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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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为:
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25154+16769.2+15930.7
=97680.9(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
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28000×33%=9240(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
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800×33%=1544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
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33%=31046。4(元)
4.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5560×33%=21634.8(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
=97680(元)
(四)年数总和法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额为:
1+2+3+4+5=15
1.第一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
43334×33%=14300.2(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90000-45334=44667(元)
应纳所得税:
44667×33%=14740.1(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
57334×33%=18920.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76000-11333=64667(元)
应纳所得税:
64667×33%=21340.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302.2+14739.6+28380+18920.2+21.340
=97680(元)
可以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用表4-3列示:
表4-3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单位:元
年 限直线法产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21780 20961。6 940 14300。2
第二年18480 18856。4 15444 14740。1
第三年28380 25154 31046。4 28380
第四年15180 16769。2 21634。8 18920。2
第五年13860 15930。7 20314。8 21340。1
总 计97680 97680。9 97680 97680。6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元,而直线法下则需缴纳21780元。
从上面计算,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计提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但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折旧法大量地进行避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折旧计算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对累计折旧进行反避税,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进行审查;
2.企业使用的折旧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折旧方法的选用是否保持前后一致;
3.审核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包括折旧年限和残值的估计是否合理、合法;
4.审查企业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累计折旧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中恰当地披露。
为了能对上述内容进行有效的检查,可以使用计算法、审阅法、分析性复核法等方法获取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对该账户做出职业的判断。
利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计算本年计提折旧除以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将此比率同上年作比较,可以发现本年度计提折旧的错误。同时,计算累计折旧除以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将该比率同上年相比较,可以发现累计折旧核算的错误。
四、折旧计算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根据折旧计算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原理,税务工作人员在实际查税中遇到'案例十九'广东东莞市长阳鞋业集团公司”利用折旧计算方式避税情况时,首先,必须查明该公司去年和前年的折旧计算方式,折旧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如果中途变更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就属于非法避税,有偷税之嫌。其次税务工作人员必须查明固定资产原值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折旧年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在'案例十九'中,税务人员还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是:企业是否有封存的固定资产仍在提取折旧,是否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也在提取折旧,是否有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仍在提取折旧,这些必须通过查证固定资产对应账户和车间生产的实际情况,这一点尤其必要,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都在折旧上做文章,以达到避税之目的。
'案例二十'
深圳西林运输有限公司本年5月购置五辆运输汽车,总价值为63万元,并投入使用语。每辆汽车的残值估计为6000元,该企业按三年期限计提折旧,当年计提折旧如下:
借:制造费用 1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
根据折旧计提的有关规定,汽车的折旧年限最短不得少于5年,税务人员发现问题后,要求该企业进行调账。若按最短的折旧摊销年限五年计算,该企业当年应计提折旧为:
当年应计提的折旧额=6×(63-5×0.6)/12×5=6(万元)
该企业当年多计提了5万元的折旧费用,导致当年利润虚减4万元,属于欺诈避税。
税务人员发现后,要求该企业作出如下调整分录:
借:累计折旧 40,000
贷:本年利润 40,000
同时补缴所得税(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借:本年利润 6,000
贷:所得税 6,000
'案例二十一'
广州金炜压铸有限公司一套设备去年12月份已使用期满,折旧已提足,仍继续使用。税务人员在审查当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时发现上述情况,该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150,000
贷:累计折旧 150,000
'案例解析'
根据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超龄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该企业当年计提15万元的折旧,虚增生产成本,虚减本年利润,且逃税漏税。若账户检查人员是在次年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作如下会计调整:
借:累计折旧 1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
同时,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假设所得税率为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9,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
实际交纳所得税时,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
贷:银行存款 4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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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费用分摊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费用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企业发生的费用,按照其经济用途可以划分为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两个部分。生产经营成本,工业企业里亦为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围绕一定的经营期间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等三部分。
一、费用分摊避税法分摊方法
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二是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
企业费用开支有多种内容,如劳务费用开支、管理费用开支、福利费用开支、各项杂费开支等。在这些费用开支方面,劳务和管理费用开支最为普遍,也是企业费用开支中两项最主要的内容。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费用开支有多种标准。挥霍浪费的标准也有许多,而最低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它是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拿劳务费用开支来说,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中都有一个劳务使用最佳状态点,在这最佳点上,劳动力和各种人员配备使企业获能得最大利益,同时,劳务费用也最省。因此,寻找发现这一最佳结合状态点是运用费用均摊法的基础。
'案例二十二'
顺德华日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人员组合状况是一个管理人员配合三个技术人员,并由50个劳动者一道组成一个生产单位,各种人员之比为1:3:50。一个管理者和一个技术人员及一个劳动者的工资比为1:1。2:0。6。即管理人员的工资为100元,技术人员的工资为120元,劳动者为60元。这种情况是最佳组合,并且劳务费用3460元开支最省。如果劳务人员不是这样组合,而是13个管理人员,2个技术人员、45个劳动工人,那么这时的劳务费用就增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用再高超的费用分摊法也很难达到有效避税的目的。同样,对经营管理费用开支也是一个道理。
在了解如何确立费用开支最低标准以后,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费用分摊的方法。费用分摊法有三种:
①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多则多摊,没有就不摊。
②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件产品的成本中。
③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笔费用集中摊人某一产品的成本中,也可能在一批产品中,一分钱也不摊。这三种方法产生的结果都不同,企业利润冲减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企业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避税。
上述三种不同费用分摊法中,分摊决非是简单地将发生的费用计人产品成本中就行了。费用有时难以控制,非支出不可的费用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然而费用摊人成本却可以控制。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方法事实上对利润和纳税都有影响,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就面临如何选择的问题。详细地分析论证及大量的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销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个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过高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躲避。
二、费用分摊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三'
康来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由于不同季节对生产费用的要求标准不同,每个季度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同,具体见表4…4。
该企业一年内销售收入分别为:
一季度45000元、二季度32000元、三季度48000元、四季度49000元。
表4…4 企业不同季节生产费用表 单位:元
季 次
费 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劳务费16000170002000021000
管理费5000400070005000
其它费用6000450055004500
合 计270002550032500030500
该生产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
每季利润收入在75000元以下,税率5%;
每季利润收入7500~25000元,税率24%;
每季利润收入2。5万元以上,税率33%。
(1)企业采用实际费用分摊时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27000)=18000(元)
应纳税额:
(18000…7500)×24%+7500×5%=2895(元)
税负为:
2895元/18000元×100%=16.08%
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25500=6500(元)
应纳税额为:
6500×5%=325(元)
税负为:
325元/6500元×100%=5%
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32500)=15500(元)
应纳税额为:
(15500…7500)×24%+7500×5%=2295元
税负为:
2295元/15500元×100%=14.8%
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元…30500元=18500元
应纳税额:
(18500…7500)×24%+7500×5%=3015(元)
税负为:
3015元/18500元×100%=16.3%
该年内该企业的利润总收入为:
18000+6500+15500+18500=58500(元)
纳税总额为:2895+325+2295+3015=8530(元)
税负总额为8530元/58500元×100%=14.6%
(2)当采用平均分摊法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平均分摊法一般是将一定时期内费用发生额与利润分摊,使单位产品销售收入所含费用和利润均等。依照这一做法,该加工厂的每次销售收入所实现的利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