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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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情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十三'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查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利法。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案例十四'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1万元(11。11…9)。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如规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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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材料计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方式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在各项存货发出或领用时,其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选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其中的任何一种。上述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一、材料计价避税法的计价方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材料的购人价格随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化,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反之则价格下跌。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人成本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材料先入库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的,并根据这一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材料和结存材料进行计价的一种计算方法。因此,在先进先出法下材料费用进入成本时,是根据材料的入库时间,按先后次序,将先入库的材料优先计人成本。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在计算材料单位成本时,用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各批收入的材料数量作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发出材料的成本=本期发出材料的数量×加权平均单位的成本
期末结存材料的成本=期末结存材料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3.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一次收到材料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在移动平均法下,企业材料入库每次均要根据库存材料的数量和总成本计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确定领用或者发生材料的计价。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加权平均法。
4.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也叫具体辨认法,是在每次领用或发出材料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5.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以后入库的材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依据,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来确定领用或发出的材料和期末库存材料的计价。每次领用或发出的材料是假定后入库的材料,期末库存材料则是最先入库的材料。
上述五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人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人,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法,材料计算法是通过利用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差异来达到避税目的的。由于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之中,政府对商品市场上的价格控制也总是有一定的限度,这就为企业利用这种价格变动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创造了前提。对材料费用计算而言,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基本手段就是选择材料计价法,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计价方法,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是,国家规定,企业一旦选定了某一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这使得企业在选择材料计价方法时,应慎而又慎,长短期利益兼顾。
二、材料计价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十五'
江西光华有限公司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1999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具体见表4…1),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我国税法规定,适用33%的比例税率。
表4…1 材料明细账
1996年摘 要收 入发 出结 存
月日 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11期初余额 000
13购 入1200013156000
34购 入1200017204000
52购 入500020100000
71购 入1800019180000
92购 入1000018180000
111购 入120002024000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采用不同的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一)先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为:
13元/件×10000件=130000元
2.成本总额为:
130000元+10000件×10元/件=2300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30000元=14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140000元×33%=46200元
(二)后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为:
20元/件×10000元/件=200000万元
2.成本总额为:
200000元+10元/件×10000=300000万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300000元=7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7000元×33%=23100元
(三)加权平均法
1.单位材料购人价为:
〔(12000×13)+(120001×17)+(5000×20)+(18000×19)+(1000×18)+(12000×20)〕÷(120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17.71元/件
材料费用为:
17.71元/件×10000件=177100元
2.成本总额为:
177100+10元/×10000件=2771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元=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77100元=929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92900元×33%=30657元
显然,先进先出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都比较高,后进先出法则使企业税负最低。这是由于企业先购人材料单价较低,从而使材料费用较低,企业利润额增加。
'案例十六'
1997年8月,税务机关在对码头镇集体企业进行反避税时,发现该企业原材料明细表以及材料盘点表时,发现一些主要使用的原材料为红字金额,说明结转耗用的数额大于进料数额。经询问,该企业材料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发料单价由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耗用材料金额。税务人员将该企业主要原材料分品种加权平均后求出单价,计算出实际应结转成本额为48万元,企业自行结转成本额为55万元,多转成本7万元。
在对这类问题进行稽查时,主要从材料明细账余额和材料盘存表分析人手,如发现(1)有数量无金额;(2)有数量,但金额为红字;(3)没数量、金额,且企业又无具体原因等现象,均属于奇异现象,稽查人员应注意审查,一般可推测为多转材料成本处理。此外,还要审查材料结转单价与加权平均计算的单价是否一致。在本案例中,该企业虚列生产成本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不会计算加权平均单价造成的,并不是故意愉逃税款,仅按少纳税款处理。经进一步审核多转的成本7万元,在产品负担3万元,库存产成品负担1万元,已销产品负担3万元,审查后税务机关决定将该企业利润上调3万元,限期补交所得税款9900(3000×33%)元。
借:原材料 70,000
贷:生产成本 30,000
产成品 10,000
本年利润 30,000
借:所得税 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
贷:银行存款 9,900
三、材料计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检查“原材料”账户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用的有:查阅材料明细账记录(审阅法),抽取一部分材料购人和发出记录(抽样审计法),与有关记账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法),检查其摘要、金额等内容是否一致;将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检查其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是否一致,并检查材料采购业务是否合规、合法,特别要注意检查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的订立及其执行,检查材料业务是否按计划进行,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是否衔接,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采购成本是否完整,材料采购业务的核算是否正确,材料入库验收是否严密,手续是否完备等;对原始凭证的真伪进行鉴定(技术鉴定法),并根据采购订单、发票、运费单、保险单、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检查材料入库的正确性;查阅财务报表附注有关材料计价方法的说明,调查了解企业管理和核算情况(审计调查法),检查材料计价方法的合理性;查阅、复核和分析材料明细账、成本及费用明细账(审计分析法、审计复核法),审核、分析材料发出计价和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材料管理和核算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询法),了解企业材料内部管理和控制的状况;组织材料的清点盘存(盘点法),查实材料的实有数,进行账务核对,在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的前提下保证账实相符。
'案例十七'
深圳艺新钢片厂按照自己行业的特点,制定自己的财务核算制度,将附带成本计人原材料成本。
税务查账人员在查阅1998年原材料明细账时,发现1月份原材料成本明显偏低。通过调阅相关凭证,只有购人原材料一笔,计50万元,而没有找到所发生的运费等项目。税务人员通过核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1月份发生运杂费4500元,调阅该笔凭证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4,500元
贷:银行存款 4,500元
所附原始凭证为运费单据,经过向有关人员查询、落实,该笔运费即为所购原材料发生的运费。该单位会计人员因临近春节,忙于个人事务而疏忽,将运费计人期间费用。
该企业不按照会计一贯性原则,将应计人原始材料成本的运费计人管理费用。
这样,一方面使该批材料少计成本4500元,进项税额少计450元,另一方面影响本月销售成本及经营成果。
问题查实后,应作调账处理。
借:原材料 4,0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
贷:管理费用 4,500
如该批材料已领用,作账为:
借:生产成本 4,050
贷:原材料 4,050
企业的存货在企业资产中一般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对生产性企业、商业性企业等,而且,存货形态各异,种类繁多,稽查起来比较麻烦。
首先,应判断存货确认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本应属于本企业的存货隐匿不计的现象。因此实地盘点存货,并与相应的明细账核对;检查存货收、发记录及有关原始凭证,以取得存货核算是否真实、正确、完整的证据。
其次,检查存货的计价。存货计价可以任选上述四种方法之一,但税法要求核算方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除了要检查存货计价的计算是否正确外,还要查明计价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改变计价方法是否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是否存在为调整企业盈利水平而故意改变计价方法的情况。
四、材料计价避税法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十八'
1997年3月,南昌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市江民汽车制造厂进行1996年度纳税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达260万元,且该账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