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兴衰探源-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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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深入推敲一下上述假设所包含的逻辑,则不难发现这种论断无疑从根本上是错误的。设想一群消费者都认为某一商品价格的上升是由于某种可恶的垄断集团或税收所引起,或者一批工人意识到自己的工资低于应有的水平。试问:在此情况下,倘若一位消费者试图抵制此种垄断或去说服议员提出减税的议案,或一位工人试图组织罢工行动或争取议会通过最低工资法案,则其最有利的行为准则为何?如果这位消费者或工人花费几天时间和若干金钱来发起一次抵制活动,或组织一个工会,或向议员进行游说以争取更有利的立法,则他或她将牺牲一部分时间与金钱,那么,这种牺牲的收获是什么?作为个人而言,其收益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他最多也只能使原有的状况稍微改善一些。在任何情况下,他只能取得其行动收益的一个极小份额。这种集团利益的共有性本身就意味着:任何个人为此共同利益作出的牺牲,其收益必然由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所分享。上述抵制行动、罢工或院外游说的成功,将为该集团的每一成员带来价格或工资上的利益,从而在一个大的集团内,作出牺牲换取集体利益增长的任何个人,都只能获取此利益的极小一部分。由于任何集体利益都将为集团内每一成员所分享,因此,对争取此利益毫无贡献的成员将与为此作出牺牲的成员获得同等利益。即使乔治对争取集体利益并不积极或根本不感兴趣,他也将同样坐享其成;因此,如果不存在上节内未提到的其他因素,则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集团行为根本不可能发生。于是,这种显然矛盾的现象就是:任何大型集团,如果其成员都是有理智的人,就不会为其共同利益采取行动。我们在以后还要讨论:在何种特殊情况下这一逻辑不能成立。
有关这种矛盾现象的详细分析,读者可以参看拙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该书阐明了美国所发生的历史事实,完全可以系统地支持这一论断(其中考虑了该国全部有势力的利益集团);作者所了解的其他国家的个别事例也全部符合这一逻辑。由于本书是《集体行动的逻辑》(以下简称《逻辑》)一书的续篇,而且大部分内容是前书论断的应用,因此,拟对本书进行认真评论的读者最好也参阅《逻辑》一书。对于不愿花费过多时间去阅读《逻辑》以及只准备略读本书的读者,作者将在本章前一部分扼要地重述一下《逻辑》一书的主要论点,以便他们理解本书后续部分;但在本章的其余部分中,则不拟继续重复《逻辑》一书的内容。
(二)
《逻辑》一书内的发现之一就是:从本质上看,各种机构的活动,如工会、行业集团、农会、卡特尔、国会的院外集团等(甚至一些无固定组织形式的共同利益集团),对其成员所提供的利益与国家为其人民所提供的利益性质相似。这些团体的集体利益(或集体商品),如果对其中一人有利,则必然会对其中的一层人或全体成员有利。政府在法律、社会秩序、国防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将有利于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所有人民,农会通过院外游说活动争取到减税措施也将有利于生产该种农产品的所有农民。同样,如前所述,工会赢得的工资增加也将有利于这一行业的所有工人。总之,每次院外游说活动所取得的立法或法令上的变革将为一层人提供共享的利益,而每一企业集团(即“卡特尔”)在市场或工业中所采取的提高价格的行动,当该种商品的供应量受限制时,必然会使所有经销商在高价出售中获利。
如果一方面是政府与企业集团运用其政治权力或市场权力,而另一方面其产品属于公共福利或集体的商品,这些产品理应有利于该集团或阶层的所有成员;因此,这两类机构也将同样出现前述逻辑上的矛盾现象:即这类集团的服务对象,即个人或单位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地为支持该集团的活动而作出牺牲。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仅仅考虑自愿与个人有理智的行为这两个因素,则无论是政府或卡特尔(以及院外游说活动)都不可能存在,除非这些个人有其他的动机,而不仅是为了分享这些活动所产出的集体福利。当然,世界上处处都存在着政府,而且经常进行着院外游说活动和建立卡特尔组织的行为。如果上述论断正确,结论只能是:政府与其他机构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它们的公共服务,而是依靠其他的因素。
