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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证券基础知识 1-第25部分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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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截止到 
1997年 
6月底,中国证券公司累计共有 
96家,其中北方地区共
计有 
25家,约占总数的 
26%;东南沿海地区共计有 
37家,约占总数的 
39%;内陆和欠发达地区共计有 
27家,约占总数的 
28%;西北地区共计有 
7
家,约占总数的 
7%。其中规模和势力比较大的证券公司有华夏证券公司、
南方证券公司和国泰证券公司,这三家证券公司是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其
他证券公司均属地方或区域性证券公司。
(2)兼营机构。这是指除了经营其他金融业务之外,还兼营证券业务
的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综合性商业银行总行附属的
信托投资公司,它们通过下设的证券业务部、证券营业部(均为非独立法人)
从事部分证券业务,这类兼营证券业务的公司目前在我国数量是相当多的,
远远超过专营机构的数量。
四、证券经营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和中介,


有证券市场,就必然有证券经营机构,不存在没有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市
场。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展而发展,证券市场孕育了证券经营机构;另一方面,证券机构一旦产
生,作为一股独立的力量,通过其经营活动,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证券
市场的完善、稳定和发展。

证券经营机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
一国经济增长率与投资率成正比例关系,投资率越高,经济增长率越
高;反之则越低。而投资率的高低取决于储蓄(这里指广义储蓄,即收入或
消费后的剩余)转化为投资的程度。证券交易活动的背后是资金的运动。需
要资金的工商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和出售股票和债券,以筹集所需资金。而社
会各阶层成员中有过剩资金或闲置资金者,则可以通过购买证券为闲置资金
寻求出路,并获得投资收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积极活动,以
代理发行和买卖证券的形式,为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牵线搭桥,从而满足储
蓄与投资双方的需要,把社会各阶层的闲散资金广泛地动员起来用于长期投
资,既繁荣了证券市场,又促进了投资增加和经济增长。

2.分散证券市场的风险
证券市场种类和层次的多样性,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关系。众多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活动,其交易动机多种多样,利益需求各不
相同,由此便形成了风险和收益的差别。这种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活动比
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活动既更复杂,又更具有风险,这是因为:(1)
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不仅数量有限,而是对其管理也很严密,其经营行为比
较规范,可控程度较高;(2)间接融资资金供需双方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转
换和调节,金融中介机构既要对资金供应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又要承担资金
运用风险损失的责任,因此,其自身行为约束较硬。相比之下,以直接融资
为主要特征的证券市场不仅可控性差,而且风险性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不增强证券市场的可控性,减少或分散证券的风险性,则证券市场就不可能
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证券市场中的证券经营机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分散证
券市场上的风险。例如,作为主要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在包销证券时,买下
发行公司所拟发行的证券,到它们将这些证券再出售给公众,需要间隔一段
时间,在这期间里会发生未预料的市场条件变化,从而使承购包销的证券不
能顺利售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证券发行风险。也正是
由于有投资银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才有利地促进了新证券的发行和分销。

3.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
在证券业务高度发达的国家里,证券市场是社会政治、经济等变化的晴
雨表。影响证券价格的一些基本因素,如: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公司
因素等,以及影响证券价格的技术因素,如证券交易量、卖空者数量、大户
的买进卖出情况、市场阻力水平,市场宽度等,都在影响着证券价格的变化。


若证券价格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则属正常情况,对证券的市场能力没有影响
或影响不大,若证券价格大起大落,就会影响证券的市场能力,阻碍证券买
卖的顺利进行。所以,若要增强证券的市场能力,创造连续市场,就必须保
持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而证券经营机构就具有平抑证券价格的责任和能
力。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专业经纪商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和相当数量
的证券,并要求专业经纪商起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
跌。当某种证券大量出售,供过于求,有可能引起该种证券价格猛烈下跌时,
专业经纪商应出来收购,缩小供求差距,保持价格平稳;反之,当某种证券
出现抢购风潮,这种证券在市场上又供不应求时,专业经纪商就应出售该种
证券,以缓和购销矛盾。

五、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

1.承销
证券承销商是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初级市场
上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受发行者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
公众,并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人引导成为真正的投资者,从
而使发行者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1)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的发行即证券由发行者向投资者手中转移
的具体过程。不管是何种证券,发行人一般有以下两种选择。
1)直接发行。又称直接募集或自销发售,是由筹资者自己组织发行工
作,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发行中介机构进行协助。这种方式能使发行公司直接
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同时成本较低。但是,对绝大多数发行者来
说,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销售渠道,往往导致筹资时间过长,社会影
响也较小。因此,通常只有那些信誉卓著并拥有专门人才和机构的大企业,
以及销售网点众多的金融机构才采用这种方式,而且仅限于一些建设债券、
金融债券。
2)间接发行。又称间接募集或委托发行,是由筹资者委托市场上的中
介机构——证券承销商担任发行工作,后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一
切发行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方式由于需要寻找适
当的中介机构,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发行成本,但同时它又
有直接发行所不具备的四个优点:发行不必耗费过多的人员、时间和精力;
可以通过承销商的宣传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专门的证券承销机构网点
广、经济信息灵、熟悉有关规定、专业人才多,经验丰富,可以促使发行成
功;在以后的证券转让(股票上市)及其他相关事务中,该承销机构可以利
用其专业优势为发行人继续出谋划策。因此,近年来间接发行倍受重视和欢
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
2.经纪

