多国家医生的收入水平甚高的事实看,这一努力已获得成功。当然,对于医师开业所需的种种学历证明与资格考试都冠以保护病人权益、防止滥竽充数的美名。但我们可以注意到,几乎无例外地只要求新申请开业的医师通过上述考试。如果这些措施真正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则对老医师也应一视同仁,定期地通过考试以检验其医学知识是否符合现代水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许多国家内,律师及其他职业也有类似的对新成员限制的规定。然而,在不限制提出诉讼的法律体系内,由于依法起诉的案件数目可能因新律师的开业而增多,从而更提高了对原有律师的需求,故使得限制新律师参加的问题变得不那么重要。
当这些分利集团企图通过政治行动达到其目标时,排挤新成员的原因在于:该集团若能以最少的人数取胜,则其中每一成员分得的利益最多。任一院外集团,或以掠压为目的的军事联盟,如果其成员的数目多于其取胜所必须的最低数目,则每一成员所分得的胜利果实将减少。但正如卡特尔必须包含所有的销售商那样,采取政治或军事行动的集团也必须拥有足够的人数才有可能取胜。而在充满着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任何集团能胜过对手所需的最低人数是无法预知的;因此,该集团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就增大取胜概率与减少每人分得的胜利果实之间进行权衡。但无论如何总有某种界限,超过此界限,集团中原有的成员必然要排斥新成员,不允许其加入。用作者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内的辩证语言说,以分利为目的的院外集团必定是排他性的而不是兼容性的集团。
采用政治或军事手段来达到目的的特殊利益集团的一个有趣例子就是掌握统治权的贵族或寡头。设想在某一国家中或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人口中的一小部分,例如这批贵族或寡头,掌握了政治上的统治权。这一批人有一种强烈的动机,企图将更多的社会收入分配给统治集团的成员。除了这些贵族或寡头认为新成员加入自己的集团会加强其地位之外(例如,原来的反对派加入该集团),该集团必定是排他性的:既得利益集团中每新增加一个成员,必然会减少原有成员的利益。根据全部历史上所有贵族统治集团都有排他性的事实,显然可以说明这一论点的正确性。贵族统治集团曾使用无数的标志或纹章来使其成员与其余的人民明确区分开来。当统治集团的地位足够稳定,能将其权力传给其后代时,这种排他性就更加明显了。在此情况下,只有贵族或统治集团的子孙有权继承统治权,而其他人都不允许 “ 篡位 ” 。这种排他性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有些人认为这是 “ 天赋的 ” ,并找出一切理由来为其辩护。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探索一下婚姻与子嗣继承制度对这种排他性会产生何种后果。如果统治集团的子女都与集团之外的人结婚,则这些子女及其配偶都将属于下一代的统治集团,从而统治集团的人数就会增加一倍。于是第三代统治集团中每人所得的利益将为其父辈的一半。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途径之一就是只赋予一种性别的子嗣及其家庭以继承权;在某些社会中对妇女的歧视可能就是这种原因。但统治集团的成员中只有女儿(或女儿人数多于男儿)的人有理由反对这种男性继承制度;除了他们本能地考虑其女儿们的利益外,他们还害怕由此会永远丧失了其后代在统治集团中的地位。那么,统治集团内的家族在继承制度上怎样才能使其每一代子孙所继承遗产的份额不逐代递减一半或一半以上呢?
他们可以借助于法律或社会压力来强制实行族内通婚制度:如果能迫使统治集团的子女相互通婚,则全部家族的遗产都可以保存在统治集团之内。在不同的社会内,都可以找出大量事实来证明贵族们反对其子女与门第较低的普通人通婚。根据同样的推论,可以为反对皇族与平民通婚是限制如欧洲皇族成员数目将按指数规律增长。
当然,还有别的原因推动族内通婚,因此不宜将上述推论过于绝对化。但作者认为本书在以后篇幅中可以有力地证明我们不应忽视上述推论。不应简单地认为族内通婚制度仅仅是由于贵族或皇族的子女与普通人的子女之间生活习俗不同而不知如何很好地相处。各个社会阶层以内通婚的比例很大的事实表明,其中必有某种隐藏的理由:甚至在没有任何法律或风俗习惯迫使同族通婚的情况下,贵族与贵族或其他阶层内部通婚的比例也很大。但这还不足以解释为何有些法律或社会习俗排斥皇族或贵族与普通人结婚;如果这种陋习造成了恋人间的许多悲剧,我们还需要解释为何局外人对此如此关心?最起码的常识是,门当户对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幸福。一个小康之家的母亲在劝告女儿要找门当户对的人结婚时,并不意味着反对她与百万富翁成亲。在大多数情况下,恋人是否遵守某种不成文法,应视环境而定。很容易理解,为何破落的贵族家庭往往违反同族通婚的习惯而令其子嗣与富商的女儿结婚。有待阐明的问题仅仅是:为何有些法律或社会习俗会使局外人认为族外通婚是违反某种原则的。这些法规至少部分地可以用该集团的利益来解释。就这一方面而言,用上述分利集团的排他性来解释族内通婚的根源是最明白不过的,虽然这种理由会使一些人感到不愉快。
在此处重点讨论的卡特尔与特殊利益集团组织中,还应考虑前一章所述的如下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集团的社会联系十分广泛,其社会内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必定较多,从而组织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较大。由于各种集团中每一成员所分享的集体利益大体相同,而且必须执行同样的政策,放由收入相近且贡献也相当的成员组成的集团较易就集体行动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以得出第八条推论如下:
8.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
(十)
分利集团为了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