对于国家政府而言,上述论点在《逻辑》一书写成之前就已被人阐述过:政府不是靠公民的自愿贡献而是靠强制性的税收来支持的。公众对这种强制往往并不太反感,因为多数人可能直觉地感到:集体利益既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购买,也不会有任何机构会自愿资助,只能靠征税来支持;正如以上所述,每个人从自己向政府支付的份额中只能取回极少数量的政府服务,但毫无例外地可以享受由他人所支付的任何数量的政府服务。
对于通过政治的或市场的行动为其成员提供集体利益的其他机构而言,其情况不像政府那样明显易见,但也并不难理解。这类机构,特别是其中的大型机构,一般都不是依靠所提供的集体利益取得其会员的支持,而是由于它们有机会获得一种特殊的手段,即作者所谓的“选择性刺激手段”。选择性刺激手段系指该机构有权根据会员有无贡献来决定是否向其提供集体利益。
选择性刺激手段可以采用反面的惩罚或正面的奖励;譬如说,可以对不向集体利益作贡献的个人进行惩处或停止其权利。当然,国家税收是采用反面的选择性刺激手段的,因为凡属逃税的个人将受到补税与罚款的双重惩处。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最著名的利益集团组织——产业工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靠反面的选择性刺激来取得支持的。在强有力的工会中,大部分会费来自工会工厂、会员工厂或代理人工厂,在其中的工人或多或少被迫或自动地交纳会费。此外,还可以通过非正式的手段达到同样目的;美国钢铁工会的前主席大卫·麦克唐纳( David
McDonald)描述过该工会早期曾经采用过的一种手段。他写道,这种手段
“称为‘形象教育’,这是比较文雅的说法;实际上,更确切地说,就是采用工人纠察队收费。办法非常简单:由工会的区分部挑选一批收费员,一般都选身材魁梧的会员,手持锹把或垒球棒站在工厂门口,在工人上班时盘问他是否交纳了会费。”
正如麦克唐纳所谓“纠察队收费”办法一样,在罢工时采用工人纠察队阻止工人复工也是工会所必需的一种反面选择性刺激手段;虽然一个有群众基础而且地位稳固的工会所采用的纠察手段一般是非暴力的,这是由于所有工人都意识到工会有能力控制工厂的雇佣权,从而不敢违抗工会的旨意。但在工会运动早期的工会则不然,在工会与反对工会的雇主或反对罢工的工人之间,曾发生过无数的暴力冲突。
某些反对工会的人争辩说:由于许多工会会员是通过麦克唐纳所描述的方式被迫入会的,或由于受雇于法定的工会工厂而不得不加入工会的,因此多数工人并不想成为工会会员。塔夫脱-哈特莱法案规定:政府应组织公正的投票,以决定工人是否自愿加入工会。根据前述公共福利原则一节内所阐明的理由,即使非自愿交纳会费的工人也会投票赞成强制他交纳会费的工会(一般均以压倒多数票赞成),因此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就以其毫无意义而寿终正寝。
工人一方面不愿交纳会费,但另一方面又投票赞成强制他交费的工会;正如纳税人一方面投票赞成提高税率,另一方面在私人事务上又尽可能设法逃税一样。根据同样的逻辑,许多行业公会通过隐蔽的或公开的强迫手段招收会员(例如,在建立了排他性律师团的各州内,律师必须参加该团体才许开业)。对于院外集团及某些类型的卡特尔也是如此,例如,有些政治家利用巧妙的方式迫使一些官员向他们提供帮助。
正如《逻辑》一书中多次举例说明那样,正面的选择性刺激也是颇为常见的,虽然它们容易被人忽视。美国农会就是一个典型。许多强有力的美国农会会员之所以入会,是由于他们的会费可以由农业组合的额外红利中代交,或会费自动进入农会保险公司作为预付的保险金。城市中许多团体也采用类似的正面选择性刺激手段征收会员,其中会员的利益包括优惠的保险政策、出版的便利、按团体票价购票,以及其他只有会员才能享受的个人利益。工会的会员申诉程序一般也带有正面选择性刺激,因为工会积极分子的申诉往往受到额外的重视。企业机构与院外集团政治势力间的合作往往为企业带来税收或其他方面的利益,而为企业利益所进行政治活动产生的宣传效果以及相应的信息又会使企业的活动得到更多的公众关心与信任,从而获取更大利润。由此得到的超额利润,又可用来作为正面选择性刺激,以招聘更多人员从事院外活动。
(三)