证券承销商在一级市场上代理企业发行证券,证券经纪商则活跃在二级
市场即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上,他们的活动是证券得以流通的重要基础,对
促进交易和发行,进而促进整个市场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证券经纪商的作用和特点。众所周知,有价证券的转让是其生命
力之所在,转让市场是投资者之间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长期以来,随着证
券尤其是股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转让的经常化、规范化,证券的转让方式逐
渐分为两类:1)有组织、集中在某个场所的、大批量的转让;2)非统一组
织的、分散的、不同交易地点的、零售式的转让。前者在交易所里进行,可
称为集中交易;后者在交易所之外,在各个专门从事证券买卖的证券商处或
直接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可称为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在集中交易制度
下,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买卖,而必须通过一个代
理人——证券商来进行,这个证券商即为证券经纪商。
(2)证券经纪商的种类。证券经纪商依法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客
户买卖有价证券,其利润来源为向委托买卖证券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称
为佣金。
在美国,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人,证券经纪商一般有三类。

1)佣金经纪商。这是直接代理买卖双方进入交易所参加交易并收取佣
金的经纪人,他们一般代表某一家证券经纪商。佣金经纪商往往在许多地方
设有营业所,客户与营业所联系,发出委托指令,这些指令就由营业所通知
其在场内的代表具体执行。佣金经纪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交
易。由于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买卖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非会员想从事
证券股票投资便要通过经纪商来进行。佣金经纪商约占纽约交易所会员的一
半,场内大部分股票交易是在他们之间做成的。按照规定,他们只能代理交
易,不得用自己的资金为自己买卖股票。
2)场上经纪商。这是指交易所大厅内为佣金经纪商所雇佣,在佣金经
纪商业务繁忙或其业务代理发生困难时,代其进行证券买卖并收取佣金的经
纪人,因最初每成交 
100股固定收取 
2元佣金,故又称为“两元经纪人”,
以后佣金标准多次变动。1976年 
5月起又改为双方协议,但习惯称呼没有变
化。他们不接受一般客户的委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偶尔也可以代理在交
易所没有席位的经纪商参加交易,但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交易所一般规
定,禁止“两元经纪人”从事与客户委托的同一证券的同一价格的买卖。
3)债券经纪商。纽约交易所上市股票与债券分设在两个交易厅,债券
交易厅进行公司企业债和政府公债的交易。债券经纪商就是在债券交易厅中
代理客户买卖债券,并从中收取佣金的经纪商。它是纯粹的代理,不得为自
己买卖债券。
3.自营
这是指自行买卖证券,独立承担风险,从自行买卖的证券中得到差价收
益。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一般都有自营业务。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中的


自营商有两种。

(1)自营交易商。他们不与投资者发生联系,直接为自己买卖证券。
自营交易商一般经历丰富,对市场有深刻的研究,通过预测市场行情的变动
趋势,低价购入,高价售出,以赚取价差。他们往往在一般客户大量低价抛
售时乘机购入,又在一般客户哄抬抢购时伺机抛出,因此自营交易商的存在
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证券供求平衡。但由于他们所处的有利地位,其交易活动
对整个市场影响很大,有关管理部门一直对其活动有所限制,规定他们必须
公开自己的所有交易。
(2)零股交易商。零股交易是指每笔交易额不足 
100股的小额交易,
或大宗交易中不足 
100股部分的交易。零股交易商就是专做这类买卖的交易
所会员,其交易对象为佣金经纪人。佣金经纪人接到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零
星买卖委托后,大多数委托给零股交易商,后者可以将零星股票凑成整数后
再卖给佣金经纪商,在需要时,也可以将买进的整股单位化整为零卖给其他
经纪人。买卖零股与买卖整股的价格不同,这一差价称为零股价差,作为零
股交易商代理零股交易支付的额外补偿。
4.我国国债一级自营商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
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
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1)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1)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2)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3)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
利。
4)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 
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
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5)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6)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7)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2)国债一级自营商履行的义务。
1)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
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 
1%。
2)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3)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
和零售业务。
4)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
5)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

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为本单位筹集资
金。

6)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
的报表和资料。
7)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
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8)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5.兼并收购
证券经营机构在公司兼并与收购(M&A)活动中是很活跃的。广义的兼
并收购活动不仅包括兼并、收购与接管,还包括杠杆收购(LBC)、公司改
组与再资本化、破产公司的重组等。证券经营机构参与这些活动的主要方式
有:

(1)发现潜在的兼并收购的参与各方。
(2)为兼并公司和目标公司分别提供关于交易的价格及非价格条件的
咨询。
(3)为兼并公司融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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