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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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
1997年3月,南昌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市江民汽车制造厂进行1996年度纳税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达260万元,且该账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这一点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经询问,该厂自1995年起实行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推测该厂每月领用原材料时,只按计划价格记人成本费用,而未计算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记人成本与费用。经稽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为了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差异数260万元挂账不予处理,用来调节企业成本利润。该厂1996年度共耗用材料5000万元,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经核算为…5%,所以应调整材料成本差异250万元(50000000×5%),其中,管理费用应分摊50万元,生产成本分摊200万元(其中已销产品100万元,库存产品100万元)。
'案例分析'
此类案件的发生多在实行以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因此,在对此类企业进行稽查的时候,应着重对“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审查。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购买原材料(假定此处从略处理增值税项):
借: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贷:银行存款 (真实价格)
(2)原材料验收入库后,若计划价格小于真实价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 (真实价格…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若真实价格小于计划价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 (计划价格…真实价格)
(3)领用原材料进行生产后,结转成本:
首先,计算出“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即材料成本差异与计划价格之间的综合比率),再按领用原材料的数量,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人成本费用。
若“材料成本差异”贷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贷:材料成本差异
若“材料成本差异”借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生产成本
在反避税中,应注意这类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避税的企业,通常会将材料采购的计划价格计得远远高于真实价格,并且长期不对计划价格进行调整。这样,就长期使“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挂账,生产成本与费用虚增,挤占当期利润。所以在稽查时,我们要注意了解企业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并检查企业是否定期调整计划价格。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则要引起警惕,仔细检查是否有偷税行为发生。
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根据《证管法》应确定为欺诈避税,调增利润150万元(应摊人管理费用的50万元+应摊人已销产品的100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款49。5万元(1500000×33%),并处以2倍于偷税款的罚款。
借:材料成本差异 2,5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借:所得税 49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990,000
贷:银行存款 1,485,000
根据材料计价避税的反避税突破原理,税务人员遇到'案例十五'“江西光华有限公司”这种利用材料计价避税情况时,首先必须查明该公司前两年即1998年、1997年的材料发出单价的计价方式,然后再作出处理,同时必须遵守“一贯性”原则,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计价方式,除非经税务机关批准。
在'案例十五'中,税务人员还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江西光华有限公司材料账上的“结存”数是否与仓库中实际“库存数”相符,这一点最为关键。因为“材料”这种存货是所有企业用来进行调整利润的“最大蓄水池”,也是用来避税的“最佳避风港”。因此,税务人员必须查材料账上的数额是否与仓库实际存放的数额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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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折旧计算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从会计信息的分析中可知,累计折旧的多少,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也体现了企业生产潜力。累计折旧越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越少,表示固定资产已老化,生产能力降低,需要企业筹集资金,积极引起新的设备;累计折旧越少,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就越高,表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期短,成新度较高,生产能力强。这些信息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决策和财务人员进行资金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从每期计提折旧额中,可以确定企业所要负担的固定成本主要部分,这些折旧额主要是通过“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进入到成本或费用中的,对企业的利润有着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当局或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可以利用信息及其所产生的作用来对企业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进行一系列预测和决策,以便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企业财务状况角度分析问题,累计折旧与企业其他成本、费用有着显著的区别,它是一项不需要现金流出的成本费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现金流入,在分析现金流动量时,必须重点考虑累计折旧所带来的影响。所以,累计折旧不仅从成本、费用上对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作用,而且还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固定资产存在状况,是企业管理当局及会计信息使用者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在整个会计报表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累计折旧账户不仅调整固定资产账户,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成新度及生产能力状况,而且对各期的成本、费用将产生重大影响。它又是一项具有弹性的成本项目,其折旧的计提是人为估计的,所以要正确把握好尺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
一、折旧计算避税法的折旧方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人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固定资产原值;
(2)固定资产残值;
(3)固定资产清理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很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它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年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未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止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我国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计算,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而且,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最短年限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特殊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范围,也作了规定: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机器、设备;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限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上述规定,既限定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范围,也为利用折旧方法选择来避税提供了可能性。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并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提取折旧,为了推迟企业获利年度,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不留固定资产残值的方法,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使企业在开业初期利润较少或出现亏损,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二、折旧计算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十九'
广东东莞长阳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如表4-2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税率。
表4-2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 限未扣除折旧利润(元)产 量(件)
第一年100000 1000
第二年90000 900
第三年120000 1200
第四年80000 800
第五年76000 760
第六年466000 466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一)直线法
1.第一年利润额为:
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6000×33%=21780(元)
2.第二年利润额为:
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56000×33%=18480(元)
3.第三年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000×33%=1518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
=97680(元)
(二)产量法
1.第一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168×33%=18865。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
76224×33%=25154(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
50186×33%=16769.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
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