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础知识 1-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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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影响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恢
复并有了较快发展。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
作用。
概括地说,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保障合法证
券交易活动,督促证券交易机构依法经营,禁止违法交易行为,防止个别企
业垄断操纵和扰乱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
的需要,采用多种方式来调控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支持重
点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
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简言之,证券市场监管的
意义就是要建立一个公平、有秩序、有效率的证券市场。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对证券市场采取不干预主义,对证
券市场的交易活动基本上是放任不管。这就助长了证券市场上的买空卖空、
垄断、欺诈、投机者和证券市场交易机构职员内外勾结的投机活动。特别是
①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中的必考法规,详见本系列教材第八分册《中国证券市场法规总汇》。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生产的集中和垄断促进了银行的集中和
垄断,少数金融寡头垄断和操纵证券市场,与投机者互相勾结成集团,通过
各种手段,哄抬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散布各种谣言进行欺诈,低价买进
高价卖出,牟取暴利,导致了大批中小投资者的破产,扰乱了证券市场和经
济的稳定。有名的法国密士西比公司和英国南海公司诈骗案是最典型的例
子。1927年至
1929年美国纽约证券市场刮起投机之风,出现的大混乱、大
恐慌,则直接诱发了
1929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为此,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制
定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特别是
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
对经济采取干预政策,相应地对金融市场管理也开始立法。如美国在战后由
国会制定颁布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法》、《投资顾问法》
等一系列的金融立法,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进行了全面的干预和管
理。资本主义国家对金融市场转变为受政府控制的有组织的金融市场。在一
定程度上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使少数金融寡头垄断操纵证券市场进
行投机欺诈的不法行为受到了制约,建立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限制了消
极影响,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目前
为止,我们的市场管理体制、宏观调控手段、市场法规建设、市场工具及操
作还处于初创和起步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
极影响,重视和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1。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需要
证券投资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特别是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风险
更大。证券市场除了企事业单位、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外,个人也是重要
的投资者。为了使投资者能正确选择投资,减少因为对筹资者经营情况和证
券市场行情不够了解以及缺乏投资知识带来的风险,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和各
种管理措施,监督筹资者向社会如实公开经营和财务状况。组织专门机构对
筹资者的资信公正地进行评级。对弄虚作假的行为要相应给予处罚。另外,
对投资者的合法收益也应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和给予保护,对侵害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行为加以制裁。为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规则和条件,必须对证
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2。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发展社会主义证券市场,必然要建立竞争机制,由于市场供求规律的作
用,市场价格经常会发生波动,可能有少数投资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来哄抬证
券市场价格,买空卖空,牟取暴利;有些公司伪造各种文件欺骗公众,骗取
公众的资金;有些证券商利用受客户之托的机会,运用客户资金为自己牟取
暴利;有些证券从业人员与投机分子内外勾结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为
此,国家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对其活动检查监督,对非法的证券交
易活动严厉进行查处,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
展。
3。健全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证券市场按金融商品可分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按功能的不同可分为
发行市场和转让交易市场;按组成证券市场的机构职能可以划分为投资机
构、发行机构、交易机构、咨询机构等。证券市场系中的不同市场和机构各
有其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又相互联系和制约。这就需要国家根据它们不同的
特点和运行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根据整个经济发展的需
要,来统筹规划,建制立法,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促进整个证券市场体系不
断完善和协调发展,充分地发挥证券市场的作用。
4。及时提供信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及时、准确、可靠、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决策的重要
依据。因此,一个发达的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必须是一个消息灵通发达的市
场。这主要指:(1)它必须要有一整套现代化的信息通讯设备系统;(2)
必须要有一个组织严密的科学的信息网络机构;(3)必须要有一整套收集、
分析、交换信息的制度和技术及管理人员。这些只有通过国家的统一组织和
管理才能实现。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与内容*
为实现证券市场监管目标,证券市场管理一般要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就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上,保证有关证券发行和上市企业的信息公之于
众,为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主管部门要求这些
信息要经过权威部门的审核鉴定,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使投资者在
获得全面、准确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投资选择,以防止出现欺诈舞弊,
使投资者上当受骗。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向公众提供公司营业状况、财
务状况、财产状况、主要证券持有人情况、公司董事及主要职员情况,以及
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发行日期、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所得资金的
用途、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和盈利分析、注册人与注册资料、有关部门对以上
内容真实性的鉴定意见和对有关责任、风险的意见等。同时,对资料欠缺和
弄虚作假的,明确规定了应负的责任及应受的处罚。
2。公平性的原则
就是通过有关法律和法规,保证每个投资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力和地位,
严格禁止内幕交易和一部分人的内部交易,在证券交易中,要贯彻“时间优
先、价格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即在卖出时,出价低者优先成交;在买