对于小型集团,或某些由社会关系密切的人士所组成的各种小集团的较大“联合体”,拥有另一类反面与正面的选择性刺激手段。许多人显然很重视与他们社会联系密切人士的友谊与尊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除了罕见的死刑判决外,单独监禁被认为是最残酷的惩罚。因此,由于未能履行对集体的义务而受到谴责甚至被摒弃在社交圈以外,有时会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选择性刺激因素。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当英国工会活动家拒绝和某一与工会不合作的同事对话时,就将他“逐出社交界”。同样,以某种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交团体,对于为该事业作出牺牲的个人给予特殊的荣誉或尊敬,从而给这些个人以一种正面的选择性刺激。由于多数人显然乐于与志同道合的、易于相处的和德高望重的人士相交往,而且往往愿意与他们所特别尊敬的人相处,他们一般倾向于唾弃那些逃避集体义务而尊敬那些为集体作出牺牲的成员。
这种社交性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可能是强有力而且易于实现的,但它们受制于某些条件。如前所述,它们很难适用于大型集团,除非这种大型集团系由许多开展社交活动的小集团联合组成。但一般不大可能把大部分以集体利益为目标的大型集团划分为若干小型的、能在其中开展社交活动的子集团,因为多数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保持与一大批朋友或熟人的联系。
在某些享受集体利益的团体中,这种社交的选择性刺激作用还受到其成员社会地位不同的影响。从日常的观察可知,绝大多数的社交性团体都是由社会地位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而许多人不愿与社会地位较低或文化修养较差的人进行交往。甚至吉普赛人或其他异教徒的团体也都是由趣味相投的人们组成,尽管他们与圈外人的习俗完全不同。在某些享受公共福利团体中,由于其成员的社会地位相去悬殊,尽管这种团体的人数可能很少,这种社交性的选择性刺激也毫无作用。
在组织与维持那些由社会地位不同成员组成的团体时,所产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很难对于其中集体利益的性质以及换取这种福利的代价这一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甚至当某一团体的成员对该团体的集体利益在性质上、数量上及如何获取的方式上的意见完全一致时,前节所述的支配集体行动的矛盾现象的论点仍然全部有效。如果由于社会地位差异等种种原因而使成员之间关于集体利益本身的意见又发生分歧时,则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将会更小。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组织集体行动,则必需为采纳与协调这些不同的观点而付出更高的代价,特别是对该团体或组织的领袖们的要求更为苛刻。对于下面即将讨论的极小型团体,情况有所不同。在极小的团体中,意见分歧有时反而成为一种加入该组织追求某种集体利益的动力;因为持不同意见者认为:通过自己的参加,可能对该组织的政策及集体利益的性质产生影响,从而实现自己的主张。但对于大型团体,这种考虑不能成立,因为任何个人的意见都无法影响大型团体的政策。
当涉及集体利益问题时,特别难于取得一致的同意;这是由集体利益的性质所决定的——只要有任何集体利益,必然要分配给该团体的所有成员——同时,相应团体中的每一成员所获得的利益将按同样比例增加或减少,而且所有成员都只能无选择地接受该团体提供的任何种类与数量的集体利益。例如,一个国家不论其中公民的爱好与财产有多大差别,都只能奉行同一种外交与国防政策,而且[除了在罕见的“林达尔(Lindahl)均衡状态”以外]一个国家内部决不会对执行外交与国防政策的开支达成一致意见。这就是所谓“财政当量”’的论点以及严格的“最优分隔”‘与“财政联合”模型的明确含义。在由个人组成的联合会中,对集体利益持不同要求的成员将会引起更严重的问题;这些团体不仅要妥善处理这类分歧意见,而且还要找出足够强烈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将各种心怀不满的成员维系在团体之内。
总之,如果某一团体成员的水平比较接近,试图组织集体行动的政治活动家就比较容易成功。同样,如果政治领导人想维持一种有组织的或共同的行动,则将力图通过教育与组织手段使其队伍变得更为整齐。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任何团体中成员的社会地位的均匀性都将有助于发挥社交性选择刺激手段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将有助于取得一致意见。
(四)
有关集体利益的信息及其计量本身也是一种集体商品。设想某大型组织中的一个普通成员考虑应花费多少时间来研究该组织的政策或领导状况。这一成员为此花费的时间愈多,则投票赞成此组织的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