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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7部分

小说: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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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第四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  30万元对所设备进行性能改造,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四年到第十年中,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如下表:    
表4…7     技术改造后该公司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表 
年限 
项目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折旧(万)14。2914。2914。2914。2914。2914。2914。29 
收入(万)30292827262524 
利润(万)15。7114。71113。7112。7111。7110。719。71      
免税额20万元,    交税额:(9+30。42)×15%=5。913万元,  58.55×33%=19.32。 
③如果第五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四年已提折旧4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五年到第十年这六年中,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负的变化如下表:    
表4…8     技术改造后该公司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表 
年限    
项目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折旧(万)16。6716。6716。6716。6716。6716。67 
收入(万)353533312927 
利润(万)18。3318。3316。3314。3312。3310。33      
免税额20万元,    交税额:35.33×15%=5.30万元, 
71.65×33%=23.64。 
④如果第七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六年已提折旧6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七到第十年这四年中,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如下表: 
表4…9     技术改造后该公司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表 
年限    
项目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折旧(万)25252525 
收入(万)60585654 
利润(万)35333129 
税金(万)15。87515。07514。27513。475 
税负(%)45。3545。6846。0546。46      
免税额20万元,交税额:24×15%=3。6万元,(6+58.7)×33%=21.35万元 
由此可见,该企业在第四年进行设备的技术改造最为有利。此时避税最多,税负最轻。 
三、技术改造时机选择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人员对于企业运用技术改造时机选择避税时,首先要找的突破点是该机器设备按照出厂设计要求一般是在第几年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第二是企业本身进行技术改造选择年份是否与市场变化密切相联,是否与企业经营业绩好坏有直接联系,是否与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相关联。 
在'案例二十八'中,武汉友兴电脑公司在选择第四年进行技术改造,其内部与外部的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非要进行技术改造不可?税务人员在查明上述情况后,才能作出处理意见。一般地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生产技术部门的建议; 
(2)市场部门对该产品销售所作的分析报告; 
(3)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所作的决议; 
(4)技术改造时所进行的“会计账务处理”。 
税务人员如查明上述文件和凭证确属正常,则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四、技术改造时机选择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三十' 
杭州旺友电子有限公司为扩大再生产,当月1月1日借入200万元准备用于更新改造一生产流水线,借款利率为12%,期限为两年。该工程于3月1日开工,当年11月1日完工。根据工程结算,改造该生产流水线实际发生原材料成本120万元,人工费用20万元,其它60万元(包括利息支出24万元),企业会计账面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000,000 
贷:原材料      1,200,000 
应付工资        200,000 
银行存款        600,000 
'案例解析'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为在建工程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工程建设的时间区别对待: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人在建工程成本,开工前和竣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因此,该企业的这种做法,其结果是虚增了固定资产的原值,也虚减了当期财务费用、虚增了当期利润,造成会计信息反映失实。税务人员建议企业作如下调整: 
借:财务费用        240,000 
贷:在建工程        240,000 
'案例三十一' 
江西华旺电子有限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股份比例分别为40%、60%,为了扩大业务的需要,该合营企业决定与九江力新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创办一家新企业,经批准,该企业中双方出资比例也分别为40%、60%,且该企业是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由此,该企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并适用相关的优惠。 
'案例解析' 
新成立的企业中,原江西华旺电子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虽为40%(大于25%),但外商投资者在新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仅为24%(40%×60%),低于25%,因此,该企业不能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只能视为国内联营企业,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对于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再合营,只要符合上述两条规定,也应给予同等的待遇。       
^v^v^v^v^v^v^v^v^v                 
第六节  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筹资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任何有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达到,与经营相关的赢利和税收也就缴不上去。然而,怎样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最大效益?这个问题的回答就不那么简单了。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 
(1)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 
(2)金融机构贷款; 
(3)自我积累法; 
(4)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 
(5)企业内部集资。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都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对某些筹资形式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的好处。 