进时,出价高者优先成交;在出价相同时,先出价者优先成交;在兼营代理
买卖和自营买卖时,委托买卖的客户优先成交;证券从业人员不能进场或上
柜为自己买卖证券;证券主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证券管理与
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能为自己买卖证券,也不能向其他人透露有关价
格涨跌的机密性信息;证券商不能相互勾结,操纵市场买卖及价格;公开发
行的证券必须全部向社会出售,本企业职工、法人不能先行认购,经批准后,
其认购部分不能超过发行总量的一定比例,而且不能立即转让。这些规定的
目的就是使公众具有平等的投资权力与竞争地位,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3。公正性原则
就是通过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保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能够规范地进行,
证券经营机构能够依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证券管理和监督机构要依法对其
进行管理和监督。
证券管理部门通过制定各项制度、政策、法规和办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管
理,管理的内容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资格审查
这是指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的审查,判定其是否有资格从
事证券业务或从事与证券有关的某项业务;具体包括:
(1)对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审查。我国在目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设立必
须经过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采用类似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
和其他管理制度由证券交易所制定,但必须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行。证
券交易所还必须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送市场行情、交易统计资料及证券行情
报告书等。主管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责令交易所变
更章程、业务规则、营业细则和其他规章,或停止、禁止、变更、撤销其决
议案或处分。
(2)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证券能否进入交易所挂牌买卖,一般由
各证券交易所根据其规定,检查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资产、公司股东、公司
的营业状况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允许进入交易市场。
(3)对证券商的审查。证券商是指专门经营或兼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代理发行有价证券、代理买卖或自营有价证券、证券的咨询、
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开立与证券有关的结算业务等。我国目前的证券商主
要分为两种:1)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机构,即证券公司,它必须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办理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2)不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
机构,即证券部,它一般是证券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设置的
证券交易营业部。从事证券商业务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有熟悉业务的
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一定数量的实收
货币资本金或证券营运资金。
2。公开制度
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
(1)公开发行。发行新证券的公司要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中最主要的
部分是招股说明书和债券集资章程。申请公开发行如获批准,发行公司应于
证券发行前若干天在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债券发行章程或招股
说明书,主管机关认为披露不充分时,可要求发行公司将其他相应文件补充
公告。
(2)持续公开。公司的证券发行和上市以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必须持
续不断地公布于众。公司要定期地向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各种报告。对公司的
重大变化和重大事件也要及时公开,股份公司的扩股和拆股均须经主管部门
确认后方可执行。
3。交易管理
证券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1)禁止内部交易,即内部人
员利用公司信息和情报所进行的以获利为目的的交易。(2)防止交易中的
蒙骗、欺诈和操纵行为。
4。场外市场管理
证券主管部门对有价证券的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有一些规定。凡
章程规定可转让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可转让大额
存单,原则上均可在批准经营证券转让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柜台交易,
但必须以现货为限。其中股票必须是经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的。经营证券柜台交易的金融机构对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时可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企业不得在金融机构购买本企业的股票。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1。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
为了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证券监管机构必须采用有效的管理方式。我
国目前主要采用行政管理监督、自律性管理监督、公开性监督和社会公众监
督相结合的方式,把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结合起来。
行政管理监督是一种最主要的管理监督方式,当然也是比较有力和有效
的方式。行政管理监督机构主要有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行
政管理监督不同于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监督,也不同于证券买卖双方及中介机
构的自我管理监督,更不同于公众监督。行政管理监督具有法律性、强制性
和全面性的特点。它具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与证券市场活动有关的机构、个
人及事项,都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管理。如果监督管理机构不遵照法律,或
者出现执法不适当的情况,被管理监督者可以按法律程序提出诉讼,而如果
被监督管理者有违法行为,监督机构有权依法处罚或提出法律诉讼,交由法
律部门制裁。行政监督管理既监管证券发行,也监督证券交易;既监管公开
发行,也监管内部发行;即监管证券的上市交易,也监管证券的柜台交易;
既监管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公司,也监管所有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商和经纪
人,以及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行政监督管理包容了所有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有
关方面。
自律性管理监督主要指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行业协会等建立一
套自律性规章制度。它们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根据证券主管机构的
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营与运作规章、细则等,对其内部以及证券的发行与交
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每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都制定有自己
的章程,并经过证券主管机构的批准或确认。交易所或经营机构章程对其性
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员大会、内部组织机构、
经费、分配、财务会议等事项,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交易所对会员资格、证
券上市、场内交易以及结算交割等,也都有具体的要求。由此可见,交易所
既是一个证券交易的经营与服务机构,也是一个监督管理机构,具有监督管
理证券交易活动的职能,是一种非官方的,带有自律性的监督管理。
公开性监督是指每个证券发