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承受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筹资的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所承担的税负也相应地大和小。从避税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向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是企业仍可利用与机构的特殊联系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的避税。自我积累法由于资金的占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来看,自然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贷款则不同,它不需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地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 
一、筹资避税法的筹资方式 
筹资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最轻的方法。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资金,任何一项经营活动都无法进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更无从谈起。然而怎样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效益最大,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里先讨论企业筹资的方式。 
(1)企业自我积累,即通过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盈利,增强积累,扩大、增加投资。这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突出弱点。从企业未来的改革方向看,企业要真正有生命力,必须依靠企业自身来提高经济效益,这应该成为筹资的主要渠道,基本上是通过税后利润形成。企业税后留利是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价值的一部分,这部分数额大小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国家有关规定,另一面是企业经营水平。国家的规定是确定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具体准则,企业不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从长远来看,企业的真正活力就在于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长期靠大量贷款度日,负债经营,甚至还发生亏损,时时存在倒闭的危险,会使筹资更加困难。 
(2)银行贷款,即向银行申请贷款,用贷款作为投资奖金。实行独立核算的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基建计划,给予贷款。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年、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 
(3)企业之间或者有关系的经济组织之间的拆借,即企业之间、经济组织之间凭借良好的信誉进行相互融资。它也包括企业间在众多的业务往来中形成在结算上临时占用对方的资金,结算中形成的资金虽不是企业筹资的主要形式,但有时对企业来说,这种筹资方式往往有“意外”的好处。 
(4)在社会上或在本企业及经济组织内部集资,如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以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要。然而,从纳税的角度来说,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异。 
从税收角度考察,发行债券特别是发行股票,可以使企业税收负担最轻。这是因为,当企业发行股票后,企业的股东是很多的,它涉及许多公司和个人,这样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摊,以负利润的过分集中而带来相应的较高税率。 
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筹资方式只涉及企业与银行两个部门。如果企业与银行是有关联的,尚可减轻税收负担,但事实上大多数企业是与银行无关联的,也就是说不能通过利润平均分摊,所以,这样的筹资方式在税负上比发行股票筹资的方式要差,但要好于企业自身积累方式。 
企业自身积累这种筹资方式,是企业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以企业来说,是企业实力的表现,但从税负上看却不尽如人意,因为这一筹资方式只涉及企业自身,由这笔投资所带来的利润,没有任何办法去加以平均,故企业只能承受这笔利润所带来的相应的税收负担,在上面所介绍的四种筹资方式中,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是最重的。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以及结算中形成的资金,从税负看,要次于发行股票方式,但要好于其它两种。这是因为采用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及结算中形成这种筹资方式的企业,一般相互间是有一定关联的,这时,双方必然要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来分摊投资而带来的利润,使税负达到最小。 
二、筹资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一)依靠有限公司避税 
现行税法对股份企业中的国家股和集体股给予减免税优惠。投资于集体股仅就以关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配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分配来讲,50%~60%利润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将用于职工福利和股东分红。集体股投资的好处是将企业资产份额扩大,而又能够取得一定的优先利润分配额。企业所得税由于有税收优惠的规定,合并各项所得的结果会使企业收益增加。如果企业经理在税收优惠的条件下,为了取得对投资企业更大的发言权,就可以借股份公司名义借款或发行内部债券,通过较高的利息使得职工获得较大的收益。企业以集资收益增设集体股,从而企业职工的收益要比直接购买股票所带来的收益多。这是因为,股份制企业资产一部分是股东的原始收入,另一部分是企业发展的增值。前者属于股东所有,合理合法。后者包括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收入和企业税后留利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提留。提留是对股东投入产生经济效益的提取,理应归股东所有。而国家政策带来的额外收入,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由于集体股享受免税待遇而使之为企业所有。 
'案例三十二' 
深圳贵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由企业员工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股份额为1000万股(原始股)。一年以后企业取得税后利润200万元。如果采取1元金额配股方式全部发给股东个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将为新增股票每股支付0.2元税收益,发放红利、股息也将如此。如果现在企业改按四六开配股,60%为集体股,40%为个人股,虽然个人股每股仍交0。2元的税收,但集体股可以享受免税24万元(200万×60%×20%)的优惠,其财产性质并未改变。企业由于有24万元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从国家手中取得了12万元的投资。较之全部配发给股东节省税16万元(200万元×20%…200万元×60%×20%),企业再通过公共设施租金优惠、职工福利待遇改善,把好处落实到职工身上。一方面企业资金得扩充,另一方面职工也可以得到实惠,这无疑是一个较好的筹资方法。 
(二)动用银行贷款避税 
企业自我积累资金一般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后产生的全部税收金由企业自负。而利用贷款则不同,贷款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集到资金。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事实上也承担一定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的数量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时要小,因此,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的一个有效途径。 
'案例三十三' 
辽宁大唐钢厂利用10年时间积累起500万元,用这500万元购买设备进行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盈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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